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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力工业

  一、电力建设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开始建设,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投产的沙俄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中心发电厂,是黑龙江地区建设的首座发电厂。中东铁路总工厂发电厂是外资自备电厂,除自用电外,还向工厂附近、南岗铁路住宅和火车站等地供电,因而建设了相应的供电线路。但当时电压只有500伏,而且是单电源供电,因此实际上只能算作配电线路。清末黑龙江地区建设的营业性对外供电的电厂都建了低电压的供电线路。黑龙江地区的变电设施与送电线路建设同步发展,也始于1905年。当时负荷很小,因而变压器电压低,容量小。变压器最高电压等级只有500伏。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黑龙江地区共建设发电厂14座,装机容量2 483千瓦。黑龙江地区各营业性电厂和自用电厂建设的变压器总容量只有2 000多千伏安,而其中多数只是配电变压器。1912~1931年,黑龙江地区民族资产阶级大力发展电力工业,在此期间新建和扩建发电厂55座,装机容量为24 048.6千瓦。此时,黑龙江地区发电厂仍为一厂一网,没有形成电源间的电力网。随着电压等级升高,黑龙江地区供电线路和变电设施的建设亦相应加快,1920年,中东铁路总工厂中心发电厂已开始使用6.6千伏电压供电。1927年,由中国商人在哈尔滨市傅家甸(道外区北十二道街)创建的耀滨电灯厂已建成了6条供电线路,向道外地区供电,电厂输出电压为2 300伏,供电电压为110~220伏。1927年哈尔滨发电厂建成,同时还建成至马家沟、南岗及道里部分地区的供电线路,电压等级6.6千伏。1929年齐齐哈尔省城电灯厂建成了黑龙江地区第一条11千伏送电线路。1930年11月,哈尔滨发电厂建成6 000千瓦大机组,同时建设了哈尔滨发电厂至道外耀滨变电所2条6.6千伏供电线路。哈尔滨发电厂6.6千伏供电线达到65.5公里。与发电、供电相适应,至1930年,哈尔滨电业局已有了6.6千伏电压等级的变电所,此时,黑龙江地区的变电总容量达到近3万千伏安。
    1931年东北沦陷以后,日本侵略者出于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的目的,在黑龙江地区大力发展电力工业,到1945年,新建和扩建电厂36座,其中较大型发电厂10座,新装机容量为18.32万千瓦。在大力建设发电厂的同时,建设了相应的送电线路,向黑龙江地区各军事据点及政治、经济中心区送电。到1945年,先后建成22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53条,总长2 203.4公里。其中1941年电压等级已发展到110千伏。日本侵略者在大力建设发电厂、送电线路的同时,也在其军事据点、主要工农业经济区及政治统治中心的城镇建设了一批变电所,1931~1945年,黑龙江地区共建设变电所64座,容量20.2万千伏安。到1945年,黑龙江地区66千伏变电所发展到5座,容量2.51万千伏安,22千伏变电所64座,容量7.69万千伏安。与此同时,日本侵略者由电源间小型电力网起步,逐步在黑龙江地区建成6个小型电力网,即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包括延吉)、佳木斯、鸡西、北安地区电力网。
    黑龙江地区解放前夕,日本侵略者疯狂地破坏发电和供电设备。当时牡丹江、鹤岗、镜泊湖、鸡西等发电厂均遭受严重的破坏;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北安等地的发电厂以及各地区的供电设备也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1945~1950年,黑龙江地区集中力量对原有发电设备进行修复,抓紧建设变电所,在此期间没有新建和扩建发电厂。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主要发电厂基本上恢复生产。黑龙江地区多数县、镇小型电厂经过抢修也都陆续开始发电。1945~1950年,黑龙江地区建设和改造8条总长73.6公里的送电线路。与此同时,黑龙江地区新建、扩建和重建变电所6座,容量4 000千伏安,修复变电设备容量7万多千伏安。保证了向解放区供电,支援了解放战争。
    1951年,黑龙江地区开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己国家的电力建设,扩建了齐齐哈尔发电厂,以后陆续新建和扩建一批发电厂,1955年,黑龙江省建成了全国第一座高温高压电厂——富拉尔基热电厂。1959年建成全国第一座由国家自行设计、制造设备、自行安装的电厂——哈尔滨热电厂。到1959年,全省共新建和扩建发电厂(500千瓦以上)23座,新装机容量31.7万千瓦。配合发电工程的建设,全省开始大量建设送电线路。1949~1959年,黑龙江地区新建和升压改造22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26条,总长1 400.5公里,使50年代送电延伸到当时全省经济建设的各重点地区。20世纪60年代初,配合大庆油田的开发和建设,黑龙江省的发电工程主要建设了全部烧油的大庆安达(即龙凤)热电厂,同时扩建了鸡西、佳木斯发电厂和哈尔滨热电厂等主要发电厂。全省共新建和扩建发电厂(500千瓦以上)36座,新装机容量40.2万千瓦。20世纪60年代由于全省供电范围进一步扩大,随之进行了大规模输电线路建设。1960~1969年,全省共建设送电线路89条,总长2 601.7公里。与此同时,全省同步开展了以110干伏和66千伏为主体的变电所建设,并在勃利、鸡西等地建设少量154千伏变电所。1968年配合丰满至哈尔滨输电线路升压,将哈尔滨和阿城2个一次变电所改造为当时电压等级最高的220千伏变电所。这一时期全省单台变压器最大容量达到3.15万千伏安。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受到很大干扰和冲击,但由于广大电力职工以主人翁的负责精神,坚持进行电力建设,全省电力建设仍得到一定发展。1970~1979年,全省农村发展小火、水电形成高潮,10年中全省农村相继建起水、火、风、柴油等小型发电厂443座。国家骨干发电厂单机容量越来越大,向大机组发展十分迅速。1970~1979年,全省共建设发电厂493座,其中500千瓦以上的79座,容量143.1万千瓦,全省电力工业系统增加发电容量近120万千瓦。同时与之相配套,全省共建设送电线路128条,总长3 629.9公里,比20世纪60年代增加39.5%。其中110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2 276.4公里,比20世纪60年代多建了1.48倍。这期间还先后投产了全省第一台中温中压5万千瓦机组和高温高压5万千瓦、10万千瓦机组。1972年,鸡西和佳木斯实现联网,黑龙江省电力网发展成东部(鸡西、牡丹江、佳木斯),西部(齐齐哈尔、大庆),哈尔滨和北安4个电力网。尽管如此,在“左”的思想干扰下,“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电力建设还是受到很大损失,发展速度受到很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全省投产的主要发电工程,多数是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规划、选厂、定点和开始建设的。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特别是贯彻电力建设“靠山、分散、进洞”的战备方针,“靠山”“分散”的工程远离城市,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多困难;“进洞”的工程建成后不能使用,只好报废,不仅造成浪费,而且影响了电力工业发展速度。
    1979年后,黑龙江省的电力建设全面进入了建设10万千瓦、20万千瓦高温高压机组的新时期。1981~1985年,黑龙江省共建设发电厂57座,新装机容量117.6万千瓦。与发电厂建设同步,1980~1985年,全省共建设改造送电线路104条,总长为3 130.7公里。其中110千伏以上送电线路42条2 369.4公里。1980~1985年,是黑龙江省220千伏主网架形成时期。全省新建的骨干变电所,基本上是220千伏变电所。到1985年,全省220千伏变电所达到124个,容量338.1万千伏安(其中主变压器容量326.3万千伏安)。除了国家电网建设的变电所以外,用户、企业和地方还建设了相当数量的变电所。其中企业和用户自建的变电所418座,容量达367.6万千伏安;地方建设变电所246座,容量64.9万千伏安。1981~1985年,随着110千伏线路在全省全面普及,全省4个电力网分立局面逐渐被打破。1981年8月,齐齐哈尔、大庆地区组成的西部电力网和哈尔滨电力网联网,从而使西部电力网和东北主电力网联成一体;1983年12月实现了北安电力网和西部电力网的联结,从而结束了北安电力网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孤立运行的历史。至此,全省形成了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北安统一的环形电力网(称黑龙江省电力网)和鸡西、牡丹江、佳木斯统一的黑龙江省东部电力网。到1985年,哈尔滨和牡丹江之间的联网也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二、发电
    (一)安全运行
    清末和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发电生产在安全运行方面没有相应的工艺技术,没有成型的规章制度,基本是处于自然运行状态。经常出现运行故障,停机次数多、时间长,设备年利用率只有1 000~1 500小时。每千瓦设备容量年均发电量不足1 500千瓦时。
    东北沦陷时期,采取当时先进的汽轮发电机组发电,配有相应的安全设施,有了比较系统的工艺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安全运行有一定的保障,年设备利用率增至2 000~3 000小时,比中华民国时期提高近一倍。
    黑龙江地区解放以后,基本是沿袭东北沦陷时期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运行。日本侵略者投降时,对发电设备进行破坏,多数发电设备是用代用材料修复的,所以设备运行不安全,火灾事故和设备事故时有发生,设备年利用小时低于东北沦陷时期,仅1 170小时。每千瓦设备年发电量只有1 200千瓦时。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黑龙江省电力工业系统,把安全运行作为发电生产的中心,采取了多方面保障措施。因此,“文化大革命”以前全省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状况不断好转,全省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提高到5 992小时;使设备出力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提高4.1倍;每千瓦设备容量年增发电量4 800千瓦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全省发电生产受到极“左”思想影响比较严重。虽然生产还照常进行,但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遭到批判和破坏,运行人员的思想比较混乱,岗位练兵、安全教育被忽视,安全运行纪录在这一时期比较少。1970年全省电力企业违背发电生产的规律,错误地推广了石家庄热电厂“提高出力多发电”的所谓“经验”。黑龙江省为实现“一厂变一厂半”,提出了向“洋设备”开刀的口号,这就使本来就老、小、多病的发电机组又大大缩短了寿命,导致发电机烧损、汽轮机事故频发。1970~1971年,由于提高出力全省共发生发电机绝缘损坏事故12次,共损坏发电机总容量32.2万千瓦,占当时运行发电机总容量的38%。
    1979年,全省电业系统开始拨乱反正,重新确立尊重科学,发电生产安全第一的思想,开始恢复以前行之有效的各项保障安全运行的措施,全面检修受损的发电设备,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各项规章和奖惩制度,使安全运行逐年好转。1980年,发电设备事故比1979年下降31.5%,全省电力系统发电厂安全运行天数达到300天左右,到1985年基本实现了稳定的安全运行。锅炉事故率仅0.22%,汽轮机事故率仅0.3%,发电机事故率仅0.21%。
    (二)经济运行
    清末,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中心发电厂等企业电厂,发电量以企业自用为主,不从发电中获取经济效益,所注重的是为本企业提供足够的动力和照明用电,不考虑经济运行;耀滨电灯公司等营业性电厂,处于刚刚建立阶段,生产技术问题较多,而且机组容量较小,用电户和用电量不稳定,忙于发电,对经济运行问题考虑不多。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发电生产转化为以营业为主体,所发电能作为商品对用户销售。同时,黑龙江地区主要城市已有多家营业性电厂出现了竞争,各电厂为获取更多利润,开始注重经济运行。当时,主要从定时、定量发电上组织经济运行。即按用电户用电时间和每一时间里的用电量发电。虽然这只是实行大致的计算,没有达到按计划精确发电的程度,但却初步使发电、供电、用电达到大体平衡,大幅度减少了窝电,提高了发电机组的经济效益。这一时期,每千瓦时电量利润比清末高10%~30%。
    东北地区沦陷以后,日本侵略者受长期霸占中国的野心支配,对东北地区的电力工业加强统治,调集日本国内有组织经济运行经验的发电厂管理者加强电力经营与管理,在残酷压榨,吸吮中国工人血汗的同时,改变了侵占初期只注重多发电,不太强调经营效益的管理方式。以中国工人的惨重牺牲为代价,实施了多用效益高的大机组发电,少用效益差的小机组发电以及降低煤耗,减少厂用电,按用电需求组织发电,减少窝电等经济措施。使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发电比中华民国时期表现为经济目标低、基本消灭了窝电,发电标准煤耗每千瓦时电量降低20%~40%,厂用电也明显降低。这一时期,经济运行还表现在1943年建成了吉林丰满水电厂至哈尔滨的输电线路以后,把哈尔滨发电厂的发电机组置于备用状态,水电成本低,节约了大量燃料。1945~1949年,黑龙江地区将尽快修复被日本侵略者破坏的发电设备,多发电支援解放战争做为中心任务,无瑕顾及经济发电,故未能组织经济运行。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发电生产煤耗和厂用电均高于东北沦陷时期的最低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继续对发电设备进行修整,无暇顾及经济运行问题。黑龙江地区发电生产特别是电力系统的发电生产统由国家管理,生产任务是指令性的,经济指标也只限于满足于国家制订的计划数。但这一时期鸡西发电厂在经济发电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1950年,东北电管局在鸡西发电厂进行掺烧劣质煤发电试点,设计百分之百燃烧原煤的锅炉掺烧滴道2号、3号水洗煤发电。由开始掺烧10%,到1951年年底在全国首创百分之百燃烧劣质煤发电新技术。1952年,又进一步创造了掺烧矿山废弃的煤矸石发电成功,发电成本逐年降低并创全国最高水平。1953年,鸡西发电厂全面总结了掺烧劣质煤发电的经验,并将这一做法长期坚持下去。
    1958年黑龙江省电业局成立后,有计划地更换大机组发电,采取制订发电煤耗和厂用电指标,实行计划发电等一些措施,开始有意识地组织经济运行工作。到1959年,全省电力系统发电煤耗比1949年降低了323克/千瓦时,厂用电率由11.01%降到了7.71%,下降了3.3%。
    20世纪60年代初,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发电燃料紧缺,黑龙江省又从少用燃料多发电、降低厂用电对用户多供电出发,组织发电的经济运行工作。到1966年,发电标准煤耗率由1960年的567克/千瓦时,降低到446克/千瓦时;厂用电率由1960年的7.72%降低到7.48%。“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扫“四旧”的干扰下,把经济运行的一套有效措施都砸烂了,在“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口号的影响下,全省电力生产经济运行工作被废止。1966~1976年,全省电力系统建起2座低煤耗的大机组发电厂,本应大幅度降低发电标准煤耗和厂用电,但发电标准煤耗却上升到454克/千瓦时;厂用电率也仍维持在7%以上,没有保持经济运行。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黑龙江省发电企业注重经济效益,把发电经济运行作为发电生产的中心任务,并以科学手段组织经济运行工作。全省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和厂用电逐年下降。1980年,全省发电标准煤耗降到409克/千瓦时,到1985年下降到387克/千瓦时。发电厂用电虽然由于燃煤机组增多等多种原因增加了耗电量,但仍保持在7%左右。
    三、供 电
    清末,黑龙江地区小型发电厂已达14座,分布于哈尔滨和齐齐哈尔等地区,供电量很小。年供电量为23万千瓦时,到1931年供电量为5 200万千瓦时。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供电事业被日本侵略者强行垄断,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佳木斯等地设立了发供电机构,建设了牡丹江、镜泊湖发电厂、北安发电厂等中、小型火力、水力发电厂以及送变电设施,供电量不断增长。到1944年,镜泊湖电厂投产,松滨线建成,从小丰满水电站输入水电,年供电量增加到3.4亿千瓦时,为东北沦陷时期的最高水平。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由于发电和供电设备被日本侵略者破坏,供电量下降到1.21亿千瓦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电力工业经过初步恢复,供电量增加到2.65亿千瓦时。到1953年,黑龙江地区已经全部恢复并扩建了齐齐哈尔等发电厂,黑龙江地区供电量增加到6.39亿千瓦时。到1958年前,由于东北主电网向黑龙江省输入电量较多(最少时1亿千瓦时,最多时3.1亿千瓦时),因此,这一时期全省的供电量大于同期的发电量。
    1958年“大跃进”开始,全省电力工业加快发展步伐,全省供电量猛增到16.18亿千瓦时。1959年,又增至21.41亿千瓦时。1960年达到27.73亿千瓦时。1961年全省对国民经济开始调整,一些工商企业关、停、并、转,黑龙江省的供电量有所下降,当年供电量为20.05亿千瓦时。1965年,发展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全省供电量又开始增长,达到29.34亿千瓦时,比1968年增长近1倍。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掀起经济建设高潮,供电量逐年递增。1980年,全省供电量达到121.3亿千瓦时;1984年突破了150亿千瓦时大关,达到165.7千瓦时;1985年,供电量为178.7千瓦时,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增加63.43倍。
    四、用 电
    (一)农村用电
    黑龙江地区农村用电始于东北沦陷时期的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黑龙江地区丰富的农业资源,将用电引入农村。当时,黑龙江地区农村用电仅限于城郊和有条件用电的重点产粮区。1934年,黑龙江地区用电量为80万千瓦时,仅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2%。1938年以后,为掠夺更多粮食,日本侵略者在佳木斯、牡丹江、黑河、嫩江、松花江等一些地区组织开拓团,大肆垦种可耕地掠夺粮食,增加对开拓团等农业用电,使农村用电有了较大增加。1940年,农村用电量上升到460多万千瓦时,1944年又上升到840万千瓦时,比1940年增长83.1%,占黑龙江地区用电量3%。
    黑龙江地区解放以后,日本侵略者的开拓团解体,1946年,黑龙江地区农村用电量一度下降到190万千瓦时。1948年,又上升到340万千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作为国家粮食基地,加强农业开发。从1950年开始,先后在黑河、佳木斯、牡丹江、嫩江等地区组建国营农场开垦可耕地,生产粮豆,农村用电逐年增多。1950年黑龙江地区农村用电量为497万千瓦时,比1946年增加4.46倍,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2.16%。1957年增加到1 109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11%。
    1958年,国家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黑龙江省是农业机械化重点省,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村用电大幅度增加,当年用电量增加到1 673万千瓦时,比1957年增加50.8%,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19%。到1967年,随着全省农业机械化和水利化的发展,全省农村用电量增长到2.49亿千瓦时,比1958年增加13.89倍,占全省用电量的8.19%。
    1969年以后,国家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达到高潮,全国先后有数百万青年下乡到黑龙江省开发农业,全省城镇机关、企业等也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到农村下放劳动,全省农村用电又有较大增长。当年用电量达到3.2亿千瓦时,比1967年增长28.51%。到1977年,又增加到12.4亿千瓦时,10年增长2.87倍。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农业和农副业有了较大发展,全省农村用电上升到14.66亿千瓦时,比1977年增加18.1%,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5.75%。
    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改革、乡镇工业发展,全省农业用电量又有增加。1980年达到16.1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4.7%。1985年又增加到17.4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0.4%。
    (二)工业用电
    黑龙江地区的工业用电始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建自备电厂,发电的绝大多数用于总工厂的工业生产,年用电约13万千瓦时。到清宣统三年(1911年),黑龙江地区工业用电除铁路总工厂外,尚有多家油酒米面和木材厂用上了电,年工业用电量约25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67%。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经济有所发展,工业用电逐年增加。到1930年,工业年用电量增加到2 800多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总用电量的近80%。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加紧掠夺黑龙江的矿产资源,在鸡西、鹤岗、双鸭山、密山等地大肆开发煤矿,掠夺煤炭。在牡丹江、伊春等地区大肆掠伐林木。1934年,工业用电量增加到3 900多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75%。1935年以后,在其推行“以战养战”政策之下,在黑龙江地区发展了一批支持其侵略战争的工业,使殖民地工业又得到更大发展。到1944年,工业用电量发展到2.1亿千瓦时。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由于工业遭到日本侵略者破坏,工业用电量下降到8 200万千瓦时左右。1948年增加到1.3亿千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被破坏的工业逐渐恢复,工业用电量逐年上升,1949年发展到1.19亿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63.9%。1952年又增加到2.67亿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74.78%。
    1953年,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工业用电量大幅度增加。当年用电量增加到3.59亿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79%。1957年又增加到8.4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4.7%。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全省搞“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工业用电量增长到12.38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8.6%。1960年又增加到22.73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9.66%。
    1962年调整国民经济,“大办”“大炼”停止,工业搞“关、停、并、转”。用电量下降到15.8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34.3%。
    1966年,发展国民经济的“三五”计划开始实施,黑龙江省作为工业基地,工业经济有了更快发展,特别是大庆油田全面开发,用电量增加到26.2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4.87%。
    1967年黑龙江省工业经济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虽然大庆油田深入开发增加了用电量,工业用电量仍减少到24.94亿千瓦时,工业用电量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1.82%。
    1974年开始恢复经济,用电量又增加到45.24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76.41%。 1975年以后反击“右倾翻案风”,工业生产受到影响,用电量增长缓慢。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工业发展加快,用电量逐年大幅度增长。1980年为88亿千瓦时,占全省年用电量的78.15%。1985年增加到136.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0.62%。
    (三)交通运输动力用电
    黑龙江地区交通运输动力用电始于1912年。当时,沙俄首先把电用于黑龙江地区的中东铁路,年用电量约1.5万千瓦时。
    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黑龙江地区资源,交通运输有了较大发展,用电量不断增加。1934年用电量为120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2%。到1944年增长到560万千瓦时。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由于交通运输设施遭到日本侵略者的严重毁坏,1946年,用电量下降到210万千瓦时。1948年后,被毁坏的交通运输设施大部分恢复,交通运输动力用电量又增加到260万千瓦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全面恢复国民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用电量增加到332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1.78%。
    1953年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五”计划开始实施,交通运输有了更大发展,用电量增加到837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1.85%。1957年用电量又增加到976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0.98%。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黑龙江省的工业交通虽受冲击,但是交通运输动力用电却没减少,仍保持2 288万千瓦时,占黑龙江省用电总量的0.73%。
    1977年增长到1.78亿千瓦时,占黑龙江省用电总量78.13亿千瓦时的2.28%。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使交通运输动力用电也有了较大发展。1979年,交通运输动力用电变化统计口径,一些纳入工业用电,从统计上看用电量减少为4 947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量的0.53%。1980年为7 508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0.67%。1985年增加到1.6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0.94%。
    (四)市政生活用电
    黑龙江地区的市政生活用电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当时,哈尔滨耀滨电灯公司首次售电用于市政生活,年用电量在2.5万千瓦时左右。
    1912~1930年,黑龙江地区民族电业有很大发展。这些电厂多数为营业性电厂,所以市政生活用电也有了较大发展。年用电量在20~700万千瓦时。
    1931年以后的东北沦陷时期,在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北安等地分省建设政治和经济中心,黑龙江地区市政生活用电又有增加,1934年,黑龙江地区市政生活用电量增至1 100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 电总量的21%。其后又在一些城镇建设政治和经济据点,市政生活用电又有较大增长。到1944年,黑龙江地区市政生活用电增加到5 600多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20%。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由于电力工业遭到日本侵略者的破坏,1946年,市政生活用电量降至1 200万千瓦时,1948年恢复到3 400万千瓦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和市政建设的恢复,市政生活用电增加到5 924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31.85%。
    1953年“一五”建设计划实施后,黑龙江地区的市政生活建设有所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用电量增加到8 023万千瓦时,占黑龙江地区用电总量的17.71%。1957年增加到1.31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13.2%。
    1958年搞国民经济“大跃进”,市政生活用电量增加到1.36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9.67%。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由于昼夜搞活动,市政生活用电增加到2.72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74%。1975年增加到4.35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6.65%。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重点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国家提出“还生活欠账”。加强生活设施建设。1980年全省市政生活用电增加到7.7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量的6.8%。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全省市政生活和服务性的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全省市政生活用电量又有很大增长。1985年全省市政生活用电量增加到13.8亿千瓦时,占全省用电总量的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