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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 价

  黑龙江地区从19世纪中叶起遭受外国侵略者政治上的奴役和经济上的掠夺,金融、物价直接受国际形势影响。在世界普遍以金为本位的货币制度下,中国货币以银为本位,铸币用银主要靠进口,国际市场银价随时影响中国金融、物价的波动。1927~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处于经济繁荣时期,银价平稳,中国的金融、物价相应稳定。1929年后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空前的经济危机,国际市场银价跌落,中国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黑龙江地区成为日本国倾销过剩商品的市场,致使1932~1934年期间的物价下跌。1935~1937年,日本国内经济转入备战状态,向黑龙江地区倾销的日用工业品减少,加之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受到严重破坏,市场物资紧缺,价格上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际局势日趋恶化,日本帝国主义加紧掠夺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和工业原料,物资匮乏,价格迭涨。1939年、1940年、1941年,黑龙江地区物价分别比1936年上涨1.8倍、2.15倍、2.8倍。尽管伪满洲国当局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物价委员会,并发布《价格停止令大纲》《价格等统制令》,对物价施加统制,终因物资奇缺而控制不了价格暴涨的局面。黑龙江地区物价,1942~1945年4年平均比1941年上涨11.4倍。惨遭日本帝国主义奴役的黑龙江地区广大劳动人民,又饱受着物价暴涨之苦。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生产萎缩、通货膨胀,市场物价波动不稳。陈云主持东北的财经工作后,统一了东北地区的财经管理,1947年8月建立以“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简称“东北币”)(当时黑龙江地区除黑河因交通多阻暂时流通本地的地方币外,其余各地以“东北币”为货币本位)为本位的东北统一货币体系,对稳定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和市场物价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财政开支加大,货币发行增加,币值下跌,物价上涨。1948年12月与1945年12月相比,东北地区物价上涨422倍。东北解放区的物价尽管大幅度上涨,但与同期国民党统治区的物价上涨5.8万倍相比,形成了鲜明对照。1949年辽沈、平津、淮海战役后,为取得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财政开支迅速增加,大量发行货币,致使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当年10月关内大中城市的批发物价比1948年12月上涨20.8倍。东北地区因战争已经结束,并实行以“东北币”为本位的统一货币体系,市场物价相对稳定。1949年10月东北10个城市的批发物价比1948年12月仅上涨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恢复国民经济,平抑物价,制止物价上涨。开展了打击以民族资产阶级中的投机势力为主要对象的稳定物价的斗争。在投机资本家对粮食和纱布等主要物资的囤积居奇的情况下,黑龙江地区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掌控物资,加强现金管理,收紧银根。从1949年11月20日起,国营商业借市场物价上涨之机提高了国营商品牌价,到11月25日,各大城市趁市场价高之机一齐抛售物资。投机势力以为物价继续上涨,以高息借款继续吃进。掌握着雄厚物资实力的国营商业继续大量抛售,价格逐渐下降,平抑物价的斗争取得胜利。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统一物资调度,集中优势物资稳定市场物价;统一现金管理,使资金有计划地注入市场。市场物价迅速趋向稳定。不久,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略朝鲜战争。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国家耗用大量财力、物力,市场物资供应紧缺。加上美帝国主义侵占台湾省,对中国大陆实行封锁,使部分商品进出口受到限制。投机势力乘机囤积以纱布为主的重要物资。引起从东北地区开始的、以纱布带动的全国物价波动。在中央人民政府提出的“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指导下,采取冻结资金,紧缩投放,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减少收购,大量出售物资等措施,使物价逐渐回落,保持基本稳定。1951年1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后,为配合关内与东北的货币统一,当年4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人民币(旧人民币)(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在关内流通,至1951年4月1日起才在东北地区流通。以“旧人民币”1元收兑“东北币”9.5元)的同时,将棉纱和棉布牌价分别提高15%和9.8%,市场物价随之上涨。不法资本家乘抗美援朝战争中物资紧张之机,采取行贿、偷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润,加剧了物价的涨势。黑龙江地区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10。为制止物价上涨,1951年9月24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坚决稳定物价的决定》,国营商业陆续降低商品牌价。自当年11月起,在国家机关中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自1952年1月起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通过“三反”“五反”运动,使黑龙江地区的经济秩序稳定,物价涨势得到控制。
    1952年11月15日中央发布调整商业的指示,对国营、合作商业的经营范围作了调整,取消对私商的不必要限制,扩大批零差价,调整地区差价,调整地区和季节差价,活跃了商品流通,市场物价保持基本稳定,黑龙江地区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1年为100,1952年为111.7。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了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品收购价格,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明显缩小。黑龙江地区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和销往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均以1950年为100,1952年分别为131.6和122.86。
    在中共中央制定的“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从1953年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的开展,货币投放增加,社会购买力增长,市场供应不足,物价趋涨。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是这一时期物价工作的基本方针。为适应经济建设,对突出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全国统一制定国营工业的煤炭、钢铁、水泥、木材、汽油、轮胎、机床等200多种产品的出厂价格;统一了东北与关内的铁路货物运价。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粮食和植物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15日对棉花和棉布实行统购统销;1957年3月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对烤烟等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同时,对销往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工农业零售价格总指数均以1952年为100,1957年分别为137.76和107.48。轻工业品方面,重点对私营工业产品制定加工费和订货价格(二者全称为“工缴货价”),出厂价格呈下降趋势,市场零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这个时期曾先后两次冻结市场物价。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195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改造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以新人民币1元收兑旧人民币1万元。)期间,商品价格一律不作变动,国营、合作零售商业商品零售价格产生“分”以下尾数的不作下舍上入,采取用糖果等零星商品代替找零。1956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工资期间停止调整物价的通知》规定,从7月份起除鲜活商品的季节差价,残损变质商品的降价处理,原来没有价格的新产品和进口商品可制定价格外,暂时冻结市场物价。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和黑龙江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均以1952年为100,1957年分别为108.5和112.29,平均每年分别递增1.7%和2.34%。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有明显改善。
    1958年5月中共第八届二次会议通过“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大跃进”运动。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加上连续三年的困难时期和苏联政府撕毁援助中国经济建设的合同等因素,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生产萎缩,通货膨胀,引起物价上涨。全国和黑龙江省的零售物价总指数均以1957年为100,1961年分别为121.2和121。
    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中共第八届九中全会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一面压缩基本建设战绩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减少社会需求;一面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集市贸易,增加商品供应。为加强物价工作,1962年国务院设全国物价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物价委员会,地、市、县建立相应的物价机构;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稳定市场物价,保障广大职工生活,对占职工生活开支60%~70%的粮食、食油、棉布、煤炭、房租、水电等18类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采取稳定政策。对最主要的生活必需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为回笼货币和满足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从1961年起先后对糖果、糕点、酒类、自行车、钟表、针棉织品、部分卷烟等,在平价限量供应(自行车、钟表除外)以外,实行高价敞开销售;在大中城市和重要工矿区开设高价餐馆。1962年后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高价商品陆续降低价格,至1965年恢复平价。
    在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物价的同时,配送有利于发展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既照顾国家积累,又照顾人民消费的原则,对不适当的价格作了调整,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黑龙江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以1957年为100,1965年为133.03。1958年提高了煤炭出厂价格,扩大了煤炭的地区差价和质量差价。先后提高铁矿石、焦炭等工业原料价格。对“大跃进”中小钢铁企业的产品,一是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的亏损财政予以补贴;二是执行高于国家统一定价的临时价格。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保本微利”的价格政策,降低了农业机械、农药和农业生产用电等价格。对消费品零售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65年4月起提高了供应城镇的粮食统销价格和煤炭的市场销售价格,并按规定发给工资收入低的职工粮煤价格补贴。这一时期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7年为100,1965年为110.35;以1962年为100,1965年为88.62。196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形势较好的年份之一,市场繁荣,物价稳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计划的价格调整除于1966年8月提高了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并给职工增加了粮价补贴外,其他的价格调整计划均未实现。1967年1月3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领导权被“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接管”后,黑龙江省各级物价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也被冲散。绝大多数的物价工作人员被调离或下放,各级物价工作普遍由计统部门代管,使物价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削弱。随着无政府主义和经济主义的泛滥,擅自变动价格,自发涨价、变相涨价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稳定经济秩序,避免市场物价发生大的波动,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
    1970年全省农业生产获得丰收,工业生产也有所增长。但因基建投资增加,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失调,致使1971年市场供应紧张,尤其以农、畜产品为原料的商品供不应求。为改善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商业部的部署,黑龙江省于1971~1976年对工农业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1971年提高大豆、葵花籽等植物油料和菜牛、中药材价格,1972年提高甜菜、菜牛、菜羊、山羊板皮价格,1973年提高生猪、耕牛、耕马、淡水鱼、大麻等价格,1974年提高稻谷、活羊、羊皮、羊毛价格,1975年再次提高耕牛、菜牛价格和羊毛、羊绒、马皮等三类畜产品价格,1976年提高黄芪、防风等部分中药材价格。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除1975年提高菜牛和1976年提高中药材收购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了牛肉和中药材销售价格外,其他几次提高农、畜产品收购价格时,销价未作变动。在此期间降低了部分农业机械、民用机械、电子工业基础产品出厂价格和石油产品、化肥、农药的厂销价格,增加了农业生产用柴油优待价格金额,调整了特种木材出厂价格;提高了进口手表、怀表销售价格和乳制品的厂销价格,较大幅度地调低了化学药品和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调整了百货、文化商品的地区差价。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零售物价的总指数均以1965年为100,1976年分别为120.68、95.76和102.97。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促进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零售物价的稳定,对当时安定人心,稳定人民生活起了一定作用。但是,这种稳定是在商品紧缺,对一些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定量供应,压低了生活消费的情况下的稳定,所以,人民生活并没有得到改善。同时,由于长期冻结物价,使一些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1977年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调整了价格,开始对价格体系进行改革。1978年1月21日国务院又在《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中,针对存在的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等问题,对坚决刹住涨价风作出部署。要求全国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物价工作领导,建立相应的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1978年4月成立黑龙江省物价局。1979年以后,通过放宽政策,下放管价权限等,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初步解决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进一步改变了全省工农业品交换比价不合理的状况,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进行价格体系改革的同时,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市场物价中存在的问题,于1979年5月7日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市场物价上涨的紧急通知》,部署全省各地立即开展物价大检查。1979年11月黑龙江省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全省市场物价上涨,有些企业和个体商贩乘机乱涨价、乱收费,引起群众不满。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1月6日及时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组织全省各有关部门,并邀请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物价检查团,在全省开展了物价大检查。为使物价检查工作经常化、群众化,1980年3月起在全省实行《黑龙江省物价检查证》和义务物价检查员制度,全省各地陆续建立起职工物价监督站等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同年4月2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全省切实贯彻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部署由中共各级组织和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团,进一步在全省开展了物价大检查。与此同时,为正确执行物价政策,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废止的物价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物价管理工作的法规,1980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1月国家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后,一些企业和个体商业乘机乱涨价的现象又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1982年1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后,黑龙江省再次开展了物价大检查。1983年4月,黑龙江省物价局改为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从此,全省各地、市、县的物价局普遍成立,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物价机构也陆续建立健全起来,物价干部队伍逐步扩大和加强。为使物价检查工作经常化、专业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983年11月成立黑龙江省物价检查所,全省各地、市、县(区)的物价检查所也陆续普遍建立起来。从此,全省的物价检查工作不断深入,对违反物价政策的案件进行了认真处理。
    国务院发布全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发布《〈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使物价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秩序化。与此同时进行的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使黑龙江省逐步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同时并存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体制。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985年所占的比重分别为40%、20%和40%。1985年与1978年相比,全省工农业品交换差价缩小32.6%。按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计算,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85年全省农民比1978年增加收入47亿元。工业品同类产品之间的比价趋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