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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黄金工业

  黑龙江地区素以“三千里江山,金子镶边”著称。早在北魏正始年间(504~508年),位于今黑龙江省东南部宁安一带的东夫余人就开始采金活动。隋、唐时代,黑龙江地区黄金开采的范围及规模不断扩大,至辽、金时代,“兴冶采炼”,几遍南北。
    清初至19世纪70年代以前,黑龙江地区黄金开采主要是群众性的自发采金活动,从业人员少、开采范围小、黄金产量低。沙皇俄国一直觊觎着中国宝贵的黄金资源,并不断遣人入境进行盗采中国黄金的非法活动。据史书记载,清咸丰十年(1860年),俄人越过黑龙江,到“漠河以东、阿尔罕河、奇乾河等处,纵横二三百里”的地方盗采黄金。至清光绪九年(1883年),仅漠河金矿盗采黄金者就达4 000余人。清光绪八年(1882年)和清光绪九年(1883年)两年,俄人盗采黄金即达26.4万余两,其中强行收走21.9万两。
    对于沙俄的掠夺黄金活动,清朝政府多次通过外交途径同沙俄政府交涉,要求俄方唤回越界盗采黄金的俄人。由于俄国政府的蛮横无理,清朝政府不得不采用武力讨伐。至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才将沙俄盗匪驱逐出境。为了防止沙俄再次入侵,巩固北部边防,爱国官吏提出了兴办民族采金业,“兴利实边”“以杜外人觊觎”的主张。于是,民族采金业在黑龙江地区始有兴办。
    清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1889年1月14日),中国第一个“官督商办”(即由官府向商人募集资金办矿。当时由于办矿具有采金与戍边双重职能,商人只能出钱,不能参与矿务)金矿——漠河金矿祭山开工。李金镛任金矿总办。漠河金矿开工投产以后,又陆续在黑龙江地区开辟了奇乾河、观音山、库玛(呼玛)、胭脂沟、都鲁河、余庆沟等金矿,使这一地区的黄金业空前发展。至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采金人员多达数万人以上,黄金产量居当时全国之首。
    清朝末年,黑龙江地区的采金业逐渐萧条衰落,产量大幅度下降。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义和团运动爆发,清政府放松了对黑龙江地区黄金业的管理。沙俄军队又乘机占领吉拉林、乌玛、漠河、呼玛、观音山、太平沟等砂金矿区和东清铁路(中东路)沿线的穆棱凉水泉子等地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黑龙江地区的黄金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清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廿日(1901年10月2日),沙俄驻黑龙江外交官强迫黑龙江将军萨保订立了《采勘金苗草约》11条,强迫吉林将军长顺签订了《吉林开办金矿条约》14条,攫取了在黑龙江地区开采金矿的权利。后来,由于中国人民反对和一些爱国官吏的斗争,逐步收回了部分金厂。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的金矿开采一度得以恢复和发展。1912年9月15日,黑龙江沿岸金矿督查局在黑河成立。同年10月,颁布了《黑龙江沿岸矿务督查局试办章程》和《黑龙江勘采金矿暂行章程》法规,进一步促进了黄金开采,黄金产量逐年增加。1914年,黑龙江地区官办金矿产金达8.6万余两,比1912年提高40.4%,创中华民国前期黄金产量的最高纪录。之后因军阀战乱迭起,黑龙江地区黄金业又逐渐衰落下来,虽然局部地区出现了几次“淘金热”,但均维持时间不长。到1929年,黑龙江地区仅产金2万余两,比1912年下降60%以上。
    中华民国初年,沙俄仍霸占着黑龙江地区的部分金矿的采掘权,继续进行盗采中国黄金的活动。1917年10月,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曾准备以200万卢布赎回“所有从前俄商在黑龙江等处所得采矿权”,一直未果。直到俄国十月革命,沙俄政权垮台,被其长期霸占的中国金矿开采权才被收回。
    在此期间,黑龙江地区的采金业由中央统一管理,有的金矿由北京政府财政部直接派人兼办。1918年12月6日,北京政府农商部呈准公布了《采金局章程》,黑龙江省省长公署正式设立管理黄金开采事务的行政机构——采金局。从此,黑龙江地区的金矿改为主要由地方管理。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中国东北沦为日本侵略者的殖民地,黑龙江地区的黄金资源再一次被疯狂掠夺。
    日本侵略者为了把持和垄断黄金生产,1934年5月颁布了《满洲采金株式会社法》。同时设立了伪满洲采金株式会社,作为日本帝国主义经营吉林、黑龙江两省黄金生产的机构。在伪满洲采金株式会社之下,又遍设作业所、出张所、矿冶所、探矿所等机构,形成对各金矿的垄断网络。1938年以后,黑龙江地区的金矿、金厂被全部收归采金会社统一经营,禁止任何私人开办金矿。与此同时,日本侵略者还在黑河、合江等地的金矿区内建立了各种军事、警察、特务组织,以保护其对金矿的开采和经营。强行收缴各金厂原中国护厂人员(时称护勇)的武装,并阻止中国人采金。
    日本侵略者为了加速对黑龙江地区黄金的掠夺,一方面对境内黄金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和勘探,另一方面注重改进开采技术,实行机械化开采,重点是建造采金船,提高开采效率。自1936年第一只采金船在罕达气泥鳅河建成投产到1943年,日本侵略者先后在黑龙江境内建造采金船16只,加速了对黑龙江地区黄金资源的掠夺。为了尽快把开采的黄金运回日本,日本侵略者还在石头河南岗和驼腰子下桦建设了两个飞机场,空运黄金。据不完全统计,仅从黑河、乌拉嘎、桦川、穆棱4地掠走黄金就达53.51万两。
    1932年6月,日本侵略者颁布了《产金收买法》,强令黄金持有者必须把黄金卖给伪满中央银行。他们还通过日伪“劳工协会”在各地骗招和拐卖中国矿工,推行“把头大柜”制,通过对工人的残酷压榨和商品垄断,进行盘剥和掠夺,金矿工人在非人的条件下过着奴隶式的生活。乌拉嘎在1940年有矿工4 120人,由于大量死亡,到了1942年只剩下1 250人。1942年2月统计,该矿每天都有矿工死亡,多时1天死亡达20余名。
    对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强盗行径,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反侵略、反掠夺斗争。1932年,日本警备队占领驼腰子金厂不久,以祁致中为首的淘金工人毅然拿起枪杆子,同侵略者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斗争精神的鼓舞下,一些金矿经理和矿警,不甘忍受日本侵略者的欺压,也参加起义,参加抗日联军,打击侵略者掠夺中国黄金资源的罪恶活动。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由于军事、经济形势所迫,日本侵略者开始在许多地方封沟闭矿,把采金船拆卸运走,把剩余的矿工强行押走。还贴出布告:有入山者,格杀勿论。黑龙江地区的金矿开采处于停顿状态。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民主联军西满军区和合江军区分别派部队进入矿区剿匪,同时协助人民政府建立金矿机构,组织金矿工人恢复生产。1947年3月,松江省政府、黑嫩省政府和合江省政府分别成立金矿管理局。金矿管理局成立以后,结合土地改革运动,取消把头制,取缔赌局、烟馆和妓院,清理了混在工人队伍中的特务分子和其他坏人。同时,建立工会组织,成立由工人自由结合的新采金班,恢复和发展了生产。
    为了提高采金生产能力,各金矿大都成立了公垫探矿班,进行普查探矿,并大力“按碃”(注:碃即采金坑或竖井。古代采金人认为“坑”字不吉利,故把采金坑或竖井称为碃,挖坑(井)称为按碃)、修建水道,以多种方式开采黄金。在经营方式上,主要是采取以货换金和征收矿山税的办法组织生产,同时,调整黄金收购价格,以较低的价格供应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使生产成本下降,调动了工人采金的积极性。 由于金矿工人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加之实行正确的方针政策,黄金产量不断提高。到1948年,黑龙江地区黄金产量已达67 968两,其中民主政府经营的矿山产金56 618两,群众采金11 350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各国营金矿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群众采金由原来的以货换金改为由金矿统一收购黄金,使黑龙江地区的黄金生产发展很快。1950年黑龙江地区黄金产量达80 352两,其中国营金矿58 883两,群众采金21 469两。1951年以后,国家为抵制国内外反动势力对国民经济的干扰破坏,对黄金实行压低价格、禁止流通政策,并把金矿下放给地方管理。结果造成大部分金矿相继停产。尚能维持生产的只有罕达气、乌拉嘎、呼玛、桦川、黑背(林口)、萝北等几个金矿,采金矿工逐年减少。1952年黑龙江地区有金矿职工5 700多人,到1956年仅剩2 500多人。当时生产设备简陋,仍以锹、镐为主要生产工具,生产方式落后,黄金产量大幅度下降。1956年,全省产金量只有18 726两,相当于1950年的23.3%;职工总数比1950年减少85%。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从1957年开始,国家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金矿资源的开发。同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作出了促进黄金生产的12条规定,其中包括金矿生产用木材免缴育林费、提高黄金收购价格、增加采金人员的粮、油、棉布供应标准等。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专门召开了黄金生产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13条具体规定。此后,国家对黑龙江省黄金工业基本建设的投资逐年增加。
    为了加强对黄金生产的组织领导,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0年4月在省冶金工业厅内设立黄金处。当年,中国第一只自己设计、自己建造的采金船在黑河罕达气金矿建成投产。1962年,改变了黄金生产管理体制,将下放到各地区管理的金矿全部收归省管,并组建黑河、乌拉嘎、桦川3个金矿局,由省冶金工业厅直接领导。1963年黑龙江省第一个水枪采场在桦川金矿局建成投产,半机械化竖井也改进了生产工艺,提高了生产效率。1965年,国家冶金工业部设立黑龙江黄金公司,直接管理中直黄金企业。这些措施都为黑龙江省黄金生产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至1966年6月,黑龙江省共建成钢铁结构和木质结构的采金船4只,进一步提高了黄金生产的机械化程度,并为中国自行设计、建造和使用采金船积累了经验。当年,全省机械化、半机械化生产黄金1.5万余两,占全省总产量的62.5%。到1966年年底,全省金矿工人增加到4 000多人,比1961年增长37%。全年产金2.4万两,比1961年增加6倍。1970年、1971年,乌拉嘎金矿局团结沟岩金矿和黑河金矿局宽河岩金矿25吨/日选厂先后建成投产,从此改变了黑龙江省单一生产砂金的局面。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全省各级黄金管理机构被“造反派”夺权,生产秩序被打乱,规章制度被破坏,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被“揪斗”,黄金生产受到严重破坏。1970年,全省产金量由1966年的2.4万两下跌到1.1万两,减少54.2%。1975年5月和8月,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黄金生产座谈会,提出要加强领导,调整政策,发动群众,把黄金生产搞上去。同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王震到黑龙江省视察,强调要加强黄金生产。8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在桦川县召开全省黄金工作会议。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全省地(盟)、市委书记会议,专门研究黄金生产问题。提出要在抓好现有金矿生产的同时,大力组织群众采金。为了尽快打开黄金生产的新局面,省黄金公司总结推广了桦南县八虎力公社四方台大队“土法上马、自力更生”建竖井,发动群众采金的经验。到10月份,全省群众采金已遍及7个地区、26个县、旗和生产建设兵团及国营农牧场,参加采金群众达5 000余人。
    1975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某部奉命到达黑龙江省,参加乌拉嘎金矿局团结沟金矿会战,加快了该矿的建设速度。1976年,全省黄金生产建设投资为585万元,比1975年增加1.8倍多,年底,全省共有采金船11只,斗容总量650升,比1966年增加1.8倍。这些都为黑龙江省黄金生产稳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1979年3月,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00517部队进驻黑龙江省,从事黄金的勘探和开采。原由黑龙江省领导的黑龙江省黄金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于1980年1月改称“冶金工业部黑龙江黄金公司”,实行冶金工业部和黑龙江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管理体制。1981年12月,黑龙江黄金公司升格为厅(局)级单位,此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又赋予省黄金公司以行政管理职能,对全省黄金生产统一进行领导和管理。在此期间,相继建立了黑河、牡丹江等8个地、市黄金公司和桦南、穆棱等28个县黄金公司,分别组织和管理各所在地区的黄金生产。这样,在黑龙江地区形成了有国营单位、地方单位、部队互相配合、协调一致的黄金生产管理体系,保证了全省黄金生产的不断发展。
    自1982年开始,黑龙江省黄金系统认真贯彻“土洋结合”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全省建立了专、群结合的地质队伍,不仅有省地质矿产局、省有色地质勘探公司等国家专业地质部门,全省各地、市、县以及武警黄金总队等还组建了21个小型地质队,并广泛发动群众找矿、报矿,加快了黄金资源的勘探进度。到1985年年末,全省在8个地(市)、34个县(区)境内累计探明金矿50处,金矿点700余个,全省探明黄金储量比“文化大革命”期间提高36%,保有储量提高61.8%。
    在“六五”期间,全省黄金建设完成投资1.75亿元,平均每年投资3 500万元,为1949~1980年年平均投资的7.8倍,新增生产能力6.6万两,其中岩金(大型项目)1.9万两,砂金4.7万两。同时,地方和各行各业也千方百计集资,联营建设黄金生产项目。省黄金公司集中力量建设了乌拉嘎金矿局大型露天岩金矿。1983年,该矿选矿厂建成投产,年产黄金能力近3万两,成为当时全国唯一的一座露天开采岩金的大型矿山。黑龙江省砂金基地(呼玛、爱辉)建设和金矿现代化采金设备的建设同时进行,重点是采金船和溜槽建设。至1985年底,全省共有11种型号的采金船61只(其中从荷兰引进300升采金船3只),总斗容达7 335升,年产黄金68 427两,比1976年提高6.1倍。由黑龙江省自行设计、自行制造的新型选金设备——龙江—1型溜槽,自1984年开始建造并投产,到1985年末共建造了13只。1981~1985年,全省黄金产量以平均每年27%的速度递增,两次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史的最高纪录。
    自1981年开始,黑龙江省黄金系统简政放权,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通过省公司同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企业活力;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以国营企业为主,集体、联营、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挥各方面采金的积极性;在生产结构上,坚持因地制宜,多种生产方式并举;在分配制度上,把职工收入同经济效益挂钩,普遍实行工资含量包干。1984年6月,正式颁布了《黄金产量工资含量包干方案》,并推行了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普遍建立健全了目标责任制,加强了经济核算和定额管理制度;根据黄金生产的特点加强了专业管理,尤其是实行黄金资源统一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盗窃、走私黄金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注意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的劳动条件、生活福利得到明显改善。1982年,全省黄金企业第一次转亏为盈。之后,利润逐年增加,1985年,全省黄金企业共盈利346万元,比1982年提高8倍;总产值比1976年提高6.7倍,均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史最高水平。
    自1981年开始,为了扶持、促进地方和群众采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省政府和黄金管理部门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联合采金的优惠规定和措施。其中包括增加对地方采金业的投资,促进地方企业更新改造;实行“黄金留成外汇额度分成”,允许各行各业采金等,在全省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联合办矿,国营、联营、部队、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局面,使分散、零星的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利用,促进了全省黄金生产。到1985年,在全省有黄金资源的41个县(区)中,已有28个县(区)进行黄金生产,黄金产量占全省年总产量的37%,比1976年提高40倍,出现了穆棱、漠河2个年产黄金万两的县,12个超千两的县(区),25个产金百两的大户。1985年,全省黄金产量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高水平,年产126 360两。
    至1985年,黑龙江省累计探明黄金储量居全国第二位,其中砂金居全国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