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社会福利
清末和中华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由官署或私人在城镇举办救济院、孤儿院、庇寒所和同善堂等单纯救济或收养与习艺综合性的社会事业,以养老、育幼和教授工艺为宗旨,多数单位属慈善团体,并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遇有天灾战乱,进行临时性捐赠和施舍。东北沦陷时期,多数单位改为官营。半封建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社会举办的慈善事业数量少,规模小,多数社会孤老残幼被拒之门外沦为乞丐,不得不自发组织“花子房”栖身。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人民政府逐步接收改造旧有的救济和慈善机构,相继设立了新的收容救济机构,收容城镇无依靠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将城镇贫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自救。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松江、黑龙江两省共接收朝鲜战灾儿童8 807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财政、教育、卫生等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承担这一国际主义义务。由于中朝双方共同努力,为战灾孤儿创造了较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使其受到了良好的文化品德和职业教育。1958年分批返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同年开始建立精神病人疗养院和农村敬老院,收容安置城镇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和农村五保对象,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社会孤儿健康成长,精神病人得到照管和治疗;在城镇组织烈军属、贫民生产的基础上,普遍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安置城镇救济对象和盲聋哑残人员参加生产;陆续建立聋哑学校,普及聋哑儿童教育。到60年代初期经过整顿和巩固提高,全省城镇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农村敬老院以及盲聋哑学校共有700多所,在院残老、孤儿、精神病人和五保户达2.3万多人,入学盲聋哑儿童1 000多人,盲聋哑残人员和贫民就业达到3 000多人。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有的院舍被毁坏、管理干部被揪斗,甚至迫害致死,收容的儿童流散到社会,行之有效的精神病患者“四结合”疗法遭到破坏,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管理混乱,有的被迫交出。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整顿和改革,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以及盲聋哑人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和设施,提高了社会声誉,收养人员达到2.8万人;社会福利生产出现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福利生产的新局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城镇80%以上有劳动能力的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疾人得到就业安置,残疾人文体活动广泛开展,全国和国际性比赛多次取得优异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