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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 保

  一、环境污染与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目标,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环境问题逐渐显现。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156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黑龙江省兴建的就有22项。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市发展了机械、冶金、电力等先行工业和造纸、制糖、纺织等大中型企业。由于环境意识淡薄,这一时期建设的工业企业,没能做到环境保护与生产同步进行,环保工程没有同时实施。废气、废水、废渣、废料的排放,造成空气、江河和地下水等污染。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连续发生死鱼污染事件,哈尔滨市的饮用水水质逐渐变差,齐齐哈尔市嫩江江段出现黄黏絮状物(江水有机污染所致)。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废弃物和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加。每天排放废水、污水约500多万吨。这些废水中含有酚、氰、汞、铬、砷、镉、铅、锌、铍、放射性物质和病菌等多种有害物质,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江河或渗入地下水层,使全省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有些城市居民用“天天吸浊气、天天喝污水”形容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还有大气的污染造,全省每日排入空气的废气约4.6亿立方米,其中含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2.1亿立方米,毒化了环境,给生产和生活以及人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危害。特别是1958年“大炼钢铁”、“大跃进”期间,全省森林和矿产资源被乱砍滥伐、任意开采。森林采伐量超过林业资源生长量,采育比例失调,引起林业资源日益减少,造成环境污染的加重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据统计,1962~1976年,全省森林面积从2 957万公顷,下降为2 399万公顷,减少358万公顷。木材蓄积从24.4亿立方米,下降为20.7亿立方米,减少了3.6亿立方米,14年减少了14.5%。由于森林过伐和减少,降低了调节气候的能力,全省降雨量已由过去年平均600毫米下降为400毫米,干旱增多,草原沙化,草质降低,平原和山区水土流失严重。
    面对生态不平衡和环境污染的严重情况,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1959年,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内设立污水处理利用办公室,1963年省政府成立“三废”处理利用领导小组,并在建设厅内设置“三废”处理利用办公室。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大会以后,1974年成立了省环境保护办公室。1979年又将环境保护办公室升格为环境保护局。全省各地、市先后设立了环境保护办公室(科)。全省共建立了23个环境保护监测站,环保工作人员有700多人,并装备了监测仪器。1984年2月省政府成立了以安振东副省长为主任的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地)县也相继建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得到普遍的加强。到1985年末,全省20个地、市(其中包括6个县级市)64个县除两个边远县外,全部成立了环保(局)办公室。环保工作人员增加到947人。监测站由原来23个发展到79个,监测人员已达779人,较大的工业部门建立了60多个监测站。各监测站除装备监测仪器外,还购置了监测车或监测船。全省环境管理和监测人员已经发展到2 000人。初步形成了全省的环保工作管理体系和环境监测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发之后,黑龙江省陆续制定和颁发了《黑龙江省松花江水系污染物排放标准》《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等项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各市(地)也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条例。据统计,1980年以来,全省14个市(地)及所属各县,共制定发布各种地方性法规、条例119个,改变了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与此同时,对全省沿松花江水系38个主要工矿企业提出了限期解决污染的具体要求。一些市(地)对本地区的重点污染源也做出了限期治理的规定。经过几年治理,松花江水系污染限期治理的项目,共99个企业、146个单项工程,截至1985年年末已完成92项,占63%。各市、县先后提出300余项限期治理项目,截至1985年年末,完成了250余项,占限期治理项目的80%以上。
    在调整企业中,全省关、停、并、转了一批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次价高、亏损严重、污染又不易治理的小化肥厂、小柴油机厂、小钢铁厂、小矿山等。牡丹江市就关停12个、部分停12个、合并1个、转产39个、搬迁9个,有效地减轻了小区范围内环境污染。
    省轻工系统8家污染严重的企业,每天排放废水34万吨。“六五”期间,国家、地方和环保部门先后投资7 287万元,建设了41项环保工程。到1985年末,8家企业日处理废水量已达28万吨,占其排放废水的82.3%;处理废渣能力已达12 800吨,占排渣总量的95%,对减缓松花江水系的污染和大气污染起了积极的作用。
    省环保局成立了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站,利用经济手段,实行排污超标收费,以促使企业主动治理污染。1981~1985年,5年中共收排污费13 305万元。收费取之于排污用之于治污。前4年,用于污染治理补助7 806万元,用于综合防治88万元,共支出7 894万元,占收费的59.4%。前4年安排治理项目3 868个,当年竣工3 000个,占安排项目的77.6%。1985年,绥化地区投入排污补助费125万元用于治理,又由企业自筹860万元,上了134个治理项目,完成了124项,占治理项目92.5%。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即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控制产生新的污染源。据检查统计,1979年以前全省“三同时”执行情况很不好。计划建设的30个大中型项目,执行“三同时”的只有11个,有哈尔滨民航机场燃煤锅炉、哈尔滨水泥厂四号窑、阿城涤纶厂合成纤维、哈尔滨轴承厂电镀车间、大庆炼油厂、牡丹江桦林橡胶厂、牡丹江柴河厚纸板车间、富拉尔基二号焦炉等,占36.6%。执行较差的有8个,有哈尔滨拖拉机配件厂模锻热处理车间、哈尔滨电碳厂煤气站、鸡西城子河沸腾炉等,占26.6%。没有执行的有10个,有哈尔滨东北轻合金铝坯轧机、哈尔滨制药一厂氯霉素、富拉尔基第一重型130及09工程等,占33.3%。
    1980年7月,由省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对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审批制度、责任划分以及违法处理等都进一步作了详尽的规定。1980年“三同时”的执行情况比1979年好。1980年6个大中型项目,5项执行了“三同时”,占72%,环境工程投资2 700万元;1981年9个大中型项目,有8项执行“三同时”,占83.3%,环境工程投资5 780万元;1982年7个大中型项目,都执行了“三同时”,环境工程投资6 500万元;1983年16个大中型项目,15项执行了“三同时”,占94.3%,环境工程投资5 495万元;1984年24个中型项目,其中有污染源的21项,有20项执行了“三同时”,占 94%,环境工程投资7 269.4万元;1985年13个大中型项目,有12项执行了“三同时”,占93%,环境工程投资3 811万元。小型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也有一定进展,从“六五”初的65%增加到“六五”末的75%。
    从1979年开始,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对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等,都作了规定。当时每年的审批量约400多件。实践证明,建立健全“三同时”管理办法,是建设项目认真执行环保法、控制或杜绝新污染源产生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
    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于1963年建立了全省第一个丰林自然保护区。到1985年末,共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7个,总面积967 554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2.13%。草原约有7 000万亩。17个自然保护区分别是:天然原始红松林丰林自然保护区;原始林、次生林、人造林混交林相的红松林带凉水自然保护区,原始森林、火山口森林和高山堰塞湖为自然景观的镜泊湖自然保护区,保护火山地质地貌和矿泉资源的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保护东北虎、马鹿、东北豹、猞猁等珍贵动物为主的七星砬子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稀有植物和野生珍贵动物的牡丹峰自然保护区,保护林蛙为主的黑龙宫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沼泽和丹顶鹤、大天鹅等珍稀鸟类的扎龙自然保护区,保护水禽和自然沼泽为主的洪河自然保护区,保护原始落叶松林的呼中自然保护区,保护天然次生林为主要景观的松峰山自然保护区,保护林蛙和泉水资源的山河自然保护区,保护大马哈、鳇鱼等特产鱼类的呼玛自然保护区和逊别拉河自然保护区,保护水曲柳、核桃楸、樟子松等针阔叶混交林和东北虎、水獭、雪兔等野生动物的桃山野生动物狩猎自然保护区,饶河、虎林、宝清县东北黑蜂自然保护区,野生都柿大平台自然保护区。这些自然保护区为人类提供了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保留下一定面积的自然生态区,保存了各种生物及其赖以生存的天然贮存场。有效保护了鸟类繁殖栖息地和迁徙停歇地的安全,维护了湿地的生态功能。
    (二)草场资源保护
    由于盲目毁草开荒,过度放牧,不合理利用,以及鼠害、虫害等原因,使草原面积大大减少,草原严重退化、沙化和碱化。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面积4 000万亩,到1985年只有宜牧草原2 600万亩,减少了25%。优良牧草大幅度减少,干草产量下降,草原有益动物因栖息环境受到破坏也大量减少,鼠害、虫害日趋严重。过去人们以“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来形容黑龙江省牧区牧草的繁茂景象,现在群众以“黄沙滚滚漫天来,一半草场沙里埋”来形容草场的破坏情况。为了维持利用草原,更好地开展畜牧业和保护草原上的野生动物,黑龙江省认真贯彻了以牧为主的方针,建立了合理的放牧制度,根据草场的生产力,合理确定载畜量,防止超载放牧。同时,在宜林的地方,有计划地营造了基本草场防护林,以林护草,草林结合。贯彻了农业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管理法(试行草案)》,加强了草原管理。
    (三)鱼类资源保护
    鱼类资源与其他动物资源一样,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发生数量变动。这些外界因素主要是鱼类栖息的环境条件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鱼类在繁殖季节溯江河寻找适宜场所产卵繁殖,在生长季节进入育肥场索饵成长,秋季降河寻找越冬场越冬,而产卵场、育肥场、越冬场之间又是通过洄游通道联结着,这是鱼类休养生息的客观规律。抑制不利因素,鱼类就可按照客观的发展规律得到繁殖;相反,如果有害的影响不断出现,鱼类数量就会锐减以致资源枯竭。江河污染是水产资源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为此,国家颁布了《渔业水质标准》,全国淡水鱼类有500多种,列为大型鱼或产量高而具重要经济价值的有43种,其中黑龙江省占28种,而且组成成分又比较复杂。如鲟、鳇鱼、大麻哈鱼、滩头鱼、哲罗鱼、细鳞鱼、鳌花鱼、大白鱼、草、鲢、鲤、鲫、鳊鱼等,这些特产名贵、经济鱼类中除温水鱼类外,还有冷水性鱼类和回归性鱼类。由于鱼的生态性不同,而需要的产卵、育肥、越冬条件也不一样。凡水草丛生的地方都是产黏性卵的鱼类的产卵场,但也有产到河底石砾上的。江河干流湍急的地方是产漂浮卵的鱼类的产卵场。大麻哈鱼、滩头鱼产卵场和上述条件又不一样。鱼类的越冬场则要求水比较深、水流缓慢的江段,溶解氧充足的地方,而冷水性鱼类越冬对溶解氧要求比较高,黑龙江省江河湖泡等水域都有渔业价值,虽不能全部按《渔业水质标准》来保护水体,但对待特产鱼类和需要长距离洄游产漂浮卵的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的洄游通道的水体,皆采取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保护。长距离洄游产漂浮性卵的草、鲢鱼越冬场在黑龙江中游和松花江中游有产卵场,但主要产卵场在松花江上游、第二松花江下游、嫩江中下游、整个松花江干流都是洄游通道。而松花江与黑龙江汇合口——三江口、嫩江与松花江汇合口——三岔河,则是鱼类洄游通道的咽喉,它决定黑、松、嫩三江之间的鱼类是否能溯河产卵和降河越冬问题。为保护与增殖水产资源,黑龙江省渔业管理部门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规定了禁渔期,还划定了若干常年和季节性的禁渔区。在禁渔期间和在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