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 汇
一、外汇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外国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除全力支持其来华外商进行不平等的贸易活动外,对中国政府或商人贷款,亦都附带一定的政治条件。同时,各外国银行以及中国、交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均以当地流通的货币为手段,故无实际的外汇信用业务。
黑龙江地区的银行外汇信用业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开办的外汇存款,当时主要吸收侨胞、归侨、侨眷、侨生的外币资金,当时数量不多,利用外币存款发放贷款,始于1973年。哈尔滨中国银行成立后,外汇存、贷款业务由该行继续承办,并开办外汇信托、咨询业务。外汇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出口商品和能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的单位。贷款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建设和中小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通过外汇贷款,支持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的物资,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外贸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和财政收入。外汇贷款原则上借外汇还外汇。外汇存、贷款利率均以外币计算,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贷款除正常利率外,还实行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外汇管理
(一) 进口贸易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黑龙江地区进口贸易,由国家对外贸易部各专业总公司和口岸公司统一办理。1958年,国家对外贸易部驻黑龙江省特派员办事处改为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局后,全省每年使用地方外汇和黄金分成外汇进口钢材、科研和医疗器械、成药等,年进口额3 000万美元左右,其中钢材占70%以上。当时,国家外汇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省人民银行未参与外汇管理。地方外汇由大连口岸中国银行代办审批和管理。这种办法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随着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体制的变化,黑龙江省对外贸易进口公司成立,承办全省的进口业务,原由大连口岸中国银行代管的黑龙江省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调回省内,在哈尔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额度账户,并由该行掌握审批。迄至1985年,国家分配给黑龙江省地方外汇和各种留成外汇达5亿多美元,这期间,通过黑龙江省外贸进口公司进口物资成交额为3亿多美元。
(二)出口贸易外汇管理
黑龙江地区出口贸易外汇管理,随着出口贸易体制的变化,分为3个阶段。
1953~1960年为记账贸易阶段。在此期间,松江、黑龙江两省对外贸易以记帐贸易的方式进行。这期间,1953年出口商品结算总值人民币2.3亿元;1959年,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达到自1953年以来最好水平,全年出口商品清算总值达3.9亿元。其中对苏联出口清算额占出口清算总值的90%左右。1960年,中苏关系发生变化,当年,对苏出口贸易清算额比1959年减少40%;1961年比1959年减少90%。
1961~1980年,以商品调拨为主阶段。这期间的前10年,黑龙江省出口商品收购额在3亿元上下徘徊,出口额比1959年下降87.8%。出口大幅度下降的原因,除对苏联的出口贸易锐减外,主要是调往辽宁、河北、广东等口岸的出口商品猛增,由1959年的0.99亿元,增到2.37亿元。1973年,黑龙江省同港澳地区建立直接贸易往来关系。此后,又同日本、西德、美国等10个国家建立贸易往来关系。至1980年,同黑龙江省有直接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发展到35个,现汇贸易额达到3 807万美元,占出口贸易总额的38.8%。但是这一部分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外汇,由于当时哈尔滨中国银行尚不具备直接办理结汇条件,而由大连、天津、广州等口岸中国银行代办收汇后,以原币划给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有关出口创汇的管理工作,亦由各口岸中国银行一并处理。1980年,黑龙江省对苏联等国家记账贸易额为5 993万美元,占出口收汇总额的61.2%。其中对朝鲜出口,占96.3%;对苏联出口,占3%;对匈牙利、东德等国出口占0.7%。
1981年以后,黑龙江省进入自营出口贸易较快发展阶段。这期间,黑龙江省成为内地口岸省,自营出口贸易额大幅度增长。到1985年,全省出口贸易总额达4.13亿美元,比1980年增长321%。其中除记账贸易外汇占出口贸易总额40.02%外,直接出口现汇结算占总额59.03%;以出顶进占0.95%。这个阶段,哈尔滨中国银行在直接开办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结汇(1984年4月起,黑龙江省外汇分局从哈尔滨中国银行划分出来,统一管理国家外汇)同时,开展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出口的收汇管理工作。
(三) 华侨投资管理
1963年9月,黑龙江省成立华侨投资公司筹备委员会,简称“侨资筹委会”。同年11月,侨资筹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听取省人民银行关于《黑龙江省华侨投资公司章程》(草案)制订经过介绍。确定1964年募股任务为1 000股,合人民币5万元。股金投放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统筹安排,保本付息。
华侨投资公司根据财政厅的安排向企业办理拨款、收回和计收股息等手续。投资公司向企业投放的资金为月息6‰,按季收息。对投资人的优惠是:投资的股金,到投资项目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投资满12年,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股息为年息8%,以人民币支付;所得股息的50%,经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可汇往国外,投资人如要求工作,可根据投资公司有关企业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
华侨投资公司成立后,华侨向公司投资者共28户,857股,每股人民币50元,共吸收股金42 850元。此项股金在1964年7月前全部存入银行,按年息6%计息。此后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其中的2.7万元拨给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使用,投资公司按月息6‰逐季向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计收利息。其余部分,未安排用途。
1966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鉴于投资公司投资者不多,业务量又小,决定撤销,不再受理新的投资业务。对现有投资者分别发函通知:愿意退股的可退股;不愿退股的可按原定投资期到12年期满为止;投放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的投资,由投资公司抽回;善后工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
到1985年末,投资公司原募股金及股息全部偿付完毕。善后工作至此全部结束。
(四)合资、合作企业外汇管理
198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建立,从中国银行接过外汇管理任务,把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关于对“三资”企业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综合答复》等文件规定编印《外汇管理文件汇编》,发给全省各经济部门和银行。在对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做深入宣传的同时,多次培训干部,为用好、管好外资,进行工作上、思想上的各种准备。
是年,黑龙江省开始有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907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219.45万美元。投资对象是出租汽车、室内建筑装修、彩照扩印和食品加工等非生产型投资居多。单项投资最多的为200万美元,最少的为4万美元。当年引进当年经营的有3项。
1985年初,陈雷省长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黑龙江省吸引外商投资的22条优惠政策。同年4月,省外汇管理分局组成考察小组,赴北京、天津、湖南3省市,考察学习利用外资经验和优惠政策后,草拟了《黑龙江省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办法》,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纳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对合资企业外汇管理实行若干优惠政策。
1985年,全省开办中外合资企业34家,合同总金额为5 556万美元。引进外资项目开始由非生产型向生产型转化,在亚麻棉、亚麻纱、木器制造、家具制造等项目的外资引进中,充分考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优势。但在新办的中外合资项目中,截至1985年末,服务型项目仍占总数的52%,能出口创汇的项目仅占总数的23.5%。
(五)外汇调剂
1979年8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后,随着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外汇留成逐年增加。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后,一些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有时要求把多余的外汇出售,以换取人民币使用;而有些企、事业单位,经国家批准可以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等,但所需外汇,国家在计划内无法安排。为调剂外汇资金余缺,1980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试办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允许由中国银行在一些地区办理外汇调剂。1981年9月,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信托部开始试办外汇调剂业务,1982年11月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信托部更名为中国银行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信托投资公司),继续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同年11月25日,该公司根据国家外汇总局和中国银行《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向省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地、市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发出《关于开展调剂外汇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国营企、事业参加调剂外汇买卖,经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填具“调剂买入外汇登记表”登记购买;调剂外汇,主要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先进而适用的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加轻纺产品所需的原料,以及进口用于科技、文教、医药卫生需要的仪器、仪表等;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批准也可进口一些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紧缺物资。
外汇调剂工作,及时解决了供需双方的困难。但在工作中,也曾出现了个别违反调剂外汇成交价规定的事例。1985年信托投资公司对1981年以来的外汇调剂业务进行检查。查出5笔调剂外汇超过国家规定的价格,总金额为47万美元,分别占调剂外汇总笔数和总金额的1.5%和1.1%。同年12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核查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惩处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人民币32万元,并按外汇的1%,罚等值人民币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