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移民安置
清代晚期取消“封禁”,特别是在“放荒招垦”的影响下,外省自发流动人口流入黑龙江地区日渐增多。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1927年的20年间,黑龙江省的总人口由120多万人猛增至350万人,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自发流入黑龙江地区的“流民”。中华民国时期,自发流动人口进入黑龙江地区主要有三个阶段。中华民国初期军阀混战,不得安生的农民纷纷逃往黑龙江地区,以求温饱;1921年,黑河道尹提出四项优惠政策,使流往黑龙江地区的人口日益增加,并且多数举家同迁;1928年,黑龙江省公布了免纳三年租赋的规定,致使流入人口出现了高峰。东北沦陷时期,由于伪满洲国对进入东北移民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关内自由移民出现了倒流现象。同时,由于辽宁、吉林等省人口密度高,可耕地减少,有些灾民为谋求生计流入黑龙江地区,使多年形成的人口流出地区由关内的山东、河北等省变为东北的南部地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以后,外省流入黑龙江地区的自流人口出现多次高峰。1955年流入22.8万人,比1954年增加1.28倍;1960~1962年流入158万人,其中1961年流入77万人;1970~1974年5年间流入146万人,平均每年流入29万人。黑龙江省本着顾全大局,替灾区分担困难的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遣送、安置和救济,克服了自流人口带来的不利因素。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灾民、农民生活温饱问题,自流人口逐渐减少。1953~1985年共流入550万人,安置340万人,遣送与动员返籍140万人。使因灾流入的农民大部分安居下来,同黑龙江人民一道开发黑龙江,建设黑龙江。1961~1985年,国家为妥善安置和处理自流人口,共支出安置经费和收容遣送经费7 578万元。广大“流民”和移民,进入黑龙江定居和垦殖,为开发、建设黑龙江做出了应有贡献。但由政府有组织地进行移民,不仅接运安置任务重,费用高,而且有些移民不满意安置条件,曾发生移民集体返籍事件。因此,1958年以后,政府一般不再进行大规模地举家迁入的移民工作。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以后自流人口基本停止流动。
清代、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迁入的移民,主要来自关内北方各省,有的是招垦散来的,有的是有关省与黑龙江协议有组织地移入。散来的移民主要是自行投奔招垦地区定居垦殖,有组织地迁入移民主要由官署指定地区接收安置。由于大量招垦和迁入移民开发建设,加快了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至1929年的42年间,黑龙江省总人口净增320多万人,1929年比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增长12.9倍;黑龙江地区(包括吉林省管辖的北部和东部地区)耕地面积由394万公顷增加到731万公顷,初步形成了松嫩平原、松花江中游、三江平原以及牡丹江流域等农业产区。为了加强行政管理,黑龙江地区新设置了70余个府、厅、州、县和设治局。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为巩固其殖民统治,开始从日本国迁入武装移民,进而提出“百万移民计划”,关内移民因有种种限制基本停止。1937年以后,为加紧掠夺黑龙江地区的资源,推行所谓“北边振兴计划”,日本侵略者及其傀儡政权为解决劳动力不足,不断在华北地区采取招募、征集与强抓“浮浪”(旧指社会闲散人员)等办法,将一批批劳务移民送入黑龙江地区,补充北部边疆一带的军事工程、煤矿采掘和铁路修建等方面的劳动力,实行强制性劳动。这些所谓“劳务移民”实质上是在刺刀下抓的劳工,用以解决劳力之急需。同时,以军事用地和所谓“开拓用地”名义,强迫将当地农民移往边境或其他地区,建立开拓团或移民部落。造成许多农民背井离乡,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有的被冻死饿死。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为了减轻城市负担,从1947年开始,动员城镇无业贫民和失业工人“移民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全国解放后,黑龙江地区为了解决关内灾民生活困难,发展农业生产,在政府扶助与群众互助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从1949年冬和1950年春起,松江、黑龙江两省除继续动员城市浮闲人口移民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外,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接收安置河北、平原、热河三省移民。从1955年开始按中央部署,大批接收安置山东省移民,采取分散插社和建立新村的形式,进行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到1959年底,全省接收安置外省移民22.2万户,62.5万人。此后,黑龙江省接收安置移民与接收安置支边青年统一起来,由劳动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