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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 政

第三章 财政金融和商业

  一、财政体制
    1945年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地区人民政府在财政上实行各省、县分别自筹、自给办法, 主要是接收敌伪财产,清算和接管伪粮食组合、配给店,筹集粮款和物资,以供部队和地方 开支。1946年,各省建立财经组织,加强统一领导。同年夏,各省先后成立税务局,统一主 要税种、税目,强化征收。1947年,按照“发展生产,支援战争;依靠群众,军民兼顾;统 一规划,分工负责;精密计算,结成整体”的方针,开始实施以省为单位的财政统一的体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5年的36年中,财政体制逐步由中央高度集中统收统支转变 为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转变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1950年春,国家为稳定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开始实行全国财经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 领导,并逐步形成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财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中央 拨款,即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支出按编制和 供给标准,核实开支,按实由省核销。
    1951年,按政务院决定,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黑龙江和松江 两省在划清收入、统一开支标准的基础上,确立省、县、村(乡)三级财政分工。县级财政 在平衡收支方面作用较大,是三级财政的核心。1954年,根据国家扩大地方财政的精神,对 划分收支作了调整。在保证国家集中主要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的前提下,使地方有了固定的 财源和一定的机动财力,扩大了地方的财政管理权限,较好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按企业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各级政府审核批准,每年核定1次 ,按核定标准发放,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解决。自1954年起,对国营企业闲置的 固定资产采取无偿调拨的办法进行调剂。1955年,对国营企业取消定额信贷,企业的定额流 动资金由地方预算拨款,临时性和季节性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二)财政体制的调整
    实行中央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地方权限过小,为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央于1957年1月开始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自1958年起,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 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同年,黑龙江省又 进一步调整为省对市(专区)、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 一变”的财政体制。这次调整,使地方开始参与中央企业的收入分成。基本建设由中央拨款 ,不算地方正常开支基数。市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当年预算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安排。
    1961年,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把财权集中到中央、大区和省 三级,缩小市(专区)、县和公社的财权。同年4月,黑龙江省对市、县实行“收支定额,比 例分成,地区调剂,超额奖励,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定额流动资金大部分由财政通过主 管部门拨款,少部分由银行贷款。1963—1964年,又对市、县财政划分了收支范围,并按国 家规定,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体制曾多次变动。1971年,国家下放部分财权,将在黑龙江 省的大型中直企业交给地方,呼伦贝尔盟也划归黑龙江省。财政上实行收支包干办法。地方 预算收支指标,由省一级财政提出意见,经中央综合平衡后下达。黑龙江省收大于支部分, 按绝对额上解;超收节支部分归地方支配。省对地(盟)市的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 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办法。后又分别实行过“收入总 额固定比例分成”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配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等办法 。到1976年,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
    1958—1978年的20年间,围绕财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权限和责任的划分问题,财政体制 频繁变动。总的做法大体是,国民经济运行基本稳定,财力较充裕时,强调分权多些;反之 ,经济运行态势不稳,财力紧张时,强调中央集权多些。
    (三)财政体制改革
    1979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起步,改革初期总的思路是坚持计划经济为主,适当扩 大市场调节范围,财政体制也开始进一步采取有利于调动地方和企业理财积极性的调整措施 。
    1979年,按国家规定,黑龙江省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从而结束了实行25 年之久的无偿调拨办法。同年底,国家决定自1980年起上收大庆油田等14户大型国营企业。
    1980年,国家财政开始实施“分灶吃饭”,即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国家确定黑龙江省收入包干基数为14亿元,支出包干基数为22.86亿元,收支差额8.86亿 元由国家定额补贴。同年5月,黑龙江省财政对除绥棱、庆安两县以外的72个市(地)县实行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3年前,当中央财力不足时,一般采用向地方借款的办法。当年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 干基数,以增强中央财力。同时,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也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1985年,按第二步利改税的税种设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即实行“划分税 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包干基数以1983年的财政决算为依据。黑龙江省( 不含哈尔滨市)的收入包干基数为2294亿元,支出基数为2020亿元,收大于支的1.42亿元上 解中央财政。省对(市)地、县也分别确定了收支基数,除哈尔滨市因计划单列,其包干基 数由中央确定外,全省其他13个市地中,有5个为上解市地,上解总额为1.94亿元,有8个为 补贴市地,补贴总额为1.21亿元;各县(市)也分别确定了收支基数。
    二、财政收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收入主要由企业收入、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3大项构成。
    (一)企业收入
    企业收入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与企业其他收入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营经济的逐步壮大,企业收入也不断增长。三年恢复时期, 黑龙江省地方预算内企业收入仅有1.4亿元;“一五”时期,增长到4.1亿元。自1958年“大 跃进”起,地方工业发展速度加快,企业收入剧增,到1960年,当年企业收入达到12.3亿元 。紧接这种非正常增长,又开始猛烈下降,1961年降为2.8亿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国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遭到破坏,“三五”时期,全省企业收入共为12.3亿元,即平 均每年企业收入不到2.5亿元。自1971年起,全省工业企业上缴利润逐年下滑,企业亏损面 增大,亏损额增加,但由于当年大庆油田等大型盈利企业下放给黑龙江省,“四五”时期, 全省企业收入增长到135.4亿元,即每年平均接近27.1亿元。1980年,国家上收了大庆油田 等14户大型企业,当年全省企业收入变为负值。“六五”期间,国家推出利改税等改革措施 ,企业收入大幅度减少,5年中全省企业收入共负54.6亿元。
    (二)税收
    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收和工商税收。
    农业税。是在查田定产的基础上,依据农业课税面积报告表,按土地面积计税。解放初 期称为公粮,1951年改称农业税,但仍以实物计价征收。农业税税率不断调整,总的趋势是 逐渐调低,以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1952年,农业人口人均农业税为主粮21.25公斤,到19 85年已降为人均4.65公斤。
    工商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30多年中调整更为频繁。恢复时期主要是统一税制 ,“一五”时期主要是进一步修订税制。对私人资本主义改造完成后,于1958年9月,全省进 行了税制改革,主要是简化税种,到60年代初,除关税外,仅剩8个税种。70年代,工商税种 进一步减少为6个,对国营企业只开征1种工商税。经济改革后,再次进行税制改革,先后恢 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80年代推出利改税,逐渐开始由利税并存向以税代利过渡。“六五 ”时期,工商各税共收入163.3亿元,比“五五”时期增长81.9%。1950—1985年的36年间 ,全省工商各税收入累计437.7亿元。
    国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国债仅是筹集生产建设资金的一种辅助手段,还不是财 政收入的一项经常性来源。1947年和1950年,黑龙江地区曾推行过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和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后,于1954—1958年,曾推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 4亿元。1959年和1960年,黑龙江省发行了地方经济建设公债0.84亿元;1981—1985年,全 省共认购国库券近9.5亿元。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契税、规费、罚没款和杂项收入等。1950—1985年的36年间,全省财 政其他收入共5.8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0.78%。
    1950年,全省财政收入仅为2亿元,到1985年增长到37.4亿元,是1950年的18.4倍。195 0-1985年的36年间,全省财政收入累计达735.2亿元。
    三、财政支出
    财政支出项目较多,大体可以归纳为5大类,即经济建设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 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费用等。
    经济建设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挖潜革新基金、增拨流动资金、农林水和气象 部门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资金等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支出的经济建设费一直 占很大比重。三年恢复时期,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47.9%;“一五”时期,约占财政支出 的一半以上,“二五”时期曾达到占财政支出的3/4,“四五”、“五五”时期,经济建设 费均占全省财政支出总额的68%以上,到“六五”时期降为51%。但绝对值仍达84.8亿元,仅 次于“五五”期间的89.3亿元。1950—1985年的36年间,经济建设费共支出338.4亿元,占 同期全省财政总支出的62.9%。
    1950年以来,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事业的资金共占全省财政总支出的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由于其他项目支出较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的绝对额虽然 不大,但比值较高。1950年,占全省财政支出的22.5%,1952年占23.5%。“一五”计划开 始后,由于经济建设费等项支出增长较快,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开始下降,1957年 占20.1%。“文化大革命”当中,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遭到严重破坏,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支出比重急剧下降,1970年仅占财政支出的11.3%。1979年以后,加大了对教育、科学等事业 的投入,1979—1985年,以年均13.4%的速度递增,绝对值共为48.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 的22.2%。
    自50年代初期以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大体呈逐年增长趋势。50年代,年均支 出1000万元左右;60年代,除1961年以外,年均支出2000多万元;“四五”时期,年均支出 3000万元左右;“五五”时期,年均支出达到5000万元;自1983年起,每年支出超过1亿元。 到1985年,全省累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12.0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政权建设的需要,以及其他项目的支出不多,行政管理 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较高,各年均在20%以上。1956年以后,除个别年份因调整工资和增加编 制,支出比重有所上升外,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比重一般都控制在10%左右。1950—1983年 ,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58.28亿元,占同期全省财政总支出的10.83%。其他各项支出,包括 地方国防费、价格调节基金等,1950年以来累计支出近30亿元,占全省同期财政总支出的5. 57%。
    黑龙江省的财政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大体以年均10%的速度递增。从195 0年的5455万元,增长到1985年的44.63亿元,36年间,共增长80.8倍。黑龙江省的财政除 有力地支持和保证了省内各项事业的发展外,对国家财政也有较多贡献。1950—1979年间, 全省地方财政总收入640亿元,总支出340亿元,上缴国家财政300亿元,平均年上缴10亿元。 1980年,财政体制调整后,全省财政开源节流,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仍保持增长势头,在国 家1981年和1982年共借扣财政收入7.1亿元的情况下,全省财政和企事业单位仍认购国库券 2.9亿元。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素质不高,经济效益逐年下滑,地方预算内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 不断上升,致使财政收支保持预算平衡的基础很不稳固,全省财力异常紧张。近几年财税大 检查揭露出的问题,说明财税工作中仍有许多漏洞,亟需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保持财经纪 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