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
一、职业安全卫生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工人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人身不得自由,生活极端贫困,被迫在恶劣的条件下每天劳动14个小时以上,生命朝不保夕,伤亡惊人。日本侵略者凭借军事力量实行残暴的法西斯统治和劳动“强制供出”,造成数以万计的劳工死亡。日本帝国主义者犯下残害中国工人和劳动人民的滔天罪行。工人阶级劳动保护的权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得以实现。1949年9月、1950年4月,黑龙江省、松江省政府分别成立省劳动局。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在改善了劳动条件上,黑龙江省、松江省1950~1952年先后组织开展5次大规模保安大检查,发现问题34 124件。1953~1962年,是全省劳动保护法规逐步建立并不断加强的时期,期间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和省劳动部门发布劳动保护法规、指示及办法等513项,其中省委、省人委颁布施行58项,有劳动保护法规12项,劳动部门还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1978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安全大检查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春、冬两次检查。同时年底针对全省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职业中毒上升的严重状况,将解决企业易燃易爆和严重职业危害,列为全省治理的重点项目,采取由国家补助、省安排专项经费、各地各部门及企业自筹三条渠道,落实治理经费,加强安全生产。1979年4月,国家劳动总局选定北方牡丹江市、南方苏州市为全国尘毒治理试点城市,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和挖潜、革新、改组,综合治理尘毒危害。1980年5月~1985年全省先后进行了五次“安全月”活动,五年间共查出各类隐患451 856件,立即整改解决384 636件,平均整改率为78.9%。1985年1月,黑龙江省不再搞“安全月”活动,各地各部门针对各自情况转入经常性安全生产活动。黑龙江省职工伤亡事故监察管理是劳动保护工作建立最早、执行最广泛的一项监察制度。1949~1985年,全省县以上工业企业工伤事故死亡22 978人,重伤42 869人,轻伤1 096 528人,平均每年死亡657人、重伤1 191人、轻伤30 459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57起,死亡2 714人,其中非矿山企业发生238起,死亡1 329人。黑龙江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采取组织、技术和卫生等措施,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同时,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和安排。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到1985年,全省14市地及省劳动局已配专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343人。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沙俄在哈尔滨开办第一家企业——满洲第一机器制粉公司后,随即建起哈尔滨啤酒厂、中东铁路发电厂等工厂,开始使用蒸气锅炉。中华民国时期,锅炉安全运行情况史无记载。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锅炉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由伪满各省、市、县长分别任命警察厅、署的警察官检查管理,对锅炉制造、使用和司炉操作等作出一些规定。中华人共和国成立后,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设专门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并一直列为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实行国家监察和统一管理。1953年起,黑龙江地区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不断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1958年,在“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冲击下,有些工厂粗制滥造,锅炉质量下降,加之一些锅炉年久失修,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尤其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瘫痪,废止锅炉安全规程,抛弃安全技术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使用管理相当混乱,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国务院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以来,黑龙江省各市、地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建设,着力进行整顿、开展培训和检验等诸多工作,促使黑龙江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不断地加强和发展,开始步入有法可依、依法监察、规范管理的轨道。
三、矿山安全卫生监察
1916年,黑龙江地区始建密西(今鸡西)煤矿。1917年,成立兴华煤矿公司。1919年改为鹤岗煤矿股份公司。1924年,中俄官商合建穆棱煤矿。1928年,开发双鸭山煤矿。这些煤矿生产规模小,大多是浅部或露天开采,多靠自然通风,灾害较少,也未设专门安全机构,安全状况史无记载。东北地区沦陷后,大批开井建矿,陆续深井开采,劳动条件恶劣。1934年,伪满成立炭矿株式会社。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扩大侵华战争,强行“以人换煤” “要煤不要人”的“人肉开采”政策,强迫工人冒险作业,无视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致使事故迭出,伤亡惨重。1943年1月6日,鹤岗矿业所南岗三坑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一次就夺去94名矿工的生命,成为鹤岗煤矿史上伤亡最惨重的一次事故。1936~1945年,仅鸡西滴道矿因各类生产事故流行瘟疫等死亡矿工达834人,充分暴露日本帝国主义奴役中国人民的罪行。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50年5月起,松江、黑龙江两省劳动部门按照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中确定的各级劳动部门的任务,迅速革除东北沦陷时期野蛮落后的“高落式”“残柱式”采煤方法,监督矿山企业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令,检查工矿安全卫生,督导加强劳动保护设施,行使国家对矿山企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职权。同时,黑龙江省各级劳动部门继续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坚持实行矿山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不断改进矿山企业安全卫生设施,切实加强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1982年以后,黑龙江省各级劳动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从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入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培训及教育等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矿山安全卫生监察为主的各项工作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由于部分企业领导生产的指导思想偏差,重生产、轻安全,基础设施差,人员素质低等原因,煤矿生产事故仍很严重,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事故所占比例较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直接危害职工的生命与健康,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尚需进一步强化。
四、安全生产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工业生产劳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等工作,分别由劳动、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管理。1958年5月起,在“左”倾错误的指导下,各地掀起以“大炼钢铁”为中心的“全面跃进”,大搞群众运动,各类重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1960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全省人民及早着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全国率先成立黑龙江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安全工作,1975年4月成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后,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将查处重大事故和监督检查结案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黑龙江省先后两次成立,二次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1984年5月,成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985年5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省政府组成 3个检查团,14个市、地和各主管部门组成安全检查团(组)184个、1 752人参加检查,对65个市、县和3 752个企业进行检查,共查出隐患问题14 537件,当即整改11 497件,限期整改3 027件,停产整改13件,促使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当年哈尔滨铁路分局200天无职工死亡事故、200天无行车重大事故的“双百”安全生产局面,职工死亡事故由1977年死亡70人下降为12人,是1971年以来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最低的一年。同年12月,成立黑龙江省安全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历届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安全办公室在统筹解决重大安全问题,部署落实全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重大事故方面发挥统筹、综合、指导、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