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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 资
    清朝后期及中华民国时期,尤其是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工人工资低微,加上物价暴涨,货币贬值,生活每况愈下,长年挣扎在死亡线上。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从维持职工最低生活的需要出发,指导公营企业大多实行实物工薪制,私营企业一般沿袭雇佣工薪制,留用的公教人员保留原薪,机关、学校和公营企业中原解放区干部及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迅速革除旧时代的工资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奠定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进行工资分配的经济基础,积极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多种工资分配形式。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导致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职工正常的调资失去先决的物质基础,计件工资也被扣上“修正主义”罪名予以全盘否定,职工工资水平出现下降状况。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尤其是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就业面不断扩大,职工赡养系数逐年减小,家庭人均收入增长速度快于职工年均工资增长速度,广大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黑龙江省1950~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6年来,黑龙江省遵照国家统一安排,先后进行3次工资制度改革。
    
    
    
    1978~1985年,全民职工年均工资由763元上升到1 116元,增加353元,增长46.3%,年均增长5.6%。集体职工年均工资由518元上升到862元,增加344元,增长66.4%,年均增长7.5%。其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职工工资较多增加的时期。
    二、福 利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工业大都是一些手工业作坊,很少有福利设施。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武力推行“日满经济一体”和“经济统制”,引致黑龙江地区经济陷入完全崩溃的境地,企业职工(含雇员)没有任何福利待遇,终年挣扎在死亡线上。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在建立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后,制定扶持、发展工商业政策,有计划地组织工业生产,使机械、纺织、煤矿等行业得到较快的发展,为逐步改善职工福利创造条件。1948年1月,中共哈尔滨特别市委颁发《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后,全市钢铁工业、木材业等公营、私营企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开始改善工人的生活福利。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的法规、政策和原则,从经济建设的长远利益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和改善职工福利待遇。通过国家和企业举办集体生活设施(如:职工食堂、职工住房、托幼事业)和建立福利补贴制度(取暖补贴、交通补贴、洗理费补贴、回族职工伙食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依据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在职工探亲假上做了诸多规定。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也为生产发展和职工积极工作创造了必要条件,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78年,全省全民单位不包括职工的探亲、病假工资、各种生活补贴及用于职工住房的基建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为44 405.3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3.5%。1980年,增加到65 639.9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6.3%。1985年又上升到169 531.0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9.2%,比1978年增长2.8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