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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殡葬改革

  清代晚期,黑龙江地区由于废除封禁政策,人口急剧增加,自然形成民族杂居。各民族不仅在经济、文化方面互有影响,而且在风俗习惯上也互有影响。除汉族、满族死人实行土葬外,鄂伦春、达斡尔、蒙古、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等民族一般也实行土葬。封建制度下的丧葬习俗,等级差别极为明显。一般群众的丧事逐渐从简。殷实富户自立茔地,重殓厚葬;贫苦人家,薄棺一口,埋在荒郊空地。几千年来的土葬旧俗束缚着人们的思想,甚至把富贵与贫穷也都归结为“坟茔地有无风水”,成为造成愚昧落后的重要因素。对于有的地方采用的风葬方法,因有碍环境卫生,清末官署明令禁止。中华民国时期,大中城市设立义地,由慈善团体、杠会和私人收费管理;小城镇周围逐渐自然形成墓地或“乱尸岗子”。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经过各项社会民主改革以及科学文化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不断提高,重殓厚葬的陈规陋习逐渐被废除。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改革,黑龙江地区的丧葬习俗有了重大改革,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城镇墓地的管理。60年代初,黑龙江省在大中城市建立火葬场,倡导火葬,各县在县城也建立了火葬场。1974年以后全面推行火葬。火葬既经济又科学、卫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在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带动下,逐渐形成社会风气。1981年以后,把殡葬改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全省火化率大幅度提高,1985年的火化量比1981年增加两倍。到1985年,全省88.6%的市、县实行火葬,火化率达到80%以上。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已将耕地、路边、沟旁的零散坟包和城镇周围的墓地,就地平埋深葬。全面实行殡葬改革,不仅节省了大量的土地、木材,减轻了丧主的经济负担,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和机耕作业,而且改变了旧的丧葬习俗,改善了城乡环境卫生,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称赞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