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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 划

  一、机 构
    1947年,黑龙江地区各省就曾编制下达了带有纲要性质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同全国一样,进入了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的时期。为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克服财政经济困难,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同年6月6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经政务院批准的《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组织条例》,10月6日,又经政务院批准下发了东北地区《各省、区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此,统一的计划管理,首先在东北地区实行。
    1950年3月1日,松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省人民计划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地区内第一个计划管理机构。同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下设经济计划局。1951年3月8日,松江省人民政府撤销了人民计划局,也组建了省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两个省的计划机构于1953年和1954年先后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这一时期,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为两省人民政府的计划职能机构,受两省人民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受到东北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指导。
    1954年8月,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以后,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机构调整中,于同年9月1日成立了省计划委员会。新的计划委员会除继续承担原来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的任务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1954年以后,随着省级计划机构的完善,以及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省内县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起了计划机构,做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直属的各个厅局也陆续建立了专职的计划处或室。
    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委员参加省计划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同时确定省计划委员会的基本性质与任务。明确计划委员会是省委领导全省经济建设的重要部门之一,是安排和管理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性机构。确定计划委员会在省委的领导和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经常注意加强综合平衡工作,根据党的总路线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按照轻重的次序,生产第一、市场第二、建设第三的原则,以及“依靠党、依靠群众,有中心、有骨干、全面规划、全面跃进”的方针,安排好全省的国民经济计划。并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地区对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安排的贯彻执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1967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取代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同年3月9日,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省计划委员会被撤销。原计划委员会的一少部分人员被吸收到省革委会中的生产指挥部,组成了生产指挥部的计统组,基本行使原计划委员会和统计局的职责。
    1973年5月,重新建立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省直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标,对省直机构进行调整。在原生产指挥部计统组的基础上,恢复了省计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和任务均按1966年以前的规定。
    1985年1月4日,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政府综合部门的通知》,将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第二办公室、第三办公室合并,组成了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新的计划经济委员会的职能有了较大的加强,成为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计划经济管理的综合部门,省委、省政府经济决策的主要参谋机构,以及掌握重大决策实施和督促检查的办事机构。
    二、计划编制与实施
    (一)计划编制
    计划编制,一般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编制计划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也是提高计划科学性的要求。
    在计划编制工作开始前,计划部门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有: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报告期计划执行情况,核算预计数额和综合生产能力,研究计划期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修订计划定额,制定和颁发计划编制方法、计划表格、计划产品目录等有关文件。
    计划的编制,首先由省计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控制数字(或建议数字),编制省里的控制数字,然后下达到各地市县,由各地市县自下向上地编制计划草案,上报到省里进行综合汇总,制定出省里的计划草案上报到国务院,最后由国务院自上而下地下达正式计划,分解到各基层单位。10年以上的长期计划,一般由国家和省拟定,不再逐级下达到基层。
    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在时间上要相互衔接。中期计划最迟在计划期开始的半年前下达到有关单位,年度计划最迟于上年第四季度下达到有关单位。
    (二)计划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在不同的时期曾采取过不同的形式实施计划。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与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相适应,计划的贯彻实施基本上采取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对于国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采取直接计划形式,由国家下达计划指标,相应地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统一分配。对于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的农业、手工业以及私营工商业和低级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实行间接计划,主要通过制定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采取经济措施使其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这种计划制度体现了行政办法与经济办法相结合的原则,既保证了国家计划的实现,又给基层单位的一定的机动权,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实施以后,逐步由基本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取代了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无论对全民所有制经济还是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均实行了指令性计划,经济办法的使用越来越少。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克服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的弊端,在计划的贯彻实施中,实行了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并辅之以市场调节的计划管理制度。自1984年起,全省计划管理形式、内容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根据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适应简政放权、搞活经济、搞活企业的需要,开始改变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形式。同时在计划管理上列入市场机制,逐步把计划建立在等价交换、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生产和分配,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任务,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不影响全局的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国家不再下达计划,由企事业单位根据社会需要及市场的状况自行安排。指导性计划不再具有强制性,各级计划执行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调整。1985年国家对计划管理体制做了进一步调整。农业生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计划指标由40种减少为20种,工业生产计划品种由100多种减至70种,全省指令性产品27种。其他计划多数都由指令性转为指导性。
    各时期为了保证计划的实现,全省各级计划部门都根据国家要求,对计划执行情况按月按季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国家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计划执行单位是否真正将国家计划规定的任务作为本单位实现的目标,是否制定了执行计划的相应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消除薄弱环节,挖掘和动员新的潜力,投入生产建设。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执行计划的好经验,并予以推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结果还要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讨论通过,并上报国家。1952年4月26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向中共东北局呈报了《关于国、公营工厂企业基本建设情况的检查报告》,1960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二届代表大会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黑龙江省1959年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并与“一五”时期进行了比较;1964年1月,省人委第47次会议听取省计委《关于我省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1966年10月,省人委批转省外贸局《关于当前外贸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976年4月,省革委针对农业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种植计划,种足种好经济作物的通知》等。
    三、计划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建立和壮大了国营经济,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为实行计划监督创造了条件。计划监督主要是参照苏联计划管理的模式,通过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分门别类,建立计划指标体系,根据统一规定的表式,编制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并通过行政指令,层层分解下达执行。编制计划分为省级计划、部门计划,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要求相互衔接,协调一致。计划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保证完成。在计划执行中,需要部分修改或调整时,必须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1953年,中共中央批准了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各部及各大区、省(市、自治区)接到中央批准的计划后,要分别按管理系统、按不同企业和事业及规定的时间,以最迅速办法下达至各基层计划单位,同时规定:未曾预料的重大变化、企业领导系统改变等情况,计划执行发生变化,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方可调整或修改原计划。这种指令性的计划管理形式,所依靠的手段是行政命令,所起到的监督作用是强有力的。计划的监督对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显露了不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大锅饭”的弊端,这种状况基本延续至1983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单一的指令性计划进行了改革。1984~1985年,全省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减,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并辅之以市场调节的计划管理制度。计划体制的改革,相应地改变了计划监督范围和手段。计划监督范围逐步扩大,不再是单纯的生产领域,进而扩展到流通等领域,由单纯国有经济向多种经济成分转变;计划监督的手段由直接的行政手段监督,开始向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转变。计划监督转变,有利于放开市场,搞活经济,繁荣地区发展。
    四、经济调节
    (一)行政手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调节经济的作用很强,黑龙江省作为一个资源性省份,行政手段调节的作用就更强。
    对农业的调节。农业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农业计划自上而下,一直下到生产队,各级层层加码,都具有指令性,农业基层生产单位缺乏经营自主权。农产品采购,实行统购、派购制。政府确定限额派购,只有在完成派购任务之后,才能在集市上出售多余部分,农民自己无权支配产品,挫伤了生产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业计划管理作了改进,农业生产计划指标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计划指标由40种减少至20种,缩小了统购、派购的品种范围。与此同时,通过减少农业税收、提高农产品价格等经济手段,调动了农民商品经济的积极性。
    对工业的调节。全民所有制企业基本实行指令性计划,必要时对少数集体企业下达指令性指标。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超产;完不成计划,要按国家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相应部分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回,并要罚款。省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平均达70%,企业生产经营缺乏活力。近年来,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逐渐减少,到1985年,工业生产计划指标由100多种减少以70种,其中,27种产品执行指令性生产任务。另外,自1985年起部分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行政手段对经济的调节,渗透到各个地区、部门,对不同经济领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行政手段的调节都在不同程度的弱化,如交通运输业,由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逐步向改变独家经营的分散经营体制转变;基本建设的管理由国家集中控制向全民、集体、个人投资决策分散化转变;商业管理由国营单一渠道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总之,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经济调节的作用在逐步强化,由直接的行政性的干预,转向间接的政策性导向。
    (二)经济手段
    经济体制改革,使政府对经济的调节由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逐渐转向经济手段调节为主。1984年,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经委、财政厅、劳动局、人民银行、物价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围绕计划目标,有计划地及时调节价格、税收、利率,使其成为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同时要求,各地、市、县也应由各自的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经济杠杆的运用工作,并建立研究和运用经济杠杆的机构。
    价格政策。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物价波动大,采取了统一货币,打击非法活动。1953~1957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粮食、食油、油料统购统销,对私营工业进行改造。“大跃进”期间,物价全面上涨,采取了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等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的物价机构被砸烂,物价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1978~1985年,恢复了物价机构,加强了价格调控力度,并对价格管理进行了改革,主要是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消费品价格、开展物价大检查、实行部分商品浮动价格,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需要。
    税收调节。“大跃进”以前,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1956年,黑龙江省对国营、合作社企业,实行按行业对口,分工负责,各税统管。1958~1978年,税权适当分散。财政部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省对工业、农业、个体经济、地方税收等拥有更大的减免税权,地方政府对经济调节能力增强,但管理出现混乱局面。从1983年起,开始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增强了税收的职能作用。
    综合信贷计划调节。从1953年起,黑龙江省开始编制综合信贷计划,开始对经济进行调节。1980年以前,信贷计划主要是指标、基金管理、差额控制和差额包干,保证了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同时还支持了其他各行业的发展。1981年后,实行多存多贷。贷款以销定贷,扩大了信贷业务。并加强对外汇资金管理,鼓励引进外资,试办用股票、债券的直接融资来筹措资金,举办信托投资业务,金融业务全面繁荣。1985年,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改变敞口供应资金的办法,控制信贷规模,调整信贷结构和存贷款利率,为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
    财政收支调节。1949~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确立省、县、村三级财政。1958~1970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管理,对市县财政划分了收支范围。1971~1979年,实行比例分成,收支包干管理。1980年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管理,收支基级逐级核定,地方超收可以多支,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各地区社会发展。
    工资管理调节。1978年以前,工资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对工资、奖金进行严格控制,企业缺乏灵活性。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资管理同整个经济改革联系在一起,克服了高度集中、统得过死,工资分配吃“大锅饭”等弊端。由过去以管劳动力计划为主,开始转向以管工资总额为主的工资管理,对调动生产积极性,繁荣经济,提高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法律手段
    法律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是比较弱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逐步完善,对经济调节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并趋于系统化。法律手段对经济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监督经济运行。1951~1985年,黑龙江省政府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草甸子、苇塘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费稽征办法》《关于林权划分及森林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税减免办法》《黑龙江地方物资资源管理试行办法》《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关于对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发山区若干政策的规定》等多部地方法规,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办法,对违法者追究行政责任,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法律对财政的调节,是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对于违反财政、金融法规的财务收支,财政部门有权检查,并责令补交或予以收回、没收。1951~1984年,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金库暂行条例》《关于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规定》《工业企业成本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对税务的调节,是国家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和财务监督,凡是拖欠税款、偷税、漏税者,除责令其补交以外,还要按照税法规定处以罚金。1952~1962年,黑龙江省政府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黑龙江省试行工商税征收办法》《集市交易税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对物价的调节,是国家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各级物价部门设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价进行检查、监督。凡是非法抬价压价、变相涨价,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1960~1983年,省政府颁发了《物价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做好物价改革和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关于放宽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等。
    对市场的调节,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活动实行的调节。市场经济并不是“自由化”的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凡是扰乱市场、牟取暴利者,用非法手段进行竞争者,都要依法给予没收、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1951~1980年,黑龙江省政府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工商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管理组织章程》《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思想政治工作
    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后,各经济部门和企业,继承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在经济调节中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地改进和加强经济战线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经济调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在企业和农村中,进行了各种政治思想方面的教育。先后发出《关于开展群众性检查浪费与经济核算制的决定》《关于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补充规定》等文件,提倡节约,反对浪费。还进行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腐蚀教育,先后发出了《打击农村高利贷活动的报告》《关于反对浪费开展节约运动情况的报告》《关于我省当前打击投机倒把情况的报告》《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国民经济计划,进行了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教育。1950年12月,《黑龙江日报》发表进一步开展爱国主义生产竞赛的社论,对马恒昌小组和铁人王进喜等模范事迹进行了报道。通过一系列思想教育,树立了工农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激发了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涌现了一大批劳动英雄和先进模范人物,对经济建设起到了保证作用。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各经济部门和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服从、服务于中国共产党的总目标、总任务,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技术和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开展了许多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贯彻物质利益紧密结合,使思想政治工作有了新的活力,走上了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