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粮 食
一、粮食收购
唐代渤海国时期,官府统一按农户收征粮。唐代渤海国市场上的粮食主要是官易,私营粮食贸易数量较少。
辽灭渤海国后,普遍实行官地收取租粮。黑龙江地区市场粮食收购和交易遭到破坏。金灭辽后,朝廷注重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收取牛犋税粮和租粮。还实行了“和籴法”。即官府将需要的粮食数额摊派到各地以至到农户,进行统一收购粮食。统一收购后仍有余粮的农户允许到市场出卖,由私营粮商收购或消费者直接购买。黑龙江地区粮食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
元代初期,由于蒙古族统治者不重视农业生产,黑龙江地区已开垦的耕地大部分荒芜,变成草原,市场粮食收购交易又遭到破坏,粮食生产和经营又有很大退步。元代后期,开始重视农业生产,为方便收取租粮和税粮,先后在黑龙江地区建立蒲峪、胡里改、上京、恤品等路屯田,人居万户,收取征粮。
明灭元之后,统一政权,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以畜牧和狩猎为辅。但在明朝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被元朝统治者破坏的农业经济还没有得到恢复和发展。粮食征收数量少,市场交易还不兴旺。
清朝于康熙七年(1668年)在黑龙江地区实行土地“封禁”政策,粮食生产发展缓慢。清康熙二十一年清咸丰十年(1683~1860年)为黑龙江地区屯垦时期,官府主要接收丁粮;清咸丰十年年底(1860年12月),解除封禁后,清咸丰十一年至清光绪三十年(1861~1904年),黑龙江地区逐步开放,官庄、屯庄耕种并举,官府同时接收丁粮和租粮;清光绪三十一年至清宣统三年(1905~1911年),黑龙江地区全面开放积极垦荒,官府除接收征粮外,还积极组织粮食收购。私人粮商购粮业开始发展,特别是中东铁路营运后,方便粮食运输,官营、私营粮食收购数量逐年增多。同时,外商购粮行业也在不断渗透,收购量不断增加。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政局动荡,政令不一。官府取消清代的租粮和丁粮,统一征收税、捐粮。编造收粮底册,由官府派出的催粮人员,按户计收。市场粮食收购已由私营粮商控制,交易量较大,市场比较活跃。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从1940年普遍实施“粮谷出荷”统制政策后,以强制手段,低价从农民手中购买粮食,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产。直接影响了黑龙江地区粮食业的发展。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采取接收公粮和购粮相结合的方针,尽量掌握粮源。这一时期是在政府控制下,公营、合作社营、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渠道收购粮食。1953年,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在全国经济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城市人口增加。粮食生产赶不上消费增长,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只允许农村合作社为粮食部门代购粮食,其他部门不准自行经营粮食,从而保证了国家对粮食的需要。
1983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放宽了粮食收购政策。完成国家包干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小杂粮、小杂豆全部退出统购,实行多渠道经营。还规定在国家征购粮食的同时,全面开放粮油市场。粮食统购政策顺利地执行到1984年末。
1985年,随着全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实施,黑龙江省的粮食流通体制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国家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粮食部门的独家经营改为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在购销价格上实行了“双轨制”。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粮油市场全面放开,允许供销社、其他合作商业和农民个人收购和运销粮食,也可以出县、出省进行合法经营。
二、粮食调运
黑龙江地区早在渤海国时期就有粮油调运,但调运范围只限于黑龙江地区东部府、州、县。调拨对象主要用于军需、官府薪饷和赈济。品种主要有黍、粟等。辽代政治经济中心转移到西部泰州(今泰来县塔子城),粮食调运也随之向西部发展。金代的政治经济中心转移到中部,调运粮食较辽代有所增加,调运范围遍及黑龙江地区全境。运输路线有公路、水路和公路、水路联运。运输工具主要是车船。多系短途调运,最长不超过30公里。元代同历代粮食调运不同的是由设在奴儿干(今苏联境内特林)东征元帅府,负责调拨黑龙江地区粮食。每年都通过较长的水路、陆路将粮食调运给戍边的防守部队。明代对黑龙江地区实行军事管制,调运军粮较多,调运的数量和品种都有所增加。清代初期,为了统一管辖黑龙江地区,从清顺治十年(1653年)开始实行征讨和招抚政策,粮食调运范围和数量又比明代有了扩展和增加。中东铁路建成后,黑龙江地区粮油调运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数量和品种有了显著增加。除大批调运军粮和赈灾粮外,中国民族商业和外商还从事长途贩运和出口粮食。中华民国时期,由于城镇增加,粮食运量扩大。大豆、豆饼、豆油和面粉出口量逐渐增多,主要出口日本、东南亚和西欧等国家和地区。当时粮油运出量占黑龙江地区运出物资总量的70%左右。此间,黑龙江地区已形成公路、水路连接铁路的粮食调运网络。私营粮商长途贩运粮油也很兴旺。哈尔滨、齐齐哈尔、安达、满沟、依兰、呼兰,因有铁路、水路、公路交通之便,成为黑龙江地区吞吐量比较大的粮食集散地。调运的面粉延伸到辽宁、天津和北京等地。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实施经济统制,将粮食调运全部垄断起来,除军需特种产业侨民和少数城市用粮外,剩下的运往日本、朝鲜。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黑龙江地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粮食调运完全为解放战争服务,全力以赴支援前线。当时粮油调运由两个系统管理,征收的公粮由省政府财政厅所属粮食局管理,其调运由东北区粮食总局下达“支拨令”,按令调运公粮。主要用于军需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伙食和薪饷,剩余部分交当地贸易局作一般商品粮经营。收购商品粮调运由东北贸易总局所属东兴公司安排。主要用于市场调剂或对苏联出口兑换工业品支援解放战争以及用于民需。出口品种有大豆、玉米、豆饼、豆油。调运路线以滨绥线、绥芬河和滨州线满洲里为出口口岸,境内城市和工矿区的粮油调剂由省贸易局安排调运,主要解决城镇居民口粮。1948年10月以后,东北全境解放,特别是1949年新解放区不断扩大。黑龙江地区负责对京、津、沪和辽宁的工矿城市提供粮食,并对华北地区提供救灾粮。这些粮食由东北区粮食公司同各省粮食公司协商调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粮食调运工作,由为解放战争服务转移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黑龙江地区在抗美援朝斗争中,对军粮、出口粮和调往辽宁及进关的粮食都是在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指导下,遵令调拨或协商调拨。
1952年末,黑龙江省、松江省粮食局分别与本省粮食公司合并,军需、民用、出口的粮食由粮食部自上而下统一调度。调拨粮油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公粮和商品粮油的调运都由粮食部统筹安排,统一调运。库存粮油由各级粮食部门代为中央保管。
全省从1953年起,粮食形势越来越紧,为了强化粮油调运,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中共黑龙江省委在1954年就明确提出粮油调运工作要本着“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厉行节约,分担困难”的精神,积极进行。从这时起,从中共黑龙江省委到中共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全党抓粮食调运。粮食、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把粮食调运工作列为重点,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完成任务。20世纪50年代公路集运粮食,都是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动员社会运力,集中时间,集中运力完成的。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粮食形势紧张,中共黑龙省委、省人委根据中央的要求,在1960年5月成立了粮食调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统一指挥粮食调运工作。全省各地、市、县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到1961年粮食形势更加紧张时,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主要负责人都亲自抓过粮食调运工作。后来不论是中苏边境紧张进行备战,支援对越自卫反击战,还是全省农业遭灾减产,粮油收支出现较大逆差,粮食形势紧张时,都是组织粮油调运大会战抢运粮食。在省外调入和接收进口粮油,都成立粮油运输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入,组织铁路部门专列抢运粮食,保证了军需民用和灾区粮油调拨。同时,在粮食调运中,坚持执行“先中央后地方,先出口后内销,先省外后省内,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安排粮油调运,服从中央和省统一调拨。从1958年开始粮油调运体制改为购销调包干,一定三年。从1965年开始,将中央和省二级管理改为中央、省、行署(市)三级管理。1954~1985年,国家和省先后制定和修改了粮油调运规则、调拨作价办法、合理运输、粮油运输损耗、铁路、公路散装运输等粮油调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使粮食调运制度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粮食调运量大。黑龙江地区粮食调运范围也比较大,除西藏、新疆、台湾没吃过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外,其余省、市、区均吃过黑龙江省的粮食。1949~1985年,黑龙江地区共调运粮食25 469.6万吨,平均每年688.3万吨,最高1983年为1 492万吨。
三、粮食储存
黑龙江地区官办建仓储粮始于唐渤海国时期,到1985年已有1 270多年历史。历代储粮仓库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府为巩固政权、掌握官饷、军粮及防荒备战而设置的官办粮仓;另一种是依靠社会义捐或特别课税征集储存米谷而设置的义仓,储粮主要用于灾年赈济,属民间粮仓。
黑龙江地区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为防粮食霉烂变质和虫害,确保储粮安全,摸索出许多储存粮食的方法和措施。清代以前,主要采取“推陈储新”的方法,在储粮形态上分仓内分品种散积堆放和露天囤(用高粱秆或芦苇等的篾编制的狭而长的粗席子围起来囤粮食)保管两种。中华民国时期,储粮形态有库内散积、袋积和露天囤积以及与其他物资混合堆放保管等方法。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粮食储存在春夏季利用空气干燥,冬季利用气温寒冷的自然条件保管粮食。在保管形态上采取堆积、垛积、囤积3种方式,作业简单,费用较少。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地公粮仓库为防止高水分粮食霉变,利用日光进行晾晒降水,达到安全水分后再入仓或坐囤常年保管。在储存保管期间建立定期检温、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对粮食需要增多,特别是实行统购统销集中统一管理以后,黑龙江省粮食征购量不断增加,储存量越来越大。20世纪60年代粮食储存量比50年代增加56.51%;70年代比60年代增加53.07%;80年代初又比70年代增加62.39%。全省粮库(点)和仓库建设也随之不断扩大,从单一接收库发展到综合经营库,已基本形成了从产区到销区,适合接收、中转、调运、加工、储存等多功能性的粮库网络,实现了区域合理布局,促进了粮食商品流通,方便了群众送粮。在仓型上由民俗式简易仓发展到房式仓、土圆仓、砖圆仓,到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兴建机械化配套的钢筋混凝土立简仓以及钢板仓等新型储粮仓,还修建了一大批露天储粮货场、晒场。粮库机械设备也有很大发展,从单机作业发展到多机连续作业,机型已基本达到标准化,使库内主要作业环节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在粮食保管技术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保粮方针,全面开展了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根据黑龙江省秋粮入库时间集中、接收量大、水分高和天气寒冷的特点,粮食堆放已由自然冷冻、自然风干发展到机械通风、径向通风干燥;成品粮保管由自然低温储存发展到利用制冷空调的方法储存,在70年代的缺氧密闭储藏的基础上,到80年代开始试验低氧、低药剂量的“双低”密闭储存。
到1985年末,全省共有粮库(点)569个,占地面积5 686.57万平方米,最大储存能力1 460万吨(实际库存为529.7万吨),其中粮库仓容量617.45万吨,露天储存能力842.55万吨。加上粮油加工厂和饲料厂仓库仓容量,全省共有仓容量为633.84万吨。有晒场2 010万平方米,水泥晒台670万平方米,罩棚14.84万平方米,有装卸输送机械6 281台(件),塔式烘干机180座,每小时烘干处理量950.5吨。称重设备(包括地中衡)4 080台;有铁路专用线214条,总长130多公里(包括粮油加工厂和饲料厂部分),固定资产72 992万元。
四、粮食加工
(一)粮油加工
黑龙江地区早在唐代渤海国以前,即以石臼加工米面,以后发展为用石磨、石碾加工米面,用蒸煮法、捩取法加工植物油。
唐天宝十四年(755年),渤海国迁都上京龙泉府(今宁安县渤海镇)后,黑龙江地区粮油加工随着城镇的建立和发展,也由村寨转向城镇。历经辽、金、元、明、清各代,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粮油加工所在地域和规模等也在不断演变。到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黑龙江地区出现用楔式榨榨油的双城周家油坊。城镇粮油加工已发展到具有手工业特点的石磨磨面、石碾碾米、楔式榨榨油作坊。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在哈尔滨出现机器制粉。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在哈尔滨又有了机器制米。1912年,在哈尔滨开始有了机器榨油。此后沿中东铁路和产粮区的城镇也先后有了机器粮油加工业。当时机器制粉、制油、酿造已成为黑龙江地区的三大工业。1912~1931年,黑龙江地区机器制粉、机器制油发展较快,机器制米发展缓慢。东北沦陷时期,中国民族资本粮油加工业逐渐被日商垄断和吞并。中国民族资本粮油加工业遭受严重破坏,多数被迫倒闭。城镇手工粮油加工作坊已被取缔。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军需民用,稳定市场,发展经济,支援前线,积极组织粮油加工业恢复发展生产。将伪满官僚资本和汉奸的粮油加工厂没收归国有。组建军粮和公营粮食加工厂44处,年加工能力(原粮下同)为66.6万吨;地方公营粮油加工厂202处,年加工能力为123.4万吨,供销社营粮油加工厂55处,年加工能力为11.6万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对私营粮油加工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57处、年加工能力42.3万吨的设备和生产条件较好的火磨和油坊,确定由国家委托加工。各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恢复生产所需的资金和原料问题。黑龙江地区共为私营粮油加工业解决银行贷款达139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使私营粮油加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遍布城乡。同时对私营粮油加工业实行了保护和优惠政策。在税收上普遍实行了轻税、减税政策,延长计征时间,缓解资金困难。粮食部门委托私营粮油加工业加工粮油签订合同,派驻厂员协调工作,对资金不足的提前预付加工费。据1948年统计,人民政府委托加工的57家私营粮油加工业,年加工能力42.3万吨。其中制粉年加工原粮能力为18.3万吨,实际接受委托加工量占35.8%;制米年加工原粮能力为7.4万吨,实际接受委托加工量占49.3%;制油年加工能力为16.6万吨,实际接受委托加工量占40.1%。
私营粮油加工业对支援解放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了投机钻营消极落后的一面。在1952年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发现一些资本家拉拢干部、请客送礼、行贿和入身份股、偷漏国税、偷工减料、降低出品率、多报成本、挪用加工成品投机倒把,牟取非法暴利。仅哈尔滨市从1950年到1951年少数不法资本家非法所得100多亿元,盗窃国家粮食11 935吨,为被拉下水的干部入身份股50多亿元。
1953年,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黑龙江地区地方国营、合作社营粮食加工厂移交粮食部门统一管理。私营粮油加工业一律禁止自营,接受国家委托加工。剩余小型的未满10名工人和分布在乡镇的小型粮油加工厂或作坊,由工商管理部门协助转产或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农村的小手工油坊在秋、冬季节允许为农民代加工油、饼,收加工费。
1954年,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转发中共中央批转中财委《关于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的报告》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精神,在哈尔滨义昌泰火磨、永生和油坊、天兴福二粉厂已实现公私合营的基础上,又在齐齐哈尔德增盛、哈尔滨兴东(协昌仁)和元聚祥等3家私营粮油加工厂进行公私合营试点,并拟定了《公私合营章程》和《公私合营工厂管理办法草案》,对有关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1956年初,全省57家私营粮油加工厂全部完成了公私合营。同年,省粮食厅根据国务院和中共黑龙江省委指示精神,对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其中将私营股份年息又统一改为5厘。早期公私合营的哈尔滨天兴福二粉厂、义昌泰火磨、永生和油坊等3家的私营股份,亦由“四马分肥”(包括公、私股股息红利、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改为定息。同年7月省粮食厅又根据粮食部《关于私营粮油加工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并入国营粮食工业后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实现公私合营的粮油加工厂进行了经济改组。一部分并入国营企业;一部分并入老合营企业;一部分新合营的企业单独存在。公私合营后本地不需要的企业将设备调给其他市、县。同时对公私合营企业由国家选派了干部,对私方在职人员按照量才使用,各得其所的原则安排了工作。
1960年,根据粮食部通知精神,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地方国营、供销社营的油厂统一划归粮食部门管理。从此,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粮食部门集中归口管理,统一安排粮油加工计划的新的粮油加工格局。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1958~1965年进行了两次布局调整,形成了以产粮区为主的粮食加工布局。到1970年全省形成小麦加工能力96.5万吨,杂粮(包括稻谷)加工能力154.9万吨,大豆及小油料加工能力67万吨。
1971年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人口不断增加,粮油销量不断扩大,调运的粮油成品数量过大,加上煤电紧张,产粮区粮油加工所需煤电与地方工业矛盾,往往挤掉外调粮油加工用的煤电,致使粮油加工计划经常落空,造成销区市场粮油供应脱销,经常向省告急,逢年过节更为突出。销区没有粮油向省要,存在依赖思想。省粮食局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1971年开始改变了在产粮区加工向销区调运成品的做法,实行在销区按照市场需要建立粮油加工厂,省里给调运原粮由销区自行加工。省粮食局从1972年开始集中资金在大中城市、工矿林油区建立粮油加工工厂和车间。粮油加工由产粮区转向销区布局以后,粮油加工企业分布更加合理。不仅保证了销区市场供应,还促使销区增强了工作责任感,没粮自己主动找米下锅,把过去省粮食局管的一个积极性变成两个积极性,争得了工作主动权。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1985年,省粮食局又集中资金新建、扩建、改建了浸油厂、大型面粉厂及稻谷车间,使全省销区粮油加工能力不足和调运不及时等问题得到解决。形成了产销区粮油加工能力比较平衡,布局比较合理的新格局。到1985年,全省粮食部门共有制粉厂和车间82处,年加工能力为217.3万吨,比1949年增加了6.5倍。有制米厂和车间168处。其中大米车间36处,年加工能力41.3万吨,比1949年增加了2.8倍;杂粮车间132处,年加工能力148.2万吨(其中玉米年加工能力占77.9%),比1949年增加了3.7倍;有制油厂和车间212处,年加工大豆、小油料能力160.1万吨,比1949年增加4.52倍,浸出油厂29处,年加工能力67.1万吨,占总加工能力的41.9%。挂面厂和车间149处,年加工能力13.2万吨。食品厂和车间20处,年加工能力15 621吨。全省到1985年粮油加工厂固定资产总值为39 926万元,年工业总产值145 101万元,实现利润8 294万元。上缴利税在全国同行业名列榜首。
到1985年底,全省国营农场系统有制粉厂和车间112处,年加工能力75.3万吨;有米厂和车间10处,年加工能力2万吨;有油厂和车间90处,年加工能力39.5万吨,其中浸出油厂5处,年加工能力5.7万吨。省劳改局农场有面粉厂和车间8处,年加工能力3万吨;有米厂和车间13处,年加工能力2.2万吨;有制油厂和车间17处,年加工能力2.2万吨。省供销社系统有制粉厂和车间72处,年加工能力9万吨;有制油厂和车间40处,年加工能力12万吨,其中浸出油厂1处,年加工能力2万吨。省乡镇企业系统有粮食(粉、米)加工厂和车间144处,年加工能力为121万吨;有制油厂和车间336处(其中浸出油厂和车间25处)年加工能力30万吨。省外贸部门有浸出油厂53处,年加工能力3万吨。省化工系统有浸出油厂1处,年加工能力1万吨。上述国营农场、省劳改、供销、乡镇等系统粮油加工厂加工能力都大于实际加工量、设备利用率较低,除国营农场外,其他部门大部分为季节性加工。
(二)饲料加工
黑龙江地区在中华民国成立以前还没有形成饲料加工行业,畜、禽饲养者将自产原粮粉碎后饲喂畜、禽。供应城镇肉、蛋、奶的广大农村养殖户有余粮的则靠余粮喂养畜、禽;在受灾地区,主要依靠市场调剂解决畜、禽饲料。到了中华民国时期,由于松嫩平原的进一步开发放垦,耕畜不断增加,开始出现饲料加工点。由过去的加工粗饲料发展到加工混合搅拌饲料。东北沦陷时期,伪地方政权在哈尔滨市开办两处饲料加工企业,自行收购原粮,销售混合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恢复和发展畜、禽业,黑龙江地区城镇居民、单位饲养畜、禽可以到市场上或粮食部门购买饲料,这种形式一直持续到1952年。在政府的扶持下,农村畜、禽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军需和城镇居民所用役畜饲料开始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定量供应。
195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在1月16~19日的全省粮食工作会议上,确定挖掘农村粮食潜力,大力搜集代用饲料。省粮食厅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部署,决定增加甜菜丝、糖渣、酒糟、豆腐渣等代用饲料的管理业务。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全省饲料行业的发展。省粮食局根据中共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认真做好为畜、禽业发展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发展饲料工业,提高混、配合饲料的质量,增加产量。为了加快饲料工业的发展步伐,全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饲料机构。1981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杨易辰、陈雷、解云清在粮食部门召开的全省饲料工作会议期间,视察了哈尔滨市平房饲料加工厂,提出配、混合饲料的生产要很好地为畜、禽养殖户服务,并对发展饲料工业问题又作了重要指示。10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城市畜、禽生产若干规定》,提出城市郊区发展禽蛋生产时,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同时并举,以户养为主的方针,郊区畜、禽生产以养禽为主,积极发展奶牛和生猪生产,逐步做到大、中城市居民需求鲜蛋、鲜奶的自给,不断提高猪肉自给水平。加强畜、禽饲料的供应和产品的管理。省粮食局贯彻执行了“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辟饲料资源,积极发展配、混合饲料生产,搞好饲料供应,为畜禽生产服务”的方针。重点抓了建设饲料加工厂工作,并且有计划地分配饲料粮和糠麸、糟渣等代用饲料,开辟饲料资源,组织饲料生产,开展饲料科研等五项工作。
到1985年底,全省除建三江、五大连池市外,全省各市、县粮食部门均建立了饲料机构。共建饲料公司79处、饲料站39个。还分三批建成饲料加工厂75处,共投资5 391万元,年单班生产混、配合饲料能力为90.1万吨。并以粮食部门为骨干,与国营农场、畜牧、水产等系统为主体的逐步建成大、中、小相结合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饲料加工厂522个。全省共建科研所(室)7个,国民经济第六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完成科研课题16项,研制推广的饲料配方213个,在实践中筛选出最佳配方31个。粮食部门销售配、混合饲料43万吨,在全省初步形成饲料资源开发、加工、销售网络,适应了畜、禽、渔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全省饲养畜、禽的专业户、重点户已达到39.6万户,占全省农户的11%。其饲养的畜、禽数量,占全省饲养量的14.2%。专业化的饲养促进了全省畜、禽业和水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了大中城市郊区养殖业的发展。1985年底,全省供料奶牛达到25.76万头,生猪年末存栏达到592.5万头,国家和个体户饲养家禽6 425万只。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产品不断增多,猪肉年上市量达到29.84万吨,牛肉1.05万吨,鲜奶42.96万吨,禽蛋产量20.55万吨。县城和大中城市鸡蛋、鲜奶已基本达到自给,结束了依靠吃外省调入鸡蛋的历史。
五、粮食销售
黑龙江地区历代官府(国家)对市场粮食销售通过制定政策和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控制。同时,官府(国家)还参与市场粮食销售,防止私营粮商抬高粮价,扰乱市场,造成社会不安定。
唐渤海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粮食市场交易,主要是官易,私营贸易较少,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也直接进行交易。辽灭渤海国后,由于粮食生产遭到破坏,部分城镇被毁,粮食销售市场衰退,交易量减少。有些地方已无市场,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以物易物或以现钱进行买卖。金灭辽以后,随着粮食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加上城镇人口增加,粮食销售市场又兴旺起来。特别是由于官府实行了“和籴法”,直接参与市场粮食销售,使粮食销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胜于前两代。元灭金之后,由于农业生产遭受破坏,大部分耕地变成蒙古贵族的牧场,使黑龙江地区粮食销售市场日渐衰落。到了中后期才有所恢复和发展。到了明代,虽然粮食生产发展缓慢,但粮食交易市场在少数地方又兴起,已发展为通市、马市,进一步扩大了交易范围。清代,粮食商业有了较大发展,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市场已普遍建立,并已形成粮食销售行业。中东铁路营运后,外商大批涌入黑龙江地区,使私营粮商有很大发展。到了中华民国时期,市场粮油销售主要被私营粮商所掌握。1940年~1945年8月,伪满政府强制推行粮油“配给”政策,取缔私人自由销售粮食和市场粮食交易,对粮油实行全面统制。抗日战争胜利后,从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到实行粮油统销前,黑龙江地区公营、合作社营、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经营粮油。销售粮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粮食部门和地方公营、合作社、私营等经营的粮油,少部分由消费者到市场直接购买。1953年冬,国家为了解决粮食供求矛盾,稳定局势,实行了粮食统销。把粮食流通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之下。明令取消粮食自由市场,禁止私人经营粮食,粮食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销售。从此供销社、私营粮业全部停止自行销售粮油。只在国家粮食销售网点比较少的偏僻地方委托供销社代销粮油。1980年根据国家规定,开展了比较大宗的议价粮油经销业务,并已形成了议价粮油销售市场。1983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规定,小杂粮、小杂豆退出统销,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7月,将制造白酒、名酒、啤酒、黄酒等项工业用粮改供议价粮。
1985年铁路客车、客轮、客机等项旅客用粮由统销改为议销,其他各项用粮仍继续实行统销。通过实行粮食统销办法,使粮食在不充裕的情况下,较好地平衡了粮食供求关系,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证了粮油市场稳定。
六、盐业专卖
黑龙江地区盐政管理开展较晚,自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起,黑龙江副都统文绪请求朝廷准予试办常平盐囤。当时规定:凡来卓尔博特盐池扫盐者,须向都统衙门领取准票,交纳盐税,所扫之盐,以官价收买;凡来卓尔博特买官盐者,须交纳盐捐,实行官盐官卖办法。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黑龙江将军达桂会同吉林将军奏请朝廷批准,曾于吉、黑两省交界地征收过盐厘(税)。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沙俄在东北修筑的中东铁路通车后,滨海地区的俄商利用铁路运输的方便条件,向黑龙江边境各地大量倾销俄盐,偷漏盐税,乘机渔利。为整治私盐运销,防止沙俄盐商逃税,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1906年1月),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奏请朝廷批准征收盐税,每50公斤征京钱400文。同年6月9日起,在滨江傅家店设立了黑龙江盐捐局,对私人运销的食盐实行课税。是年,清政府在奉天(今沈阳)设立东三省盐务总局。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黑龙江巡抚周树模,针对俄盐不断运销黑龙江地区,奉(天)盐滞销,官府税收减少的状况,为“外保国权,内增岁入”,呈请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准予兴办官盐。是年8月创立了黑龙江官运局,初设于呼兰府,承办官盐运销和缉私事宜。清宣统元年(1909年),黑龙江官运局移到齐齐哈尔,并在哈尔滨、齐齐哈尔、昂昂溪、呼兰、绥化、巴彦、海伦、余庆(今庆安)、木兰、兰西、青冈、瑷珲、拜泉、肇州、大通(今通河)、汤原、布特哈(今讷河)、嫩江、上集厂(今绥棱)、西集厂(今巴彦西集)等地设立官盐分销局,另设驻奉(天)采运局。为顺利推行官盐运销办法,黑龙江官运局在创立之初,会同东三省盐务总局督办陆宗舆、总办杨毓璋、吉林省度支司陈玉麟、黑龙江道员徐鼎霖共同议定了《黑龙江官运章程》,其中规定:黑龙江每年认销奉盐10万石(每石为300公斤),由东三省盐务总局随时发给官盐运票(即:准运证明,包括运输数量、地点等),一律禁止私商贩运;官盐运出每石课税奉天小洋4.6元,照数缴东三省盐务总局;黑龙江官运盐每石比照奉天省(今辽宁省)商销办法加配卤耗20公斤外,另准每石加配卤耗40公斤,因黑龙江路途遥远,运费多,又外加30公斤,加配盐不纳税,一律随同正额票盐装运;买盐滩价(即盐滩出厂价)先由东三省盐务总局议定后,通知黑龙江派员会同东三省盐务总局局员赴盐滩办理买盐手续;在盐滩装运时,所有监秤、监斗事宜由黑龙江官运局派员会同盐滩分局委员互相监督,以防私弊;黑龙江运盐要在东三省转运重要地点派人设局、建仓,办理采运寄存事宜,不准就地转卖盐斤;由东三省盐务总局制成特别运票,供专运官盐使用,此运票用于自产盐地运至黑龙江官盐总仓即行缴销;黑龙江区内官盐由总政仓转运至各分仓、分销局之运票由黑龙江官运局制发;黑龙江境内盐的缉私,由省官运局派人办理;对吉、黑两省交界地点由两省各派缉私人员查缉,发现偷运私贩障碍官盐者应缉拿惩办;海参崴为私盐大宗贩入口,由东三省盐务总局在五站(今绥芬河)设缉私局,由吉、黑两省派人参加堵缉;黑龙江官运盐须经吉林地界,按照东三省盐务总局发给江省的运票验票放行,发现途中卸卖,以私运论处,将盐全数没收,对运卸之人按律惩办。黑龙江官运局对盐实行官运、官销、商铺代销的政策后,抵制了外盐输入和私贩,挽回了盐利,稳定了盐的市场。
1913年,国民政府为统一全国盐政,令黑龙江官运局改名为黑龙江榷运局。同时,分设哈尔滨榷运局。1914年12月奉国民政府财政部令,将黑龙江榷运局与吉林省榷运局合并成立吉黑榷运局,下设总务、征榷、缉私、运销4科,承担吉、黑两省的官盐运销和缉私事宜,并管辖设在各地的官盐仓和缉私队。
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的盐务仍隶属吉黑榷运局管辖。1932年9月,改名为吉黑榷运署(伪满的盐务统治机关),下设总务、经理、运销、缉私、监察等五科,并设有驻营口采运局和间岛(今延吉)缉私局以及负责管辖各地官盐仓、缉私队,承担官盐采购、运输、储存、贩卖(配给)、盐仓管理和对私盐查缉事宜。同时,在黑龙江地区内设有19处官盐仓,其中有7处官盐仓下设10个缉私队,负有查禁私盐的职能。具体设置的名称是:滨江盐仓缉私队、富锦盐仓缉私队、黑河盐仓缉私队、泰来盐仓缉私队和塔子城盐仓缉私队、安达盐仓所设小蒿子(今杜蒙自治县)缉私队、五站(今绥芬河)盐仓缉私队和东宁缉私队、梨树镇盐仓设半截河缉私队和密山缉私队。1936年4月23日,伪满当局公布了《盐业株式会社法》;28日在新京(今长春)建立了伪“满洲盐业株式会社”。同年12月24日,伪满当局又颁布了《食盐专卖法》。其中规定,从1937年4月1日起由伪满专卖总局对食盐实行专卖;黑龙江地区各市、县也成立了伪专卖局,并指定所属盐仓(栈)批发给各零售单位经销。1939年,伪满当局加紧实行经济统制,对食盐仍由各省伪专卖署和市、县伪专卖局、分局进行统制,负责管理配给。在各地城镇设有食盐专卖所和食盐配给店。食盐由各地伪专卖局统一定价,控制销售。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地相继建立了人民政府并接管了敌伪盐仓,由各省贸易局主管盐政和经营食盐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和松江省由商业厅主管盐政,所属粮食公司经营食盐业务。1958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食品工业部“盐业运销体制问题的报告”,明确规定:原盐属于部管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凡需要盐的部门都以国务院所属各部或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提出需要盐计划,由食品工业部综合平衡,统一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家计委核定下达执行。黑龙江省为加强食盐管理,于1961年4月在黑龙江省粮食厅下设盐务处,7月由黑龙江省粮食厅颁发了《黑龙江省食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凡城乡居民食用盐(包括做酱、腌菜用盐)、畜牧用盐、农业用盐、商业酿造和食品行业用盐以及其他零星用盐,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工业和腌鱼用盐,分别由轻工业、商业部门经营。196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盐业运销管理的报告”精神,黑龙江省于8月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盐业公司(对内为盐务处),隶属黑龙江省粮食厅领导,业务上受中国盐业公司领导。负责全省食盐运销和对各种用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单独经营核算,监督检查食盐价格,实施盐政管理。在各市、县成立了盐业站,全省共73个,由各站直接办理食盐批发业务;实行单独财务收支,对外结算;负责食盐调拨运输、储存、加碘、销售等项工作。当时有些县城因食盐经营量很小,不具备建站条件也建了,不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因此,1966年8月31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了37个县的盐业站。1968年9月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在砸烂旧机构中省盐业公司也被撤销,削弱了全省的盐业工作。“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为加强盐的运销工作,1978年8月又恢复了省盐业公司,并重新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县建立了44个盐业站,承担着贯彻执行盐务政策,安排用盐计划,组织食盐采购、调拨、储存、销售、食盐加碘、监督检查等项业务,保证了全省城乡居民生活和各项用盐的需要以及盐的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