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镇居民
一、城镇居民收入
清朝后期及中华民国时期,特别在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城镇居民遭受沙俄、日本等帝国主义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加上物价暴涨,货币贬值,生活每况愈下,长年挣扎在死亡线上,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从维持居民最低生活的需要出发,指导公营企业大多实行实物工薪制。留用的公教人员保留原薪,机关、学校和公营企业中原解放区干部及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职工工资、改善职工生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确定国民收入分配比例的基础上,历经3次工资制度改革、11次调整职工工资,使工资制度逐步健全。同时,针对低工资情况,又规定了各种福利补助,建立奖励、津贴制度等,使居民生活不断提高。
1952~1985年,黑龙江地区全民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由502元上升到1 116元,增加614元,增长1.22倍,年平均增长2.5%。在此期间,职工工资经历了较快增长—— 停滞—— 稳步增长的过程。
“一五”(1953~1957年)计划时期。职工年平均工资由1952年的502元上升到1957年757元,增加265元,增长50.8%,平均年增长8.6%。这是职工工资增长较快且较为正常的时期。
“二五”(1958~1962年)计划时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劳动计划管理失控,盲目增加职工90.6万人,致使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由1957年的757元降到1962年的648元,下降了14.4%。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职工年平均工资又由1962年的648元上升到1965年的767元,增长18%,平均年递增5.8%。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时期,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失去了增加职工工资物质基础。造成职工年平均工资由1965年的767元,下降到1970年的678元,减少89元,下降11.6%,平均下降0.4%。
“四五”(1971~1975年)计划时期,职工年平均工资由678元回升到712元,增加34元,增长5%,平均年增长1%。
“五五”(1976~1980年)计划时期。由于1977年、1979年连续两次大幅度给职工工资升级,加之先后恢复奖金、计件工资、提高工资地区类别、增加副食补贴等,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由1975年的712元上升到1980年的880元,增加168元,增长23.6%,年均增长4.3%。这一时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多的时期。
“六五”(1981~1985年)计划时期。结合工资改革,再次大幅度增加职工工资,提高奖金提取比例,增加副食价格补贴等,使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由1980年的880元,上升到1985年的1 116元。增长26.8%,年均增长4.9%。1985年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是建筑业和资源勘探业为1 385元。其次是运输邮电为1 349元,以下依次科学研究为1 176元、工业为1 169元、金融保险为1 142元、机关团体为1 138元、文教卫生为1 117元、公用事业为1 105元、商饮服务为993元、农林水利为858元。
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1978年以前无统计资料)由1978年的518元上升到1985年的862元,增加344元,增长66.4%,年均增长7.5%,高于同期全民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的速度。职工各种奖金和劳保福利性收入有明显的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1983年全省职工工资总额比1980年提高57.9%,其中全民单位奖金提高54.8%;集体单位职工奖金提高79.4%,1983年全省职工平均所得奖金69.6元,比1980年增长25.2%。国家连续制定提高职工福利性补贴标准。如上下班交通费补助标准、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探亲旅差费标准、洗澡理发费标准、副食品提价补贴标准等,这些都相应地增加职工个人的收入。1983年与1977年相比,职工劳保福利性补贴增长了1.2倍。此外,还有季节性的秋菜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和换季等特殊困难补助。其中,特殊困难补助,一种是对工资收入低,赡养人口多,处于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下的职工给予定期补助;一种是对遇有意外事件和患病等造成临时困难的职工给予临时补助。“六五”计划期间(1981~1985年),全省累计补助困难职工226.2万人次,发放补助金13 690.5万元,年平均补助金额2 738.1万元。
二、城镇居民消费
黑龙江地区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137元上升到1985年的667元,33年期间共增长530元,每年增长16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总的趋势也是增长的。
“一五”(1953~1957年)计划期间,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较快。1952~1957年,全省居民消费水平增长41元,平均每年增长8元。1958年以后,由于“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缓慢。1958~1978年,居民消费水平只增加72元,平均每年增加3.4元。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居民消费水平有了迅速提高。1983年比1978年,全省居民消费水平增加143元,平均每年增加28.6元。
随着消费水平提高,消费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新变化。
食品结构的变化。城镇居民由吃粗粮为主转向大米白面。“苞米肚子、化纤布裤子”的时代结束了。城市居民的副食品消费量有较大增长,而且不仅要吃饱,还要讲究有味道,有营养。据统计,副食消费量80年代和70年代相比,植物油增加28%,猪肉、家禽分别增长1倍和3.4倍、鲜奶增加21%、啤酒增长2.8倍、茶叶增长6.6倍。吃猪肉过去是拣肥的,现在是挑瘦的。
衣着结构的变化,是职工生活提高又一标志。由过去的“新三年,旧三年”向多样化、成衣化的中高档转变。灰、黑、蓝的中山装已很少见了,西装、夹克成了流行服。1983年布料消费量大幅度下降,而呢绒绸缎大幅度增长。
家庭用品方面。过去的家庭老“四大件”(收音机、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已经被新“六大件”(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电风扇)所取代。根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5市1 000户居民的抽样调查统计:有电视机868台(其中彩电126台,黑白电视742台)、电冰箱17台、录放机374台、照相机82台、洗衣机625台、电风扇87台,而且呈增长趋势。
三、城镇居民储蓄
黑龙江地区城镇储蓄始于中华民国初期。当时储蓄存款的经营机构主要有银行、储蓄会与邮政储金局。1915~1921年,以经营储蓄业务为主的通济储蓄银行、呼兰地方储蓄银行、滨江储蓄银行,相继在黑河、呼兰、哈尔滨开设。在此期间,殖边银行、金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益通银行等也兼营储蓄业务。殖边银行还在齐齐哈尔、双城、呼兰、绥化、宁安、富锦、庆城(今庆安)、海伦、依兰等地设有派办处或营业所。经办的储蓄种类分活期与定期两种。定期储蓄中又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之分。1931年东北沦陷后,伪满洲国傀儡政府一方面以“整顿”为名,以伪满洲中央银行为首,垄断经营储蓄,用于支持侵略战争。随着侵略战争节节失败,经济情况恶化,其强制储蓄的活动更加变本加厉。这些“储蓄”,从不见偿付,形同废纸,使人民蒙受巨大损失。1946~1952年,是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城镇储蓄处于从无到有的初创阶段。解放之初,物价不稳,人民生活不安定,加之伪满统治时期以摊派掠夺方式发动各种“储蓄”运动,使储蓄声名狼籍。银行采取多种方法,大力宣传。到1949年7月,黑龙江地区“定期实物储蓄”存款余额达143.3亿元(东北币),占同期东北银行同种类储蓄总额的91.8%。到1952年末,全地区城镇储蓄余额611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平均各城镇人口储蓄19 600元。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中,受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储蓄工作深受其害。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储蓄工作恢复正常秩序。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城镇储蓄工作又有新的进展。1977~1985年9年间纯增524 663万元,比1976年末增长10.67倍。到1985年末,储蓄存款余额达573 791万元,平均每一城镇人口存款297.46元,比1976年增长4.6倍。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存款月月持续上升,到11月上旬纯增12亿元,总余额达50.4亿多元。人均储蓄存款由1984年的293.69元,增加到385.38元。
四、城镇居民居住条件
黑龙江地区早在三、四万年前就有人类生息繁衍。先民们多栖息于江湖之畔,山谷丛林之中,冬居于洞穴,夏逐水草而迁徙,过着氏族社会的群居生活。进入部族社会,有了农耕,开始定居,形成部落,出现村屯。最早记载的居民点,是3 000年前居住在黑龙江地区东部(今宁安一带)的肃慎人的原始村落。
20世纪以来,由于俄、日的侵略和掠夺,黑龙江地区的地方经济和民族工商业发展十分缓慢。加之,黑龙江地区的行政区划和建制,每一历史时期都有较大的变动,影响到黑龙江地区城镇建设发展。1931年东北沦陷以后,劳动人民居住区的条件极差,住的贫民窟,走的是土路(所谓“无风三尺土,雨天一街泥”),家中无下水,晚上无路灯,街上明沟臭水,遍地垃圾。每到冬天时常横尸街头,夏季疫病不断发生。日本侵略者投降前夕,对城市进行大肆破坏,仅佳木斯市建筑物被破坏达40万平方米,占全市总建筑面积的1/3。在日本侵略者的铁蹄蹂躏下,当时黑龙江地区的城镇到处是贫穷、落后、衰败的景象。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军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政权,恢复生产,支援全国解放战争。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把黑龙江地区作为重点进行开发建设。党和人民政府十分关心城镇建设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差,工程造价比南方高近1倍,而建设投资未能相应增加,特别是由于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工业生产建设未能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城市的“住房难”“吃水难”“乘车难”等问题虽有一定缓解但并未彻底解决,同兄弟省市的发展水平相比较差距很大。1985年末,全省城市人均住宅面积在全国29个省市中列倒数第一,城市供水普及率列全国倒数第二,全省高级、次高级道路面积占全部道路的比例列全国倒数第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服务人数列全国倒数第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国家要求达到30%,而黑龙江省只达到10.3%,垃圾清运车辆严重不足,煤气、集中供热发展缓慢。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城镇建设部门的重视。进入“七五”计划时期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都把城镇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组织落实,使城镇建设出现欣欣向荣、日新月异的崭新局面。1953~1978年,黑龙江地区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用于住宅建设资金26.06亿元,完成建筑面积3 829.6万平方米。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住宅投资逐年增加。1979~1985年,共投资46.66亿元,新建住宅2 380万平方米,每年平均新建住宅面积为前26年的2.3倍。到1985年末,全省城镇人均住宅面积为5.11平方米。其中城市为4.96平方米,县镇为5.3平方米。1949~1985年,国家和地方用于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的各种资金达19.1亿元,其中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投资7.3亿元;1963年开始,用于城市维修养护的资金10.6亿元。1979年开始由工商利润提取5%的城市建设资金(1985年开始全国统一实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取消城市维护费和从工商利润提取5%的资金),用于城市维修养护的资金1.2亿元。1979年以后,开始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1980年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杨易辰总结的“四自一联”(自扫门前雪、自栽门前树、自搞下水道、自修门前路,受益单位自己联合起来集资搞城市建设)的经验,迅速在全省推广,使城市建设增加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