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鄂伦春族
黑龙江地区的鄂伦春族族源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要以地理分布为依据,认为鄂伦春族源于东胡系的室韦,与其中的钵室韦有渊源关系;另一种主要以语言为依据,认为鄂伦春族源于肃慎系及其以后的挹类、勿吉、靺鞨、女真等族。“鄂伦春”一名,始见于清初的文献记载。清康熙元年至六十一年(1662~1722年)的“上谕”和“奏折”中已称为“俄罗春”“俄乐春”“俄伦春”或“鄂伦春”。“鄂伦春”名称含有“使用驯鹿的人”的意思。鄂伦春族的先人虽曾生活于室韦地区,但仍属操通古斯语的肃慎系。唐武德八年(625年),于黑龙江中上游室韦人活动地区设置室韦都督府管辖。南宋端平二年(1235年),黑龙江地区这一带的少数民族笼统地称为“林中百姓”。明永乐七年(1409年),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等地,设 “奴儿干都司”,统管这一带鄂伦春等游猎民族。明祟祯十三年(1640年),皇太极改国号清的第五年,将黑龙江南岸的“索伦”部鄂伦春等族,分编为八牛录。清康熙八年(1669年),宁古塔将军负责统管鄂伦春等以渔猎为主的民族。中华民国时期,1914年,鄂伦春族地区推行“弃猎归农”政策失败后又“弃农归猎”。1933~1939年,伪满在鄂伦春族地区设立伪“满洲畜产株式会社”,对鄂伦春族的猎产品实行“统制”,垄断鄂伦春族地区经济命脉。1940年,日伪对鄂伦春族实行民族隔离政策,民族濒于灭亡的边缘。1946~1947年,受蒙骗的鄂伦春族的大部分先后站到了党和人民政府一边。到1949年,人民解放军在鄂伦春族人民的积极配合下,肃清了反动武装,鄂伦春族地区获得彻底解放。
鄂伦春族有语言无文字。过去曾用满文,现在通用汉语、汉文。鄂伦春族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通古斯语支。民族内部均用本族语言,无文字。
猎枪是鄂伦春族狩猎主要工具。马匹是鄂伦春族狩猎运载工具。具有狩猎传统的鄂伦春族人为了生活,从小就练枪法,掌握野兽习性和四季栖息之地,寻兽踪捕猎,常年按祖传习惯进行狩猎活动。鄂伦春族狩猎生产,中华民国初期,政府对鄂伦春族采取“弃猎归农”“收抚”政策同其他民族合伙种地,过着半农、半猎、半定居的生活。1958~1966年,国家为保护稀有动物,禁止猎鹿,有计划猎犴,国家用补贴、奖励办法鼓励社队发展养鹿事业。鄂伦春族由以猎为主转为以养为主,逊克县新鄂乡狩猎组,全年猎业收入1.4万元,每人平均近千元。1973年,鄂伦春族定居20周年,全省鄂伦春族耕面积已达37 918亩,是1963年鄂伦春族定居10周年的6倍。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鄂伦春族5乡8村共耕51 836亩,是1963年的8.2倍,1973年的1.37倍,农业生产呈现新的局面。
鄂伦春族在漫长狩猎生产实践中,创造出许多神话故事、童话、歌谣、谜语、谚语等题材和内容各异的民间口头文学。如《三仙女》《毛意教训安达》《阿依吉伦和伦吉善》《火神》《喜勒特根》等。鄂伦春族乡村体育活动活跃。各乡村设置了篮球、排球、乒乓球场,每逢年节喜庆日子均组织赛马、射击、摔跤等传统体育项目比赛,举办篝火晚会,表演“罕贝舞”等。
1982年,黑龙江省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鄂伦春族有3 588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0.18%。主要聚居在塔河县十八站呼玛县白银那、黑河市新生、逊克县新鄂和新乡及嘉荫县的乌拉乡胜利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