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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 政

  早在4 000多年前,生活在黑龙江地区的各部族,先后同中原王朝有了密切来往,并建立了“朝贡”关系。商、周时期各部落都曾多次派遣使者向中原王朝贡献土产、珍宝和财物。汉唐以来,贡物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量也越来越大。魏、晋时期一次贡豹皮达数百张,马百余匹。
    唐朝,渤海、黑水及室韦诸部朝贡为历史上极盛时期,不但岁岁朝贡,而且一年多次。唐朝对贡使赏以官职,赐以锦袍、玉带、绢和帛等。宋辽以后,贡期和贡物数量逐渐固定。辽开泰七年(1018年)辽廷命令黑龙江中下游和松花江下游女真族的五个部落每年进献貂皮65 000张,马300匹,并且规定上年未交的下年要补贡。明正统四年(1439年)明廷规定,“辽东境外,女真诸卫,地处边远,不拘时日,听其来朝,其它各卫进贡袭职等事,准其一年一朝或三年一朝”。明正统十三年十二月初(1448年12月底)的8天里,在奴尔干都司的184个卫中就有166个卫入朝进贡,“朝贡”的普遍程度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代。清世祖入主中原之后,直至康熙、雍正、乾隆年间,仍有进贡貂皮的记载。古代的这种“朝贡”,经过历代演变,形成藩属向君主贡献的义务,也是黑龙江地区原始的赋税形式。
    金代的猛安谋克制,清代的八旗制,是一种军事、生产和民政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平时管理生产及婚丧嫁娶等民政事宜,组织生产并收缴旗民为旗主代种土地的产品。
    清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对东北实行“封禁”政策。这一时期,由于八旗兵入关屯驻,妻子随行,致使黑龙江地区大量已垦土地荒废,收入减少。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清廷为防止沙俄入侵,收复被占失地,在黑龙江地区增派驻军,设置驿站,开支大量增加。
    清朝是封建君主制国家,清廷设户部主管财政事务,一切财权归中央政府掌管。从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开始,黑龙江地区驻军官兵的俸饷,都在盛京(今沈阳)户部请领。清乾隆年间每年领银26万余两,制钱1 600余串,分发给驻黑龙江地区官兵。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开始实行赋税制度。当时的地方财政收入,仅有少数牛马税和官房租。清咸丰三年(1853年),经户部奏准,黑龙江地区驻军俸饷改户部拨款为各省协款。清咸丰十年(1860年)黑龙江因军费不足,奏准招民试垦,先交押租(亦称荒价),限期升科,按垧征租。从此有了荒价和地租收入。到清同治年间,每年收入白银10万多两,支出45.3万余两,收入占支出不足1/4。清光绪元年至二十年(1875~1894年)期间收入最多的年份,白银288 552两,米37 948石,支出白银337 888两,米19 789石,白银收入仍不抵出。
    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大臣延茂创办屯垦事务,奏准开放通肯(今海伦县)一带,从此民垦兴旺,荒价、地租成为财政的主要收入,牲畜、酒房、当铺等各税也随之增加。财政支出的不足部分,仍由他省协济。但各省的协款,无年不欠,自清咸丰四年(1854年)到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各省欠解银高达286万多两,所以官兵的俸饷,只能发给10%,财政开支十分困难。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黑龙江改将军辖区为行省制。程德全任黑龙江巡抚,推行新政,全部解禁,开放荒地,创办实业,更订税率,剔出积弊,因此各种产业勃兴,田赋、税收和实业收入都有显著增长。清宣统三年(1911年)黑龙江地区的财政收入已达银349万多两,比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增长了3倍。支出421万多两,仍然支大于收。
    1912年黑龙江地区预算安排年收入大洋579万元,支出大洋460万元,结余119万元。这是黑龙江地区财政第一次有了盈余。1913年开始,由于军阀割据,战祸连年,军费逐年增加,赤字不断扩大。到1919年,经国会议决,大总统明令公布,黑龙江地区财政预算收入大洋557万元,支出大洋601万元,赤字44万元。1921年收入673万多元,比1919年核定预算增加20%,支出增至900余万元,比预算超过50%。1925年,收入848万元,支出增至1 206万元,其中军费占81.7%,赤字为358万元,比预算赤字增加了8倍。1930年收入激增,而支出增加尤巨。收入1 523万元,支出2 181万元。赤字658万元,军费支出占70%以上。从1913年以后,战祸连年不断,内战、外患致使军费不断增加,连年入不抵出。军阀为了筹措军费,横征暴敛,不断增加捐税,沉重的负担压在黑龙江地区广大劳动人民身上。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入东北,从此,东北三省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黑龙江地区的财政沦为殖民地财政。日本侵略者为攫取财政权,以配合其政治统治,首先撤销了省财政厅,跨省设置了税务监督署,直辖于伪中央政府财政部。1937年改为经济部,征税权统归中央政府。撤销省财政厅后,省级财政预决算,由省公署总务厅办理,县、市财政预决算及其财政事项由省公署民政厅掌握。
    东北沦陷时期的财政预算,是为日本帝国主义推行殖民统治与掠夺政策服务的,他们大肆征收捐税,并将大部分收入集中在中央政府,用以扩大侵略战争。用于地方的支出,只是公署费和警察费,以镇压群众,维持统治。1932年,龙江省、黑河省、三江省、滨江省、哈尔滨市收入计为790万元,支出988万元,超支198万元。到1936年收支各为1 813万元。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者为应付军事需要,进一步加紧了对黑龙江地区人民的压榨,在收入上实行了3次大增税,在省、县税和国税附加上都有大幅度增加。1941年第一次增税,比1940年增加59.8%。1942年第二次增税,比1940年增加87.7%。1943年第三次增税,仅省税就比1942年增加3.4倍。在支出上除公署费、警察费外,从1941年又增加了所谓“北边振兴经济”费,实际是用于国境防务建设和修筑军事工程,充分证明了伪满财政的侵略性和掠夺性。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不失时机地做出决定,进军东北,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1945年11月~1946年年末,由于根据地刚刚创建,财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保证建立政权,支援战争和发展地方武装的资金需要。因此,黑龙江地区各省、县财政只能自筹自给,除少量税收外,主要依靠没收敌伪财产和物资,清算敌伪和汉奸经营的粮食组合、配给店等,筹粮、筹款、筹集物资供给部队和地方行政开支。黑龙江地区各省实行财政自筹自给阶段,发挥了省、县两级的积极性,在解决财政困难,保障供给,支援前线方面取得很大成绩。
    随着政权逐步巩固,要求财经工作必须统一筹划,发展生产。1946年夏,黑龙江地区各省先后成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加强了对财政经济工作的领导。1947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北满各省财经工作会议,确定“长期打算,发展生产,增进贸易,厉行节约,保障供给,支援战争”的财经工作基本方针,并确定对财政工作进行整顿,首先在黑龙江地区各省实现以省为单位的财政统一。1947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哈尔滨市又召开了东北解放区财经会议,在“发展经济,支援战争;依靠群众,军民兼顾;统一筹划,分工负责;精密计算,结成整体”的财经方针的要求下,黑龙江地区各省都认真贯彻了这两次会议精神,对财经工作进行了整顿。整顿财政税收,实行统筹统支,作到地方自给。粮食、被服由省统筹统支;成立省税务总局,各县成立税务分局,统一税制,加强征收管理,税款一律缴入省库;县的开支主要依靠生产收入,不足者,由省补助,剩余留县;区的收支统一于县,并整顿建立了村财政。建立各级财经委员会和对财经工作的领导、监督、审核的制度。凡有关财经政策方针问题,必须经过各级财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方能执行。同时,整顿财经工作作风,纠正本位主义。
    1948年11月东北全境解放,黑龙江地区成为战争的大后方。黑龙江地区财政工作的任务,一方面要大力支援关内,争取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一方面要集中财力、物力投入经济建设,因而要求财政工作必须进一步统一。为此,各省都决定改变过去划分省、县收支范围的办法,实行省、县一体,统一筹划,分工负责,发展生产,统一开支的办法。统一了财政开支标准和现金管理制度,县的收入全部入省库,县、区开支一律经省批准。统一现金收入,减少现金开支,增加实物支付,以解决现金不足的困难。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的财政由分散自给到逐步统一,加强了管理,统一了制度,促进了生产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既保证了黑龙江地区各省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也对支援与保证全国解放战争胜利做出了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为争取国家经济状况根本好转而斗争”的指示,1950~1952年,黑龙江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的决定,在黑龙江地区统一了预算管理;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税制,开展了国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建立了工业管理体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完成了财政收支任务。同全国一样,很快取得了财政经济的根本好转,扭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通货膨胀的局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财政管理制度由供给财政转为建设财政,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财政管理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在财政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1953~1957年,黑龙江地区财政划分了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了市县级财政。贯彻“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运用税收工具,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利用、限制、改造。在农业税收上贯彻“平衡负担”的政策,促进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开辟了财源,增加了收入。1957年全省财政收入完成4.28亿元,比1951年增长3.3倍,平均每年递增15.1%。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来自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税利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增长。农业税收入的比重,由1951年的45.3%下降到1957年的14.3%,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财政支出上,1957年支出4.28亿元,比1951年增长3.4倍,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51年的40.9%增到1957年的61.1%。而行政管理支出则由1951年的27.6%下降到1957年的14.8%。黑龙江省农业人口较多,农业生产比重较大,财政在支持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还在财政支出中保持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的建设,主要是兴修水利,推广良种和新式农机具等。1957年支农和农、林、水利事业支出0.79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8.4%,比1951年增长47倍。
    1953~1957年,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恢复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十分注意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各项事业发展很快。财政工作,从实际出发进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在继承革命根据地理财经验基础上,同时学习了苏联的经验,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财政管理制度。不仅适时地建立了预算、决算制度,而且还建立了财政、税收和各种会计制度,加强了财政税收管理,取得了显著效果。
    1958年中共中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黑龙江省财政在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收支都有很大增长,保证了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但“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全省财政工作也同样提出“多收入、多支出、多建设”和“建立千万县”“百万乡”(指县财政收入达千万,乡财政收入达百万)等不切实际的口号,在收入上有的地方收了“过头钱”,出现了虚假收入。特别是1959年财政收入猛增到20.81亿元,比1957年的4.28亿元增长3.9倍,1960年收入22.23亿元,又比1959年增长6.8%。
    在财政收入虚收的情况下,大搞基本建设,财政支出增长过猛,造成投资比例失调,给财政工作造成很大困难。1958年财政支出10.38亿元,比1957年支出的4.28亿元增长1.4倍。特别是1960年支出高达16.94亿元,又比1958年增长63.2%。其中基本建设等生产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57年已经过高的61.1%,上升到1960年的82.2%,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则由19.8%,下降到9.8%,行政管理支出由14.8%,下降到7.0%。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一些规章制度被废除,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渠道被打乱,财政工作只讲服务,不讲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只管供应不管效果,致使大量财政支出占用了银行资金。当时中央决定实行财政包干,在农村推行放人员、放资金,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包财政任务的“两放、三统、一包”的财贸管理体制,同时合并了财政、税务、建设银行机构,撤销基层税务单位,调走大部分干部,削弱了财政和税务管理。由于财政管理体制的改变和权力过分下放,基层权力过大,机动财力过多,加上贯彻执行制度不严等情况,助长了某些地区和单位的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有的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为预算外,乱挤乱摊成本,任意提高企业留成比例,乱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损失浪费严重。一些生产部门单纯追求产值、粗制滥造,生产了许多废品。商业部门提出“生产什么就收购什么,生产多少就收购多少”的办法,把一些质量低劣,不适销对路的产品也收购上来,甚至出现了指山卖矿,买空卖空,弄虚作假的现象。由于上述种种因素,造成遗留债务总额达21.8亿元,给财政经济造成很大困难。
    1960年冬,中共中央决定纠正“左”的错误,提出了对国家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的方针,改进了财政管理体制,将下放过多的财权上收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级。同时从1961年起,大力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财政分配、监督、调节的作用。经过调整,基本建设等生产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60年的82.2%,下降到1962年的51.2%,文教、科学、卫生事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60年9.8%,上升到1962年的24.3%,行政经费支出从1960年7.0%,上升到1962年16.2%,以后几年又不断调整,全省财政支出结构基本趋于合理。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即两个六条),以及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存款、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等重大决定。黑龙江省财政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决定,恢复了税务、建设银行机构,充实了人员,加强了管理,积极配合银行部门,整顿了财政金融制度,严肃了财经纪律。经过清理,划清了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全民所有制资金与集体所有制资金的界限,加强了资金管理。同时,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清产核资和清理遗留问题的决定,采取了清账目、清物资、清资金的“三清”措施,处理了1961年以前的各种遗留问题21.8亿元,给企业卸掉了包袱,扭转了大批企业亏损的局面。1963年末企业亏损面由1961年的38.6%下降到26%,亏损额由2.16亿元降到1.3亿元。经过3年调整,扭转了“大跃进”给财政经济造成的困难局面,生产发展,财政稳步回升。1965年财政收入又上升到9.47亿元,扭转了自1961年以来连续4年下降的局面。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被批斗,靠边站,机关工作陷于瘫痪。1967年春财政机构被砸烂,一批领导干部被关进“牛棚”进行批判和斗争,机关除留少数干部外,绝大多数干部被送进“学习班”或“五七干校”搞斗、批、改,进行所谓“改造世界观”。这期间,税务、建设银行并入财政,财政与银行合并。在农村实行税务所与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四合一,有的税务所被撤销,大批干部被调走,严重削弱了财政税收工作,以致造成财政没人管,税收无人抓,损失严重。1966年财政收入12亿元,1967年就降到10.92亿元,1968年又降到10.87亿元,从1969年开始逐步回升。但由于1974年的“批林批孔”和1976年的“反击右倾翻案风”,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诬蔑为“管、卡、压”,把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攻击为“唯生产力论”,把企业的合理积累批判为“利润挂帅”,致使生产、财政再度遭到破坏。到1976年全省工业企业1 895户中就有842户发生亏损,亏损面上升到44.4%,亏损额高达4.05亿元,比1966年实际亏损0.52亿元增加7倍。在此期间,在财政支出上,也片面强调“先生产后生活、先治坡后治窝”,把改善人民生活斥之为“福利主义”。在经济建设速度上急躁冒进,因而造成基本建设等生产性支出急剧上升。1975年的财政支出比1966年增长1.5倍。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增拨流动资金等生产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66年60.7%上升到1975年的66.5%。由于对文教、科学、卫生等支出挤占过多,导致了国民经济比例再度失调,给以后的各项事业发展带来了严重困难。
    1976年10月,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在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黑龙江省财政积极进行调整、改革,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1980年中共中央对黑龙江省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省对地、市、县(除绥棱、庆安县外)相应地实行了这一体制,1985年又改为“划分税种,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从而调动了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这个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比较紧张,连续几年向地方借款达9.1亿多元的情况下,仍然对平衡全省财政预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财政还积极支持扩大企业自主权,在国营企业中先后推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两步利改税的改革措施,增强了企业活力,调整了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1981~1985年,全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留成17.9亿元,占同期企业实现利润的49.3%。企业留利水平的提高,为企业进行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进行利改税的同时,还全面地进行了税制改革,调整和增加一些新的税种,初步形成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充分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与此同时,还对部分基本建设单位试行了拨改贷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对集体和个体经济纳税也采取了一些放宽的措施。所有这些,都为深入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改革创造了条件。由于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全省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财政收入也实现了稳定增长, 1979~1985年平均每年递增13.9%,不仅实现了财政收入与工农业总产值同步增长,而且做到了年年超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1979~1985年,黑龙江省调整了财政支出结构,有步骤地解决10年“文化大革命”在人民生活方面的许多欠账。基本建设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79年的25.3%,下降到1985年的12.5%,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由1979年16.1%上升到1985年的23.8%。与此同时,积极调整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使城乡人民生活得到不断改善。1979年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为了不影响人民生活,提高部分的差价由财政补贴。1979~1985年由省财政负担的差价补贴总额(包括国家负担的超购价格在内)共达42.4亿元。财政还大力支持了工资调整和实行奖金制度。1979~1985年,全省广大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收入普遍增加,人民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
    从1980年起,在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国家还把大庆油田等重点企业上收,使黑龙江省每年减少财政收入40亿元,从此,黑龙江省由上解省份变为补贴省份。至1985年,全省财政收入37.42亿元,比1951年增长36.2倍,平均每年递增9.3%。在财政收入逐步增长的前提下,1985年财政支出44.63亿元(1985年财政收入37.42亿元,由于大庆油田上收,国家每年定额给黑龙江补贴8.86亿元),比1951年增长44.7倍,平均每年递增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