一、开发生产
考古证明,在距今4 000多年前,黑龙江地区的先民已经学会使用石器和骨器工具砍伐树木杂草,开荒种地,并已掌握锄耕技术。之后经长期生产劳动经验的积累和中原等地先进生产技术的传入,至公元前3世纪,黑龙江地区种植业生产已有了明显进步。生活在松嫩平原西南部地区的夫余人,牡丹江流域的挹娄人和穆棱河流域的沃沮人,先后成为农业生产先进部族。据《后汉书·东夷传》记载,夫余“土宜五谷”,挹娄“有五谷(黍、稷、穄、麦、菽)、麻布”。
南北朝时,挹娄后裔勿吉人在松花江上游和黑龙江下游等地分布居住,种植业生产演进到耦耕阶段。“有粟及麦、穄,菜则有葵”,出现了黑龙江地区历史上最早种植的蔬菜。
从公元7世纪开始,黑龙江地区畜耕逐渐兴起,标志着种植业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唐代,崛起于白山黑水间的靺鞨人,于周武则天圣历元年(698年)以牡丹江流域为中心建立渤海国,在其统治的全盛时期(公元8、9世纪之交),疆域扩展到“地方五千里”。人口“由初期的十余万户、六七十万人,增加到三百万人左右。”畜耕已发展到相当的水平。松花江以南的平原地带和牡丹江流域的土地广泛开发起来。普遍种植有粟、麦、穄、豆和大麻、苘麻、白苏等。1963年,在渤海上京龙泉府遗址(今宁安县渤海镇)出土的铸铁犁铧,据其形制、构造鉴定为用于畜力牵引的深耕、起垄农具。在此处和绥芬河流域还出土铁镰、铁铲等,均与同时期中原地区同类工具相似,表明当时的种植业生产技术已相当先进。渤海国人经营起来的种植业,是黑龙江地区历史上种植业开发很有成效的一个时期。契丹天显元年(926年),契丹攻灭渤海国,受战争破坏和人口被大量迁离故地影响,致使黑龙江地区种植业荒废。在此期间,西部地区的室韦部族,种植业虽也有所前进,但生产技术还较落后。《新唐书》《旧唐书》记载,室韦人的种植业生产活动谓:“土少金、铁,率资于高丽”“郯木为犁,不加金刃”“人牵以种,不解用牛”。以至“田获甚褊”。
后唐同光四年至北宋宣和七年(926~1125年),契丹人建立的辽政权,取代渤海国人对黑龙江地区的统治后,使“地沃宜种植,水草便畜牧”的松嫩平原西南部成为经营种植业的重点地区,发展屯田,耕作普遍采用“所种皆垄上”的垄作法。《辽史·食货志》记载,辽道宗初年,“……乌、春、泰(即泰州、在今泰来)等五十余城内,沿边诸州,各有和籴仓,依祖宗法,出陈易新,许民自愿假贷,收息二分。所在无虑二三十万硕(石),虽累兵兴,未尝用乏”。说明当时泰州地区已有充足的粮食储备。金毓黻著《东北通史》(1943年)版记:“辽初设泰州时,户七百,丁一千四百,到辽亡时,泰州户口已达三千五百”。辽时,对留居在东部地区的靺鞨人(时称生女真)以及西部地区的室韦等部族,采取征服招附,令其就地进行农牧渔业生产,交纳贡税。女真人后来逐渐向内地迁移,先后进到牡丹江、松花江沿岸及拉林河、阿什河流域等“田宜五谷”的地方,以“耕凿为业”。定居在阿什河地区的部族,随着生产发展,人口生息,逐渐强盛起来,统率女真各族,于北宋政和五年(1115年)灭辽,建立金政权,取代了契丹人对黑龙江地区的统治。
金代统治者致力发展种植业。先期采取解放奴隶,迁进人口,发展冶铁,普遍推广使用铁制农具,学习汉民族先进生产技术等措施,发展金源地区(今阿什河流域)的种植业生产。继而将“猛安谋克”(金代军政合一组织)调拨各路(行政辖区)屯田务农。相继在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乌苏里江沿岸的冲积地带和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等地开发起大片农田。据《金史》载:南宋绍熙四年(1193年)时,“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户,计有一十七万六千余”。近代史学家考证,上述五路中除曷懒路(今属吉林省)外,在黑龙江地区的四路,当时人口在120~150万左右。按金制“以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二十五口,受田四顷四亩有奇”计算,应有耕地21.008万顷,相当于现在的117.6448万垧。耕地面积超过了已往的任何时代。1945年以后,黑龙江地区出土了大量金代铁制农具,从犁铧、犁镜 、头、锄、镢、锹,到镰刀、垛叉、铡刀等配套齐全。说明当时铁器农具已广泛使用。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作物种类增多,有小麦、粟、稷、稗子、菽类、麻,蔬菜有葱、蒜、韭、葵、芥等类,还有西瓜、桃、李等。粮食产量达到了较高水平,不仅能够满足社会消费,而且有大量储备。但金代经营起来比较发达的种植业生产,到蒙古灭金时,因遭受战乱破坏而衰落。
在元、明两代统治的420多年里,黑龙江地区种植业生产长期处于停滞的状态。元代,黑龙江地区仅在今肇东、绥化、五常、依兰、汤原、富锦等局部地方设置屯田。到了明代,仅初期在嫩江以西地区有过驻军屯田,并资助当地蒙古族人进行粗放的种植业生产,种植黍、稷、粟、蜀、秫等作物。东部广大地区女真等族人民,还过着渔猎或略事耕种的生活。
清顺治元年至康熙六年(1644~1667年),黑龙江地区有过一段移民开荒。自清康熙七年(1668年)起,清朝政府对黑龙江地区实行近200年的封禁政策,严禁汉人入垦。在此期间,只在一些边防驻军的局部地方有少量屯田种粮,以应军需。直到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才部分放禁,逐渐准许中原地区移来的农民进入呼兰、绥化、宾县、五常、双城、依兰、宁安等地领荒垦地。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后黑龙江地区全部开放,移民日渐增多, 放荒面积迅速扩大。清咸丰十一年至宣统三年(1861~1911年),黑龙江地区先后放出荒地累计达769万多垧。在所放出的荒地中,垦为耕地的约占40%。随着汉族农民入垦增多,黑龙江地区种植的农作物种类也逐渐增多。19世纪末, 麦、粟、大豆、玉米、高粱、水稻、杂豆、麻、烟等各类农作物黑龙江地区都有种植,蔬菜种类也比较齐全。黑龙江地区的耕作主要依靠人工和畜力,地多人少,技术落后,耕作粗放,单产不高。土地经营者主要依赖广种取得多收。收获的农产品除自身消费部分外,其余则向市场销售。农民还根据市场对农产品品种的需求,来调剂种植的作物。清末,黑龙江地区种植业的商品性生产已有了一定的发展。
中华民国建立后,在黑龙江地区推行移民垦殖政策。1914年设立垦荒局,从事测量和调查可耕土地等事务。同时还设立了清丈兼招垦局,实行放荒、招垦、清丈同时并举的方针,大规模移民垦荒。到1930年黑龙江西部地区放荒7 641万亩,黑龙江东部地区放荒2 872万亩,黑龙江地区耕地达到8 763万亩。粮食总产量达759.5万吨,比1914年增长1.7倍,此时,黑龙江地区种植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
随着种植业生产的发展,黑龙江地区种植产品日趋商品化。1922年,居住于铁路沿线的农户出售的各种粮食比例,大豆、小麦的售量为产量的80%以上,玉米为55%,高粱为45%,谷子为30%。在农户的全部收入中,售粮的收入占60%。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出现种植区域化的趋势,铁路沿线各县成为大豆、小麦的集中产区,松花江上、中游地区成为玉米的集中产区。
伴随商品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垦公司。1912~1925年,在绥滨县曾建立5个垦殖公司,呼玛县建立起3个垦殖公司。
日本殖民者侵入后,把黑龙江地区作为掠夺农产品的基地之一。除大量侵占土地外,还在“日满经济一体化”的口号下,利用傀儡政权,颁布各种法令,控制种植计划,强迫农民按照他们的需要生产粮食和工业原料。对种植产品,最初是通过贸易手段收购。1937年以后,实行“统制”政策进行搜刮,开始主要对粮食进行“统制”,1939年又对大豆、苏子、麻子等油料实行“统制”。从1941年起,采取了强制购销“粮谷出荷”的方式,强制农民除交纳田赋外, 还必须按官定数量、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出售粮谷。“出荷粮”数量很大,一般大豆占产量的80%以上,小麦占60%左右,而且价格又很低。当时大豆市价每百公斤伪币200元,而“出荷” 价仅17元,为市价的8.5%。日伪的残酷剥削,使种植业生产遭到严重摧残。以致粮豆单产降低,总产减少。1934~1944年,粮豆总产量一直徘徊在600万吨左右,粮豆总产量最高的1943年,也只有677.7万吨,仍未达到1931年的水平。这一时期,播种面积初期大幅度减少,后期逐步恢复,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播种面积才恢复到1931年的水平。
日本投降后,日本“开拓团”的耕地大部分撂荒,加之当时土匪滋扰,黑龙江地区种植业生产又一次遭到破坏。中共黑龙江地区各级组织和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恢复和发展种植业生产,在剿匪和土地改革的同时,开展了农业生产运动。及时发布指导文件,召开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生产会议,抽调大批干部深入种植业生产第一线,指导农民适时春耕播种,夏锄铲,秋收征粮。同时还根据中共中央、中共东北局的指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促进种植业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积极性。到1949年,黑龙江地区播种面积恢复到8 534.3万亩,粮豆薯总产量达到577.5万吨,保证了前线军粮供给和后方人民的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把发展种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革的胜利完成,以及科学技术措施的推广应用,特别是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黑龙江地区种植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经过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大力推广农业技术和深入开展爱国增产竞赛运动,黑龙江地区种植业生产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截至1958 年,全省播种面积增至10 505.9万亩;粮豆薯总产量增至878.0万吨,比黑龙江地区解放前产量最高的1943年677.7万吨增长29.6%。人均粮食占有量增至793.1公斤;农业总产值增至22.9亿元;全省人均农业产值增至207.3元。
全省实行农业合作化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片面强调生产关系变革,过早地建立人民公社, 在“大跃进”的口号下,刮起了“浮夸风”“瞎指挥风”“高指标风”。1958年10月7日, 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电话会议,提出在结冻前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用最大的努力力争全部耕地深翻一尺以上。1959年中共第八届八中全会后,又在全省开展了反对“右倾机会主义” 运动,使原来的“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等左倾错误更加严重地泛滥起来。加之1959~1961年连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以致全省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种植业生产急剧下降。全省播种面积下降到9 793.5万亩,比1958年减少712万亩,下降了6.7%。粮豆薯总产量也由1958年的878.0万吨下降到582.5万吨,下降36.6%。人均粮食占有量由793公斤,下降到500公斤,下降37%。种植业总产值也比1958年下降36.9%,年均下降9.2%。这个时期,全省粮食极度紧缺,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农村贫困户、缺粮户大量增加,普遍采食野菜、野果或用包米皮、包米瓤、豆皮、稻稗、稻壳、麦壳、榆树皮等做代食品。由于营养差,人们体质普遍虚弱。据依安县当时对富饶公社一个管理区的调查,有30%的人患有浮肿病、干瘦病。大牲畜由于缺草缺料,膘头下降,数量减少。由于大牲畜体质瘦弱,数量减少,被迫减少对增产有重要作用的技术措施,甚至有的地方撂荒耕地,全省种植业生产遭到严重挫折。
为了扭转种植业生产严重下降的局面,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稿)《关于认真清理一平二调帐目坚决退赔的规定》(试行稿)《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补充条例(草案)》及《黑龙江省农村人民公社社队规模调整规划(草案)》等文件,在全省开展了整风整社运动,集中力量解决对农业生产破坏极大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经过整风整社,调整了社队规模,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对不按政策规定,不等价、无偿抽调社队和个人的一切财物和劳动力的做法,都认真清理,坚决退赔。“瞎指挥风”“浮夸风”“命令风”“特殊化风” 有了很大转变。生产队的平均主义也有所克服,全省80%的生产队实行以产计酬,20%的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整顿了公共食堂,缩小了供给制范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允许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和手工业生产。这些政策和措施,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经过几年的调整,扭转了种植业生产严重下降的局面,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好形势。
1966~1976年延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全省种植业生产再一次受到挫折。“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机构处于瘫痪状态,无法领导生产。种植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部门也遭到严重破坏,许多专家、教授和技术骨干被下放劳动。在所有制上,许多地方搞“穷过渡”,又一次刮起了“共产风”。农业学大寨也偏离了正确方向,在社队分配上, 取消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推行所谓“大寨工分”,即“大概工分”。在种植业生产上,鼓吹“不为错误路线生产”“革命搞好了,生产下降也可以”“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等谬论。到处批判唯生产力论,取消社员自留地,“割资本主义尾巴”,禁止农村集市贸易,这些“左”的东西,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农民主要靠发展生产维持生活,对这些“左”的做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抵制,使种植业生产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缓慢发展。在此期间,全省粮豆薯总产量基本徘徊在1 100万吨左右。1976年粮豆薯总产量1 122.5万吨,比1966年增加84万吨,增长8%,年均增长0.8%。农业总产值43.3亿元,比1966年增加10.9亿元(均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33.6%,年均增长3.4%。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中央坚决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在农业方面“左”的错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从全省实际情况出发, 改革农村经济体制、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农作物结构,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到1984 年,全省粮豆薯总产量达到1 757.5万吨,比1977年增加621万吨,创历史最高水平。农业总产值为121.5亿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比1977年增长1.28倍。1985年虽然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经过抗灾斗争,仍然获得较好收成。全省粮豆薯总产量达到1 430万吨,种植业总产值达到114.31亿元,比1977年增长1.27倍。
二、结构布局
黑龙江地区早期的种植业生产,基本上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安排种植作物。直至清末的大开发时期,黑龙江地区农民才逐渐扩大出售产品的生产,农家把市场需要也作为安排生产的一个因素,增加或减少某些作物的种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中共黑龙江地区各级组织和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的需要,要求黑龙江地区各地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农作物种植。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逐渐调整生产布局。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充分发挥全省各地资源优势,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种,从1979年开始,省农业局组成区划领导小组开始编制全省农作物种植区划。规划出10个作物种植区(即北部山地麦、油、薯、药区,小兴安岭低山沿江麦、豆、薯区,东部三江平原豆、麦、稻、糖、苇区,完达山西段低山丘陵米、豆、糖、麻、烟、蚕区,南部张广才岭山间河谷米、豆、稻、烟、果、药、蚕区,小兴安岭西南山边豆、米、稻、果药区,松嫩平原东南部米、豆、麻、糖区,松嫩平原北部麦、豆、薯、糖、麻区,松嫩平原北部麦、豆、薯、糖、麻区,松嫩平原中南部杂粮、糖、油区,松嫩平原西部杂粮、油、苇区)和1个类型区(工矿、林、油、城郊蔬菜类型区),编写出《黑龙江省种植业区划》。《黑龙江省种植业区划》的编写,对调整全省农作物生产布局,建立各种作物的商品生产基地,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农业技术
黑龙江地区种植业历史悠久,发展曲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为粗放经营,技术落后。农作物种子主要是农家品种,由农民自选自用。农田施肥很少,基本依靠土壤自然肥力维持生产。农田耕作,普遍使用弯勾犁杖,三年扣种一次。作物栽培,基本是大垄稀植。病虫等自然灾害,主要用人工防治,效果差。农作物单产水平很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黑龙江地区各级组织和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把农业技术改造作为发展种植业生产的战略措施,加强农作物育种和良种繁育推广工作。1949~1985年,黑龙江地区繁育推广了大量优良品种,黑龙江地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已更换45次,农作物每更换一次新品种,农作物均增产一成左右。与此同时,黑龙江地区大力积造农家肥料,完善积肥政策,改进造肥方法,使农家肥的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同时,积极推广施用化学肥料,化肥的品种和数量增长很快,已成为农业增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对低产田采取农业措施和工程措施进行土壤改良。农田耕作,由传统的耲、扣交替耕作制,逐步发展为松、翻、耙结合的耕作制。病虫等灾害的防治,也由人工防治发展为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协调运用化学、生物、物理等防治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有效地减轻了危害程度。与此同时,黑龙江地区积极进行营造农田防护林,治理水土流失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运用现代化种植业科学技术,促进种植业生产的发展。
四、经济制度
黑龙江地区自古就是多民族聚居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随着文化进步、民族融合、社会变迁、政权更迭,先后形成了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和具有显著民族特点的农业经济制度。
考古发现,大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4 000年前,居住在黑龙江地区的一些先进部族,已出现原始公社制农业。土地为氏族部落共同所有,族人共同劳动,产品共同消费,过着相依互利的共同生活。到公元前3~4世纪,接受中原地区先进文化较早、自身转化较快的部族,如生活在松嫩平原西南部的索离、夫余族,已进入奴隶社会,先后建立起奴隶主占有制的专制政权。土地基本上由氏族公有制过渡为国王直接控制的王田和贵族奴隶主占有的私田。在这种土地制度下,部落的广大劳动人民成了平民和被王家贵族占有的奴隶。奴隶成为依附统治者、任其驱使耕种土地、承担劳役、失去人身自由的主要直接生产者。他们的劳动产品,统归统治者支配,这是黑龙江地区早期的奴隶制农业经济制度。到公元7世纪末,受中原唐王朝政治、经济、文化影响,以牡丹江流域中上游为活动中心的靺鞨人,建立了渤海国地方民族政权,仿照唐王朝推行封建农业经济制度,利用占有的土地,对广大农民进行封建剥削。这是黑龙江地区封建农业经济制度的开始。不过,黑龙江地区由于各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进入封建社会的初期,一些边远地区的部族,仍延续奴隶社会制度,甚至有的地方还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就是上升到执政地位,建立封建王朝的民族,在执政之前,也残存着不同程度的奴隶制痕迹。夺取政权后,才使封建制度逐渐完善。黑龙江地区的封建农业经济制度,自渤海国时代(公元7世纪末)起,历经辽、金、元、明、清各封建朝代,时断时续,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历经1 200余年。20世纪中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起人民政权。1946~1948年,黑龙江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尔后,经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起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民、集体、个人经营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制度。这种崭新的农业经济制度,推动了农业经济史无前例的飞跃发展。1983年,全省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5年全省有98%的生产队实行联产承包,国营机械化农场兴办各类家庭农场13.7万个,承包耕地2 200万亩,占当年耕地总面积的84%。这种责任制,把个人的劳动报酬与劳动最终成果紧密结合起来,使农民在生产上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克服了过去集体经济管理过分集中,形式单一的弊端,调动了农民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全省种植业生产实现多种经营,充满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