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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畜牧业

  一、畜禽生产
    黑龙江地区禽畜生产历史悠久。距今2 500年前濊貊人开始圈养牛马;肃慎及其后裔挹娄人“好养豕,食其肉”;勿吉人在嫩江流域已经养了牛、羊和狗等;夫余人已在松嫩平原饲养各类家畜,曾出名马,并“以六畜名官”。
    公元2世纪家畜已进入原始交换领域。挹娄人的马除骑乘外,还作为物物交换的财产。周武则天圣历元年至后唐同光四年(698~926年)(唐渤海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畜牧业已很发达,鄣颉府的猪已成为名产,率宾府一带的良马最为著称,成为贸易之大宗,向山东半岛出售的渤海名马岁岁不绝,与日本也曾进行家畜贸易和马球比赛。此外,室韦诸部、乌洛侯、地豆于等部族,牧业也较发达,与外地不断进行牲畜交换。
    辽代,居住在松花江下游直到日本海前广大地区的女真人称为生女真,生女真沿着松花江两岸建立了五国部。女真人在阿什河流域种植五谷,“以耕凿为业”,牛广泛用于农耕,促进了养牛业的发展,养马业也是女真族重要营生手段。辽初朝廷曾规定,东丹每年贡马千匹,女真万匹。直至辽末,女真仍贡“良马及犬”。女真向辽进贡的马匹数目和辽向女真动辄掠马以万或数十万计,说明了辽代女真养马业很发达。金代极为重视畜牧业发展。金初仍袭辽制,于各水草丰美之地,设置群牧以发展畜牧业。金天辅二年(1118年),金太祖从大臣阿里罕意见,禁止以马殉葬,并加强了国家对畜牧业的管理,在今三江平原、汤旺河流域、嫩江中游、齐齐哈尔附近及甘南县一带设群牧所12处。金正隆四年(1159年),海陵王下令从全境调马56万余匹,令民户自养,以备军用。金正隆六年(1161年),为了发动侵掠南宋的战争,金廷大征境内马匹,引起广大牧民反抗,致使畜牧业几乎濒临破产。金大定八年(1168年)明令规定:“马者军旅所用,牛者农耕之资”“杀牛有禁,马亦何殊”。经过20年的厉行牧政,蕃养滋息,畜牧业又得到了发展。元代曾在呼兰河、通肯河和拉林河沿岸,立屯以事农业。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元廷诏还水达达等三万人、牛畜和田器,从事农耕。明政府令各大小酋长“各领所部,以安畜牧”。兀良哈人利用当地的优越自然条件,使畜牧业有了很大发展。明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在三姓(今依兰县)一带,建州女真所部从事农耕,家家养牛。由于耕牛的广泛应用,带动了畜牧业的发展。东、南部“耕稼以食,城廓以居”地区,以耕畜为主的畜牧业有较快发展;西、北部“渔猎以衣,牛马为家”地区,牧畜有较大发展。当时家畜及其产品主要用于耕田、食品、交通、交换和战争,还用于馈赠、奖惩、嫁奁、祭祀等和向封建统治者交纳贡赋。
    清初,清廷视东北地区为“龙兴之地”。清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下令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限制汉人入境,长达192年之久,影响了农业的发展,也阻碍了畜牧业的发展。到清咸丰十年(1860年),清廷宣布解除封禁,汉人大批移入,扩大开荒,添牛买马者一时骤增。清光绪三十年至宣统三年(1904~1911年)八年间,黑龙江地区放垦荒地764万垧,耕畜达50万头,在此期间繁殖家畜以牛为盛,耕马、绵羊多从呼伦贝尔和哲里木等地输入,猪禽多自繁。西部地区羊草甚茂,马食则肥,有家畜者十户有九,北部以铃当麦(燕麦)谷草秣之,马亦茁壮。在因泌屯(今齐齐哈尔市西南)举办一年一度的“楚勒罕”(盟会)盛会。每期20余天进行贡貂和交易家畜活动。
    从19世纪中叶开始,黑龙江地区(现黑龙江省版图内地方)不断遭受沙俄入侵,畜牧业连续遭到掠夺。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俄军大举进犯,仅在呼兰一地,一次就强索耕牛1 000头。清光绪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1898~1903年)沙俄修筑中东铁路时,俄籍员工、商人以及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后逃亡来的地主、富农和资本家,先后带来较优良的奶牛4 000多头、猪1 375头、马665匹和蜜蜂等,对黑龙江地区奶牛等家畜发展和改良有一定影响。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开始建立畜牧管理机构和畜牧场,兴办学校培养人才,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到1931年,马存栏达88.7万匹、黄牛34.0万头、羊17.5万只、猪126.2万头。
    1931~1945年(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多数畜禽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据1934~1939年伪满当局进行的六次畜产资源调查资料记载,在伪龙江省16个县316个屯调查统计的13 625户中,有13.5%的富户占有大家畜总数的66.8%,平均每户养大家畜7.41头。1939年10月,伪满政府对活畜及畜产品实行全面统制。1943年,成立满洲畜产公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支社,执行畜产品统制任务,不许私人经营畜产品。据中华民国二十四年至三十年(1935~1941年)统计,出口皮张3 884吨、猪鬃毛4 322吨、绵山羊毛16 223吨、其他兽毛10 283吨、肠衣5 913吨。1942年,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扩大和加剧,对家畜及畜产品的掠夺更加疯狂,实行强制征购。1942~1945年,日本侵略者在黑龙江地区征购马39万匹、牛45万头、羊37万只、猪113万头。由于强行“粮谷出荷”(强制征购农民的粮食),实行野蛮搜刮,农民的口粮、饲料严重不足。加之畜禽疫病猖獗,炭疽、牛瘟、猪瘟不断发生蔓延,家畜存栏逐年下降。到1945年6月末,全境马存栏114.0万匹,牛29.1万头、羊16.2万只、猪94.9万头,黑龙江地区的畜牧业已处于衰败的境地。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畜牧业从殖民地经济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经过土地改革,农民添牛买马、养猪养禽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黑龙江省和松江省两省人民政府及时加强了对畜牧生产的领导,建立畜牧行政管理机构,发布《保护和发展耕畜布告》《严禁屠宰耕畜的通令》,发放大家畜执照,组织中西兽医进行畜病防治,举办赛马大会,推广和传播养畜经验,从苏联等国引进优良家畜品种,推行马匹改良和人工授精先进技术,使黑龙江地区畜牧业得以恢复和发展起来。到1953年马为143.4万匹,牛93.6万头,奶牛1.6万头,羊18.8万只,猪262万头,禽1 024万只,分别恢复和超过东北沦陷前水平。
    1954年黑龙江省农村建立初级社时,马、牛等大家畜实行分等评级,入股分红,集体饲养,由于饲养管理跟不上,各地都曾发生一些瘦弱死亡现象。1956年,黑龙江省农村实行高级合作化,耕畜所有权改变了。全省148.4万头役畜归了集体所有,占役畜总数的99.6%。实行作价折股,作为入社股份基金,多退少补。高级合作化一般是一村一社,以自然屯划分生产队,土地、劳力、耕畜重新划分。由于高级社都比初级社的规模扩大,耕畜过分集中,畜舍设备不足,管理经验缺乏,耕畜瘦弱死亡现象增多。1958年实现农村人民公社化,耕畜全部转为公社集体所有,由生产大队管理,生产队使用。队与队之间实行耕畜抽肥补瘦调剂;鼻疽马集中隔离,病健互换;社队办畜牧场抽调繁殖母畜等“一平二调”( 指集体经济内部平均分配,无偿调拨人、钱、物)、“共产风”,使畜牧业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1958年,在“大跃进”中提出“六全十大养”(六全即全配、全准、全生、全活、全壮、全改良;十大养即养马牛猪羊禽,鱼蚕蜂兔兽),不切实际大办畜牧场和副食品基地,更加严重地破坏了畜牧业的基础。据统计,1960年全省办起畜牧场、畜禽基地场和副食品生产场14 448个,社队集体畜牧场33 610个。还出现“万猪场”“万鸡山”“万鸭湾”等畜禽归大堆的现象。由于人员思想混乱,饲料不足,畜舍不够,管理跟不上,部分地区的猪禽成批死亡。社员个人饲养部分因怕归公,也大量宰杀吃掉。加之,三年困难时期,饲料紧张,以及马传染性贫血病的流行,耕畜数量显著减少。1959~1961年,全省禽畜年平均死亡率高达9%,比正常年份高一倍以上。马匹由1955年的158.3万匹,降至1962年的111.7万匹,七年间减少46.6万匹,平均每年减少6.6万匹。黄牛从1953年开始下降,到1957年降至3万头,五年间减少49.4万头,平均每年减少近10万头。
    1960年,中共中央指示调整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耕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归生产队,纠正“一平二调”,采取经济退赔等一系列重大措施,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了中央指示,稳定了畜禽生产秩序。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相继提出了“以猪为首,以耕畜为中心,全面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大家畜增殖收入参加当年分配的政策;贯彻“公养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的养猪方针和“允许社员家庭养一二头大牲畜、几口猪、几只羊、几箱蜂”的政策。为改善家畜特别是耕畜的饲养管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从1960年7月到1961年9月连续发出《黑龙江省大牲畜经营管理制度》《耕畜管理办法》《耕畜实行四包(饲养、使役、繁殖、积肥)一奖生产责任制》等文件。全省各地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了生产队集体饲养、分组分犋饲养、社员家庭包养、复壮院集中饲养老弱病畜等多种形式,改善了经营管理。1961年上调畜产品收购价格;1963年发放贫区投资和无息贷款3 881万元购买耕畜,实行生猪出售“斤猪斤粮”“购留各半”“卖猪奖售饲料粮”“超售加价”的政策;1964年开放家畜交易市场,整顿家畜配种站,培训配种技术人员,加强改进家畜繁育改良和防疫灭病等工作。由于上述措施的实行,扭转了畜禽下降的局面。马存栏从1963年开始回升,1965年达134.5万匹,黄牛1965年达94.4万头,奶牛5万头,羊108.6万只,猪391.4万头,禽1 924.8万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执行一些极“左”口号和政策,使畜牧业遭受了严重摧残。畜牧行政、事业、企业机构被砸乱了,实行所谓的“开门办场”“开门办所”“开门办学”,广大畜牧行政、技术人员下放到“五七干校”或农村接受“再教育”,使畜牧生产、科研教育无人负责,陷于停顿状态。1969年,全省各级畜牧机构陆续恢复,工作逐步有人抓了,生产有人管了。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发出《以养猪为中心全面发展畜牧业》的指示,把发展养猪和粮食生产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形成了六畜以猪为首的格局。省、地(市)、县层层建立养猪领导小组和养猪办公室。贯彻“积极发展集体养猪,继续鼓励社员养猪”的方针,规定了“集体和社员养猪一头划给半亩饲料地”,社员养羊划给放牧地、采草地和饲料地,提高活羊、羊毛、羊皮收购价格等一系列政策,进一步调动起集体和社员养畜的积极性。1972年全省生猪存栏突破600万头大关,1978年达到835万头,为有史以来最高年份。羊的存栏到1978年达218.7万只,比1965年增加110.1万只,平均每年增加8.5万只。由于马价有所提高,农业机械增多,约有40%的农田和运输作业由机械代替,因而马匹使役轻、膘情好,促进繁殖率的提高。马的存栏每年以2.8万匹的速度增长。到1978年,马存栏达164.5万匹,黄牛存栏1978年达105.1万头,奶牛存栏1978年达6.2万头,禽存栏1978年达1 893.7万只。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畜牧业生产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集体养耕畜与土地一起承包到户,猪、羊、禽等饲养不受限制,提高畜产品收购价格,取消生猪、禽、蛋派养派购制度,开放畜产品集市贸易,改革畜牧体制,实行政、事、企分开,增加发展畜牧业贷款等重大决策,使全省畜牧生产从“左”的政策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大力发展了饲料加工业、乳品加工业,到1985年全省饲料加工业、乳品加工业产值已达21.43亿元,全省奶牛数量比1978年增加3倍;全省家禽数量增加2.4倍;全省黄牛数量增加42.6%。在此期间,全省羊存栏数量先增后减,由于农耕动力结构转变,小型拖拉机迅猛增加,致使役马日趋减少。全省马存栏数量比1978年减少46.6万匹;由于从省外大量购进白条猪,造成群众卖猪难,加之又处于取消生猪派购、实行开放经营,取消收购加价、实行议购议销政策的转换过程中,购销渠道不畅,以及饲料涨价,农民择利经营等诸多因素影响,全省猪存栏数量下降29%。
    二、畜禽繁育改良
    1931年以前,黑龙江地区仅在黑河、哈尔滨和滨洲及滨绥铁路沿线地方,以马和奶牛为主进行杂交改良,其他大部地区主要是用本地品种繁育。东北沧陷时期,曾先后引入良种畜禽,对本地畜禽品种杂交改良,效果甚微。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畜禽的繁育改良工作,逐步建立起种畜、禽场和繁育改良技术指导机构,并建立了各种畜禽育种小组(或协作组)和全省统一的育种组织——黑龙江省畜禽育种委员会,形成了全省的完整畜禽繁育体系。
    随着生产形势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畜禽繁殖方式方法也不断地改革和提高。从自然交配到人工辅助配种(本交),从用畜禽的鲜精到冻精人工授精,进而试作胚胎移植和胚胎分割也有了新进展。 在家禽孵化方面,从自然孵化到土法孵化(人工抚摩、炕孵、煤油灯孵),进而采用水暖、电机孵化,显著地提高了孵化效果。
    在畜禽品种上,由自然选择到人工选择,引进良种,建立种畜、禽场,将新品种大量地、不断地供应国营农牧场和广大农村。在继续选育提高本地品种的同时,还有计划有步骤地用引进的优良品种畜、禽去杂交改良本地品种。到1985年,全省畜禽的改良率,猪、羊达100%;牛达70%;马达39%;鸡达50%以上。在利用其杂交优势的同时,又先后开展育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多年来,黑龙江地区选育提高本地品种10个,引进国外良种31个,培育自己的新品种10个。
    三、放 牧
    公元前2世纪,黑龙江地区大兴安岭一带的东胡人,利用天然的丰富牧草,逐水草游牧,以为生计。公元5世纪,在嫩江上游及大兴安岭北段。小兴安岭地区的室韦人,常逐水草而养牛、马。在省北部和东部最早活动的女真族,一直到金建国以前,饲养牛、马,分散在辽阔的草原、山谷间,过着“随水草以居”,迁徙无常的早期奴隶制的游牧生活。辽代,黑龙江地区的草原实行贵族领地制,把国有土地(含草原)赏赐给贵族和臣僚,作为放牧之地。北宋政和五年(1115年)金建国以后,仍袭辽制。于水草丰美之地,设置群牧所,放牧饲养马、驼、牛、羊等家畜。
    元代,实行分封制,皇帝把一些土地包括草原,分封给皇族和王公大臣,归其私有。黑龙江地区大部分是分封给成吉思汗幼弟帖木哥、斡赤斤的领地。明洪武元年(1368年)明建国后,黑龙江地区西部蒙古族,仍保持固有的封建领主制。
    清代,在封禁时期,草原均属清廷所有,作为牧地或狩猎围场练兵之用。蒙古王公领地,由蒙古王公领有,为其隶属蒙户游牧之地, 清咸丰十年(1860年)清廷正式废止封禁令。其间,经历清咸丰十一年至光绪二十九年(1861~1903年)部分开放和清光绪三十年至宣统三年(1904~1911年)全部开放,官荒、蒙荒、围场开禁放垦,逐渐转为私有,大部分草原为地主所有。
    1912~1931年,继续放荒垦地。黑龙江地区的官僚、军阀利用特权,在清丈放垦过程中,攫取了大量的荒原(包括草原)。与此同时,富商和地主勾结,以跑马占荒的方式,占有大片荒原。
    1931~1945年(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权以封建地主阶级为支柱,继续保持地主土地所有制,推行殖民政策,从日本大量移民建立开拓团,强行侵占了大量土地和草原。
    1945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实行土地改革,草原为国家所有。距村屯较近的草原指定为放牧场,在边远水草丰盛的地方设有放牧点。放牧形式有常年放牧、季节放牧、昼牧夜收、昼役夜牧、半役半牧等多种方式。1950~1960年,黑龙江西部地区的居民对草原的利用尚无定制。距村屯近的草场多用于放牧,远处草场用于割打贮草,但放牧与割草无明显界限。自由放牧无固定牧道,任家畜游走采食。无雨天专用牧地,因此草场被家畜践踏破坏严重。
    划区轮牧是1960年以来出现的合理利用草原方式。1962年杜蒙自治县胡吉吐莫大队,把草原使用权落实到生产队,并划出放牧场与割草场。放牧场实行分片放牧,划分冬春与夏秋放牧场。调整了畜群规模,有计划按畜群固定放牧地。距村屯远的放牧场建立野牧点,野牧点设有房舍、水井、简易畜圈、畜棚,使缺水的草场得到合理利用。并固定四条主干牧道,减少家畜对草场的践踏破坏。从中选择沙岗地,做雨天专用放牧地,保护大片草场。对有培育改良条件的退化草场,进行封原育草。1963年,肇源县为了合理利用放牧场,全县有43个大队245个生产队实行了分区放牧制度。放牧场面积19.5万亩,生产队在草场上打井23眼,解决了放牧区内饮水的大问题,提高了放牧场的利用率。
    1963~1964年,省畜牧研究所与红色草原牧场协作,于建群牛场以100头奶牛,在4 500亩草场上,实行六区轮牧试点。每年利用五个区,留一个区休闲。放牧区设饮水井,设雨天专用放牧地。确定放牧时期:6月1日始牧,9月中旬结束,放牧期110天;每区放牧6天,30天轮牧一次,一年轮牧四次。划区轮牧两年,草场产草量提高10%以上,牧草污染率减少19.8%,践踏破坏草场面积减少8.8%,草场利用均衡。1964年的放牧季节,奶牛产奶量,每头牛平均日产奶22公斤,比没实行划区轮牧时提高2.1公斤。
    省农牧局1976年编辑的《饲料生产》中记载:黑龙江省羊草草场过度放牧后,羊草显著减少,豆科牧草更少,上繁草衰退,一般植物生长低矮,盖度变小,并且局部地段形成无植被裸地。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调整了农牧比例关系。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曾多次重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和保护草原的政策,要求依法管好草原。嫩江地区1979年发布了《保护草原的布告》,1980年检查处理了一批不执行草原管理规定,进行毁草开荒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据龙江、林甸、杜蒙等七个县统计,查处不法毁草开荒单位90个,通报批评处分29人,处理不法毁草开荒指挥人员40人,缴销拖拉机驾驶人员的驾驶证34个,从而维护了法纪,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受到教育,有效地保护了草原。
    根据农、林、牧发展需要,合理利用资源。1980年以后,全省有计划退耕还牧,恢复草原。嫩江地区到1983年退耕还牧100.5万亩。其中龙江县对越界或占用国有草原开荒全部退耕还牧,到1982年全县退耕还牧40.5万亩。退耕后牧草产量增加,畜牧业得到发展。
    黑龙江省1984年8月27日公布了《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草原保护、草原建设、草原管理机构、奖励和惩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贯彻后均收到了一定的成效。1985年6月18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省有52个市、县先后在草原管理站的基础上成立了草原监理站,确定了1 500名草管员。草管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证件,依法管理草原,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畜牧业的发展。林甸县政府依据《草原法》查处违法开垦草原9 000亩的单位和个人,罚款2万多元,并责令退耕还牧,基本煞住了破坏草原的不法行为。
    1985年,在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虎林县建立草地类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草原中优良牧草、蜜源植物和历史遗迹。凡是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内一切动植物和自然景观、历史遗迹都要受到保护,使其形成多因子的综合体。
    四、畜禽疾病防治
    在清代,黑龙江地区就有牛瘟、炭疽、马鼻疽、奶牛结核病、羊痘、狂犬病、猪瘟、猪肺疫、禽霍乱等疫病(即畜禽传染病)发生的记载。瘟疫一旦流行,老百姓则束手无策,认为是天灾,有的烧香、拜佛,乞求神灵保佑,有的挂红布条、洒畜血,企图消灾避瘟。这些迷信活动,不但没有解除畜禽瘟疫,反而增加了传染机会,造成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1925年11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局颁布的《兽医处组织大纲》《防范牛疫(牛疫即指现在的牛瘟)规则》,这是黑龙江地区最早的兽医法规。1927年7月20日又公布《防止家畜传染病规则》和《防范牲畜鼻疽病规则》,在哈尔滨市及中东铁路沿线各地施行。1929年,在黑河设置了兽医检验所进行口岸检疫。
    1931年东北沦陷后,炭疽、牛瘟、马鼻疽和猪瘟发生蔓延、暴发流行,危害严重。伪满政府先后颁布了10项家畜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规定,在黑龙江地区推行。同时,伪满当局也采取疫苗注射和检疫、隔离等防治措施,但由于当时所采取的是殖民地政策和强制手段,广大人民群众对其有思想抵触和不信任,收效甚微。家畜传染病并没有得到控制。
    1945年前,黑龙江地区畜禽普通病和寄生虫病从未进行防治,或听其自然,或任其传染蔓延。对畜禽普通病和寄生虫病的防治始于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采取宣传教育、举办训练班、加强畜禽饲养管理和防治疫病等一系列措施后,扭转了家畜普通病多发的局面。与此同时,根据马疥癣病等畜禽寄生虫病的严重危害情况,黑龙江地区组织广大群众和兽医人员开展驱虫灭癞活动,保护了家畜的健康。1945~1948年,由于家畜流动性大,饲养管理不善,黑龙江地区牛瘟、炭疽等畜禽传染病仍不断发生,有些地方暴发流行。原黑龙江、嫩江、松江、合江等省于1947~1948年分别组建家畜防疫所,把家畜传染病作为主要防治对象,全面开展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兽医院、所相继建立,兽医技术人员逐年增多,加强了畜禽疾病的治疗,畜禽普通病的病死率明显减少。与此同时,根据畜禽传染病危害情况,1951年1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防治畜禽传染病的决定,对炭疽、马鼻疽、疥癣、猪瘟等传染病开展了防疫和检疫。在检疫的同时,黑龙江地区每年春季开展炭疽预防注射,秋季开展牛瘟预防注射。到1952年,黑龙江地区消灭了牛瘟,控制了炭瘟病的暴发流行。在防治大家畜主要传染病的同时,对牛羊布氏杆菌病、牛肺疫、破伤风、马腺疫、羊痘等畜禽传染病也都根据发病情况,开展防治工作。1956年12月黑龙江省农业厅颁布《三年消灭猪瘟规划方案》,1957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七年内消灭马鼻疽规划方案》,全省开展以消灭猪瘟、鸡新城疫为中心的猪、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到1958年,全省控制了猪瘟的发生,对控制马鼻疽、炭疽、马疥癣、猪瘟、鸡新城疫等畜禽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起到重要作用。同时还组织兽医人员调查了畜禽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种类、危害情况、发病规律,总结出防治经验。搞好畜禽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联防协作。为此,1959年5月,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在黑龙江省泰来县召开第一次联防协作会议,制订联防协作方案,划分边缘市、县联防协作点。根据联防区、点的具体情况,确定以后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汇报总结畜禽防疫工作,交流经验。自1960年开始,全省又相继开展了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疑似马传染性脑脊髓炎、马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家畜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在全省畜禽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畜禽普通病和寄生虫病却呈增多态势。1960年前后的自然灾害期间,由于饲草饲料不足,瘦弱家畜增多,全省畜禽普通病大幅度上升,全省畜禽寄生虫病仍不断发生,经采取防治措施,部分畜禽寄生虫病得到有效控制。
    1960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畜禽防疫试行办法》(草案),规定了畜禽传染病的种类,并将疫情报告、防疫、检疫、收购与运输,出入境检疫、防疫检疫经费、奖励等全部纳入办法之中。此后直至1966年,全省陆续出台了多部畜禽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规文件,由于认真贯彻执行法规,畜禽防疫、检疫、扑灭疫情等都取得明显效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防疫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被破坏,畜禽防、检疫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全省已被控制的猪瘟等传染病又有复发,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痢疾等新的传染病也有传入。同时,亦未能对畜禽寄生虫病采取全面防治措施。在此期间,全省兽医院、所门诊被取消,畜禽普通病无法防治。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防疫机构和有关规章制度逐渐恢复。同时恢复了兽医院、所门诊,全面开展家畜普通病的防治工作;加之农村联产责任制的落实,家畜承包到户,饲养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和改善;农业机械化比例不断增加,减轻了耕畜使役强度,大家畜特别是马匹的普通病明显减少。1979~1981年调查,全省畜禽寄生虫病共有82种,畜禽传染病92种。此后,根据畜禽寄生虫病是直接接触侵袭或间接地通过媒介互相侵袭而流行的特点,在防治上采取了驱虫、检疫、隔离、毁尸、消毒等综合性措施。 1980年,全国铁路兽医检疫大联防组织成立;1984年,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又开始恢复联防协作关系,开展活动,于当年11月上旬在辽宁省兴城县召开三省畜禽防疫灭病联防会议。这些联防组织对加强联系、互通情报、传递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协同作战,对扑灭和控制畜禽传染病、寄生虫病起到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1984年,黑龙江省在哈尔滨设立动物检疫站,同省兽医卫生防疫站合署办公。1985年年末动物检疫站合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植物检疫所,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动植物检疫所,负责全省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务院于1985年2月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农牧渔业部于1985年8月颁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条例》《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推动了全省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开展,对控制畜禽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都起到重要作用。
    1985年调查,全省已消灭了牛瘟、牛肺疫畜禽传染病。基本控制的有炭疽、牛羊口蹄疫、猪瘟、猪肺疫、猪丹毒、鸡新城疫、马腺疫、疑似马传染性脑脊髓炎、破伤风、马副伤寒、马流行性乙型脑炎、牛羊布氏杆菌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淋巴管炎等20多种畜禽传染病。马鼻疽、奶牛结核病、猪气喘病、狂犬病、犬瘟热、禽霍乱、鸡枝原体病、鸡法氏囊炎等传染病和仔猪、犊牛下痢、雏白痢等幼畜传染病还在蔓延。一些从国外传入和省内新发现的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痢疾、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牛羊副结核、鸡马立克氏病等畜禽传染病不断增多。到1985年,全省基本控制了家畜疥癣病、马胃蝇蛆病和焦虫病,猪囊虫病的感染率也明显下降。但对线虫病、钩虫病、结节虫病等20多种畜禽寄生虫病还没有全面开展驱虫,对畜禽的危害仍很严重。
    五、经营管理
    黑龙江地区畜牧业在1947年完成土地改革、废除封建所有制之后,个体畜牧业获得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创办国营种畜场、畜牧场,国营畜牧业也开始形成。1956年完成农业合作化后,集体畜牧业迅速发展,并居于农村畜牧业的主导地位。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畜禽同其他生产资料一起作价归农民个体所有,分期偿还。养畜专业户、重点户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同时还出现了国营与国营、个体与个体、国营与个体之间的联合经营,产加销一条龙、牧工商一体化的新格局。畜牧生产计划管理,家畜及其产品价格调整,对农村经济繁荣,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牧业区域规划,基地建设,为合理利用资源,因地制宜全面发展畜牧业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