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产业
一、自然捕捞
黑龙江流域的捕捞渔业历史悠久。从远古时代起,这里的先民就过着以渔猎为其主要来源的生活。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捕鱼工具逐渐改进。到了隋代,已经有了冰下捕鱼的记载。清代,出现了梁子渔业和大拉网渔业,随着汉族人大量移入黑龙江地区,使中原地区的先进生产技术得到传播,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20世纪20年代初,俄国人首先在呼伦湖水系捕鱼,并实行企业化经营,兴盛一时,后来由于干旱和酷捕,鱼源衰竭,渔场相继倒闭,随之松花江、嫩江流域的渔业开始发展起来。中华民国时期,捕鱼工具已经比较大型化、多样化。但是,业渔者不多。1925年,黑龙江省实业厅派员实地调查,松花江沿岸肇州、肇东、呼兰、巴彦、木兰、通河、汤原、绥东各县(设治局)每年产鱼不过50万公斤;嫩江流域居民稀少,渔户无多,每年仅产鱼20余万公斤;黑龙江沿岸渔户寥若晨星,产鱼无几。据1929年黑、吉两省农矿厅统计,今属黑龙江省的市县共产鱼455.8万公斤,主要产地在松花江流域的呼兰、滨江、宾县、桦川等县,嫩江流域的龙江、泰来、泰康、嫩江等县,还有靠近牡丹江、镜泊湖的宁安县和乌苏里江流域的虎林县等。东北沦陷时期,日本进行掠夺开发,渔业产量大起大落。据《满洲年鉴》《东北之经济资源》《满洲国水产资源统计》《水产报告书》等资料记载,黑龙江地区渔业捕捞产量,1933年1.3万余吨,1936年46 885吨,1937年17 987吨,1938年14 401吨,1939年34 108吨,1940年41 673吨,1941年27 445吨,1942年24 714吨,1944年34 019吨。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反动派又发动了内战,人民政府主要任务是进行政权建设和解放战争的支前工作,无力顾及渔业的发展。经过土地改革,虽然渔民分得了简单的捕鱼工具,但沿江一带社会治安不稳定,恢复捕鱼生产受到很大影响,黑龙江地区捕捞渔业遭到战争严重破坏,生产力水平低下,产鱼不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产鱼数量已无完整统计资料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捕捞业逐步恢复和发展,随着船网工具的增加和改进,捕捞产量不断上升,特别是在1960年和1961年的暂时经济困难时期,大搞以鱼代食,“啃青”滥捞(大小鱼皆捕),全省年产达6万余吨。由于捕捞过度,加上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到70年代后期天旱缺水,工业废水污染江河严重,造成了渔业资源锐减。年产量大幅度下降,长期徘徊在17 000吨左右,1981年后年产量比较稳定,到1985年平均为2.3万余吨。
二、人工养殖
黑龙江地区人工养殖始于1939年。1939~1941年,曾往镜泊湖移殖池沼公鱼卵、小鲇仔鱼和虹鳟仔鱼进行孵化放流,但始终未见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进行养鱼试验,1953年原黑龙江省建成当时东北最大的喇嘛寺放养场,标志着黑龙江地区养鱼真正开始起步。同年原松江省也把“要大力发展淡水养殖”的内容列入水产工作基本方针。1953年开始试点。1956年养鱼生产初具规模,养鱼水面达到67.2万亩,产鱼368吨。这是本省水产统计第一次列出的水产养殖产量数。
1958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在宾县、呼兰召开了全省群众养鱼生产现场会议,推广宾县经建乡利用干沟筑坝蓄水养鱼和呼兰县富强社改造低洼地养鱼的经验。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副省长杨易辰主持会议。会议制定了“三为主、三结合”的发展水产生产的方针。即:以养为主,以群众养为主,以发展数量为主;水库、池塘和江河、湖泊养鱼相结合,发展数量和提高质量相结合,在充分发动群众普遍开展养鱼的同时实行技术与群众相结合。会后,全省很快掀起群众养鱼的高潮。1959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在镜泊山庄召开省级副食品生产基地规划会议,推动了省及市、县营水产基地的发展。这一年甘南县东阳人民公社利用稻田进行养鱼首获成功。年末全省养鱼水面增加到77.95万亩。养殖产量提高到5 496吨。1960年,在暂时经济困难时期,提倡“以鱼代粮”,酷捕滥捞,使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年末,养鱼水面达到156.91万亩,养殖产量剧增为1.63万吨。由于受“大跃进”中瞎指挥风的影响,许多群众养鱼点一哄而起,养鱼效果欠佳,未能坚持下来。针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现实,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提出“实行保、养、捕并举”方针,对渔业进行调整。由于江河鱼源减少,捕捞产量从高峰急剧下跌,“吃鱼难”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促使人们提高了对发展养鱼的认识。但是,“养捕之争”一直困扰着渔业生产的取向,养鱼发展缓慢。1967年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进行工厂化试养成鱼取得效果,但由于成本高,管理复杂,未能推广。到1969年,全省养鱼水面为185.5万亩,养殖产量1 900吨。1970年初,省农副产品局在兰西召开全省渔业生产会议,推广绥化县四方台公社友谊三队浅水养鱼的经验。随后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转了《关于全省渔业生产会议的报告》,指出“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水面,以养为主,以发展群众养鱼为主,大力发展浅水养鱼”,全省再次形成群众性养鱼的高潮。从此,发展渔业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实践初步转上了以养为主的轨道。1972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在佳木斯召开的全省水产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提出“要坚持以养为主,养捕结合,以国营渔业为骨干,大力发展群众性的水产事业”。几年间,全省养鱼生产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基本上是粗放粗养,单产不高,效益较差,所以全省各地养鱼点起伏不定。1973年,全省养鱼水面达到245.69方亩,养殖产量为5 229吨。
从1974年开始,在农林部连续几年召开的全国城郊养鱼现场经验交流会的推动下,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发动群众,大力兴建城市郊区养鱼池塘,发展精养高产,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1978年国家计委和水产总局把黑龙江省列为国家扶持建设的全国十大片商品鱼基地之一后,全省有10个社队商品鱼基地县,大搞标准化池塘建设,发展精养。从城市郊区到广大农村一改过去粗放养殖的状况,使养鱼生产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开辟养鱼新途径,1978~1980年,还在双城石人沟、甘南音河、五常龙凤山等水库先后进行网箱养鱼试验,有的取得了较好效果。1982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速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强调要认真贯彻“动员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各种水面,实行以养为主,养殖、增殖、种植、捕捞相结合”的方针,发动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从而推动了全省养鱼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1984年,全省养鱼水面为279万亩,养殖产量达到2.9万吨,占水产品总产量的52.3%,当年全省渔业发展历史上第一次超过了捕捞产量。1985年,全省养鱼水面为291.9万亩,养殖产量达到3.82万吨,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比1984年增加5.2个百分点。
全省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还开展了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但是,除养蚌育珠形成一定产量外,其他如养鳖、养河蟹等均属试养,成效甚微,并未开展起来。
三、水产供销
黑龙江地区的水产品交易活动,可追溯到渤海国时期。唐开元元年(713年),当时渤海地方政权向唐王朝朝贡,进行“通贡贸易”,同时与北方各部族进行“通市贸易”。辽、金、元时代虽不向中原王朝朝贡,但向黑龙江地域部族头领强行索贡,贡使往来有土特品交易。明清时代仍然延续“通贡、通市”贸易。“通贡贸易”的水产品,主要是鲟鱼、鳇鱼、细鳞鱼类、东(珍)珠等;“通市贸易”的水产品,主要是鱼类、(鳔)胶、鱼皮、珍珠等。清代前期,黑龙江地旷人稀、劳动者食鱼“不须买也”,唯“好逸者乃买耳”(《柳边纪略》)。所以,当时水产品的交易量很少。
中华民国时期,水产品虽然自由交易,但渔民进行水产交易,要受渔把头和鱼批发商的双重盘剥。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有几个大中城市作为水产品集散地,建立了水产品批发市场,日本人在一些主要产地成立了水产株式会社,实行生产、经营、销售垄断。随着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加剧,逐步对水产品实行了全面统制,成立了名目繁多的水产品专营组织,制定官价,指定市场,并颁布《水产统制令》,不准场外交易。
1946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水产品交易又恢复了自由交易。不久,人民政府整顿市场秩序,规定市场场地。1956年,为了加强水产品的营销,在重点市、县成立了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统一归口经营。1960年以后,随着副食品市场的全面紧张,对鱼品实行了二类物资管理,市场实行凭票限量供应。为了保证大中城市、工、矿、林、油区的年、节供应,在收购上采取了派购、奖售等政策措施,同时,加强了水产品和渔需物资购、销及价格的统一管理。水产品市场出现了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一家统一收购,统一作价,统一供应的状况。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水产品市场逐步放开、搞活,价格随行就市,国营、集体和个体自由运销,生产、购销两旺,市场鲜活鱼不断,到1985年全省基本改变了吃鱼难的局面。
四、渔 政
黑龙江地区的渔政管理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6年1月,呼兰县在呈请筹办沿江渔业办法中曾提出“凡鱼发育之时应禁止网罟入水,即捕鱼之网其网目不及二寸者亦概禁勿用”,但未实施。1923年,农商部训令黑龙江省实业厅“宜从渔期渔法及渔网疏密诸端分别限制”。到1924年泰来县回复黑龙江省实业厅《关于部拟定渔法饬属调查渔业》时也有“捕鱼各户于官署呈请之案,发给捕鱼执照,随时更换”的记载。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渔业法》后,在1931年7月黑龙江省政府委员会决议实施《肇州县管理渔业暂行规则》,对松花江、嫩江业渔者作若干限制规定。东北沦陷时期,1937年伪满政府曾颁布《渔业取缔法》及《渔业取缔法实施细则》,“对主要渔业取许可制度,禁止有害捕捞方法,保护淡水鱼族之回游,并统治水产物之交易”,但《渔业取缔法》主要是规定海洋渔业的许可与取缔,涉及淡水渔业内容有限,且并未付诸实施。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大量的密眼网(网眼不到1厘米)被保留下来,有害渔具占有很大比重,改革渔具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举步维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黑龙江省、松江省对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十分重视。1950年4月1日,松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命令,为保护鱼类繁殖,严禁使用密眼网及爆炸物捕鱼。同年,东北人民政府为恢复与发展水产业,统一管理和保护重要水产之繁殖,奖励渔业生产,制定、颁布了《东北渔业暂行条例》。随即,原黑、松两省开始在水产行政部门建立渔政机构,配备渔政监督管理人员。1952、1953年,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人民政府分别颁布了《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和《松江省水产事业管理暂行规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首次制定的水产繁殖保护规章。1956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制止滥捕幼鱼,保护水产资源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立即制止群众捕杀幼鱼,营救隔绝在浅水地带和稻田里的幼鱼,市场停止行销幼鱼。1957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保护水产资源和渔业管理的通知》,要求节制发展新渔具,设立保护区、保护期。同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出《关于加强秋季水产资源保护的指示》,12月颁发了《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经过不断总结经验,依靠群众,贯彻法规,使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取得了成效。1957年,开始试行保护鱼类产卵场,全省有19个县市建立了40多处常年或季节性的保护区,水面约4.5万亩,有9个较大铁路桥梁上下游500米范围的水面划为常年禁鱼区,保护水面达18平方公里。有害渔具、渔法减少,如密眼网、沙口袋、鱼叉、鱼罩几乎绝迹,快钩、土梁子逐步淘汰,幼鱼捕捞比重下降,渔获量亦有显著增加。
1958年以后,由于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许多的支流、河汊、湖泊修筑了堤坝,破坏了鱼类的自然繁殖场所,与此同时,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使嫩江、松花江及其他水域发生大量死鱼现象。1970年3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的通知》,强调要加强污水排放的管理,根除对水产资源的破坏。1972年4月,颁发了《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规定在渔业水域抽水、放水,都要有拦鱼设备,不准损害幼鱼,要向产卵场所投放产卵鱼巢等繁殖保护措施。1973年8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供销社《关于当前保护水产资源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提出控制渔业许可证、渔船、渔具的发展数量;对定置、定所渔具指定地点,对游动渔具划定游动范围,定所管理,限制追踪性的捕捞生产。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进一步加强了渔政管理和水产资源的保护工作。1979年4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关于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通知》,同年9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了省水产局《关于加强渔政管理,整顿渔业生产秩序的报告》,同意在主要的渔场、水库、江段设立公安分局或派出所。为了开展渔业水域污染监测工作,从本年起在重点江段设立了观测站,及时发现污染死鱼事故。1982年4月30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号令颁布了《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从此全省渔政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整治的新时期。按照规定落实了水面使用权,换发与颁布了渔业许可证,整顿了网滩,清理了一证多用,一船多具的混乱现象,打击了破坏水产资源的不法行为,渔业秩序有了好转,资源有所恢复,捕捞产量呈上升趋势。1985年年末,捕捞产量达到28 184吨,比1978年增长近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