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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 口

  一、人口增长
    黑龙江地区的人口增长,经历了缓慢增长、急剧增长、高速增长和平稳增长的过程。早在距今4.2万年左右的旧石器时代晚期,黑龙江地区就有人类在此繁衍生息。那时的古代先民们主要以渔猎采集为生,共同抵御大自然的各种威胁以及猛兽的袭击,过着游猎不定的群居生活。由于劳动难度大,生活环境恶劣,流动频繁,死亡率高,人均寿命短,人口增长十分缓慢。据考古资料推算,在距今2.5万年前至1万年前,黑龙江地区的人口总量约为5 000~6 000人。距今6 000年前, 约2万~3万余人。到公元前4000年时,约4万人,到公元前2000年,逐渐增长到5万人。到公元前1500年(商初)时,黑龙江地区人口总数约为10万人。 到周威烈王午二十一年(公元前405年),黑龙江地区人口至少达到13万人。到了战国和秦统一中国时,黑龙江地区也相继进入了早期铁器时代,人口也有了新的发展。当时黑龙江地区人口约达20万左右。
    西汉中叶以后,总人口达40万人左右。魏晋、南北朝时期,总人口已发展到50多万。隋代黑龙江地区的人口总数大约有70万人。
    唐朝时期,黑龙江地区兴旺发达。中原王朝在这一地区普遍设立了行政管理机构,西部有室韦都督府,东部有渤海都督府,东北部有黑水都督府。经济、文化和人口均有较大的发展。全境人口约达300万人左右。契丹天显元年(926年)契丹(后改国号为辽)灭渤海国,建立东丹国,后改为辽的直辖地区。辽为了削弱渤海人的反抗力量,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不但承袭了唐在黑龙江地区的管辖制度,设节度使、统军司等统辖各族军民,还对渤海遗民进行大批南迁和西迁,迁移人数达110余万。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则多依附于女真族,使200多年发展起来的渤海盛国人口顿减,田园荒芜,黑龙江地区的人口下降到100万左右。
    北宋政和五年(1115年),女真族兴起,灭辽建立金朝。金代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很快,汉族地区先进农业技术传入,扩大了耕地面积,冶铁和制铁业规模扩大,使铁器普遍应用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各个方面,女真人创造了自己的文字,并完成了从奴隶社会向早期封建社会的过渡。这个时期的人口也得到恢复和发展,大约达到200多万人。但由于完颜亮于金贞元三年(1153年)迁都燕京(今北京),大批官员、军队和猛安谋克户随迁,人数达20万~30万人。加之金末元初战乱频繁,人口锐减。
    南宋端平元年(1234年),金为蒙古汗国所灭。南宋咸淳七年(1271年),元朝建立,黑龙江地区大部由开元路和水达达路管辖,下设万户府和千户所。由于元世祖忽必烈主张遵用汉法,推行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对促进各民族融合和松嫩平原一带的经济发展曾有一定作用。但元朝一直战乱不已,对整个黑龙江地区的经济破坏巨大,黑龙江地区人口大量减少,总数估计不超过100万人。
    明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国号明。同年元朝灭亡。明朝在黑龙江地区设立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下辖384卫、24所及7地面、7站、1寨共423卫所。并继承了元代驿站,建立了海西东水陆城站和海西西水陆城站,管辖各族人口和交通驿道。当时黑龙江地区居住的主要是蒙古族和女真族,人口虽有发展,但总数不过120万人。明正统七年(1442年),设立建州卫。建州女真起源于今依兰县马大屯,后持续百年,大批女真族南迁至新宾(今辽宁新宾西南),逐渐强大,统一女真各部,创建了军政合一的“八旗制”,形成了后来的满族主体。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建国,定国号为大金,史称后金。明崇祯九年(1636年)改金为大清,改族名女真为满洲。清顺治元年(1644年)入关,定都北京,灭明,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初在东北管理的疆域很广,包括自贝加尔湖至鄂霍茨克海之间和南至渤海湾的广大地区,有蒙古、达斡尔、满族、鄂伦春、鄂温克、锡伯、赫哲、费雅喀、流鬼等民族。这时黑龙江地区人口不足90万。清朝初期,大批八旗兵及其亲属“随龙”进入中原,人口更加减少。清代实行八旗制,对推动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迅速向封建社会转化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入关后,从清康熙七年至咸丰十年(1668~1860年)的近200年间,实行对东北地区的“封禁”政策,“限内外,禁出入”,以保其“龙兴之地”,实际上阻碍了黑龙江地区经济的发展,人口虽有发展但比较缓慢。在此期间,清廷为充实边防,实行屯垦政策,并动员京旗到黑龙江地区耕耘旗田,使人口有所增加。当时黑龙江地区约有130多万人。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后,随着封禁政策的逐步解体和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族人口大量迁入,社会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清政府与沙俄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建成通车,大批外国侨民迁入黑龙江地区,移民国籍多达20多个国家,主要是俄国,其次为欧美各国,移民最多时达20万~30万人,对黑龙江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曾产生过重要影响。清宣统三年(1911年),除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已为沙俄侵占,不再计算人口外,黑龙江地区人口总数已达324万人。
    中华民国前期,山东、河北、河南、安徽等省贫苦人民流入与日俱增,黑龙江地区人口以空前的速度增长。1912~1931年,增加1倍多,总人口达到660多万。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地区沦陷。起初,日本帝国主义者严格控制华北地区移民进入东北,而由日本本国向中国东北大量移民的侵略政策,计划在20年内向东北移入日本居民100万户,500万人,但这个计划并没有完成,10次移民只移来20多万人。到1936年,随着日伪所谓“北边振兴计划”的实施,华北流民的进入又重新增加。尤其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出于补充劳动力需要,日伪当局推行了大规模的劳工计划,强行由华北各地抓来大批劳工,投入北部矿山、林业和铁路的开发以及军事工程的建设,黑龙江地区人口激增。到1945年,黑龙江地区总人口超过1 000万人。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投降,黑龙江地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人民政权,完成了恢复生产、土地改革和支援解放战争的任务。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黑龙江地区人口达到1 014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口数量也急剧增长。为及时掌握人口变动情况,按国家规定,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了系统的人口统计制度,并于1953年、1964年和1982年先后进行了3次人口普查,此后每年进行1次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据1985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统计,全省总人口数已达3 357万人,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增加2 345万人。36年间,平均每年增加65.1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也由1949年的1.87%提高到3.21%,是全国人口增长最快的省份之一。
    黑龙江省人口的增长是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自然增长1 600多万。自然增长速度最快的是1948~1973年,年均出生率在35‰以上,平均每年出生64.64万人。与此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口的死亡率迅速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地区人口死亡率一般都在20‰以上,1955~1965年,全省人口死亡率分别降到11.4‰和8‰左右,到1970年以后,人口死亡率基本稳定在5‰左右。出生率高而死亡率低,使人口自然增长居高不下。直到1973年以后,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才使人口自然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控制。1974年,人口出生率由上年的30.5%。降到25.82‰,到1985年,出生率进一步降到15.04‰,12年间人口出生率降低了15.52个千分点。这是黑龙江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口出生率的最低水平。但全省人口仍处于持续增长状态。
    二、人口构成
    (一)年龄构成
    中华民国以前黑龙江地区的人口年龄构成尚无资料,中华民国时期,有少量资料记载,但不完整。1914年黑龙江西部地区总人口中,0~15岁人口占26%,16~65岁人口占68.41%,66岁及以上人口占5.59%。1940年,黑龙江地区部分县的人口中,1~15岁人口占27.3%,16~60岁人口占64%,61岁及以上人口占8.7%。各年龄组人口所占比重大体相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3年、1964年、1982年的3次人口普查,为黑龙江省人口年龄结构状况提供了大量数据。
    50~60年代,黑龙江省少年儿童比重很高。1953年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38.3%,1964年上升到45.2%,同一时期人口的平均年龄由24.9岁降到22.9岁,这是两次生育高峰形成的结果。70年代开始,人口增长速度逐年减缓,到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人口平均年龄上升到25.4岁,老年人口由1964年的2.9%上升到3.4%,人口年龄类型开始向成年型人口转化。
    (二)文化构成
    1949年,黑龙江省平均每1万人口中只有大学在校生4.7人,中专在校生3.4人,中学在校生21.8人,小学在校生882人,文盲率约为62%,到1981年平均每万人中有大学在校生15.3人,中专在校生12人,中学在校生667人,小学在校生1 571人,文盲率降到22%。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黑龙江省6岁以上人口平均文化程度为5.21年,高于全国平均4.44年的水平,在省、市、区中居第六位。 (三)性别构成
    黑龙江地区随着总人口的增长变化,人口的性别比例呈现了起伏的发展变化。清代黑龙江地区的人口性别构成尚缺乏资料。清末民初,黑龙江西部地区人口的性别比比较大。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男性人口726 672人,女性人口546 719人,分别占总人口的57.07%和42.93%,性别比为132.9。清宣统二年(1910年),男女两性人口均有增长,人口性别比下降到123。清宣统三年(1911年)又上升到131。直至1914年,黑龙江西部地区人口性别比仍在123~132.9之间波动。清末至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人口性别比呈较高水平,主要是移民性别比偏高影响所致。中东铁路修建前,黑龙江西部地区只有40.8万人。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东铁路开始经营后,人口猛增,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即达145.6万人,清宣统三年(1911年)达206万人。新增的人口中男性远远多于女性。1922~1931年黑龙江西部地区人口继续较快增长,人口性别比在128~138之间波动。东部地区亦然,如1929年东部地区人口性别比为138.4。当时黑龙江东部地区地广人稀,未垦之地较多,吸引较多移民前往开垦,其中男性较多。据统计,1928年,关内向东北地区移民和流入人口93.8万人,男性占82.7%,女性占17.3%;1929年的移民和流入人口,男性占83.2%,女性占16.8%。1933年总人口中的性别比达136.5,1934年人口性别比为131.5。1938年为128.9,1942年为127.3。下降的原因是随着前期移民的定居和生活有了基础,陆续接来了家属,故人口性别比呈下降趋势。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成为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主要后方基地。大批男性青壮年参军南下,使黑龙江地区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如1947年男性为5 871 191人,女性为5 621 073人,性别比为104.4。1949~1960年,黑龙江的人口性别比在116~119之间略有起伏,其性别比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人口高性别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移民和流入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影响。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净迁入黑龙江省的人口为185.97万人,其中男性约为115.22万人,女性只有70.75万人,移入人口的性别比为162.9。1958年近10万名转业官兵迁入黑龙江省兴办国营农场,先来的主要是单身男性。
    1961年以来,黑龙江省人口性别比逐步下降,1961~1964年由115.9下降到111.1;1965~1968年由109.8降到108.4;1969~1979年由107.5降到105.8,1979~1985年人口性别比进一步降到104.8,已低于全国人口性别比106.9的平均水平。这期间人口性别比的下降,主要是人口自身发展调节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成立前造成高性别比的人口因死亡而陆续退出人口行列,长期影响黑龙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迁入人口因素已基本消失或起的作用较小,大量新出生人口对人口性别比的下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四)民族构成
    黑龙江省是一个由多民族构成的边疆省份,除汉族人口占全省人口总数95%以外,还有45个少数民族。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共有161.4万人,主要是满、朝鲜、回、蒙古、达斡尔、锡伯、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等民族。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黑龙江地区共有24个民族,总人口为1 189.7万多人,其中汉族人口1 092.9万多人,占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91.86。其他23个民族,人口96.8万多人,占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8.14%。23个民族中分世居民族(自古就生活在黑龙江地区的先民)、居住在黑龙江地区数百年或近百年的民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移入的民族三种情况。世居民族有:满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锡伯族;居住在黑龙江地区数百年或近百年的民族有:回族、柯尔克孜族、朝鲜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移入的民族有:壮族、苗族、彝族、哈萨克族、藏族、维吾尔族、瑶族、土家族、傣族、黎族、高山族、土族、俄罗斯族。
    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黑龙江省的民族增到36个,总人口为2 011.8万多人,其中汉族人口1 903万多人,占全省总人口比例为94.59%。其他35个民族人口108.8万多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5.41%。这35个民族中,除第一次人口普查的23个民族外,新增的有布依族、侗族、白族、哈尼族、畲族、水族、纳西族、仫佬族、羌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京族。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黑龙江省的民族增到46个,人口总数为3 266.6万多人,其中汉族为3 105万多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95.06%。其他45个民族人口164.4万多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比例为4.94%。这45个民族中,在一次和二次人口普查所记35个民族中,减少了哈尼和撒拉两个民族,新增加傈僳族、景颇族、东乡族、崩龙族、保安族、裕固族、塔塔尔族、珞巴族、怒族、阿昌族、仡佬族、布朗族。 在全国三次人口普查期间,黑龙江省每年的人口增长仍在80万人以上。1973年以后,国家在汉族中推行计划生育,而在其他民族中则不实行,全省除汉族人口的增长率逐年下降外,其他民族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赫哲族1953年时共有449人,1964年达到698人,增长率58%。1982年又达到1 397人,增长率为75%。满族1953年时人口63.03万人,1964年下降为61.73万人,1982年又增至91.35万人;锡伯族1953年只有41人(1958年一度降为2人),1964年增到229人,1982年又增至2 646人。出现这一情况原因是,满族与锡伯族长期和汉族杂居、通婚,有些人又存在“当汉人好”的偏见,因此在一、二次人口普查时误报了汉族,经过宣传中共的民族政策,在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满族和锡伯族中有约15万人左右做了改正。在此期间,壮族、苗族、侗族、土家族、瑶族,每年都有较多移民从外省迁入,因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快。
    三、人口分布
    (一)地理区分布
    黑龙江省分为大、小兴安岭、东部山地、松嫩平原、三江平原4个自然地理区。据1953年、1964年、1982年的3次人口普查表明,黑龙江省的人口分布与自然地理环境的特点和人类对自然界开发程度的大小有密切关系。松嫩平原地区和铁路沿线,人口分布比较密集;偏僻地区和山区则人烟稀少。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大、小兴安岭自然地理区人口为924 965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77%,全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5人;东部山地自然地理区人口为1 779 130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95%,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7人;松嫩平原自然地理区人口为7 447 434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2.6%,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0人,是全省平均人口密度的3.2倍;三江平原自然地理区人口为1 745 780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68%,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7人。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大、小兴安岭自然地理区人口为205.7万人,比1953年增长122.48%,占全省总人口的10.22%,全区人口密度上升至每平方公里11人,比1953年增长220%;东部山地自然地理区人口为2 867 548人,比1953年增长61.18%,占全省总人口的14.24%,人口密度上升为每平方公里44人,比1953年增长162.96%;松嫩平原自然地理区人口为11 226 018人,比1953年增长50.74%,占全省总人口的55.76%,人口密度上升到每平方公里106人,比1953年增长151.43%;三江平原自然地理区人口为3 981 305人,比1953年增长128.05%,占全省总人口的19.78%。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上升到39人,比1953年增长229.41%。人口密度增长很快,是因为1958年10万转业官兵开赴“北大荒”开垦荒地以及外省的移民来垦荒、开煤矿等因素的影响所致。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大、小兴安岭自然地理区人口为3 994 874人,比1964年增长94.12%,占全省总人口的12.23%,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0人,为1953年的4倍;东部山地自然地理区人口为4 718 163人,比1964年增长64.54%,占全省总人口的14.44%,人口密度上升到每平方公里72人,为1953年的2.7倍;松嫩平原自然地理区人口为16 948 347人,比1964年增长50.97%,占全省总人口的51.88%,人口密度上升为每平方公里160人,是全省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三江平原自然地理区人口为7 004 128人,比1964年增长75.93%,占全省总人口的21.44%,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8人,低于全省平均人口密度,仍是人口分布较稀疏的地区。
    (二)政区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的地、市、县行政区划变动较多。为了便于比较,以1982年全省各地、市、县的区划为准,将1953年、1964年和1985年的人口统一调整为1982年的区划人口。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哈尔滨市的人口有1 162 962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78%;松花江地区有2 567 150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1.58%;嫩江地区有1 977 842人,占全省人口的16.52%;绥化地区有2 716 266人,占全省人口的22.83%,是全省人口分布最多的地区;合江地区有1 226 392人,占全省人口的10.31;牡丹江地区有918 327人,占全省人口的7.72%;黑河地区有318 844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68%;大兴安岭地区的人口最少,仅13 527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11%。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全省各市县的人口都有较多的增长,人口的政区分布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哈尔滨市有1 968 627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78%;松花江地区有3 518 127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47%;嫩江地区有2 696 740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39%;绥化地区有3 880 544人,占全省总人19.27%。松花江、嫩江、绥化3个地区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均有下降,而合江、牡丹江、黑河、大兴安岭4个地区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均有上升。合江地区有2 248 482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17%;牡丹江地区有1 958 996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73%,黑河地区有747 399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71%;大兴安岭地区有37 819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19%。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等大中城市人口增长较快,其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4.16%。1953~1964年迁入黑龙江省的人口主要流向新兴的大中城市和荒地较多的合江、牡丹江地区以及以林木采伐与金矿开采为主的黑河、大兴安岭地区。1964年以后,黑龙江省的迁入人口逐渐减少,但省际迁移和省内迁移人口的流向仍是未垦土地较多的合江和牡丹江地区,以开采煤矿和石油为主的城市以及以林木采伐为主的黑河和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等地,上述地区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有所上升。
    1985年哈尔滨市人口有2 625 496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2%;松花江地区有5 434 880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41%;嫩江地区有4 407 362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31%;绥化地区有577 375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75%;合江地区有4 380 490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23;牡丹江地区有3 291 243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94%;黑河地区有1 502 877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45%;大兴安岭地区有422 823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8%;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等大中城市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4.3%。
    (三)城乡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工业十分落后,只有少数工厂和矿山,规模小,人口聚居不多。仅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和佳木斯4个大城市和沿铁路线分布的一些小城镇。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城镇人口比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省份之一,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辽宁省迁入黑龙江省20多个大型企业,因而城市职工数量增加较快。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39.4万人增加到1952年的83.3万人,市镇人口也相应从1949年的265.8万人,增加到1952年的319.8万人,市镇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由1949年的26.3%上升到1952年的28.8%。农村人口也在不断增长,由1949年的746.1万人增加到1952年的790.7万人,但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由1949年的73.7%,下降到1952年的71.2%。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国家在黑龙江省相继建成了一批大型企业。黑龙江省职工人数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和鸡西、鹤岗、双鸭山等新兴能源城市的建立而急剧增加,遍布全省的百余个小城镇也得以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市镇人口从1953年的378.9万人增至1957年的545.1万人,年平均递增率为9.5%,市镇人口比重升至36.9%,农村人口也在稳步增长,年平均递增率为3.6%,但农村人口比重降至63.1%。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黑龙江省的工矿企业和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工业基本建投资额达45.1亿元,是“一五”时期的1.75倍,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由1958年的587.1万人陡增至1961年的 900.1万人,市镇人口比重由1958年的37.5%升至47.4%。市镇人口的过快发展,超越了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发展的水平。加之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使城市无法承受过大的人口规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压缩城镇人口,缩小工业基建规模的措施,国民经济进入调整阶段。黑龙江省的城市人口由1961年的900.1万人,逐步下降到1963年的796万人,城市人口比重也降至40.4%。
    从1964年开始,缩小了市镇人口的统计口径,居住在城市附近的农业人口不再统计在城市人口中。1964年城市人口为811.5万人,1965年为805.6万人,城市人口比重1964年和1965年分别降至39.5%和37.8%。
    1966~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的城市建设出现停滞。知识青年和干部“上山下乡”,使城市人口慢于农村人口的增长速度,1976年比1966年城市人口增加271.5万人,增长33.02%,农村人口增加559.3万人,增长40.93%,从而使城市人口比重下降,由1966年的37.5%下降到36.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批“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和干部陆续返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加快了城市人口的发展。至1982年全省已有12个城市和106个城镇,人口达1 309.4万人。1978~1982年乡村人口减少35.5万人,乡村人口比重由64.1%下降到60.1%。 1983~1985年,随着城市建置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市政建设及人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大批农民到集镇落户,务工经商,城市人口由1983年的1 416.9万人,猛增至1985年的1 928.8万人,城市人口比重由1983年的43.2%,升至1985年的58.2%。乡村人口由1983年的1 861.3万人减少到1985年的1 382.6万人,比重由56.8%降至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