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复员安置
一、 复员军人安置
清代至中华民国时期,军队退伍的兵丁,回到地方,主要是自谋职业。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权对退伍军人安置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接收安置不适宜在部队参战复员回乡的荣病军人6万余人。解放战争结束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0年起,人民解放军有计划地精简整编,开始了复员工作。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强调指出:复员建设军人在革命战争中有过重大贡献,他们复员以后,将在生产战线上继续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传统,成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强大力量。松江、黑龙江两省为了做好复员建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党的政策,对回乡的复员建设军人做到了妥善安置。并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中在春季送交地方政府接收,任务大,时间急。为了切实做好复员安置工作,黑龙江地区从省到市、县普遍成立了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本着“原籍安置”的原则,做到了热情接待,妥善安置。1952年以后对荣军院校逐步进行了调整合并。到1957年志愿兵复员工作基本结束,从1950~1957年,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5.7万人。其中大部分复员建设军人回乡参加生产,少数家居城镇有工作能力或技术专长以及参军时是机关、团体、工矿企业职工的,安排就业或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广大复员建设军人走上工农业生产和其他建设工作岗位,继续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全省70%左右的复员军人成为乡以上各级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和民兵骨干。
二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人民解放军义务兵开始退伍,国务院于同年5月公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回到城镇和农村的退伍军人,做到了当年退伍当年安置。城镇安置70%,农村安置30%。“文化大革命”初期的1966年和196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停止退伍工作。1968年以后,全省接收安置的退伍军人总数逐年增多。城乡安置比例,1968~1974年城大于乡,1975~1978年转为乡大于城。省革命委员会强调,既要搞好城镇退伍安置工作,更要注意搞好农村退伍安置工作。1975年成立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革委会副主任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1979年以后,全省退伍军人城乡安置比例又出现了城镇安置任务大于农村安置任务的新变化,加之厂矿企业人员饱和,城镇安置出现新的困难。各级革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使回到城镇的退伍军人绝大多数得到了及时安置。从1958~1985年,全省城镇和农村接收安置退伍军人65万人,其中城镇安置40.5万人,农村24.5万余人。为了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和充分发挥退伍军人的作用,全省普遍开展了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三、残废军人安置
为了做好在解放战争中由部队转到地方的荣誉军人的安置工作,黑龙江地区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安置和处理荣誉军人的决定精神,从1946年开始建立荣军学校和荣军教养院,到1948年底达到20余处。从1946~1949年9月,黑龙江地区累计接收处理荣病军人9.3万余人。由于荣军院校内的大部分荣病军人已经分配工作和复员回乡生产,到1949年第四季度,松江、黑龙江两省的荣军学校和荣军教养院调整合并为9处,同时为安置荣病军人参加农业生产新建2处荣军农场。1951年,为了接收安置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回到地方的荣病军人,松江、黑龙江两省新成立了8处荣军学校、荣军医院和慢性病疗养院。1952年将荣军学校、教养院、医院改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教养院和医院,并逐步将荣军农场和革命残废军人学校移交农垦和农业部门;教养院和医院经过调整,到1956年各保留1处,1969年两院合并改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后改为疗养院),承担全省独身特等和一等革命残废军人长期疗养安置任务。为了改善休养员的疗养条件,从1970年开始扩建院舍,增添医疗设备和生活、文化设施,逐渐改善了疗养院的疗养条件。到1985年,省革命残废军人疗养院已初具规模,房舍总面积已达6 500平方米,建成了疗养、生活、服务区域。设X光机、化验等医疗设备,共有床位150张,工作人员98人。在院长期休养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34人,其中特等19人,一等15人。参加革命的年限:红军时期3人,抗日战争时期2人,解放战争时期4人。抗美援朝战争时期6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19人。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黑龙江地区从1955年开始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由国家供养。1958年实行现役军官退休制度后,改按退休军官待遇。退休军官到地方安置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费。从1955~1965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军官17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干部退休基本中断。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解决大批军队退休干部滞留部队的问题,中央决定,从1981年开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分批移交地方接收安置。为使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尽快得到妥善安置,国家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专项下拨建房补助经费,并拨给安置地区专项行政与事业编制和经费,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黑龙江省按照中央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分期安排修建住房和干休所、服务站等服务机构。1981~1985年,全省完成建房任务3.9万余平方米,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