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婚姻登记
清代以前,黑龙江地区长期在封建制度的统治下,各族男女结婚听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婚姻自由。许多妇女因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遭受虐待,甚至被迫自杀。寡妇更无改嫁再婚的权利,而官僚和地主豪绅却可以重婚纳妾和任意“休妻”。随着文化教育、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黑龙江地区的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部分地方倡导文明结婚开始推行结婚申报登记。这种申报登记的做法带有改良的色彩,尚未完全脱离父母包办和买卖婚姻制度,但它已向改革旧婚姻制度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东北沦陷时期,在城乡基层机关的官吏、职员和城镇商界、文化教育界中,青年男女一般实行自由结婚,举行结婚仪式,宣读婚书。一般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村男女结婚,仍沿袭旧俗,由父母包办“定亲”,选定“良辰吉日”“拜天地”成亲。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建立了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土地改革等革命运动,废除了封建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开始在城乡建立新的婚姻制度。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国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国家大法。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遗留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被废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得以确立。黑龙江地区各市、县从1950年起,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离婚和复婚,均须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登记、恢复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填发结婚证或离婚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进行耐心解释,教育他们严格执行《婚姻法》;对离婚当事人则区别情节,或教育和好不离,或转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基本上防止了包办买卖婚姻和不够法定婚龄就结婚,以及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婚姻法》的正确贯彻执行,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和睦相爱的新型家庭关系。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黑龙江地区各市县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松江、黑龙江两省政府确定,区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为结婚登记机关和离婚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为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婚姻登记的有关政策,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印制和发送婚姻证书,管理婚姻档案,进行婚姻登记统计,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婚姻法》。全省并村划乡和撤销农村区以后,按照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从1957年起,在农村,乡(镇)人民委员会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委员会为婚姻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证书。1984年,为了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省民政厅确定,全省婚姻登记机关统一由民政助理员办理婚姻登记,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开始建立婚姻档案和出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