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拥军优属
一、拥军支前
抗日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许多县(市)成为抗日联军活动的重要根据地。为打击日本侵略者及其所扶植的伪政权,根据地人民同抗日联军打成一片,为抗日联军运送粮食、弹药,掩护伤病员,通信联络,配合抗日武装沉重地打击了日本侵略者。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各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为了支援前线和慰问子弟兵,捐献了大量的物品送往前线,并派出慰问团赴前线慰问作战将士。动员战勤民工近90万人,配合前线作战部队完成了救护伤员和运送弹药、军粮任务;按时完成了后方国防工程建设任务。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积极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伟大号召,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捐献飞机大炮的热潮。从1951年下半年至1952年底,共捐献人民币2 243亿元(折新人民币2 243万元),可购买作战飞机149架,为抗美援朝战争取得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1954年以后,国家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全省各界人民拥军活动转向经常性工作。逢年遇节,各级政府组织慰问团对解放军进行慰问,帮助驻军部队解决营建方面的困难,组织人民群众进行拥军服务活动,加强了军政军民团结。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开展“双拥”和军民共建共育活动,把拥军活动推向新的历史阶段。
二、优待补助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是东北解放战争的大后方,也是兵源的主要基地。到1948年底,军人家属和烈士家属达到40万户。做好烈军属的优待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除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烈军属进行生产自救外,每年为20万左右户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代耕了土地或给予实物补助。对于保证兵源,鼓舞前方将士英勇杀敌,教育人民群众努力生产支援前线,为夺取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产生了极其重大的意义。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国统一了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从1953年起,对城镇贫困烈军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发实物改为发现金;对农村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继续搞好土地代耕。从1956年起,由于国家财政状况已经好转,对城镇无劳动力的烈军属由政府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由于全省农村已经实现农业合作化,广大烈军属已全部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在农村将代耕地土改为优待劳动日,并从1962年起对农村孤老优抚对象也给予了一定数量的定期定量补助。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将农村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了普遍优待。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多次调整提高城乡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农村优待金的优待标准。政府发给烈军属和带病复员军人的补助费,由1978年的395万元增加到1984年的804.5万元;农村集体经济为烈军属和带病复员军人统筹优待金,由1981年的978.2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2 086.9万元,户均由170元增加到210元。充分体现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曾为祖国解放事业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做出重大贡献的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
三、国家抚恤
清代,朝廷为安抚清军阵亡官兵遗族和伤残军人,由地方奏请核准,发给恤银;或先由地方从应缴银两中垫付,朝廷核准后再从应缴份额中扣除。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陆续完善了伤亡抚恤制度。先后颁布陆海空军、地方军以及警察、文官因战因公死亡和因伤致残之抚恤条例,按规定标准分别为死亡遗族和伤残人员进行抚恤。东北沦陷时期,伪满对伪军、警察、民团官兵死亡和致残者,发给所谓“救恤金”。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各省市政府根据《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荣誉军人暂行抚恤条例》的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及时予以抚恤。松江、黑龙江两省1949年共为1 612名革命烈士家属和3.1万多名革命残废军人,发放抚恤粮252万余公斤。不仅使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得到安慰,及时解决生活困难和保养伤残身体的需要,而且极大地鼓舞了人民子弟兵英勇杀敌的革命精神和广大人民群众参军参战的革命热情。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内务部公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全国统一抚恤标准。从1953年起,由发抚恤粮改发抚恤金。从1954~1957年,全省共为6 189名有直系亲属的牺牲、病故人员进行了抚恤,发给抚恤金113.4万元。需残废抚恤12.6万余人次,领取残废抚恤金883.8万元。其中1961年全省领取残废抚恤金的残废人员19 371人,领取残废抚恤金109.5万元。从1962~1966年,全省累计为1 421名牺牲、病故人员办理抚恤,共发抚恤金24.9万元。1956~1965年,全省为应抚恤的革命残废人员发出残废抚恤金1 173.5万元,平均每年发出117.3万元,从1972年到1978年,全省共为3 023名牺牲、病故人员直系亲属进行了抚恤,共发抚恤金77.1万元。1973~1976年,每年为3.2万~3.4万名革命残废人员发出残废抚恤金150余万元,4年累计发出残废抚恤金620.3万元。1978年,全省为16 093名在乡残废人员发出残废抚恤金202.8万元。1981年,根据中央民政部的通知,全省为29 517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民政部制发的《残废抚恤证》。1982年,根据中央民政部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发文部署,开始为全省革命烈士家属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到1983年底,全省共有烈属22 848户,其中有直系的11 424户。1985年,全省共为750名牺牲、病故人员家属进行抚恤,共发一次性抚恤金41.2万元。同年,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为全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全省共有“三属”10 165人。)发抚恤金260万元。全省共有革命残废人员32 557人,全年发出残废抚恤金479.2万元。其中在职17 329人,发出抚恤金124.1万元,年人均71.6元;在乡15 228人,发出抚恤金355.1万元,年人均233元。1978~1985年,全省累计发残废金2 565.6万元,由1978年的251.6万元到1985年增加为479.2万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1953~1984年,近30年间国家5次调整提高了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和残废抚恤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为保卫祖国而牺牲的革命人员家属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革命人员的关怀和照顾。
四、抗联根据地优待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黑龙江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纷纷拿起武器组织各种抗日队伍,抗击日本侵略者。1936年2月,东北各抗日武装组织统一为东北抗日联军。黑龙江地区是东北抗日联军活动的主要根据地。根据地人民以很大的人力、物力支援抗日联军,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做出了贡献。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非常关怀革命老根据地人民,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并对在乡退伍抗联老战士,在生活困难补助、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1951年,中央派出中央人民政府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东北分团,访问了黑龙江地区抗联老根据地。1952年1月,中央人民政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批示》并先后拨出资金,扶助老根据地人民恢复与发展生产,据黑龙江省统计,共资助了1 226户,5 983人。195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请示中央同意,成立了黑龙江省革命老根据地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抗联烈士家属、抗联军人、有功群众的资格确认,抗联历史资料的搜集,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老根据地人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建议。到1962年,已查明全省共有抗联军人、抗日烈士家属和有功群众2 358户、9 894人(其中抗联军人618人及其家属973人;抗日地方工作人员207人及其家属723人;抗日烈士家属498户,2 040人;抗日有功群众1 035户,4 324人)。其中居住农村的1 986户,8 307人;居住城镇的372户,1 587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抗联人员做到了政治上关怀、生活上照顾。据1962年统计,全省抗联人员安排市、县政协委员的21人,被选为人大代表的111人。有179名抗联人员被选为乡以上各级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同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了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平均每人每年补助30元。省委、省人委(革委)于1963年和1979年,两次召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座谈会。1979年,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解决退伍红军老战士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全省各地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抗日联军的老战士,普遍提高了国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全省平均每人每月补助40元,多者补助50元。到1982年2月,全省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49人,其中老抗联39人,分布在21个市、县。1983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将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老抗联)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1983~1985年,有些市、县经过核查,认定部分红军时期的抗联老战士资格,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81人。
五、烈士褒扬及表彰先进
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县,为了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革命烈士的光辉事迹,教育人民群众,继承先烈遗志,发扬革命传统,从解放战争初期开始编写烈士名录和斗争史料,修建烈士纪念碑、塔、陵园,开展祭扫悼念活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对烈士碑、塔、陵园、墓地的管理和保护,并重建和新建了一些烈士碑、塔。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对烈士纪念碑、塔、陵园和墓地普遍进行了维修,编辑出版了《黑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在抗日联军重要战迹地建立了永久性的纪念标志。到1985年,全省有烈士陵园、碑、塔、墓地、纪念馆(堂)和战迹地纪念标志200多处,成为缅怀先烈,激励后人,教育群众的重要阵地。另有苏联红军纪念碑、塔和墓地34处。
在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黑龙江地区广大优抚对象在支援革命战争和建设社会主义当中,涌现了许多先进模范人物,城乡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拥军优属和复员安置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表彰先进,调动积极因素,推动优抚安置工作深入发展,省和市、县政府经常召开烈军属座谈会、庆功会、优抚对象和优抚安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大会。激发了广大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的革命热情,树立了全社会拥军优属的优良风尚。1952年,黑龙江省各市、县普遍召开了烈军属、荣复军人模范代表会议,共表彰奖励各种模范7 400余人。1979~1980年,合江、大兴安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讷河、尚志等22个地区、市、县与当地驻军一起先后召开“双拥”大会,共表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集体1 075个,拥军优属先进个人1 70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