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贷 款
一、工商信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的贷庄、官办银行、私人银行、外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以自有资本、借入资金、存款和在大银行透支作为资金来源,并按一定比例向外贷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银行对工商信贷资金管理,1949~1985年的30多年间,曾实行过指标管理、差额控制、实贷实存3种办法。
黑龙江地区从1950年起,对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实行财政、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双轨制”办法。银行按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15%~30%发放贷款。1959年,实行“全额信贷”办法,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包下来,企业原来的财政拨款转为银行贷款计收利息。这种“单轨制”的资金供应方式,扩大了信贷差额,1962年7月又改为“双轨制”。1983年7月,银行吸收的资金增加,信用投放能力增强,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相应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度,仍坚持资金分口管理和分别使用的原则。
二、农村信贷
黑龙江地区的贷庄于清朝末期,曾发放以小农户为对象的农村贷款。贷款以衣、物和耕地作抵押,以短期高利率为多。此后,哈尔滨交通银行、伪满金融合作社和伪满兴农金库等金融机构,对农民、农副产品经销店和经办农村水利、造林、土地等组织发放过抵押、保证和信用放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由国家银行办理农村信贷业务后,贷款范围不断扩大,贷款数额不断增加,对扶助贫下中农恢复和发展生产,打击和限制高利贷活动,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后,农村金融工作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下,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大跃进”中,农村金融体制和信贷资金体制变动较大,人员、资金管理权下放,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废除,贷款管理松弛,信贷工作也出现高指标、浮夸风,收款时紧时松,贷款损失不少。在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银行六条”决定的指导下,银行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得到纠正,重申和明确了农村信贷政策,使贷款的发放与物资运动相结合,对国民经济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左”倾错误又一次给农村信贷带来冲击。机构、人员动荡,贷款管理偏松,监督不力,损失巨大。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农村信贷规模扩大,改变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使信贷渗入农村经济各个领域,渗入农民生活中去,支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基建拨款、信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不论官办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均无基本建设拨款监督职能,有的银行间或发放少量的基本建设拨款性质的贷款或投资,也仅按贷款掌握,而不实行拨款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国家授权下,银行才具有基本建设拨款监督职能。
黑龙江省各级建设银行(含投资银行)在国家授权下,根据国民经济各时期方针、政策,管理国家财政预算内外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更新改造资金拨款、贷款与结算,实行基建支出预算、财务和信贷监督。坚持按国家计划、财政预算、基建程序、工程进度拨款原则,核实拨付资金,参与计划,落实投资,监督实施财务收支,组织审查建设预算,监督检查各项基建支出,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为适应各个时期经济管理的要求,对基建财务拨款、贷款的管理章则进行相应改革,及时供应建设资金,促进发挥投资效益。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设银行由发挥财政职能为主向发挥银行职能转变,由管理基本建设投资为主向全面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发展,由注重基建财务拨款向开拓银行信贷转化,继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款改贷款之后,陆续举办基本建设、更改措施、短期周转贷款业务。并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的拨、贷款管理延伸到项目前期和后期,开始干预项目,参与计划,干预决策,参与落实等项工作,发挥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