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利 率
一、存款利率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金融货币紊乱,无统一的银行存款利率。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几度降低利率。唯1935年由于银价变动,利率亦随之提高。其后又逐步降低。1946~1948年,黑龙江地区银行存款利率由不统一到逐步统一,并随着物价变动频繁调整。1949~1952年,黑龙江地区在物价渐趋稳定的情况下,东北银行于1949年4次下调存款利率,并增办工薪储蓄存款。1953~1957年,黑龙江地区银行统一利率政策,简化利率种类档次,降低利率水平,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1958~1965年,在“左”倾错误影响下,银行利率管理出现反复,其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在“左”倾错误影响下,1965年第一季度起,全省银行停止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计付利息。同年7月,全省各门、各企业在银行的专户存款停止计付利息。“文化大革命”中,全省银行利率管理受“左”的错误思潮影响,以为利率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银行存款利率进一步降低。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利率管理拔乱反正,逐步改革,发生转折性变化。1979年1月,对发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查抄的存款计付利息。同年4月,调高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1965年的水平。并增加3年、5年长期储蓄利率档次。1980年4月再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同年9月,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停止的对企业专户、企业主管部门存款计息,执行对公存款利率。1982年1月新设对公单位定期存款。同年4月和8月,先后两次调高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华侨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与此同时,为搞活经济,开展信托存款业务,省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存款利率。
二、贷款利率
清末民初时期,虽有银行最高利率得经度支部或财政部核准的规定,但因黑龙江地区的金融市场为沙俄等外国银行操纵,地方当局控制下的官银号也自行其是,规定形同虚设,无一执行。各银行号放款形成的实际利率,乃由各行号依据工商业平均利润率及市面资金供需情况自行厘定。利率水平高于关内各省。
东北沦陷时期,由伪满洲中央银行掌管利率,出于资金统制的宗旨,实行低利率政策,经几度调整,利率水平逐步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生产凋敝、通货膨胀的形势下,东北银行与人民银行逐步统一贷款利率,对稳定金融物价,打击高利贷起到重要作用。进入经济建设时期后,银行利率服务于当时政治经济任务,各种贷款利率虽有差别,但悬殊不大,而且多年一贯制,没有灵活性,利率的杠杆作用长期没得到发挥。尤其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对利率管理“左”的干扰更大。全省银行利率管理受到严重干扰破坏,贷款利率种类大大简化,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利率管理逐步改革,在按照行业、期限实行差别利率的同时,先后实行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和加息制度,奖优罚劣,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