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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居民

  一、农村居民收入
    黑龙江地区是解放战争时期较早建立人民政权的省份。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土地改革,从封建剥削的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生产积极性充分激发出来。1952年获得农业大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75.5亿公斤,比1949年增长39%;农业总产值达到19.50亿元,比1949年增长44%,农民人均收入达到93.80元。
    “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4年,农业在有灾的情况下粮食产量和农业产值有所下降,1955年和1956年恢复和超过了1952年的农业生产水平。1957年,全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松花江水位超过历史上最高的1932年,农田遭灾面积2 000万亩以上,粮豆薯产量下降到64亿公斤,但由于林牧副业的发展,农业总产值仍达21.35亿元,由于农村人口的增加,农民人均收入只有53.9元。遭受洪涝灾害的黑龙江地区农民,在1958年春耕生产中扩大耕地,使当年的粮食播种面积达到6 960万亩,比1952年增加189万亩;当年粮豆产量达到创纪录的81.5亿公斤,超过1952年6亿多公斤。在增加粮食生产的同时,还积极发展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使农业总产值达到新的历史高度26.6亿元,比1952年增加4.1亿元。但是由于几年来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达到创纪录的1 107万人,比1952年增加304万人,再加上“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出现无偿调用生产队财物,农民的人均收入,只达到71.7元,大大低于1952年的人均分配水平。
    “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使1959年的粮食产量和农业总产值下降。接下来三年困难时期,农村进入困难时期。1961年,粮食产量只有45.5亿斤,农民的人均收入也只有61.7元,是历史最低点。
    1963年开始,进入经济调整阶段。党和政府调整了农村政策,注意了多种经营的发展,情况有所改变。1965年粮食总产量达到83.65亿公斤,超过丰收的1958年,农业总产值21.33亿元,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都有很大好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种干扰和破坏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受到一定影响,但在中央“抓革命、促生产”的号召下,农村的生产队还能自主地进行生产。因此,1966年全省粮食产量达到97.7亿公斤,农业总产值达到27.8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94.87元。1967年,粮食生产又突破100亿公斤大关,达到116.2亿公斤;农业总产值也跃升至31.14亿元;农村人均收入创下113.84元的最高水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政治冲击一切”、批“唯生产力论”“割资本主义尾巴”和“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等错误言论在农村散布,使基层干部受到冲击,农民群众产生思想混乱。大搞由集体向全民所有制的“穷过渡”,助长了无偿调用生产队财物的歪风,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干扰。在以后的各年中,除1969年和1972年,因遭受严重早霜,造成减产外,一直徘徊在100多亿公斤,1975年农业生产有较大回升。由于1975年农村人口达到1 904万人,比1958年增加800万人,因此人均分配一直停留在较低水平。
    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全面落实了党对农村的各项政策,特别自1979年开始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生产致富的积极性,农业获得了较快的增长,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也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收入显著增加。1980年,粮食的总产量达到146.25亿公斤,农业总产值达到64.50亿元,农民人均收入达到115.8元。1981年,因灾粮食比1980年减产21亿公斤,但因粮价提高,多种经济发展,农业总产值仍达到63.88亿元,农民人均收入120元,是新的高峰。1983年开始,全省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地调动和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当年粮豆总产量达到154.9亿公斤,农业总产值达111.98亿元,都创造了新的历史纪录。这一年,农民人均收入方式,改为以农民家庭收入为主(包括个人承包和家庭副业)达到394.1元,占农民人均总收入504元的78.2%,从集体统一经营分得的人均收入是80.5元,仅占人均总收入的16%。在这些收入中,除去必要的生产开支外,实际人均收入为292.2元,也是历史最高的。
    1984年,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农业生产在1983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又获得大丰收。粮食产量达到175.75亿公斤,农业总产值都再创历史新纪录,达到130.54亿元,农民人均收入增幅更大,达到400元左右,创人均收入的历史新纪录。全省参加分配的354.8万个农户人均收入水平分类的情况是:人均收入200元以下的占18.6%,人均200~300元的占16.5%,300~400元的占23.6%,人均400~500元的占21.1%,人均500元以上的占20.1%。可以看出低收入户在减少,而中高收入户大幅度增加。在先富起来的农民中,人均收入千元以上的有157 548户,占总户数的4.4%;人均收入万元以上的有20 619户,占总户数的0.57%;人均收入5万元上的有257户,10万元以上的有35户。
    1985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下降30多亿斤,农业总产值下降7亿多元,农民人均收入均比1984年下降12%。由于有了1983年和1984年两年大丰收的基础,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并没有下降。
    二、农村居民消费
    20世纪50年代农民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为1∶1.6,60年代为1∶2,70年代为1∶2.4,1978年达到1∶3,农民与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有所扩大。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特别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1980年,农民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降为1∶2.4,1983年又降为1∶2。农民消费水平增长,有明显的不同特点。广大农民用于生产消费的支出比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近两倍多。生产消费支出出现了“三多”现象:购买农业机械特别是小型农机具增多,1983年小型拖拉机及手扶拖拉机拥有量达7.9万台,比1982年增长61.2%;化肥用量增多,1983年施用40.2万吨,比1982年增长12.3%;买马拉车的用户增多。1983年农民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支出人均39.6元,占总支出的27.9%。广大农民用于文化生活服务的支出增长速度快于物质生活支出速度。1983年农民人均文化生活服务支出9.3元,比1982年增长52.5%,高于物质生活消费品支出增长速度(47.4%)。农民看电影特别是看科技电影的场次增多;订阅报纸杂志增多;购买书籍,尤其是农业科技书籍增多。这对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村镇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广大农民消费结构和城市一样也有明显的变化。食物方面,细粮消费水平大大提高。1984年人均细粮平均消费量已超过100公斤,粗粮消费量已下降到150公斤以下。油、肉、蛋、鱼的消费量有明显增长势头,这是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1983年农民人均食油年消费量为5.05公斤,比1978年增长77.2%;肉类10.45公斤,增长46.9%;禽蛋3.25公斤,增长1.5倍;鱼虾1.45公斤,增长3.1倍。1984年,这些主要副食品的消费水平又有了提高。
    三、农村居民储蓄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兴起的银行储蓄、储蓄会和邮政储金,主要在城镇办理,农村很少。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农村伪政权于1933年开始,试办金融“合作”组织,除吸收社员股金外,还办理存款。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为适应日本侵略战争的需要,1939年起强制开展“国民储蓄运动”,从城镇扩展到农村。这些“储蓄”均规定3年内不准动支,强行搜刮民财。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农村在土地改革后,银行机构少,未及开展储蓄业务。直到1950年试办信用部后,始开办“实物存款”。 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于1951年起在农村开展“定期有奖储蓄”。 为配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增加货币回笼,黑龙江地区银行、信用社于1953年11月起,开展“优待售粮储蓄”。优待售粮储蓄为定期定额式,当年,农户储蓄存款达103亿元。到1957年末,发展到1 013万元(新人民币,下同),按同币种计算,比1953年增加8.8倍。平均每一农村人口存款1.07元。“大跃进”运动开始后,随着国家向农村投资增加,农民收入增多,1958年末农户储蓄存款达7 058万元,比1957年增长近6倍。为帮助农民逐步改善居住条件,于1959年在农村试办“农民房屋建设储蓄”。当年末,农户储蓄存款达12 708万元,出现高峰。1960~1962年,国民经济3年困难时期,物价不稳定,主副食品严重不足,存款大幅度下降。1962年末,农户储蓄存款余额为1 465万元,比1959年下降88.5%。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干扰破坏下,1969年全省农户储蓄存款余额为2 419万元。1978年在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经全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干部的努力,1984年,全省农民储蓄纯增28 504万元,比1983年增长37.8%。到1985年末,全省农民储蓄存款达127 498万元,占信用社各项存款146 361万元的87.1%。其中定期储蓄占63.3%,在定期储蓄中3、5、8年期的长期大额储蓄占38%,储蓄的稳定性增强。全省农民每人平均储蓄92.25元,比1977年增加12.37倍。
    四、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黑龙江地区村屯从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和兴凯湖平原兴起。这些地方是满族祖先生息繁衍的地方,他们以狩猎游牧为生,逐水草而迁徙。后有了农耕,开始定居。早在三千年前居住在黑龙江地区东部(今宁安一带)肃慎人生活遗址,往往靠近河湖岸边,一般由20到50个半地穴式的小屋组成。这是黑龙江地区早期的原始村落。
    黑龙江官庄始于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屯田额苏里,为防御沙俄入侵而设。后移瑷珲实行兵屯。至清乾隆年间,齐齐哈尔、黑龙江、墨尔根、呼兰等4城设旗屯官庄,总数达136个。清康熙年间,宁古塔(宁安)亦设有官庄。清雍正三年(1725年)以后,河北、山东以及辽河流域的灾民,不顾朝廷的封禁政策,冒险逃荒到黑龙江地区垦荒种地,由松嫩平原的木兰、铁力、绥化、海伦、青冈、巴彦、拜泉、依安、讷河等地,扩展到三江平原的汤原县等地,出现许多汉族聚居的“民屯”。 清光绪二十二年( 1896年),清政府在黑龙江地区设立拓垦总局,废除封禁政策,移民垦荒增多,又建起一批村屯。
    中华民国时期,村屯在黑龙江地区平原和浅山区继续发展。据1934年统计,海伦、巴彦、明水和克山等县的17个村屯,其中有13个是在中华民国时期建成的。富裕县的七家户屯和李地房子屯也是在1917年和1929年建成的村屯。东北沦陷时期,伪满统治者强制推行“集团部落”,大搞归屯并户,过去长斯形成的村屯遭到空前的洗劫;同时,又建起日本武装移民村落(开拓团),主要分布在五常、安达、肇州、宁安、林口、勃利、宝清、饶河等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广大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村镇建设一年比一年进步,全省村屯已发展到3.8万多个,开始走上有领导、有规划、合理发展的正确道路。在50年代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高潮中,为分期分批地建设新型的、园林式的集镇和村屯,农村住宅建设出现高潮,住宅结构开始由草泥结构向砖瓦化结构过渡。全省1960年到1962年共建新房714万平方米。1963年,对23个市县进行调查新建住房519.1万平方米。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年,农村建房受挫。1979年开始,贯彻国家两次农村建房会议精神,农村住宅建设由自发建设状态进入有领导有计划建设的新阶段,农村住宅建设发展迅速。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新建农村住宅4 536万平方米,有75.6万农民搬进新居,占农村总户数的18.9%。新建农房中砖瓦混合结构约占一半,其中还有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