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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凡例

  一、本志定名为《黑龙江省志)。各分志称为《黑龙江省志·总述》、《黑龙 江省志·大事记》、《黑龙江省志·地理志》等。
    二、本志记述的时限:上限不定,各类事物均可追溯至发端;下限至 1985年。
    三、本志记述的区域范围:以今日黑龙江省的行政区域为主;自1683年 (清康熙二十二年)设立黑龙江将军辖区以来,区域多次变动,凡属黑龙江管 辖的时期,均作为黑龙江地区进行记述;以后不再属黑龙江管辖的,不再记 述。
    四、《黑龙江省志》采用述、志、记、传、录、图、表、照诸体组成,以 志为主。
    五、篇目设置,按现代社会分工与科学分类和便于编纂的实际,采用横分 门类、纵述历史的方法。各分志分为篇、章、节、目4个层次,力求分类得 当,领属得体。
    六、省志各分志按照“事以类从、类为一志”的原则设置,尽量避免交叉 重复。各分志着重记述本系统、本门类的主体事物,其他事物由有关专业分志 记述。有些事物在专业分志中不可能明确记述,而在工作中有重要意义,分志 必须记述者也可记述,是否单立篇章,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分志从实际出发处 理。
    七、全志之首设总述,各分志之首设概述。总述和概述分别是全志和各分 志之纲。以简要的文字梗概全貌,简述发展,突出特点,描绘出全省或一项事 业、一个部门之基本轮廓。
    八、省志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在纵的方面力求贯通古今,详今略古,详 近略远;在横的方面力争包括全省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学、文化、自 然等方面的大事、要事。记述方法,以时为序为主,同时与记事本末相结合。
    九、凡在黑龙江省历史发展中有较重要作用或在某些方面有较大影响的已 故人物,不论是籍隶本省、外省,不论职位高低,均立传收入《黑龙江省志· 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外国人和外籍华裔概不立传。立传人物顺序按 生年排列。人物名表收录的战斗英雄、革命烈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只限 国家和国家部委、省政府以上单位授予者,在世和去世人物均人人物名表。省 志各分志不设人物传篇章,需要入志的人物用以事系人的方法记述。
    十、本志资料,录自文献、档案和口碑,均经过考证核实。为节省篇幅, 一般不标明出处,重要历史资料则在文中用括号注或以脚注标明。
    十一、统计数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字,一律以统计局的 数字为准。有些由业务部门管理的数字,如水利部门关于水文测量、江河流量 的统计,气象部门关于大气变化的统计,交通部门关于客货运量的统计,均以 业务部门的统计为准。
    十二、历史纪年,采用公历纪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历 史,在公历纪年之后,于括号内注明当时使用的年号和年代。
    十三、对朝代名称、机构名称、官职名称、民族名称等,历史上有过多种 称号的,力求规范统一,采取常用的一种,并在志书中一贯到底使用。如对清 称清代或清朝,历史曾用的“后金”、“大清”、“满清”只在特定时期应用。再 如对中东铁路,曾称中清铁路、东清铁路等,也只在特定时期点明,一般不乱 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3日,日本侵占东北时期,志书统一的提 法是“东北沦陷时期”。
    十四、志书对社会生活中的常用术语,一般不用简称。为节省文字,非用 不可的,第一次使用时用全称,并说明以下用简称。
    十五、志书中涉及古代地名,一律用原地名,同时用括号注明今地名。古 代的官职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等,读者不易懂的,采用括号注或页下注形式, 给以解释。
    十六、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1984年3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应如实记载,用括号注明其换算单 位。
    十七、数字的使用,按1983年12月10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单位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的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执行。
    十八、所有志书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交省地方志办公室统 一编号,分卷付印。100部志书分为4种情况:①一志一卷的共67部志,印 67卷;②两志合1卷的,共12部志,分印6卷;③一部志中含几部相当于分 志的编,共5部志,含19编,印5卷;④两部志内部发行,不编号,不列卷 次。合计100部志(编),印8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