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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对外贸易

  一、边境贸易
    黑龙江地区地处中国的东北部,与苏联远东地区的阿穆尔州、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接壤。陆地、水面边界有3 045公里。
    黑龙江地区与沙俄的边境贸易可追溯到17世纪中叶。清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当时边境贸易尚属一定范围的民间贸易活动,具有相当规模、固定地点、经常性的边境贸易。清末,特别是中东铁路通车后,直至中华民国时期,中俄双方的贸易往来比较频繁。
    1931年日本侵占东北后,黑龙江地区边境贸易停止。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成为东北最早的解放区。1946年开始恢复中苏边境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边境贸易进一步发展,并由民间的、临时性的边境贸易,转为政府间有计划的贸易。1957~1966年,黑龙江省的边境贸易工作归商业部门领导。黑河、合江、牡丹江3个沿中苏边境地区的商业局先后开展起边境贸易业务。随后,省商业厅成立黑龙江省贸易公司,主管全省边境贸易工作。后因中苏关系恶化和国内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边境贸易中断了十几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苏两国间的关系逐步缓和,黑龙江省对苏联远东地区的边境贸易又得以恢复,并出现迅速发展的势头。1982年,成立了由黑龙江省外贸局主管的黑龙江省贸易公司,不久与苏联边境州、边区对应的中方边境地(市)也相继成立了边贸公司。至1985年,全省边境贸易进出口总额达1 305.8万美元,其中出口661.3万美元,进口644.5万美元。
    二、进出口贸易往来
    黑龙江地区的出口贸易发端于边境贸易。清康熙二十八年七月廿四日(1689年9月7日)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主要规定中俄边界,并允许“两国人民有护照者可过边界往来贸易”。清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1858年5月28日),沙俄胁迫清王朝签订不平等的《瑷珲条约》,侵占中国10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条约规定,黑龙江、乌苏里江沿江地区两国居民可以进行边界贸易。并于同年六月十四日(7月24日)在瑗珲签订了《龙江通商条规》,进一步确定边界贸易的具体原则,维护了双方边境贸易秩序。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沙俄通过《中俄密约》攫取了在哈尔滨开设华俄道胜银行和在黑龙江境内修筑中东铁路的特权,并且在铁路沿线享有驻军、行政、司法、垦殖、采伐、开矿、航运等方面的特权。沙俄还开办了一批企业,以低廉的价格从黑龙江地区掠购粮食等农副产品,供应俄远东地区。当时,黑龙江地区同沙皇俄国的不平等贸易额每年达1 700多万卢布。出口农副产品等原料性商品大豆、小麦、皮张等。其中大豆平均每年出口150多万吨。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全线通车,俄、日、美、英、法、德、意等10几个国家也以哈尔滨为中心竞相角逐。他们的投资遍及制粉、制酒、制革、卷烟、毛纺及机械制造各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黑龙江地区的民族工业的发展。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后,黑龙江地区逐步开展了对欧洲的贸易交往。主要以出口大豆、小麦、豆油、豆粕、皮张、猪鬃、马尾等农副产品为主,以后又把这些商品的推销范围扩展到美、日等国。这一时期,哈尔滨成为闻名中外的国际贸易都市。1929~1932年,黑龙江地区共出口大豆748万吨、豆粕195万吨、豆油15万吨、小麦9万吨、麸子12万吨。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控制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命脉,并从黑龙江地区掠走大量的面粉、豆油、木材、煤炭、黄金等物资,影响和阻碍了黑龙江地区民族工业发展。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成为全国最早的解放区,中苏两国间的贸易、两国民间的边境贸易,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出口贸易在国家总的贸易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了与苏联以及东欧、亚洲各国的对外贸易。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形成了“一边倒”的格局。贸易对象单一,贸易方式基本上是在政府贸易协定项下的记账贸易,双方都不动用现汇。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中苏政治和国家关系的恶化,黑龙江省的出口贸易由记账贸易转为调拨供货,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口岸对外出口。黑龙江省与口岸省仅仅是调拨供货关系。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1981年1月,黑龙江省获得自营出口权后,出口贸易发展很快,当年出口贸易额突破1亿美元,到1985年突破4亿美元。1983年在全国排列为15位,1984年上升到13位,1985年仍保持在13位。
    三、进出口贸易管理
    黑龙江省1980年以前的对外贸易业务,主要是组织出口商品货源,调拨给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口岸公司,1981年1月才获准有进出口自营权。为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由省外贸局国外业务处负责配额、许可证、商标、广告、驻外机构、外商驻省机构审批、进口经营权审批、出国人员审批等项业务管理。
    (一)配额管理
    配额管理是国家在对外贸易业务活动中,对某些受限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一种管理手段。中国在1985年以前,仅对纺织品类的商品实行配额管理。即依据中国与“欧洲共同体”(即欧洲经济共同体,它是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总称,简称“欧洲共同体”或“欧共体”。1952年8月包括比利时、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6国;1973年1月增加英国、爱尔兰、丹麦3国,1981年1月又增加了希腊)以及美国、加拿大、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等缔结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就中国向这些国家出口棉、毛、化纤及部分麻类纺织品实行数量限制,并承担义务,进行配额管理,亦称被动配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配额管理工作,始于1979年7月与“欧洲共同体”缔结纺织品贸易协定以后。1979年7月~1985年底,中国与“欧洲共同体”、加拿大、美国、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等国家签订了7个纺织品贸易协定。中国向这些签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都要受到协定国的限制,并共同承担配额的管理义务。为此国家相应地制定了新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纺织品配额的管理原则、目的、范围、机构、任务以及配额的分配、调用、计算、价格等事项。
    黑龙江省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工作,始于1981年国家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后。1981~1983年国家分配的纺织品配额较少,故未正常开展工作。1984年后,是按照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正常开展起来的。主要负责经贸部下达的分配方案,签发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出口证书;确保不超限额,并检查督促各地的出口单位用足、用好纺织品配额,同时按期向经贸部报送统计资料。为完成此项任务,根据经贸部的要求,在经贸厅进出口业务处配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立台账,对签发的每一笔证书,都核对配额数量、金额、国别等内容,然后汇总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经贸部。
    (二) 进出口许可证
    在对外贸易业务活动中,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它是从每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内外政策的实际出发,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即全面实行对外贸易管理。1950年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62次会议通过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所有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出口),并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四类实行管理,即准许进(出)口类、统购(销)进(出)口类(国家专营货品)、禁进(出)口类、特许进(出)口类。1957年1月23日,公布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签发办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1980年以前,黑龙江省没有对外自营出口权,为货源省份,主要要按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组织货源,调拨到省外有对外经营权的口岸公司或总公司出口。1981年,经国家批准黑龙江省成为自营进出口口岸,开始行使签发出口许可证权力。黑龙江省从1984年开始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商品检验
    伴随着商品的交换逐渐由国内贸易发展为跨国界、跨海洋的国际贸易,世界各国商人为追求利润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扩大销售市场,增加出口,防止不合格商品出口后引起国外索赔、退货,防止质量低劣的设备和物资进口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纷纷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政策和“奖出限入”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伴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倾销剩余产品而发展起来。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前后,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先后设置200多家洋商公证行,检验机构设在中国沿海各大口岸,享有检验中国进出口商品的一切特权。中国的商人团体为维护自身利益,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在上海等地陆续自发地建立民间检验组织,与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抗争。直到1920年,国民党政府才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汉口、重庆等地设置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1928年12月31日,国民党政府工商部公布《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并于1929年6月10日公布《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1932年12月修订颁布《商品检验法》。但是,那时的商品检验业务大部分被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所控制,实行垄断检验。国民党政府设立的检验局虽然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检验业务极少,而且所签发的证书只是形式上的报关凭证,不能作为对外交接货物的依据,成为一种半殖民地性质的商品检验。相反,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检验机构所签发的证书,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交接、结算、结汇、索赔的唯一有效证件。帝国主义洋商公证行、检验机构攫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权,利用它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服务。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国内建设的发展,中苏易货贸易不断扩大,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经中共中央东北局批准,1947年11月和1948年1月先后建立了满洲里、绥芬河中苏联合化验室,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建立最早的一个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商检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检法规日趋完善,先后颁布了《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5年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批量和总值是20世纪60年代年均检验批量和总值的数十倍;检测手段从20世纪50年代初的普通常规天平、烘箱等初级物理、化学方法检验,发展到目前拥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象色谱、液相色谱、紫外分光光度仪、自动蛋白脂测定仪、自动脂肪测定仪等现代先进的检测手段和门类多种的专业实验室;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固定资产从建立机构时的几十万元,到1985年已达近千万元;检验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有很大提高,检验机构在全省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的网络。
    五、海关监管
    黑龙江地区设关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关址设在哈尔滨,史称滨江关,先后由俄、英、意、法、丹、德、荷等国人员任税务司(关长)。
    哈尔滨建关后,通过监管、征税、缉私等方式,对江运、陆运、空运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各类货物、物品实行监督管理。1914~1930年,滨江关所辖各分关卡,主要监管中俄贸易、出口货物,按税则专章、专条规定征收关税。关税制度不断变更,征稽关税曾发生三次大的起落。与此同时,各关口严禁走私,防止毒品流入。
    东北沦陷后,“滨江关”改为“哈尔滨税关”,其业务、政策、法令均由伪满洲国财政部统管,从此,英、意、德、丹、荷等国在哈尔滨税关中的权力地位由日本人取而代之。日本侵略者窃据东北海关大权,监管进出境商品,监管区域扩大,并修改了东北关税税率,实行两种政策查缉走私。对老百姓从南方运进日用品视为“走私”严惩;而对借战争需要,通过日本官方出具特许证明运出黄金、文物等视为“合法”, 不予查缉处理。从1933年起,哈尔滨税关关长由中国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开放口岸设立海关机构,虽然促进了贸易往来和黑龙江地区的生产发展,但因海关的管理权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对外商外贸管理过宽,禁榷物资范围过大,对黑龙江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掌握了海关自主权。1950年黑龙江地区设立哈尔滨支关,受沈阳关和东北海关管理局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经此关进出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以及其他物品,征稽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1953年哈尔滨支关改建为哈尔滨分关,仍受沈阳关和东北海关管理局领导。同年海关总署并入外贸部。1955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委托省外贸局领导哈尔滨分关。1958年,哈尔滨分关改建为独立关,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关”,受对外贸易部海关管理局和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局双重领导。20世纪60年代初,在国民经济困难、生活日用品紧张的情况下,走私活动再度兴起,哈尔滨海关严加查缉。1966~1978年,哈尔滨关只监管来自朝鲜、日本、美国、新加坡、苏联等国家和香港、澳门地区的邮递物品,其他各项工作受“文化大革命”干扰不能正常进行,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后,哈尔滨海关的各项业务迅速发展,监管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及邮件,制止走私违法,保证进出口货物正常出入境,维护国家的开放政策,方便国际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建设。
    1980年2月,国务院正式决定改革海关管理体制。将全国海关建制收归中央,成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及其业务。哈尔滨关直接受海关总署领导,并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同年9月,哈尔滨关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198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哈尔滨海关升格为局级海关,管辖绥芬河海关、黑河海关和同江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