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标准计量与质量监督
一、标准计量
(一)标准化
黑龙江地区标准化始于19世纪末。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修筑中东铁路,即采用了沙皇俄国的铁路技术标准。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统治和掠夺的需要,开始推行日本的标准化。1941~1945年,伪国务院以训令、布告等形式公布建筑、金属材料、棉制品和家具等近百余种标准规格,生产上也制定了一些管理标准。1945~1949年,黑龙江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标准化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尤其是在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黑龙江地区的工业标准化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开展起来。在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新建和扩建的一些国营企业按照苏联模式,设立了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了标准化人员,在采用苏联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的同时,自行制定了一些企业产品标准。与此同时,黑龙江地区农业标准化工作在各个专业范围逐步开展起来。50年代开始了粮食标准化和种子标准化,结合贯彻国家“统购统销”政策,逐步制定了重要粮食、油料和经济作物收购标准,贯彻了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分级标准》《全国农作物种子检验标准》。
1959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计量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归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在全省大部分市、县建立了标准计量机构,标准化工作开始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管理。1960~1962年,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围绕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督促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标准,有组织地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摸索了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963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的省标准计量局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局。此后,一些大中型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由分散管理逐步走向统一管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对省管的529种主要工业产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首次编制出制定标准、修订标准、贯彻标准的两年规划,并协助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把全省标准化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与此同时,黑龙江省会同辽宁、吉林、内蒙古等省(区)共同制定了《东北细毛羊》《中国黑白花奶牛》等国家标准,以及《鲜牛奶》《绵羊毛》等收购标准,促进了全省畜牧业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标准化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全省工农业产品质量失去控制,国民经济建设受到严重影响。1973年5月,国家标准计量局在唐山召开了“全国计量工作经验交流会”。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黑龙江省开展了标准制定工作。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 1978年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决定在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计量管理处的基础上,建立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全省各市(地)、县及企事业单位标准计量机构也相继恢复和加强。随着全省标准计量机构的逐步健全,各级标准计量部门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整顿。通过整顿,标准制定、修订的速度不断加快,地方标准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产品标准覆盖面逐步扩大。在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同时,积极开展了标准贯彻工作。至1985年底,全省主要工业产品工业产品覆盖率达到97%;全省实行综合标准化种田面积近164万亩(11万公顷)。
(二)计量
唐代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今黑龙江省宁安县渤海镇)出土了三种不同规格的“铁权”,汤原县发现了元代的“铜权”。这些都是当时的衡器标准,其形制与中原的铁权相似。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清朝廷为征收赋税,下令停用金斗、关东斗,而铸铁斗、铁升发往各地。从此,黑龙江地区开始推行铁斗、铁升为标准器,度量衡器具趋向与全国一致。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一些计量制度相继传入中国,使黑龙江地区的计量打上了殖民地的烙印。自此之后,黑龙江地区民间交易,除使用清朝的计量单位以外,还有俄制和日制等。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廷颁发了《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在全国推行“营造尺库平制”。但黑龙江地区推行不力,黑龙江地区各府、县旧制、中外制混用,投机商人乘机盘剥百姓。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继续沿用清朝的度量衡制度。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但黑龙江行省并未推行。1928年,国民政府颁发《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据此,黑龙江省实业厅设权度局,开始统一掌管全省度量衡事务。在全省推行“标准制”和“市用制”,颁布了《黑龙江省划一量器暂行章程》及《划一量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1930年,黑龙江省政府委员会第82次会议决定:“本省度量衡划一完成期间,拟仿照吉省规定,于民国二十年内实行,以归一律”。部分县从国家购领了标准器具,开始推行度量衡划一工作。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原黑龙江省权度局解体。黑龙江地区制造、经销度量衡器的企业被迫倒闭或被吞并。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统治和掠夺的需要,开始推行日本的计量制度。1934年伪国务院实业厅设立权度局(后改为检定所),并先后在哈尔滨、齐齐哈尔设权度分局(后改为权度分所)。
1934年和1935年,伪国务院公布了《度量衡法》《度量衡法实施细则》《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实施“米突法”和“尺斤法”。黑龙江地区除僻远县和农村尚沿用旧杂制外,计量制度基本趋于统一。有关计量器具的普及、制造、修理、销售和进口等业务统由伪满洲计器股份有限公司(后改称株式会社)管理,在哈尔滨设支店,在齐齐哈尔设营业处,实行独家经营。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地先后建立起各级民主政府。1947年在开展土地改革中,为落实土地改革政策,解决土地丈量问题,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规定土地面积以垧为主单位,丈量土地实行大亩制,废除中亩和小亩丈量标准,从而统一了黑龙江地区土地丈量标准,有效地保证了全省土地改革胜利完成,并为以后统一计量制度奠定了基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的企业中一般均设有计量机构,对计量器具实行统一管理和周期检定。同时,黑龙江地区计量器具制造业得到发展,建立了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等一批专门生产计量器具的工厂; 1956年,国家有关部门还在黑龙江省建立了区域计量站(室),管理所属企业的计量工作。
为了加强全省计量管理,1957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核定省、市、自治区计量机构和编制问题》的文件精神,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计量管理处,对全省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批准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市和绥化县建立了计量检定所。从此计量工作开始纳入政府管理职能。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计量管理处着手组织建设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人员培训,筹建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计量工作超出了度量衡范围。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按照贯彻《命令》要求,黑龙江省采取了积极推行公制,保留市制,限制英制,淘汰旧杂制的措施,促进了计量事业的发展。1959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计量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归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在大部分市、县建立了标准计量机构,计量工作也得到进一步加强。1960~1962年,为贯彻落实“以工业为主,为生产服务”的方针,走计量与生产相结合道路,拓宽计量工作领域,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普遍开展了量值传递工作。对计量技术薄弱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组织国营大厂中心试验室与地方中小型工厂建立协作网,用以大帮小的办法解决企业计量器具检定问题。
1962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963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的省标准计量局改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局。省标准计量局本着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建立了恒温室,改善了工作条件,集中力量抓了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1965年底,省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1961年的5类14项增加到5类20项;全省各市县的计量标准器具也相应有所增加,为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打下了物质基础。并且提高了检定的准确度,扩大了检定范围,仅1965年,全省共检定各种计量器具865 954件,基本上满足了当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同时,还开展了计量科学研究工作。有的计量科学研究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计量事业遭到了严重破坏。一些工矿企业也取消了标准计量机构和专(兼)职人员。以致全省量值传递中断,社会上计量器具失准失修,国民经济建设受到严重影响。1973年5月,国家标准计量局在唐山召开了“全国计量工作经验交流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恢复标准计量机构,加强计量工作。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全省计量工作逐步恢复。开展了计量检定、计量科研、人员培训等工作。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计量事业的发展依旧困难重重,处境艰难。
1978年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决定在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计量管理处的基础上,建立了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全省各市(地)、县及企事业单位标准计量机构也相继恢复和加强。
随着全省计量机构的逐步健全,各级计量部门积极开展计量工作的整顿。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加强了计量事业建设,建立健全了一些急需的计量标准。
到1985年底,全省各市(地)、县也在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下,增加了一些检测手段,开展了量值传递。至1985年,黑龙江省先后制定有关标准计量管理的条例、办法、规定、细则等共14个。全省各市(地)、县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的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使计量工作步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正常轨道,保证了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了一些专业性检验机构,对药品、进出口商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食品卫生等具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检验。1979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后,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和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开展了对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量大面广的日用消费品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到1985年底,全省受监督检验产品达3 755种,对促进黑龙江省工农业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黑龙江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发展较快,在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投资不足,监督检验能力还不强,受监督检验的产品覆盖面较小,满足不了生产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监督管理
1978年以前,黑龙江地区的质量监督和监督检验工作仅在部分专业中进行,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1979年,黑龙江省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和指导有关专业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1979~1983年,全省标准计量部门建立健全了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局的要求,遵循“勤俭创业、打好基础、全面规划、积极开展”的方针,积极组建全省质量监督检验网。1983年3月,《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颁布实施后,使黑龙江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全省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帮助下,在继续抓好质量监督检验网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使黑龙江省的质量监督事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