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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货 币

  西汉,汉代货币流入黑龙江地区。至金贞元二年(1154年)金朝设交钞库,复钞引法,发行“交钞”(纸币),黑龙江地区自此开始纸币、铸币兼用。元、明两代,黑龙江地区继续执行全国统一货币制度。元代以强制发行不兑换纸币为基本货币制度;明初虽然恢复铜钱制,但不久便以“大明宝钞”为主币流通。两代纸币均以毛荒壅塞,物价腾踊告终。至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黑龙江地区不论货物贵贱,多以金银定价。从而贵金属白银逐渐发展为通用货币,并排除不兑换纸币,形成以银为主,以铜为辅的银钱并行的货币制度。及至清初,黑龙江地区市面仍以银为本,以钱为末,大数动银,小额用钱。明末清初因白银匮乏致供需矛盾突出。由于市场的扩大,使货币需要量增加,银钱日益供不应求,致使私铸铜钱泛起。为缓解钱币需求矛盾,清廷设局铸“顺治通宝”后,各省亦效仿中央政府办法,纷纷开局自铸钱币。黑龙江地区多有流入。清乾隆元年(1736年),银贵质重,制钱奇缺,民间有纸帖发行,称之“私帖”。呼兰、依兰、五常等县烧锅、商号、作坊均有私帖行市。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黑龙江地区也不例外,19世纪50~60年代直接受害于外国侵略者。《中日东三省善后条约》签订后,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等10余个城镇被辟为商埠,外商银行纷纷来哈埠开设分号,强行发行钞票,经营存款、放款,控制外汇,输入外国银元、羌帖(沙俄卢布的俗称)、金票、银券,垄断金融市场,使民族金融货币制度受到严重冲击。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将军达桂、副都统程德全等人成立黑龙江广信公司,为半官半商有限股份制,是黑龙江地区具有新式银行性质最早的华资金融机构。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奉天官银号在哈尔滨成立分号。清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官帖局与官钱局合并,成立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并在哈尔滨成立分号。这3个金融机构分别发行以制钱为本位的纸币“官帖”。此时,外地发行的纸币和铸造的银货流入日多,羌帖、官帖、私帖、奉票、铜元券、宝银、银元、制钱等一体通用。羌帖在哈尔滨及中东铁路附属地强行流通,客货运费、铁路员工工资、征税、电费以及商品交易,均用羌帖。至清末,其流通额达1亿卢布。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由于军阀间相互征伐,连年混战。为筹军饷,扩大军备,封建军阀利用手中控制的官银号、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滥发官帖、大洋票、铜元票,铸造铜元和银元,在东北三省强行流通。沙俄卷入世界大战后,军费增加,国力难支,在中国东北北部地区卢布发行泛滥,罗曼诺夫票、克林斯基票、鄂木斯克票、霍尔瓦特票等发行无度,使多元化的货币矛盾更加尖锐。各种通货起伏变换,互相冲击,时而有信,时而毛荒,币制紊乱,商民深受其害。由此而破产、倒闭者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日本朝鲜银行、横滨正金银行趁机扩大金票、银券的流通范围,几达黑龙江地区全境。
    正当日本金票、银券向北满扩张的时候,深受卢布跌价之苦的中国商民,有所觉醒,改革币制的呼声日强,哈尔滨各界人士遂有挽回币权的倡议。于是,在滨江道尹傅强主持下,决定发行国币“哈尔滨大洋券”。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于1919年10月和11月先后发行带有“哈尔滨”字样的大洋券(通称“哈大洋”),与现大洋同价通用,和日本金票、银券相抗衡,信誉颇著。伴随着金票、银券地位的动摇和中国派兵进驻中东铁路,解除沙俄军警武装,中东铁路护路军总司令霍尔瓦特被赶下台,凡铁路运费、海关纳税和市面交易,均废除卢布、金票的金本位制,代之以哈大洋为主宰货币,形成银本位的优势。国人花国币,民族精神为之一振。可是,哈尔滨币制不一已年深月久,有以银为本位者,有以铜为本位者,有以金为本位者,有以个人信用为本位者;有国家银行发行者,有地方官银号发行者,有外资银行发行者,也有商号发行者,纷然杂陈,莫衷一是。外资银行发行货币,目的在于掠夺,而官银号发行货币则多为军阀用于扩充军备,筹备军饷。华俄道胜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虽然被收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在国外的机构却仍然以巴黎为总行继续指挥活动,插手中东路事务,扰乱金融。由于各行号竞相发行纸币,使之价格一跌再跌。在银贵钱贱的形势下,受京、津地区挤兑现银风潮和不法商人私运现银至俄蒙境内做投机生意的影响,哈尔滨也连续发生现银挤兑风潮。至1924年,金融形势日趋恶化,纸币价格继续下跌,且传言四起,外资银行也借机抢兑现银,商民惶恐不安。虽经东三省当局、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及吉林、黑龙江两省省长、滨江道尹等数次密令和紧急会议,多方采取措施,制订“整顿”“维持”“查禁”“取缔”等多项办法,又于1929年,采取增设监理官制并加盖监理官印的办法,控制哈大洋的发行,但终因时局动荡,军阀混战,多头发行,哈大洋信誉难以再振。
    “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在日军抢占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和边业银行(简称“四行号”)的同时,也强占了这些金融机构在黑龙江地区的分支机构,并把这些机构合并,利用“四行号”的资金、财产、设备和人员,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伪满洲中央银行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依附日本军国主义的殖民地银行。从成立时起,它经营的主要目的是向日本关东军提供侵华作战军费。成立之初,即发行伪“满洲中央银行券”,强行收兑“四行号”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在黑龙江地区发行的各种货币,兑换日本金票、银券,把货币发行权控制在手,实行统制。除对金票、银券等价兑换外,对中国各行号发行的货币均压价收缴,实行公开掠夺。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伪满洲国和日本金融机构也全部停业关闭。黑龙江地区民主政权为适应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先后成立合江省银行、洮南吉江银行(后改为嫩江省银行,并由洮南迁往齐齐哈尔)和部分市、县银行等多处解放区地方银行,并分别发行地方货币,与红军票、伪满币等同时流通。1946年6月以后,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嫩江省分行、合江省分行、绥宁省分行(后改为牡丹江省分行)、东安分行和哈尔滨分行相继建立。东北银行在黑龙江地区城市和主要县城设支行或办事处。原有解放区地方银行,除个别行撤销外,大部分并入东北银行建制。东北银行建立初期,主要工作是建立统一的东北流通券货币体系,发行“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从解放区驱逐伪满币,对国民党占领区开展货币斗争,清理收兑红军票和解放区各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建立省级金库和发行库制度,统一财政金库和发行管理。
    1951年4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东北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以1元人民币合东北币9.50元的比价收兑东北币,发行人民币,统一全国币制。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黑龙江省自3月1日开始以新版人民币1元合旧版人民币1万元的比价收兑。新人民币的发行,消除了过去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痕迹,方便生产、流通,进一步健全了统一、独立、自主的货币制度。至1957年,全省货币投放量为2.4亿元。此后,1959年“大跃进”活动,使全省市场货币流通量猛增。到1961年末,全省货币流通量总额达7.1亿元。同时受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反映在市场上,人们手中持币过多,商品严重不足,部分商品物价上涨。当年冬,遵照中共中央决定,全省对某些商品实行高物价,组织货币回笼。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又重新膨胀起来,到1976年末,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产值资金率一下上升至60.12元,到1978年末为55.60元,比全国同期百元产值占用额多22元。10年间,全省货币流通量增长1倍多,市场流通量总额达11亿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货币投放也不断增加,市场货币投放量增大。1985年末,全省市场货币流通量达49.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