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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群体

  一、老年人生活
    (一)城市社会福利院
    清末和中华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的社会性事业有官营和民营两种。望奎、双城、肇东等县从1916~1920年先后由镇绅举办设立养济所和庇寒所,收容残老。1924年8月,黑龙江省督军吴兴权为取悦于民,捐私款(大汇兑券2万元)在省城齐齐哈尔创办同善堂。内设教养工厂、栖流所、孤儿院等8个部分。收养孤老,抚育孤儿,赡养聋哑残疾人,收容改造游民。1925年,哈尔滨福儿院与慈善会合并,改为同善会。同年,桦川县经私人捐款创立惜字局,专收六七十岁无依无靠老人。1928年,齐齐哈尔同善堂又在丰恒胡同修建部分房舍,收养残老158人。到1931年,黑龙江地区境内有单纯救济机构(类似养老院)30处,有职员186人。东省特别区(含哈尔滨市)有单纯救济机构21处(其中有犹太养老院和俄侨难民救济会各1处)。但多数单位是私人举办的慈善救济性质的,主要靠社会捐助。
    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多数市、县有私人举办的收养无依靠的残老收养院。据1933年伪滨江省27个县的统计,在11个县共有9处救济院和3处慈善分会设立的收容所。哈尔滨市除中国人举办的慈善团体残老部收养残老外,还有外侨经营的犹太养老院、俄难民救济会、波兰慈善会等收养机构,1934年收养残老100余人、白俄难民67人。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于1948年9月接收了慈善总会、白万字会、红万字会等慈善团体,依靠自筹经费,办起残老院、孤儿院、妇孺救济所等。1951年松江省共有生产教养院6处,收容所10处,收容残老849人,孤儿421人。黑龙江省除原有5处生产教养院、5处收容所外,1952年增设19处生产教养院,共收容残老2 195人,孤儿418人。院民供给标准按工薪分计算,每人每月60分(政府发40分、教养院生产解决20分)。生产教养院的经费,原由财政拨款补助和社会捐助,不足部分由生产收入中解决。
    1954年4月,按新的供给标准,伙食费每人每月6万元(折新人民币6元),服装费每人每月3万元(折新人民币3元),全年统一使用。每人每年单衣、衬衣各1套、棉衣2~3套、棉鞋2双、棉帽1顶,棉袜1双、单袜1双。各院设立医务室,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工作。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省两省合并。全省有生产教养院18处、收容所20处、在院(所)院民2 324人。1954年,经中苏两国政府协商,将哈尔滨苏联侨民会主办的苏联人养老院移交中国政府接管。当时在院老人400多人,男性占22.7%,女性占77.3%。外侨老人在院的生活标准,每人每月人民币25万元(折新人民币25元),其中伙食费14万元(折新人民币14元)。 1955年对教养院进行整顿,全省共有生产教养院13处,收容人员3 015人。1958年初,生产教养院改称养老院。4月,全省残老、儿童教养工作会议提出养老院“以养为主”的方针,要求在原来吃饱、穿暖、住好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一定数量的细粮,年节增加副食品。各养老院整修庭院,栽种了果树和花木。有的院设置澡堂、理发所,寝室安装了有线广播,有的院设置了游艺室和简易图书室,大大改善了老人的生活和居住条件。到1964年,全省养老院调整为15处,有职工231人,在院老人2 742人。其中外侨养老院在院外侨老人20多人。
    1979年11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重新明确养老院“以养为主”的工作方针。养老院生活费标准由1974年的每人每月9~11元,提高到13~15元,服装费由3元提高到5元、医药费由1.30元提高到2元,并增加0.3元文体费。外侨养老院的老人生活费调整为44.5元,其中伙食费30元。
    自1985年1月1日起,将养老院(外侨养老院除外)改称社会福利院。全省共有社会福利院14处,在院人数2 558人(其中外侨老人14人)。各院实行了院长负责制。老人生活标准普遍提高。伙食标准由1979年每月15元提高到25元。并从生产收益中,每人每月提出1元,“五一”、新年、端午节、中秋节各提出0.5元,国庆节、春节各提出1元,用以改善集体伙食。根据农副业生产收入情况,发给老人津贴(零用钱)每人每月1~7元。外侨养老院老人生活费标准提高到58.35元,其中伙食费43.85元,年生活费达700元,高于普通养老院老人生活费54%。
    (二)农村敬老院
    黑龙江地区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一些地方开始兴办小型简易的“老人之家”“幸福之家”“晚年之家”。1957年在拜泉县兴国镇诞生了全省第一个农村敬老院(始称幸福院)。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敬老养老的原则,是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安度晚年的生活场所。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的影响下,大多数人民公社都建立了敬老院。到年底,全省敬老院总数达到981处,入院五保户15 600余人。但是,由于敬老院发展过快,公社实行三级核算制后,敬老院的经费没有解决好,部分敬老院解散了。到1959年末,全省有敬老院623处,入院五保对象10 051人。1960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巩固提高和开展敬老院工作指示》,要求做到社社有敬老院。到1961年底,全省共有敬老院658处,入院“五保”对象达到164万人。农村敬老院在院老人的生活供给和经费开支,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公益金解决,每年秋收分配时一次缴清;贯彻“以养为主”的方针,适当组织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以丰富老人生活。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敬老院受到严重的冲击和破坏。1972年10月,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办好敬老院。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普遍地开展了创建“六好”敬老院的活动(院长领导好、思想政治工作好、环境卫生好、民主办院好、老人生活好、勤俭办院好),到1978年末全省有敬老院445处,收养“五保”对象10 066人。到1981年末全省敬老院发展到555处,入院“五保”对象12 715人,敬老院普遍配了专任院长、炊事员和服务员,有的院还配上了卫生员。有20多个市、县达到社社有敬老院。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以后,“五保”对象要求入敬老院的心情非常迫切。1982年,各级民政部门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依靠集体经济筹集为主、国家适当资助、群众帮工以及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办法,巩固现有敬老院,积极筹建、扩建了一批敬老院。1983年12月,召开了全省敬老院工作会议,确定“大力普及敬老院,争取两年内实现社社有敬老院”。1983~1985年,全省共筹集资金3 102万元,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筹集2 308万元,国家资助(民政拨款)326万元,企业单位支援264万元,群众捐助(包括帮工折款)204万元。3年时间共新建敬老院388处,扩建120处。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镇(镇)敬老院962处,占应建敬老院的镇(镇)总数的98.2%,基本实现了一镇(镇)一院的目标。黑龙江省成为全国第二个(继吉林省之后)实现一镇一院的省份。入院五保对象达到22 640人(其中老人19 993人、残疾人1 823人、孤儿824人)。大部分敬老院,在庭院中栽植树木、花草,实现了花园化;房舍基本砖瓦化;老人宿舍单间化;用餐食堂化,并增设了活动室,设有彩电、录音机;有一部分敬老院安装了暖气,修了洗澡间。有些敬老院为入院的孤老烈属设立了“光荣间”,为老夫妇设立了“夫妻间”。敬老院的经费,均由镇(镇)统筹,1985年全省共统筹供养金8 518万元。年人均供养费360元,最高达550元,普遍高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敬老院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二、残疾人生活
    在封建社会和殖民地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盲聋哑残疾人没有政治地位,深受歧视和压迫。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尤为关注残疾人事业,从就医、就业到生活给予全面改善,盲聋哑残疾人同所有劳动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家居农村的盲人聋哑人和当地农民一样分得了土地、房屋和耕畜;家居城镇生活有困难的盲人聋哑人,有的组织起来参加生产自救,不能参加生产又无生活来源的政府给予生活救济。黑龙江省于1958年9月成立了黑龙江省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和哈尔滨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合署办公。到1961年底,全省有25个市、县成立了盲人聋哑人协会或筹委会。1963年11月5~10日,在哈尔滨召开了黑龙江省第一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和市、县盲人聋哑人协会被解散,干部被下放劳动,协会工作被迫停止。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盲人聋哑人工作得到恢复与发展。省和部分市、县盲人聋哑人协会从1979年开始恢复。1980年2月24~27日,黑龙江省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在哈尔滨召开。1984年6月21~25日,召开了省第三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会议修改通过了《黑龙江省盲人聋哑人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第三届盲人聋哑人协会委员会。1984年,19个市、县盲人聋哑人协会也都进行了改选换届工作,并建立了92个基层分会。1985年,全省共有各类残疾人员70万人,而盲人聋哑人仅占全省各类残疾人员的10%左右,许多残疾人要求有代表各类残疾人利益的组织。经省政府决定,1985年10月15~16日,在哈尔滨召开了黑龙江省盲人聋哑人协会三届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暨黑龙江省残疾人协会成立会议,修改并通过《黑龙江省残疾人协会章程》。
    在盲、聋哑人就业方面,清代、中华民国和东北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盲人、聋哑人无业可就。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结束了盲人、聋哑人受欺凌、遭虐待、当乞丐、讨饭吃的悲惨生活。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各级政府从盲人、聋哑人的生理特点和可能从事的劳动出发,大力组织城乡盲人、聋哑人和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在农村,安排了绝大多数盲人、聋哑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农副业生产劳动。1958年,大中城市和较大城镇创办了盲人工厂、聋哑人工厂和盲人按摩诊所等,安置一批盲人、聋哑人就业。1959年5月,全省盲人、聋哑人工作现场会在肇州县召开,会上,交流了就业安置工作经验。到1963年10月,除农村安排适合盲人、聋哑人生理特点的各项劳动生产外,在城镇全省共办起盲人、聋哑人占一定比例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56处,就业人员1 586人(其中盲人、聋哑人福利生产单位13处、317人;与健全人联合的生产单位43处、1 260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盲人、聋哑人工作受到严重破坏,主管这项工作的民政部门被撤销,协会组织被解散,盲人、聋哑人就业安置一度受到影响。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把安置盲、聋哑残疾人员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到1983年底,全省有32个市、县有劳动能力的盲人、聋哑人,已经基本安置完毕;有25个市、县安置了70%左右;其余市、的安置比例也在50%左右。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城市统计,盲人按摩医院(所、部)有13处,盲医64名,占职工人数的61.3%。为给盲、聋哑、残疾人员创造就业条件,省和各地盲人、聋哑人协会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举办家用电器修理、裁剪缝纫、钟表刻字等7个联合职业培训班,培训盲人、聋哑人学员300余名。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残疾人70万人。其中盲人2.16万人,聋哑人4.34万人,其他各类残疾人63.5万人,有25个市、县成立了盲人、聋哑人协会,据10个地级市的调查统计,85%以上的残疾人都得到了就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