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国库代理

  一、金 库
    清光绪三十年十一月(1904年12月),黑龙江广信公司成立后,即经办官款收付,当时虽尚无代理省库之名,实际上起省库的作用。清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永衡官银号在宁安、密山、滨江、依兰等地设分号后,开始代理省库。当地赋税,均摊由其收纳汇解省库。清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大清银行在哈尔滨设分号。按《大清银行则例》,该行有代理国库之责,但哈尔滨分号是否开展此项业务未见记载。 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被赋予代理国库之责。该行于1914年在齐齐哈尔、哈尔滨设机构后,据财政部命令,于9月将应交中央政府之税款由广信公司移交中国银行接办。同年,省署在广信公司库款内提取现银40万两,运往奉天鼓铸小洋,交收帖处备兑换官帖。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官银号被强行改组为伪满洲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始代理“国库”,办理预算出纳,为日本侵略者效劳,直至1945年日本投降。
    1946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各省政府为克服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紊乱现象,相继决定建立省财政金库,委托东北银行代理。凡地方财政收入,均缴纳金库;预算支出款项,均经由金库支拔。当时,合江省金库制度比较健全,省设金库,县设分金库;收、付、解款按级负责;财政厅长、县财政科长分别兼任省库和分库主任;制定办事细则;金库收入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1947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为对东北一级财政收支加强管理,颁布《东北金库条例》,决定建立统一的东北金库系统。1952年1月,贯彻执行《中央金库条例》,东北总金库改为中央金库东北区库,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银行分行及各县(市)支行分别设分库和支库。1953~1957年,黑龙江地区金库制度逐步健全,管理逐步加强。1953年7月1日起,黑龙江地区企业利润由主管部门汇缴改为在当地就近预算缴款,保证省级财政收入及时入库。1957年11月,开始办理中央级预算经费限额拨款。银行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限额用款账户,按照财政核批的季度经费限额掌握支付,年终企业对账,银行签证。“大跃进”中黑龙江省金库制度受到破坏,管理松弛。1962年以后制度方有所恢复。1966~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执行制度被批判为“管理卡压”,金库制度也受到冲击。报表错乱,库款积压现象不断发生,并出现将中央金库的收入划给地方的差错。1978~1985年,随着《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次修订)》的实施和1984年9月全省国库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金库充实人员,严密制度,经办的收纳、支付额增加,每年收纳中央、地方收入在60~70亿元。“促进收入,监督退付,严格管理,搞好服务”的工作方针在全省各级金库得到较好的贯彻。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对国库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到年末,全省共有分、支库83个,其中县支库68个,地、市中心支库14个。
    二、国 债
    1927年,黑龙江地区发行“东三省整顿金融公债”,以奉大洋票2元作银元1元核收,付息还本支付银元,规定自第4年起至第8年分期偿付。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包销公债,弥补财政赤字,支持日本侵略战争。公债名目繁多,1932~1945年,共发行伪币公债56种。偿还期一般为10~20年,最长50年。硬性规定各企业、公司都得保有一定比例的公债券,并以发放公债抵押贷款为诱饵,对人民群众也强行摊派。劳动人民被迫认购的公债,在物价暴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蒙受极大损失。黑龙江地区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委托银行代理发行公债国库券。银行具体负责债券印制、调拨、收款、发券、还本、付息、付奖和债券销毁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