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
一、保险制度
1945年8月以前,黑龙江地区是经济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区。工业基础十分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广大工人深受沙俄、日本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长年累月地在恶劣环境和毫无生活保障的条件下劳动,过着极端悲惨的生活,每逢生、老、病、伤、残时便陷入绝境。劳动保险一片空白。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接管敌伪退败后遗留的工厂、矿山及外资企业,并在全国率先实行部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12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成立后,对近3 000名职工出现病伤时给予一定资助。1946年4月,哈尔滨市解放后,中共哈尔滨特别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工作。1948年1月市委颁布《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同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下称《东北条例》)。1949年9月底,松江、黑龙江两省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达20余万人。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实行的第一个劳动保险条例。松江、黑龙江两省采取“重点试行、逐步推广”的方法执行《条例》的规定。年底,黑龙江地区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达到50余万人。1953年 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同时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下称《保险细则》)。年末,松江、黑龙江两省(不含哈尔滨市和中央直属管理的产业)劳动保险金年总收入达549 625.1万元(旧人民币)。1958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年底不完全统计,全省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单位2 982个,职工107.36万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各级劳动保险机构瘫痪,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破坏。1975年3月,黑龙江省劳动局下发《关于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登记审批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解决“文化大革命”中企业自行决定实行或停止实行劳动保险问题。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劳动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保险制度进行整顿和改善。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是1949~1985年国家首次较大幅度地提高“双退”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年底,全省“双退”职工达15.5万人。到1982年,共有双退职工50.5万人,形成黑龙江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职工双退工作历史上的骤增期和高峰期。1983年1月起,黑龙江省贯彻劳动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1984年5月起,哈尔滨、佳木斯等市统筹试点。1985年后,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展开,并取得一定成效。
二、保险待遇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企业职工保险待遇,主要在退休、退职待遇,医疗待遇,病、伤、残待遇,生育、死亡待遇和优异贡献待遇等方面遵照国家统一的政策法规,随着经济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多次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提高,1978~1985年,全民职工退休人数由15.2万人增加到74.2万人,增长3.9倍,年均增长25.4%,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由3.3%上升到13.9%;职工总数由460.1万人增加到532.2万人,增长15.7%,年均增长2.1%;同期职工退休费总额由72 932.7万元增加到764 954.8万元,增长9.5倍,年均增长39.9%;工资总额由32.92亿元增加到58.07亿元,增长76.4%,年均增长8.4%,出现退休人数增加明显快于职工人数增加、退休费用总额增长大大快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的态势。使广大职工在生、老、病、伤、残、死等特殊困难时,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充分表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保险管理体制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劳动保险管理体制,历经劳动部门与工会部门共同管理、工会部门统一管理、劳动部门集中管理的三次较大变化,基本适应劳动保险及有关各项工作的需要,确保国家劳动保险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1951年国家《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实施劳动保险条例,检查执行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等有关工作情况。与此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1954年5月,松江、黑龙江两省落实政务院旨在精简机构、紧缩机构编制下发的《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通知》,及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保险业务,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于当年7月移交同级工会统一管理。1969年10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在向省革命委员会上报《关于劳动保险工作交由劳动部门管理的请示报告》。1970年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为及时、正确的解决劳动保险工作问题,决定由民政劳动局负责管理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工作。10月,各地市县劳动局根据省革委会《关于职工劳动保险业务划归劳动局负责的决定》,接管劳动保险工作。1981年10月,各地、市、县劳动局,贯彻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继续负责企业单位的保险福利工作。
四、医务劳动鉴定
1957年2月,黑龙江省根据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在大中型企业及未设职工医院(所)的企业主管部门,先后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开展医务劳动鉴定工作。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使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大多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起,各市、地、省直各厅局及各铁路局、矿务局、林业局等先后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选调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职工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开展医务劳动鉴定工作。2月,成立由省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领导参加的黑龙江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1981年2月,黑龙江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定《黑龙江省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草案)》。1979~1984年,佳木斯市共组织12次医务劳动鉴定,参加鉴定的职工17 806人,确诊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6 001人,占33.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先后进行10次医疗终结鉴定,参加鉴定的职工45人,其中复工或调做轻便工作的40人,占88.9%,继续治疗的5人,占11.1%。1984年5月,在省直机关机构改革中,经省编制委员会核定,省委、省政府批准,撤销黑龙江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五、退休管理组织
50年代,黑龙江地区企业大都设劳动保险委员会。60年代起,由于一些老企业退休职工数逐年增多,退管组织应运而生,成为退管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965年,哈尔滨机械工业局、轻工局等单位,相继成立由退休职工组成的退管委员会。1976年12月,牡丹江人民政府在全省率先成立退休职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区、街道三级退管组织和135个企事业单位共配备专兼职干部976人,积极开展退管服务工作。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双退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1981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全市分“两条线”建立退休职工管理组织,一条线是按照退休职工居住的区、街和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建立机构,另一条线是按照市直各局及企业逐级建立机构。哈尔滨市退管服务工作,基本做到“三满意”,即工厂领导满意、退休职工满意、在职职工满意。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向全国推广哈尔滨市的经验。全省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职工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网络。“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依、老有所乐”,退休职工在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