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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强政权建设,进行行政体制改革

  一、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原来的行政体制
    黑龙江地方人民政权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就建立起来,从农村投豆选举干部, 到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协商会议、人民代表会议、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建立,地方人民政权基础是牢固的、坚强的。
    松江省、黑龙江省合省后,1954年8月13日一16日,黑龙江省就召开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5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 任务的报告的决议》等重要议案,选举产生了由18人组成的首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和 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从此,省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组织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教 育事业,集中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正确制定地方政府施政方针,并对政府实施监督的基本制 度。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前进的历史进程和黑龙江省政治、经济、社会的形势发展,到 1965年12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历经三届,其召开过12次大会,每次会议都讨论通过了相应的 议案,选举产生了省人民政府,正常有效地行使着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
    但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没有召开全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于1967 年1月31日,“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大联合大夺权誓师大会”宣告成立“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 革命委员会”。后根据“中央文革小组”的建议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省革命委员 会不仅夺取省人民政府的权力,砸烂了省人民政府的机构,而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准备 召开四届全国人大会议的通知》,于1973年10月、1974年12月,先后召开省革命委员会的“ 扩大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协商、调整、补选了82人为出席全国四届人大代表。从而 取代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省革命委员会成为单一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
    省革命委员会的成立,使夺权风暴迅速刮到全省各地。至1968年5月31日,全省的地、市 、县、区等84个单位,均由“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夺取了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的 一切权力。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领导全省人民开展揭批查江青及革命集 团的斗争,取得很大成绩,开始着手落实干部政策和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经济初步恢复, 教科文各项工作开始步入正常轨道,人民生活有所改善。1977年12月22日,中断了11年之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黑龙江省召开了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 了第二届省革命委员会。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后的《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修正了1978年3月5日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设立地方各 级革命委员会的有关条文。《组织法》还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这就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为取消各级革命委员会,恢复原来的行 政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9年初,中共黑龙江省委在嫩江和松花江两个地区进行改变地区领导体制的试点。之 后,省委决定撤销松花江、牡丹江、绥化、黑河、嫩江、合江等地区革命委员会,建立上述 地区行政公署。
    同年8月6日至15日,省委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精神。会议要 求,中断了12年之久的市、县、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陆续恢复,进行选举和召开换届大 会。一律撤销革命委员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21日至26日,黑龙江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出席会 议代表865人,列席代表119人。会议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决算与预算执行情况 报告”、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相应的“决议”。选举产生了赵德尊为主 任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消了省革命委员会,选举了陈雷为省长的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选举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省各市、县,于1980年底都完成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取消革命委员会, 选举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
    省五届人大二次大会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工作走上正轨。按照宪法和有关 法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五届人大在任期届内,先后召开了10次大会,除审查“一府两院 ”工作报告、财政决算预算、决定省人大、省政府的人事任免外,还按期进行了选举换届。
    1983年换届后的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已开过3次大会。省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 会期间,除定期召开常委会外,还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从 而有力地加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持了黑龙江省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障了 公民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政社分开,建立乡级人民政权
    全省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村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 是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管理委员会就是乡人民委员会 。政社合一的体制在“文化大革命”前已经暴露出其弊病:不仅无力管理好经济,而且严重 忽视政权建设,削弱了基层政权的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建设遭到了严重的 破坏,换届选举工作被中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废止。公社革命委员会代替了基层政权。
    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地方各级人代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省和地区民政部门就组织力量进行了县、乡两级直接选举 的试点工作。1980年下半年全省基本完成了县乡两级的选举工作。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黑 龙江省委、省政府于1983年12月下发了《黑龙江省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工作方案》,对 农村基层政权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方案》规定分别建立乡政府和乡的经济组织,乡的人 员编制原则上不增不减;县直各部门设在基层的企业单位,原来的行政领导体制不变,按其 性质和任务分别划由乡政府和经济组织管理。并规定建乡工作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 选举结合进行。各市、县经过准备,于1984年春节前后铺开,到5月份全部完成了建乡与选举 两项任务,全省共建立1003个乡(镇)人民政府。在建立乡人民政府的同时,还将原生产大 队改为村,建立了1.32万个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
    乡政府一般设乡长、副乡长各1人,分设民政、司法、计划统计、文教卫生、村镇建设、 财政、计划生育助理员和秘书各1人。乡的经济组织,一般行政编制2人至4人。经济组织的名 称,多数称乡经济管理委员会,有的乡称农工商联合公司或联合社,有的分设几个专业公司 。乡的经济组织承担全乡经济工作管理、服务、指导、经营等方面的职能。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后,乡政府对经济工作和社会治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 计划生育等工作加强了领导。到1985年,全省有1/3的县(市)把行政管理型的经济组织改 变为实体性的服务性的经济组织。在乡政府设立了精干的经济管理机构,基本上使政企分开 ,较好地发挥了经济组织的作用。有56个县(市)建立了乡(镇)财政所,乡(镇)为一级 财政。有的县(市)改革了条块分割的领导体制,按照干部性质不变、经费指标不变和基层 不得随意调动技术干部、干涉具体业务活动的原则,将县(市)伸向乡(镇)的企业事业单 位下放给乡(镇)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建乡后,绝大多数乡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按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除民主讨论 决定本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外,认真审查处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密 切了政府同群众的联系。由于政企分开、职责范围明确,初步克服了党政、政企不分的状况 ,加强了基层政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