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 业
一、开发建设
《国语·鲁语》记载,当周武王克商,周朝始建后,黑龙江地区的肃慎曾派使者贡献“楛矢石砮”。此后的1 600多年中,黑龙江地区少数民族首领不断以此物朝贡中原。唐朝时期,粟末靺鞨建立渤海国,后迁都于上京忽汗城(今宁安县渤海镇),其遗址在今宁安县东京城林区犹存。渤海国存续200多年中,茂密的森林,为其建筑业和船只的制造,提供了木材资源。辽、金、元、明、清各代,在黑龙江林区建造城郭、驿站、卫所等,尚有遗迹留存,如汤旺河畔的桃温万户府等。沿松花江、黑龙江达鞑靼海峡的驿站,许多名称至今犹存。从嫩江穿越大兴安岭修筑驿道,直至黑龙江边,成为国防通路。清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利用大森林的优质木材,修筑黑龙江瑷珲、墨尔根(嫩江)、布特哈、卜奎(齐齐哈尔)、呼兰等5座城镇,建官庄,垦农田。但当时黑龙江地区地广人稀,大森林基本保持着原始状态。
清朝康熙至咸丰近200年间,为保护祖先的“龙兴之地”,曾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使黑龙江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保护。清咸丰八年(1858年)何秋涛在所著《朔方备乘》卷二十一《艮维窝集考》中详说了东北林区48处窝集(即原始大森林)的位置和名称。今人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载,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黑龙江、吉林地区的原始森林划分为26片窝集。清咸丰八年和十年(1858和1860年),沙皇俄国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瑷珲条约》和《中俄北京条约》,割去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和乌苏里江以东共10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从而使东北林区的48处窝集失去20处。这些窝集,占东北大森林“窝集”的42%,是今黑龙江省大森林面积的1倍还多,黑龙江林区的面积由此大为减少。
由于内忧外患的加深,自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起,清政府被迫逐渐“弛禁”,开放旗荒,此后有更多的关内冀、鲁、豫等省流民逐渐进入黑龙江地区垦荒种地,这时毁林辟农田之事多有发生,森林资源又有所减少。清同治、光绪年间,“蒙古尔山招垦后,伐木者初无限制,经将军奏准,伐木人领票入山而收其税,木十根税木一根。十五根以上至二十根者,税二根。木数递增,税亦随之”(见《黑龙江志稿·财赋志·森林》,该书卷二十二),清朝政府由毁林开荒中获得巨额木税。然而,松嫩平原的森林、草原却逐步变成大片农田。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沙俄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密约》,获得在东北修筑中东铁路权。中东铁路西起满洲里,东至绥芬河连接俄罗斯,仅20多年时间,长达1 000余公里的铁路沿线50~100华里宽的原始森林被砍伐殆尽(韩麟凤主编《东北的林业》,116页,中国林业出版社,1982年)。铺设中东铁路干、支线,全部就地就近砍伐林木作为枕木。车站房舍和铁路局一切附属设施建筑以砖木结构为主,有的全是“木刻楞”房屋,其机车和汽船燃料也用木材,加上铁路员工和市民的薪炭材,每年耗费森林资源甚巨。中东铁路公司开设许多伐木场,俄国等各国商人也涌入黑龙江林区建立伐木公司,乱砍滥伐原始森林。在哈尔滨等城市设工厂、商号,加工销售所伐木材,还通过中东铁路将大批优质木材运往俄国远销欧洲,据统计其年获暴利在1亿银元以上。到1930年时,中东铁路在黑龙江林区的伐木场有30余处,总面积达40 659平方公里,涉及今牡丹江、松花江、内蒙古牙克石等林业管理局10余个森工林业局范围。
19世纪末,黑龙江民族采木工业兴起。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创立黑龙江木植(即木材)公司,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于绰尔河流域设祥裕木植公司,清宣统元年(1909年)在哈尔滨设通原采木公司。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在哈尔滨成立东三省林务总局,经营国有森林采伐事项。在汤原、通河、庆城(庆安)、黑河等地设立分局。根据中华民国政府《森林法》和《农商部修正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即开发),1918~1925年,黑龙江地区的森林除国家直接经营外,各林区由林商承领组织采伐,当时较大的公司通原公司在通河、汤原、绥棱、通北4县境内承领森林2.2万平方里。铁嫩公司在铁骊、嫩江境内承领森林12 360平方里,其中在铁骊境内就承领7 275平方里之多。其余分布在上述6县和布西设治局(今内蒙古布特哈旗)、索伦山设治局、木兰、庆城(今庆安县)、龙镇(今北安县)、瑷珲、萝北、嘉荫等县的林区,则被华人木商承领为采伐区,华商承领每处被限制在200方里以内,合计为12 000多平方里。此外,呼伦县还有两名俄商承领1 000平方里森林。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黑龙江全省木植税岁收22万余元,林业成为政府一项财源。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日俄为争夺势力范围,在中国东北地区发动战争。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取得南满洲铁路支配权,并组建了“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以下称满铁),日本木商与“满铁”配合,1912年后逐渐在牡丹江、宁安、海林林区出现日本人和中国人合办的采木公司,还有俄、日、中3方合办的采木公司,砍伐张广才岭、老爷岭及大小兴安岭林区森林。1916年,通过签订《吉黑林矿借款条约》,日本垄断资本“大仓组”“王子制纸”会社等,麋集吉林(今松花江以南地区当时属吉林省)、黑龙江,建立伐木场、制材厂、造纸厂。1919年,日本在中东铁路东线建立中东海林采木公司,在中东铁路西线建立中日俄合办的扎免采木公司。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伪满洲国设立林野总局,各省设营林局,县设营林署,通过《林场权整理法》,将森林全部收归“国有”,对中国民族资本所办的林场一律撤销,对中东铁路公司各林场随同公司一起纳入其控制之下。日本关东军和日本开拓团(移民)进入林区,通过日本采木组合及其雇佣的大小木把头(包工头),在林区建立采伐作业所。通过其官办森林采伐集团“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及其分支机构,大肆掠夺森林资源,将大量木材运回日本。据东北沦陷时期资料记载,日伪当局14年间砍伐木材达1亿余立方米,破坏东北森林面积达9 000万亩之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黑龙江林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开始接管林业。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林业为恢复铁路交通、煤炭、电力生产及供应解放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的木材做出了贡献。
1945年9月~1946年,黑龙江地区设立黑龙江、松江、合江、嫩江、牡丹江5个省,五省人民政府先后设立林业公司,收集困山材和漂流木,以满足恢复铁路交通和工农业生产的急需。1947~1948年,黑龙江地区各省在林业公司基础上,逐步建立在东北林务总局领导下的省林务局等林业机构,下设19处林务分局(县林务局),在林区设有林务所(作业所),开始恢复森林铁路和制材厂。1948年冬,黑龙江地区各解放区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农民采伐大队进山采运木材,据统计当年松江、合江、黑龙江3省完成采伐木材任务共203万立方米。黑龙江林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林业工会,取消了林业生产沿袭的把头制,由林业工人当家做主,实行民主管理。1949年,黑龙江林区森铁运材量已超过伪满洲国最高水平1943年的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林区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民主改革,组建新的领导体制,改革林业生产方式,开发新林区,进行基本建设,林业生产从此走上逐渐发展的道路。
黑龙江林区木材采运生产,从1950年东北林务总局改为东北森林工业总局起,在黑龙江林区设有黑龙江、松江、牡丹江、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辖24个森林工业分局。下设作业所、森铁处、制材厂等机构,进行森林工业采、集、运一条龙生产,木材产量逐年递增。1950年为290万立方米,1年翻了1番;1952年产量为425万立方米,超过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最高水平1943年的37%。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黑龙江林区作为国家重要木材生产基地,开始进行林业基本建设。1953年,林业部成立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黑龙江林区在原各森林工业分局基础上,建立24个森林工业局,成为县团级国营企业。1953年黑龙江林区木材生产量为646万立方米,为1949年的4.6倍。1954年,森林工业部设哈尔滨、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国家投入基本建设资金,引进设备,改革林业生产方式,建设职工住宅,修筑林区道路,改善林区交通,从根本上改变了黑龙江林区历史上缺少道路,物资运输靠人力捣背的状况。在生产方式上逐步变手工作业为机械化作业,变季节性作业为常年作业,变原木生产为原条生产,变游动式作业为定居作业。从而使闭塞落后的穷山沟开始向社会主义新林区发展。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同年,森林工业部在哈尔滨成立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黑龙江省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绥化、佳木斯、牡丹江等中心城市新建和扩建木材加工厂。全省锯材年产量达到200余万立方米。这个时期黑龙江林区开发向纵深发展,国家派来林业工程第三师转业官兵和山东、河北、辽宁等省大批支边青年,支援黑龙江省林区开发建设。延伸了汤林线铁路,从原来的南岔至伊春,向北延伸到汤旺河站,续建汤林铁路,沿线新建友好、上甘岭、丰林(五营)等森林工业局,在小兴安岭腹部建起政企合一的伊春市(森林工业管理局),开始对小兴安岭的原始林区深入开发。全省木材生产量进一步提高,到1957年达到743万立方米,为1949年的5倍以上。
1958年“大跃进”时,林业部将哈尔滨、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和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下放黑龙江省,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由黑龙江省林业厅统一管理。全省森林工业和地方营林事业合并后,各地区成立森林经营局,各市、县设林业局(科),人民公社(现称乡镇)设林业工作站,全省林业形成体系。全省各地、市、县林业局建起国营林场132处,社(乡镇)办林场546处,队(村)办林场1 627处,大力发展营林生产。全省人民响应毛泽东主席“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伟大号召,掀起植树造林高潮。1958~1960年,共造林1 106.5万亩,年均造林368.8万亩,成活率为45%,保存率27%。
1958~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业,在伊春、松花江、牡丹江和黑河地区建立林业管理局,将各森工局与林管区合并成立林业局,伐木场与森林经营所合并成立林场,木材生产量成倍增长,1959年产量达1 303.7万立方米。全省森工林业局开始大规模人工更新造林,1958~1961年森工林业局更新造林421.8万亩,保存率为13.7%。“大跃进”期间,由于实行大面积皆伐作业,出现了更新跟不上采伐的问题。
1961~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木材生产量1961年调减为625万立方米,1962年为776万立方米。1961年7月,国家主席刘少奇、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到黑龙江省视察,提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立营林村等重要指示。1962年11月2日,周恩来总理指示:“林业的经营要合理采伐,采育结合,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同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成立东北林业总局的决定》。东北林业总局直接领导森林工业生产,地、市、县林业仍由黑龙江省林业厅管理。全省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全省各森工林业局认真贯彻国家林业部《更新跟上采伐的标准》,均建立起营林专业机构——营林处。1964年7月,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视察黑龙江林区伊春东风(今汤旺河)林业局,指示说:“采育双包好”。东北林业总局总结推广了创造“采育兼顾伐”、建立革命化小工队的东风、新青经验。全省林区加强了更新造林、森林抚育。1962~1966年,森工林业局人工更新造林769.2万亩,保存率为44.6%,采育比例开始调整。黑龙江省林区进行大规模开发建设以来,到1966年,已建成森工林业局38个,比1953年增加14个森工林业局。1966年木材产量1 300.3万立方米,锯材产量254万立方米。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林业生产曾经一度出现停工停产,乱砍滥伐森林严重,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木材产量下降。“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木材产量年均1 500万立方米左右,出现了类似“大跃进”时期的“重采轻育”问题,规章制度废弛,管理混乱,采伐作业质量差,不清理林场。1968年,全省木材产量为1 026.3立方米(其中森工系统为923万立方米),比1966年下降300余万立方米。1969年年底,恢复成立省林业总局,1970年全省木材产量回升到1 426.1万立方米(其中森工系统1 248万立方米),已超过1966年水平。到1976年全省木材产量为1 546.6万立方米,是1949年的11倍。大兴安岭林区自1964年第三次开发,铁道兵官兵和林业职工,以及从1968年开始大批京、津、沪下乡知识青年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林区,经过10余年开发会战到1976年嫩林铁路(嫩江——古莲)全线676.7公里通车,建成林业部直属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下设8个森工林业局,64个大型林场,木材年产量达到263万立方米。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进行拨乱反正,为了迅速扭转林业严峻局面,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黑龙江省林业总局进行更新造林和宜林地普查,制定1976~1985年营林发展规划。
1981年后,全省林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森林保护、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恢复林业公、检、法机构。1981~1985年,省森工林区共收缴盗伐、倒运木材24 498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424万元。贯彻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全省各地、市大力植树造林。1985年,全省义务植树34 335万株,人均5.1株。自1978年全省有29个县(市)列入“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到1985年,完成第一期工程,共营造各种防护林1 095.2万亩。全省共绿化荒山1 277座,绿化城乡街道和农村“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农田实行方田林网化,并对绥化、海伦等9个绿化先进县表彰奖励,促进了全省造林绿化的发展。
1983年,黑龙江省林业总局分为黑龙江省林业厅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自此,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所辖8个大型林业局归林业部直属外,伊春、松花江、合江、牡丹江林业管理局及所辖的40个林业局,均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管辖(以下简称森工林业局),上述林业局均经营深山区的大片森林。在黑龙江省内各行政区建立14个行署、市林业局,69个县、市林业局(科),这些地、市、县林业局属于黑龙江省林业厅系统,经营浅山区的天然次生林,发展营林、造林事业。1983年后,全省在林业生产上大力贯彻林业部提出的“一下三上”方针,即调减木材生产量、大上营林生产、木材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1985年,全省木材年产量为1 477.9万立方米。
二、森林保护
(一)资源管理
19世纪之前,黑龙江地区森林资源缺乏管理,以致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底数不清。进入20世纪初,中东铁路公司出于侵略目的,对中东铁路沿线两侧和岔林河林区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先后对森林面积和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相应的调查。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于1933~1935年对黑龙江地区的完达山、张广才岭、老爷岭以及哈尔滨、绥化、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黑河、嫩江和北安等林区进行航空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为了加强森林与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于1951年组建森林调查队,逐步开展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清查和资源统计工作,黑龙江林区的森林资源档案亦同时建立。由于档案是以林业部森林经理调查大队和黑龙江省森林调查大队的森林经理调查资料为基础建立的,统计和分析较为粗略,内容不全,缺乏科学性。根据国务院谭震林副总理“摸清全国森林资源”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统计工作则从1962年4月开始进行。森林工业系统以林业局、林业厅系统以国营林场为单位,运用第一次森林经理调查资料进行全面统计汇总,1963年提出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统计成果报告,为全省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同年3月,林业部颁发《关于国营林业局(场)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制度的规定》试行草案。依据规定精神,1964年东北林业总局和省林业厅分别召开森林资源统计工作座谈会,向下属各市县和森工林业局作详尽部署,使全省森林资源统计工作进一步开展。1965年,在全省森工系统的各林业局、场普遍开展资源建档活动。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刚刚建立起来的森林资源统计和建档制度被迫中断,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省林业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从1970年开始,重新组织机构,建立队伍,开展森林资源资料整理工作,分别搞清“文化大革命”中森林资源消耗混乱情况不清的问题。同时,重新恢复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同年,省林业总局制定《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统计办法》(试行),下发各地贯彻执行。随后,省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局组织工作组,分赴各森工林业局和市县林业局作业务指导。经过6个月的工作,于1970年12月提出全省森林资源统计成果和森林资源分析报告,森林资源统计工作重新走向正轨。1973年省地方林业和森工企业分管后,省林业总局成立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局,省营林局成立省第一森林调查大队,并专设森林资源管理室。其间,全省的森林资源统计汇总,由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局负责,代表黑龙江省上报林业部。1974年省林业总局、省营林局分别召开全省森林资源建档工作会议,并颁发《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全省森林资源建档工作起很大推动作用。1975年,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和各地区市县林业局,各采取短期训练班、现场会等不同形式,培训业务骨干,推动建档工作。到1977年年末,嫩江、牡丹江、黑河、合江等地区的各国营林场,在二类调查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复查,普遍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到1980年省森工系统所属40个林业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8个林业局和伊春、黑河、牡丹江、合江、松花江、绥化、大兴安岭7个地区所属各县(市)林业局也普遍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形成省、地、县(市)、林场四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体系。1983年,省营林局转隶省政府序列,改称黑龙江省林业厅,并成立森林资源管理处,从此,全省的森林资源统计汇总,由省林业厅负责,每年都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黑龙江省资源部分)以及省国营农场总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等单位各自汇总本系统的森林资源资料,报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负责汇总,上报国家林业部。
(二)护林防火
黑龙江地区的森林火灾,从清朝初期开始有记载。公元17世纪,大兴安岭林区的鄂伦春、达斡尔、索伦和蒙古等少数民族,在呼玛河、盘古河、阿穆尔河下游地带以游牧、狩猎为生,经常纵火焚林驱兽,森林遭到严重破坏。据《黑龙江外记》卷八记载,18世纪中叶,清代乾隆年间山火严重:“原野草盛,冬日易引荒火,火起处,昼如万盏灯光,荧荧地上,夜则照耀一天,数十里外望见之。齐齐哈尔西北索岳勒集山者,辽之七金山也(今博克图、牙克石一带),乾隆间有荒火之变,林木荡然,野兽焚死无算,可知火势之大,向迩为难”。
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清廷“封禁政策”改变,先实行部分开放,黑龙江地区首先放垦呼兰地区,此后放垦地区逐渐扩大。随着移民的开垦,人口迅速增加,烧荒放火频繁,不时引起火灾,烧毁很多原始森林,损失巨大。清朝对森林火灾如何预防,尚无证可述。19世纪中期以后,沙俄入侵强占“三江”(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航行权,霸占土地修筑中东铁路,大肆掠夺森林树木,也常引起森林火灾。待至中华民国初期,虽按国民政府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一些管理,但只不过以解决地方经费,征收山捐为主要目的,对护林防火未见实际行动。1916年1月25日,黑龙江省索伦山(今之内蒙扎赉特旗西部)大火,延烧五六百里,经三昼夜始熄。1931年版的《东省林业》在记述东山区(今之完达山、张广才岭一带)之森林特点时谈到:“因积压之枯枝过多,最易为火灾之媒介,星星之火,每致燎原。东山区内森林之火无常,实基因于此。其次当地居民每因蚊蝇过多,妨害人畜睡眠,辄喜堆薪作烟,以资驱逐蚊虫。此外,更因秋日枯草满山,足妨农作,每每故意纵火,烧成灰粪。凡此种种,偶一不慎,则宽广数百公里之良好森林,顷刻即成灰烬,良可惜也。”1918年,虽成立山林游击队(后改称山林警察局),只负责剿匪、禁烟、收税,对森林防火作用不大。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森林火灾也不断发生。据伪满《实验林时报》记载,仅1939年东满、北满(主要是现黑龙江省版图)地区的营林署施业区,一年内就发生森林火灾49次,过火面积近11万亩,其中烧毁林地面积8.3万亩。1943年,黑龙江地区在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少数民族地区的旗成立山火警防联络委员会,在民间组建以农民、猎户为主的爱林会。起火时,城镇消防队到现场指挥,由爱林会和地方群众出人扑救。灭火方法,用树枝和麻袋扑打。
从1945年抗战胜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都曾建立武装护林队伍,实行封山育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在恢复与发展林业生产的同时,把护林防火作为保护森林的首要任务,广泛宣传群众,组织群众,采取群众运动与专业队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设护林防火总指挥部,森工系统和黑龙江地区各地、市、县设有森林防火机构,不断进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森林防火、扑火、灭火。在森林防火戒严期,省人民政府发布布告,使林区人民家喻户晓,把护林防火作为自己的义务。东北航空护林局利用飞机进行巡护,发放宣传品和救火物资,运送扑火队员。黑龙江省设有武装森林警察总队,各林区分驻有支队,大队和分队,从事专业森林防火、灭火的艰巨任务。全省林区建设防火公路,开设防火线24 800余公里,设置防火通讯线路和瞭望台,使用飞机、火车、汽车、摩托车、望远镜、电台、对讲机和风力灭火机等现代化护林防火设施开展护林防火。由于森林面积大,林区偏僻,人烟稀少,交通闭塞,加上对火源控制不严等主、客观原因,有的森林火灾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严重损失。1981年5月11日,护林飞机发现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马架子河东岸林区内发生火灾。在起火处的几十公里之内都无林业机构和居民区,距松岭区100多公里,交通十分不便。经过奋力拼搏与战斗,终于5月16日将火扑灭,但是由于发现火情晚(飞机发现时已燃烧三个多小时),加之交通不便,很多地段无道路,扑火人员靠徒步进火场,因此扑火人员正式扑火时,火势已难控制。这次火灾损失重大,火烧总面积213.7万亩,其中天然次生林面积128.3万亩、荒山草地85.4万亩。
实践证明,武装巡护、专业扑火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灭火的方法成效显著,全省森林火灾大幅下降。1985年发生的134次森林火灾中,成灾面积仅6.4万亩,占全省森林面积0.3‰。全省涌现出大批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伊春林区金山屯林业局和勃利县均实现30年无森林火灾,受到国务院嘉奖。
(三)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黑龙江地区森林茂密,历史上就有病虫鼠害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生态环境良好,森林与林中生物之间处于协调稳定状态,加之人工林极少,病虫害在天然林中虽有发生,但危害程度较轻,灾害不突出。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林业事业的发展,天然林被开发利用,面积逐年减少,人工纯林逐年增加,且树种单一,林分结构劣变,林中生物相互制约的关系受到破坏,造成森林病虫鼠害面积逐年扩展,危害种类逐年增多的趋势。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森林过量采伐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病虫害防治工作无人管理等原因,给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与扩散创造了条件,全省森林受害面积急剧上升,据1979~1982年普查,全省有513种病虫鼠害,危害严重的有20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防治能力增强,防治技术提高,全省的病虫鼠害发生面积全省林区逐渐减少。特别是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林区认真贯彻改革方针,落实防治承包责任制,国家和地方每年都投入一部分资金专用在防治病虫害上,同时开展病虫鼠害的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等,全省林区病虫害防治工作业已步入正轨。
三、森林经营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的伪满当局在黑龙江重点林区设立营林署,当时曾采种育苗、营林造林,但成效甚微。
1950年冬,松江、黑龙江两省在交通方便的主伐林区,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经营机构——森林抚育站,1953年秋改称为森林经营所,受所在省林业厅和县政府双重领导。1954年8月松江和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在全省林区建立5个森林经营局,与森林工业管理局对口;34个林管区与森林工业局对口;193个森林经营所与森工主伐林场对口,森林经营专业队伍扩大到12 520人。这段营林和森工分设机构、层层对口、互相监督的体制,持续到1957年末。当时严格按照林业部规定,管理伐区拨交和验收,对采伐方式不合理,清理林场不合格者,一律不拨给新的采伐区,从而保证了森林采伐与更新的质量。
1958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体制下放的决定,省林业厅、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林业厅,统一领导森林工业生产和营林工作。全省上下森工和营林机构层层合并,属于森工施业区范围内的森林经营所,有成过熟林的合并为主伐林场;无资源可采的和森工施业区外经营所单独存在,以营林造林为主。从此,森林工业企业在林区举足轻重,森林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大多改行,出现了政企合一,以木材生产为主的局面。1962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东北林业总局,国家将森工企业上收,为林业部派出机构(设于哈尔滨市),主管东北、内蒙古的森林工业。省林业厅主管各地区、市、县林业,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经营局(嫩江地区设国营林场局),主管各市、县国营林场。这时林区的森林经营林场由1961年的92个,发展到1963年为199个;后来在林区人民公社所在地建立新型经营林场240个,在生产队建立林业管理站1 414个,配备的营林干部,多数从东北农垦总局转业军官中解决。同年,东北林业总局及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内设营林处,各森林工业局设营林科,主伐林场对口设森林经营所,其任务是护林防火、更新造林、指导和监督主伐林场进行合理采伐,执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进行森林抚育改造。这个时期,全省森林经营事业又开始新的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营林事业遭受冲击,森林经营机构和林业管理站,被视为“管、卡、压”单位,转业军官被戏称“林达子”而调转改行。1968年4月,各市、县新型经营林场和林业管理站被撤销,有些被合并到老林场,有条件的重新组合成新的经营林场。森林工业总局系统也撤销营林机构,解散营林专业队伍,把能生产木材的经营所合并到主伐林场,其余的森林经营所也承担起木材生产任务。
1967年,黑龙江省革委会生产委员会下设林业组,1969年,成立省林业总局下设营林组,开始管理全省森林经营事业。1973年,在省林业总局领导下成立营林局,开始主管地、市、县营林事业。1975年森工系统营林处,又从省营林局划归回省林业总局,主管各森林工业局的营林事业。1966~1983年,全省森林经营机构和经营方式,一直处于动荡变化之中。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怀林业,并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林业建设经过拨乱反正得到恢复与发展,全省林业建设从此步入一个振兴发展的新阶段。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明确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同年3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专题讨论林业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问题,而林业上比例失调尤为突出,林业生产重采轻育,只采不育,使许多地方剃了光头;小兴安岭过伐,大兴安岭过熟。全省林业生产濒临崩溃边缘。会议要求比例失调问题一定要认真解决,按照采伐规程合理进行采伐。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984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森林经营管理列为第二章,共5条具体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983年1月1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又一次恢复主管各地区、市、县林业事业,到1985年,全省各地、市、县森林经营林场恢复和发展到300个,林业管理站发展到265个,全省林业工作站有1 157个(先按人民公社大队建置,后改为按乡或镇设制),营林专业队伍达81 474人。1983年全省森林工业系统经营所达到269个,其中大兴安岭林管局13个;共有职工48 586人,其中大兴安岭林管局1 257人。1985年,森工系统营林专业队伍合计6.2万人,占森林工业总局系统职工总数的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