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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 险

  一、国内保险
    清光绪年间,中外保险业进入黑龙江地区之初,保险业主要是办理财产水火保险、运输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国内保险,且多集中于哈尔滨一埠。中华民国初期,在激烈的业务竞争中,哈埠保险业务大部分为外商保险业所控制,迫使华商保险业务向黑龙江地区内其他市县伸展。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国内保险业务逐步被日商保险业和伪满洲国保险业所垄断。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在创办人民保险事业和对私营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国内保险业务得到发展,社会经济补偿制度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在“大跃进”中,人民群众误以为人民公社化后,从吃、穿、病、死,到灾害事故,不是国家包下来,就是集体包下来,再搞保险已失去实际意义。1958年10月根据国务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除哈尔滨市继续开办外,黑龙江省其他地区均同时停办。“文化大革命”中,把保险事业当作“封、资、修”的产物批判,仅有的哈尔滨市保险业务也停止运行。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0年始重新恢复保险业务,险种增加,承保面扩大,保险额成番论倍增长。至1985年,6年间收入保费2.96亿元,为停办前9年保费收入总和的3.6倍,对社会经济补偿达2.06亿元。
    二、涉外保险
    中华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外国保险业利用其操纵黑龙江地区对外贸易结算的便利,把涉外保险业务也操纵在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1958年,黑龙江地区各保险公司未独立开展涉外保险业务。只限于接受保险总公司和口岸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进口货物检验工作。1977年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成立。开始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省内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1979年,外贸体制改革,黑龙江省自营业务开始后,哈尔滨保险公司正式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当年,收取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4.1万元。1980年2月,黑龙江省保险公司重新组建后,原哈尔滨保险公司的涉外业务交由省保险公司办理。自此之后,黑龙江省保险公司先后办理远洋及港澳地区的进出口货物保险,对苏联及东欧、西欧国家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通称“大陆桥”),经朝鲜清津港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通称“小陆桥”)和进口货物非水险(系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用语。其主要险种除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外,其他各种杂险合称为“非水险”)。对保额较大的保险责任,采取分保办法,把所承担的风险分散或转移到有关国家的保险业,以分担风险,保证保险业务的稳定性,促进涉外保险的发展。1980~1985年,全省进出口货物保险逐年增长,共收入保险费292.4万美元。处理赔案464件,支付赔款69.8万美元。至1985年末,全省办理“大陆桥”业务351笔,共承保金额63.7万瑞士法郎,核赔7.8万瑞士法郎。同时,保险公司对由“小陆桥”运往日本的羊草、蜂蜜、甜菜粕、花岗岩、石墨等货物的运输保险业务得到开展。1984~1985年全省非水险业务共出单748份,承保金额8.98亿元,收入保险费205万美元;支出赔款16笔,18.4万美元,赔付率为9%。
    三、经济补偿
    中华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的中外保险业,对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蒙受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时,以攫取最大利润为目的,往往对险情明显的标的也推辞不保;在赔偿时,条件也十分苛刻,被保险人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人民保险事业,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出险后又把抢险救灾作为工作的重点,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使生产、生活恢复正常,从而使社会经济补偿制度逐步完善起来。1949~1958年和1980~1985年这两段时间内,全省支付保险赔款占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14%和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