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经济管理
黑龙江地区自设置以来,历朝历代政府均担负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人民政权。政府担负的经济管理职能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流通、市场、消费、城乡建设事业、人民生活和财政、税收及金融等协调工作。1949~1953年,黑龙江地区设有松江、黑龙江两个省。两省人民政府直属于东北人民政府领导。当时两省的工业企业基本上是由东北行政区管理。1954年,原松江省、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从此,黑龙江省的经济管理进入高度统一的历史时期。在经济管理上,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计划管理体制的弊端越来越显露出来。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必须改革经济体制的旧模式,经济体制改革也要求政府机构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对此,1984年10月,中共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了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中央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行政管理经济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