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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 资


    黑龙江地区资源比较丰富,商品流通包括生产资料的流通有久远的历史。
    从唐朝开始,渤海国与唐朝之间就有商品交换。渤海国以朝贡、通聘等方式与唐朝进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物资交换。渤海国输出的有名马、毛皮、药材、金、银、铜等,输入的有丝织品、粮食、金银器等。
    到辽金时期,黑龙江地区的采矿、冶炼业有了一定的发展。考古工作者发现金上京(今阿城)东南的五道岭一带有金代的铁矿井10多处,冶铁遗址50多处。金代黑龙江地区已能生产30多个品种的铁制农具,远销东北北部各地。
    清朝,统治者对东北地区长期实行封禁政策,不准任意采伐森林、开矿和农耕,使许多物资保留着原始状态。但黑龙江部分地区生产、商品流通仍有所发展。如清初宁古塔(今宁安县)商贩大集,街市货物充溢,客商络绎不绝,东关即有店铺32家。卜奎(今齐齐哈尔市)“商贾夹衢而居”(见方式济《龙沙纪略》),清代中期,“其木由嫩江运下,积城西北,两人合抱之材,价银数钱”(见西清《黑龙江外记》卷八、卷五)。“城东有碱厂,流人相聚煎晒,通行吉林”(见西清《黑龙江外记》卷八、卷五)。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沙皇俄国胁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中俄密约》,取得修建中东铁路的特权。修建铁路需要大量木材和其他物资,扩大了商品流通。但是,主要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大部分掌握在外国人手中。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沙俄在哈尔滨首先办起满洲矿业公司,随之在扎赉诺尔开采煤炭。俄国人修建中东铁路,随意采伐中国森林,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俄侵略东北,掠夺采伐森林更甚。据记载,通过修铁路沙俄掠夺中国森林采伐权的森林面积约24.5万平方公里,大部分在黑龙江地区。沙俄采伐的林木,还由俄商销售。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俄商葛瓦理斯基成立木材公司专门经营,俄商波波夫兄弟商会、沃伦佐夫商会等也参与木材的采伐和销售。据史料记载,当时俄人此项采伐收入,每年约1亿银元。
    20世纪初,黑龙江地区的商品流通开始出现多国参与的局面,哈尔滨市逐步向国际贸易城市的方向发展,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色彩更加深厚。自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1905年12月)在日俄战争中获胜的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在东北开16个城市为商埠,其中黑龙江地区有哈尔滨、齐齐哈尔、三姓(今依兰)、宁古塔(今宁安)、瑷珲5个城市。日本的势力迅速扩大,在黑龙江地区设有三和木材公司哈尔滨制材株式会社、中东海林采木公司、近藤林业公司等经营木材;三井物产会社、竹内商店、松茂泽行等经营煤炭。1914年,根据英俄签订的协定,规定英国侨民在东北享受同等特权。此后,法国、美国、意大利、波兰等国也先后取得同行特权,纷纷到哈尔滨市设厂开店。据1929年统计,哈尔滨市共有商店6 702家,其中外商2 449家(俄国2 100家、日本240家、英国18家、美国33家、德国25家、法国3家,其他国家30家);生产厂家279家,其中外商129家(俄国110家、日本10家、英国2家、美国1家、德国1家、法国2家,其他国家3家);煤炭、木材的经营量,外资占90%左右。
    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商品流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煤炭供不应求,要从南满调入。1929年,黑龙江地区调入煤炭28.4万吨。当年黑龙江地区煤炭消耗量55万吨,其中中东铁路消耗31万吨,占56.4%;居民和生产需用的煤炭消耗24万吨,占43.6%。同年黑龙江地区民需消耗木材13.3万立方米、木炭1.54万吨,表明黑龙江地区居民的燃料构成从20世纪30年代起由以木炭、柴草为主开始转向煤炭为主。
    东北沦陷后,东北的铁路、矿山、海关、银行和大型工厂都被直接掌握在日本垄断资本家和伪政权手中。他们出于维护其反动统治和扩大侵略战争的需要,对重要物资实施统制。根据日本人吉次检竹等著的《满洲重要物资统制》读本和《满洲经济产业大观》等资料记载,1935年8月,对煤炭实行统制;1938年9月对水泥实行统制;同年12月对橡胶制品实行统制;1939年7月对有色金属实行统制。
    东北沦陷时期,日商急剧增多,取代俄商在黑龙江地区占据了支配地位。1939年,在哈尔滨的日商为1 148家,其中经营生产资料的300多家。日本出于侵略战争的需要,对黑龙江地区的煤炭、木材等资料加紧掠夺,生产数量有较大的增长。1944年,黑龙江地区煤炭产量上升到685万吨。森林全部属于“国有”,木材生产和经营均由伪实业部林野局负责,由其直接管理或株式会社经营,只有小径木材和薪炭材归地方营林局,允许民间伐木者经营,而且规定其中60%必须按林野局制定的收购价交林野局收购,其余40%按公定价格自由购卖。由于市政建设和开办工矿企业,特别是出口的需要,木材产量增加很快,1945年,黑龙江地区木材产量超过500多万立方米。其中出口日本的木材约占全部木材产量的1/3,且多为优质木材。黑龙江地区所需的水泥主要靠从辽宁调入。1935年、1941年,哈尔滨水泥厂和牡丹江水泥厂先后投产后,形成生产能力21万吨,20世纪40年代后即已满足黑龙江地区水泥需要。黑龙江地区钢铁当时销售量不大,年消耗量1万余吨,主要从鞍山和本溪调进。
    日本帝国主义对重要商品以立法的形式,使掠夺重要商品合法化。伪满洲国先后颁布《满洲经济统制根本方策案》《重要产业统制法》《钢铁统制法》等,对各类重要物资从生产到消费实行全面的统治和配给制度,限制民用,确保军需。还以各种会社的名义,对物资进行全面垄断。会社本应是公司或商行,是经营性企业。但日伪实行“一产业一会社主义”,1种行业均由1个会社掌握,使会社变成了物资垄断统治的组织。伪满洲国共有40个特殊会社和24个准特殊会社,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或贩卖店,形成了严密的配给网。在哈尔滨先后建有“日满商事株式会社”“同和自动车株式会社”“满洲计量株式会社”“满铁哈尔滨铁路局”“满铁北满航运局”等20个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这些会社的资本,伪满政府占19%,日本政府占23.6%,日本私人资本占58.1%,中国民族资本仅0.3%。重要物资被日本垄断并严格控制销售和消费,把物资配售对象分成7类区别对待。第一类是军需,保证日本帝国主义的直接需要。第二类是准军需,如交通、通讯等,也属必保之列。第三类是官需。第四类是特需,即重点部门和公司的需要。第五类是准特需,即与第四类直接相关的部门的需要。第六类是重要民需。第七类是一般民需,属抑制配售对象。
    这种强制性的流通方式,是为日本的军事侵略服务的,极大地限制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生产企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人民政府为平抑物价,安定民生,恢复生产,在没收日伪官僚资本的同时,设立国营企业。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由国营商业、合作社和私营企业共同经营,竞相发展。1946年8月以后,黑龙江地区各省相继普遍成立了贸易公司和木材公司,松江省贸易公司于8月份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最先成立的国营流通企业。总号设于哈尔滨,以供应必需品为主,经营范围包括粮食、煤炭、五金器材和木材等。1947年5月,松江省政府决定成立松江省林业公司经营木材,该公司为单独核算企业,经济收入除本公司开支外,统一上交省财政。1947年7月,东北燃料总公司在哈尔滨成立,有代销处6家,并在黑龙江地区各市、县建立合作社和国营煤炭商业网点,控制和掌握了煤炭市场。
    除国营企业外,从事流通的还有公营与合作社。在哈尔滨市有哈尔滨市中苏友好协会开办的中苏燃料公司,经营木材、木、煤炭。哈尔滨市政府机关委托亚洲贸易公司经营木材。各地都建立了一些公营与合作企业的网点经营煤炭、木材和建筑材料。私营企业数量也比较多。1949年1月黑龙江省有木材工业户50户,木商23户。哈尔滨市有投票同业会、炭柴同业会等,政府鼓励开展经营业务,因而燃料、木材以及建筑材料的贸易十分兴隆,保证了生产和人民生活基本需要。
    1950年10月,为了适应国民经济恢复的需要,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在省财经委员会内设立物资科,负责物资的计划调拨。计划调拨的品种有关系国计民生的钢材、煤炭、木材、水泥、纯碱、杂铜、机床、麻袋8种物资。其后,有色金属、废钢铁、烧碱、硫酸、橡胶汽车、机床、锅炉、电线、电缆等产品也逐步纳入分配调拨计划,由东北大区统一平衡,中央差额调拨。其他生产资料由商业部门的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工业器材公司、五金机械公司、交通电工器材公司、化工原料公司等通过市场向企业和用户供应。
    黑龙江地区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全国重点建设地区之一,国家156项重点项目,在黑龙江省有22项。为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对物资计划分配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各类生产资料商品,按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与产销特点,分为中央统一分配物资、生产主管部门分配物资和地方分配物资,简称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和三类物资。统配物资实行“统筹统支”的管理办法。按规定纳入统一分配的物资资源,均由主管分配部门统筹分配,主管生产的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计划统一组织产品订货,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无权支配。计划分配的统配物资在分配供应上,存在两种计划方式,两个供应体系。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所有制性质、规模与耗用物资批量大小及储运条件的差异划分为申请单位和非申请单位,分别对它们所需的物资采取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两种方式。对国营企业、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凡物资消耗量较大、具备供销运输条件的,采取直接计划法,所需物资按隶属关系进行申请和分配,由工业主管部门按分配计划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组织供应。其他都作为非申请单位通过商业环节,以加工订货、收购包销、市场供应等间接形式纳入统一计划。
    1954年8月,黑龙江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供应局成立,负责分配供应112种统配物资、115种部管物资。1955年2月改为黑龙江省物资供应局,成为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局。1957年,负责分配供应统配物资231种、部管物资301种。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逐步完成,全省物资申请单位的范围逐年缩小。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末期,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供应体系演变成单一的直接计划供应体系,物资集中统一分配调拨模式从此形成。由于物资管理集中过多,国家给予地方机动权很少。物资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供应后,开始出现条块分割、流通不畅的问题。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物资管理工作变动频繁。1958年8月,中央决定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地方权限,除一些重要的特殊的企业外,所有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一律下放地方管理。在物资管理上,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简称地区平衡的办法)。中央只统一分配少数主要的原材料和设备。1959年时为67种,其余下放给省、市、自治区平衡调度。1959年第一季度开始实行后,中央各部门下放给黑龙江省的企业有110个,原有地方企业2 500个,当年全省新建工业生产单位10万个左右,物资供应范围成倍增加,供需矛盾尖锐。作出上述决定时已临近下达全年物资计划,思想上和组织上准备不足,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亦不相适应,故仓促下放物资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全国订货会议改为分大区组织订货,会上各省、市、自治区普遍要求多留用、少调入,这样不但数量落实不下来,品种、规格、供货时间也有很大矛盾,打乱了正常的供需关系。因此,从1959年第二季度开始,仍改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组织集中订货,恢复并增加统配物资品种。在这种情况下,在物资管理上,不得不采取比下放前更为集中的办法来解决已经出现的混乱和困难。针对暴露出集中过多,管得过死,调拨不灵,采购人员满天飞等种种缺陷,196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共国家经委党组提出的《关于加强物资管理机构的请求报告》,开始建立和健全全国各级统一的物资管理机构和经营网点,集中统一管理生产资料的销售和供应。当年8月25日,黑龙江省物资局改为黑龙江省物资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自治区物资厅对本地区各工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销售业务、销售机构、人员和仓库应当统一管理起来的指示,省冶金、机械、轻化工、建设、林业等部门的供销业务移交省物资厅管理。到1960年10月31日,全省物资部门接收136个企业的销售机构。其中在哈尔滨的56个供应销售机构由省物资厅直接接收,并分别成立了物资收购站或派出了驻厂员。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黑龙江省的物资体制进行了一些变革。对地方小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有色金属,不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归地方自行支配;实行钢材、铜、铝、木材、水泥的分成办法,分别给地方以不同比例的全额分成或超产分成;对中央24个非工业部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用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由省物资部门直接分配供应。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黑龙江省的物资工作也作了相应的改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了业务和机构建设。省物资厅分别建立金属、机电、木材、建材、化工等专业公司,统一管理产品的销售工作。在加强销售管理的同时,还在重点厂矿建立了驻厂代表和调运员制度,监督检查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试行了统一供应的办法。地方企业所需主要物资,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订货、催货和组织供应。对部分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采取划转分配指标,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改进订货工作,组织定点直达供应,固定产需关系。有的产品还试行了通讯订货办法。物资部门从上到下实行人权、财权、物权的三垂直管理。省物资部门在接管各部门仓库的基础上成立储运公司统一管理。同时,统一收费标准,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物资系统内部不论经过多少次调拨,对供货厂矿只准收取1次管理费。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开展依托服务业务。加强对三类物资的经营管理,物资部门不但要管好统配、部管物资,还要管好三类物资。根据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宗旨,建立了物资供应站、服务队,深入厂矿企业以方便用户。这些措施有利于克服“大跃进”后造成的物资流通散乱现象。省物资部门推广了一些好经验和具体做法,如建立下厂下乡服务队和企业物资供应档案、物资调剂与清仓利库、三类物资的产需衔接等对生产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作法只持续了两三年的时间,即在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批判和破坏,使物资工作走了一段弯路。
    “文化大革命”使物资工作遭到很大的破坏,物资流通陷入了严重的无政府状态。1966年10月,物资管理部被拆散,国家金属、化工、建材、木材和机电5个总公司的销售机构交回各工业部,各地金属、机电等一级站也改为各主管工业部领导的产品管理处。全国有24个省、市、自治区的物资部门被撤并,销售工作大多交由各工业部门分头管理。黑龙江省的物资工作虽然受到干扰,省物资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基本保存下来,从而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从1970年开始,物资体制又一次进行改革,统配、部管物资的种类比1965年时减少了2/3。1972年统配物资减少到49种,部管物资减少到168种。物资分配办法改为“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交”的方针。由于整个计划体制并未转向以地区为主,仍旧“条条”即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因此这个方针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当时,物资供需矛盾突出,物资缺口越来越大,由于生产指标过高,许多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停工待料。当时形象地说法是“三八式”的物资供应,即物资分配量是需要量的80%,物资订货量是分配量的80%,物资到货量是订货量的80%。物资缺口在基本建设上表现得更加突出。“文化大革命”期间,规定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国家不负责物资分配,需自筹解决。国家预算内的基建项目,由于基本建设战线拉长,万元投资的物资分配水平逐年下降,到1974年,钢材660公斤、木材2.2立方米、水泥1.88吨,只能满足需要的50%~60%.
    为了弥补缺口,省物资部门大力开展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物资协作,互通有无,同时开展清仓利库等工作,挖掘物资的潜力,缓解了物资供应的困难。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黑龙江省克服物资管理上的散乱局面,物资分配供应强调集中管理。1978年统配物资增加到210种,部管物资增加到581种。对统配物资的资源,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在供应工作上,进行统一供两级库存的试点工作。燃料实行凭证定量供应;轮胎收旧翻新,按需要核实供应;木材统一加工成品、半成品供应以及实行基建物资承包配套供应等。在物资部门开展学大庆、企业整顿、六好企业活动,加强物资企业管理。物资经营机构得到了充实加强。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资工作在理论上突破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束缚,物资流通不再是单一的分配调拨,实行计划分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计划分配物资的范围和数量逐步缩小,生产企业有了一定的自销权,地方生产和支配的物资数量增加,地区间物资协作扩大,物资流通的结构规模和购销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推进了生产资料市场建设,提高了物资流通的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1979年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开展经济问题调查研究的部署,省物资局组织省物资体制调查小组在哈尔滨市对物资体制的演变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提出相应的改革意见。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着手进行10个方面的改革工作,主要有:扩大生产企业的物资自主权;逐步扩大地方在物资供应上的自主权;坚持实行统一供应,两级库存,加速周转,增加物资供应网点;物资部门同生产企业逐步做到按合同组织供应;按经济区划组织物资供应;改革供应方式,推广方便用户、有利生产的一些供应办法。
    1980年1月,经与省物价局商量,并经省领导同意,实行计划外物资高来高走、保本供应的物资作价办法,是全国继广东省后第二个实行此办法的省市,改变了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外物资赔钱的局面。全省各级物资部门不再单纯经营计划内物资,开始积极组织计划外物资。全年省物资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组织计划外的煤炭173万吨,钢材20万吨,木材30多万立方米,水泥26万吨,补充了计划内物资分配的不足。同年10月,黑龙江省物资局提出了“关于实行两个调节,按商品原则组织生产资料流通”的14条意见,把单一的分配调拨改为计划订货、优先订购、自由购销3种形式,并在全省物资局长会议上作了贯彻。104种统配物资中纳入计划分配的缩小到24种;积极扩大供应范围和销售对象,改变物资部门只对国营、不对集体和个人的做法,积极组织生产资料下乡;打破地区、行业界限,扩大省内外物资交流,召开全省生产资料交易大会;适当调整物资部门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价格,从省外购进的地方产品,执行地方价,对进口和计划外物资价格保本销售,对门市零售的物资实行零售价;扩大物资企业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由于放宽了政策,全省物资系统1980年首次盈利,实现利润1 686万元(不包括燃料的政策性亏损)。
    1981年,黑龙江省物资部门根据国家提出的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方针,积极组织了物资系统内外的联营工作,开展了物资企业间全系统的联购、联进、联销、联合小额中转供应,联合包供建设项目,与外省市物资部门联营。物资企业和工业企业的联营形式有组织流通加工、经销、代销、联合订货,从国外引进零部件联合组织生产等。联合经营拓宽了物资部门的经营范围,开发了资源,增强了物资部门的实力。全省物资部门1981年由于联合经营,取得的利润占利润总额的12.85%,达160万元。省金属公司通过和地、市金属公司合资联营,发挥了物资部门的经营优势,地、市金属公司增加供应能力2.3万吨钢材。哈尔滨市机电公司与全国10大城市机电公司联营,引进了国内的名优产品,同时把黑龙江省生产的工具、轴承等产品打了出去,支持了地方工业的发展。
    1982年,在全省物资系统推行了经营责任制。齐齐哈尔市化工建材公司在全省物资部门率先实行了经营责任制后,购销额和利润成倍增加,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省物资局及时总结齐齐哈尔市物资部门的经验,于当年8月召开了千人参加的现场会议进行推广。到1982年底,全省438个县以上物资企业,普遍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使物资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金周转加快,物资流转费用水平下降。1982年全省物资部门比1980年节约费用1 763万元,占同年全省物资部门利润增长额的55.72%。
    1983年,全省物资部门重点在供应方式方法上进行了改革。根据物资供求情况,对钢材、水泥、木材、机电产品等物资分别实行敞开供应、凭证凭票、核实供应、成品半成品供应、择优供应、门市供应等灵活办法,还重点推广了配套承包供应、合同供应、定点供应等办法。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省物资部门和国家物资总局联合承包大庆三十万吨乙烯工程,并直接承包兰西亚麻厂、安达毛纺厂、安达乳品厂等3个项目。为发展生产资料交易提供场所,开始兴建高二十五层、面积3.3万平方米的黑龙江省物资贸易中心。
    1984年,省物资部门发出《关于改进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开拓农村生产资料市场的几项规定》,使物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物资计划分配上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明确国家和省计划分配的物资,只安排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重点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需要,其余方面的需要,保持上年分配基数,新增加的需要一律靠市场调节解决。对全省农村乡镇物资供应站全部放开经营。对外工作开始起步,黑龙江省物资局利用日元贷款,从日本进口钢材17万吨,通过边贸进口水泥4.7万吨、纯碱1.3万吨,利用外汇进口橡胶1 500吨,对弥补全省物资缺口起了很大作用。在物资系统内部进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简政放权,物资局对各公司开展经营承包。省燃料公司实行承包后,煤炭全年进货比年初承包指标多进105万吨。
    1985年,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省物资部门进一步改进了物资分配办法,对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实行目标管理,提高合同兑现率,以确保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全年供应农业钢材4.7万吨、木材10.3万立方米、水泥13.4万吨、玻璃20多万标箱,基本上满足了开荒、打井抗旱、农机具修造、农民建房等方面的需要。积极安排了轻工市场,除了安排好轻工计划产品和轻工机械生产外,还重点解决居民取暖用的炉筒料、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市场小商品的需要。特别是城乡居民过冬取暖的必需品炉筒,全省需要五千吨,而生产炉筒子的镀锌薄板是短缺物资,国家分配数量少,而且订不上货,通过串换协作解决了这个困难。基本建设需要的物资,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全年承包重点项目8个,当年投资8.73亿元,其中4个提前竣工投产。生产资料市场进一步发展,全省城乡物资供应网点达到2 128个,其中物资贸易中心和综合性物资商场22个,全年通过物资中心成交的钢材有2.14万吨,煤炭4.7万吨,各种汽车1 031辆。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的价格,允许实行随行就市,形成了生产资料双轨制的格局。
    到1985年末,全省物资部门有全民所有制职工44 098人,其中省物资厅直属单位1 685人。全省物资部门从上到下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经营体系和管理机构。省厅设有金属、机电、木材、化轻、建材、燃料、生产资料服务、金属回收、基建物资承包配套、进口设备配件联营等10个专业公司。全省物资流通设施得到进一步加强,仓库总面积达到1 489万平方米,库房面积838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247条,11.4万延长米,拥有移动式起重设备149台、933吨,固定起重设备84台、502吨,铲车157台、560吨。全年主要物资供应数量有钢材57.2万吨、木材62.8万立方米、水泥31.9万吨、煤炭2 311万吨等,销售额33.17亿元,盈利1.24亿元,为保证供应,调节市场,发挥了物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