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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福利

  一、灾害救济
    1945年日本投降前,黑龙江地区自然灾害频繁。零星灾害年年有,三年一小灾,五年一 大灾。大灾之年,官府只是减免若干田赋钱粮,慈善团体由义仓贷粮或开粥厂济贫。这种赈 灾办法只能解决部分灾民一时饥饿,不能解决度灾困难。大批灾民仍然要靠采野菜、树叶、 扒树皮度日,乃至“四散逃生”,流离失所,严冬一到有的冻饿而死。
    1945年日本投降,黑龙江各地建立起人民政权。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改革解决赈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把赈灾放在重要位置。一旦发生灾情,灾区各级党政机关全力 以赴,贯彻国家的救灾方针,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国家及时发放救济款物,并发动 社会各界开展互助救济,帮助灾民渡过灾荒,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
    (一)政府救济
    1949年松江省旱灾严重,河流干涸,水田无水,大田禾苗很多枯死。中共松江省委要求 各级党委以增产节约、救灾备荒为中心,组织群众开展林、副业生产,工人、学生和机关干 部节约粮食,帮助灾民渡荒,省政府于1950年下拨救济粮2576万公斤,棉衣3万余套,鞋帽等 物品47万件,扶持灾民生产生活。1951年秋季,黑龙江省阴雨连绵,嫩江和讷谟尔河水出槽 ,讷河县沿江27个村被淹。省政府主席于毅夫于9月10日深入讷河县,召集17个重点灾区的村 干部和代表座谈,研究抗灾办法,省人民政府本着“大力领导生产自救、适当扶助和社会救 济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拨粮2000吨,省政府拨粮6000吨 ;全省各界募捐棉衣1万套,分发灾区救济灾民。1951年秋,松江省五常、海林等县山洪暴发 ,有4市、19县遭受水灾。省政府派出包括13名厅局级干部在内的342名干部,赴重灾区协助 抢险救灾。各县动员干部7547人,驻军5471人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大小船只1522只,转移灾 民22128人,收容灾民18054人,设置临时卫生所35处,为灾民3975人诊治疾病。省政府下拨 急救粮食3.5万公斤,救济款2000万元(旧人民币)。
    继1956年黑龙江省沿江地区发生罕见的大水灾之后,1957年又发生了黑龙江地区历史上 有水文记载以来的最大洪水,哈尔滨市的水位比1932年大水高出58厘米。江河泛滥,内涝成 灾。两年全省农田受灾面积均达到2100万亩,成灾人口分别是335.6万人和179.5万人,死 亡157人,死亡大牲畜7940头(匹)、倒塌房屋76775间。水灾发生后,省委、省人民委员会 和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灾情,部署救灾工作。紧急转移灾民33万多人。1956 、1957两年,全省发出救灾款542.8万元、棉衣3万余套、棉花5000公斤,银行发放贷款811 万元。两年特大水灾,没有发生流离失所、逃荒讨饭、冻死饿死人的现象,充分显示了人民 政府为人民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1960年至1962年,全省连续三年发生洪涝、风雹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省委、省人民委员 会和各级党委、政府,一面组织灾民生产自救,采集野菜、野果、树叶补充口粮,用苞米皮 、苞米瓤、豆皮、稻草等磨面制造代食品;一面派人深入灾区,帮助灾民安排生活。1960年 至1964年共下拨救济款2618.8万元,为灾民解决口粮9194万公斤,衣服202.1万件,棉胶鞋 20万双,修复房屋1.5万间,治疗疾病13.1万人,打井55眼。使灾民渡过了灾荒,并于196 3年开始恢复和发展生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救灾工作受到很大干扰和破坏,主管救灾的部门被砸乱撤销 ,救灾款物乱发滥用,加重了灾区人民的困难。
    1981年和1983年、1984年,全省各地不断发生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成灾面积分别达到 全省播种面积的33%、27.6%、27.4;成灾人口分别为678.2万人、552.8万人、504.1万人 。在此期间,全省共发放救济款9853.4万元,其中口粮救济款6447万元、衣被救济款1010.6 万元、房屋维修救济款1336.3万元(翻建维修房屋49.8万间)、烧柴(煤炭)救济款238. 3万元,治病救济款290.6万元、维修敬老院救济款143.3万元。发放救济粮31574万公斤, 救济衣服95万件、棉被10.2万床、棉布93.9万米。对保证灾民生活、支持灾民生产、促进 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1985年国家拨给黑龙江省救灾款4450万元。其中 冰凌灾害和春夏荒救济款1150万元,洪涝灾害救济款3300万元,救灾款的发放,解决了灾区 30144户人民的生活困难。
    (二)社会捐助
    1949年松江省遭受严重的旱灾中,省政府号召节约备荒,捐款济民。仅省直机关就捐献 东北币12574万元(折新币1323.6元)、工薪票12824分(每分含混合粮1.63市斤、煤5.5市 斤、豆油0.035市斤、海盐0045市斤、白解放布0.3尺,随物价涨落计算分值),全省社会 募捐衣物220万件,布匹8万米。
    1950年,根据国家内务部要求,黑龙江省于12月中旬发动全省城乡群众,募集寒衣10万 套。除支援皖北、苏北等外省灾民外,捐助本省烈、军属1.3万套,捐助孤儿残老1550套、 捐助贫苦灾民4780套。
    1951年,为救济讷河灾民,黑龙江省募捐救济衣物760万件、布匹2200米、土豆64万公斤 。为帮助铁力县灾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省政府动员绥化、北安、海伦、克山、兰西等15县 人民群众募集棉衣437件、棉被258床、衣物123件,捐款188.4万元(旧人民币)。
    1957年7月中旬,黑龙江省发生更大的水灾,省人民委员会于10月19日发出通知,在县( 市)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商业者、厂矿职工、部队军官、大中小学校教职员中进 行募捐活动,到11月底结束,全省共募捐人民币85.6万元,衣服1.3万件,分发给灾区,救 济灾民。
    1962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为支援黑龙江省灾区搞好夏锄生产,从部队节约 粮食中拨出50万公斤,转由省人民委员会分别发给15个县救济灾民。其中龙江、讷河、望奎 、肇州、富锦5县各5万公斤,克东、泰来、明水、木兰、通河、尚志、延寿、方正、宝清、 北安10个县各2.5万公斤。
    1981年,合江地区发生严重水灾,许多县的村屯被水淹后颗粒不收。佳木斯和各县为救 济本地区灾民,城镇职工、居民和各行各业,开展了募捐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为灾区捐人 民币50余万元、衣被和鞋帽7万余件以及大量药品、蔬菜等物资。1985年,全省大多数县、市 遭受水灾。全省职工、居民、企事业单位,捐款780万元、捐衣物98万件、粮食36.6万公斤 、粮票106.5万公斤、木材467立方米、煤2323吨、水泥142吨、红砖102万块以及其他物资。 大兴安岭地区的林业局、工程公司、筑路总队等11个单位,分工包干支援黑龙江沿岸遭受凌 汛被水冲毁的11个村屯。共捐助资金和各种物资折款共180余万元,帮助受灾村屯重建房屋, 使实民全部住进了新居。
    二、医疗保健
    (一)劳动保险医疗
    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凡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 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国营建筑公司,均为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 单位,其职工皆享受劳保医疗待遇。按规定范围,黑龙江省的有关单位职工,普遍享受劳动 保险的医疗待遇。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
    “条例”明确规定,因工负伤致残者,其全部诊疗费、药费及住院膳食费等均由劳保医 疗经费开支;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业到本企业的战斗英雄,经批准,其患病 或因工负伤的一切医药费用,概由劳保医疗费开支。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者,仅诊疗费、住 院费和普通药费由劳保医疗费开支;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手术费、普通药品费由劳保 医疗费核销1/2;关于劳保医疗费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1956年,规定重工业提取工资总额 的7%;轻工业提取5.5%。1969年11月,财政部规定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疗卫生费合 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经费由企业自行管理,超支由企业负担 。1981年,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凡属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从利润留成中提取 ,不计入成本。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小病大治、自找医院、自购药品向企业报销药费的混乱现象, 致使医疗费严重超支。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重新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应在指定医院就医,其挂号费、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治病时 ,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住院职工膳食费,改由 本人负担1/3。
    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吃贵重药成风的情况,1977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卫生 、财政、劳动3厅局转发了国家有关部、局关于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实行8类59种药品自 费的规定。因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致残的患者,如病情需要仍 可报销。1982年、1985年又针对吃补药成风的情况,补充规定:对24种营养滋补中成药为自 费药品。
    (二)公费医疗
    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 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实施办法》。黑龙江、松江两省于1952年9月、12月在试点 基础上,全面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1955年,又相继增加了高等、专科院校、工农速成中学 的在校学生、编外休养人员、私立技术学校和民办中小学的专职工作人员。1955年,省政府 又批准省直6个艺术团体在编的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公费医疗经费标准。1952年—1964年,定额每人每年18元;1965年—1977年,每人每年 20.5元;1978年—1985年每人每年30元。
    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是:1952年—1955年,多数县、市基本与标准持平;少数县、市 略有节余或超支。1956年后,医疗经费超支逐年增加。到1964年人均支出42.43元,超标准 191%。省卫生厅推广了双城县1952年—1961年医疗费10年不超支经验,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 理,1966年减至人均支出31.61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医疗管理工作失控。1973年人均 支出竟达47.70元,超标准130%,全省出现公费医疗超支的又一次高峰。1974年—1976年, 由于加强了管理和检查督促,连续3年逐年好转。1978年国家为解决公费医疗超支,把公费医 疗定额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人30元,并单立预算科目,专款列支。从1982年开始,医疗费人均 超支逐年上升。到1985年全省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822979人,人均公费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达 77.72元,超标准159%,总支出6203.6万元,出现公费医疗超支的第三次高峰。针对公费医疗 费用严重超支情况,除在1977年和1982年和1985年与劳动保险医疗一起对使用贵重药品、滋 补药品加以限制外,省和地、市、县的公费医疗领导机关与管理机构研究认为:保证职工身 体健康,保持公费医疗是重要的。但目前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超支严重、浪费很大,必须 积极改善管理形式,修订制度;同时探索“享受医疗单位、医院和个人利益挂钩的改革试验 ”,以保证公费医疗合理地正常进行。
    (三)农村医疗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黑龙江地区广大农村一直处于缺医少药状态,基本没有什么医 疗保健设施。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1949年全省共建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群众 联办的卫生所或医药点130多处。1950年开始,有重点地在黑河、克山、集贤设立了地方病( 主要是大骨节、克山病、甲状腺肥大等)防治所。同时在52个有地方病的市、县挑选农村中 的高小毕业生,有计划地培训不脱产的地方病防治员和保健员。到1957年,共建立起卫生所 或医疗点3900多所,农村保健员总数发展到5200余人。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 ,各种性质的卫生所一律改为全民所有制。全省农村基本实现了公社有卫生院,大队有卫生 所、生产队有三员(保健员、接生员、保育员)的农村卫生医疗网络。
    1969年至1981年,在全省农村推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对这批不脱产的“三员”实行提高 技术的培训,合格者发给赤脚医生证书,准许在农村行医。1982年又在全省范围进行了乡村 医生考试,对合格者发给相当于医士的乡村医生证书。到1971年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 大队达91%,其中有些县、公社达到100%。其后,由于资金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逐年下滑 ,到1985年坚持合作医疗制度者已为数不多。
    1985年末,全省有乡镇卫生院870所,卫生技术人员15257人,床位14888张,在14357个 行政村设置村卫生所、医疗点14365个。其中村或群众集体办的7888个,乡村医生或卫生员联 办的2068个,乡镇卫生院设点198个,个体办的3482个,其他729个。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841 3人。其中女性8222人,会接生者5800人。这就在农村形成了医疗、防疫、保健的完整体系。 基本达到有机构、有医、有药,并用中医、西医的医疗方法,做到能防、能治、能开展计划 生育工作,使广大农村人民健康有了可靠保证。
    (四)母婴卫生医疗
    1952年开始,市、县陆续建立起了妇幼保健站,开展了妇幼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检查; 在女工集中的企业和农村开展妇女劳动保护;在农村建立了难产抢救网和农忙托幼组织;在 儿童中普遍推行卡介苗、牛痘苗、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小儿麻痹等免费预防接种 。在农村开展了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从而提高了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免疫水平。“文 化大革命”中,妇幼卫生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多数机构瘫痪,工作陷于自流。1976年以后, 各级妇幼卫生组织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工作走上正轨。1980年在全省推广了“三簿、六卡 、七个常规”(三簿是孕产妇死亡登记簿、新生婴儿登记簿、7岁以内儿童传染病登记簿;六 卡是新生儿管理卡、体弱儿管理卡、预防接种卡、儿童体检孕产妇登记卡、妇女病管理卡; 七个常规即新生儿管理、体弱儿管理、预防接种管理、儿童体检管理、孕产妇管理、早产儿 管理、妇女病管理常规。),对孕妇产妇、婴幼儿的保健状况、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等分别 进行登记选册,统一管理。1983年全省新法接生率达到98.3%,其中科学接生率占40.3%。 1985年继续实行妇幼保健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原“三簿、六卡、七个常规”简化为“四卡 一簿(儿童保健卡、孕妇管理卡、妇女病普查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妇幼保健登记簿)。 妇女儿童的传染病、多发病大幅度下降,有的传染病已经被控制或消灭。
    为了适应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就诊的需要,政府和各系统逐步扩建和新建了各种医疗 机构。到1985年,全省各类医院由1949年的213所增加到8794所,增加40.2倍,从医人员由 1949年的5904人增加到151377人,增加24.6倍,其中医生由1949年的3990人增加到5.6万人 ,增加14倍,平均每千人有卫生技术人员由0.58人,增加到4.57人。中医医生也由2749人 增加到11159人。医院大都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医生的临床经验越来越丰富,加之通过国 内外的医疗技术考察与交流,医疗水平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对于群众中发生的常见病、多 发病和一般的疑难病,均能达到较好的疗效。因此,大大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降低了死 亡率。黑龙江省人均寿命已经由1949年的36岁,上升到1983年的69岁。
    三、工时、休假和休养
    (一)工时
    党和政府一直把缩短职工劳动时间做为劳动保护的目标之一。1949年始,黑龙江地区的 公私企业,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大多实行了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据1951年10月和1 952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按劳动部的部署进行的两次工时调查,在17个国营企业、1532 3名职工中,发现少数企业实行10小时工作制,占调查总数的1.5%,实行11小时工作制的占0 62%。私营企业工时制度复杂。哈尔滨市11235家私营企业中有1460家实行10至12小时以上工 作制,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3%,有的季节生产手工作坊工时长达18个小时,有些企业虽实行 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但经常加班加点。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黑龙江、松江两省政府都发 布过限制加班加点的命令和规定。除某些厂矿在短期内要完成国防紧急任务、修复供电、供 水、通讯等公用设备的意外故障外,一般不得加班加点。必须加班加点的,经同级工会同意 ,每日加点最多不超过2小时,连续加班不超过4次,月加点总数不超过48小时。对加班加点 职工安排补休,确属不能补休的,发给加班加点工资。1952年,松江省政府规定建筑企业施 工季节(7月下旬至8月末)每日实行9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上午5时至10时,下午3时至7时 ,午休5个小时,以保证工人健康和施工安全。通过工时制和劳逸结合的检查以后,全省大多 数企业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为48小时。对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 重的体力劳动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发展,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劳动局、纺织 部、化工部的统一部署,对工时制度进行改革试点。1979年在纺织企业推行“四班三运转” 工作制。纺织企业从50年代始,由两班制生产改为三班制生产,提高了产量,同时增加了工 人劳动强度和夜班生产。占纺织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女工,她们在生产一线常年坚持“ 三班制”,出满勤、干满点、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尤其织布车间女工,长期在噪声高 达100—104分贝、温度30℃、相对湿度65—75%的环境下劳动,一个班次往返走15公里的路程 ,有害身体健康。所以纺织企业一线女工存在“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哈尔滨亚麻纺织 厂等企业推广“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即两天白班、两天中班、两天夜班、两天休息,女工 依次上早班、中班、晚班、休息,轮流倒班),缩短了工作时间,增加了休息时间,每周工 作从48小时减为42小时,改善了工人的健康状况。1981年6月开始,全省重点化工企业,对从 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工时改革,采取缩短工时、增加休息时间、定期轮流脱离接触有 毒有害作业岗位等工时制度,对从事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 休息1天,每日工作7小时制,工人每年轮流脱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1.5个月(包括公休日在内 )。对从事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结合制,即工作 3天休息1天,每日6小时工作制,每年定期脱离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岗位2.5个月。对改善工人 健康起到很大作用。
    (二)休假
    1949年12月起,松江、黑龙江两省执行政务院规定的节日休假日,即新年(元旦)1天、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 10月1、2日)2天,共7个法定节假日,和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的公休假日。此外,对部分人 员实行法定假日的有:“三八”国际妇女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护士节以及属于少 数民族的节日,如回族“大尔代节”等。
    1950年后,黑龙江地区国营、公营企业有99%实行周休息1天公休日。属季节性生产的企 业如航运局等,运营生产期间无公休日,冬季实行集中休息、工资照发。私营企业绝大多数 实行每月1日、15日公休日制。有些私营企业实行习惯休假日,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 秋节、回家假等,对企业之间工人相互影响,不利于生产。1951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 出《关于废除私营企业1日、15日公休制度的通知》,私营企业改为休大礼拜,即工作两周休 息1天,已实行小礼拜制的不变更。1956年随着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公私合 营企业一般都废除大礼拜制,改为每周休息1天公休日。
    1958年2月,各地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 规定》,对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每年给2至3周领取工资待遇的探亲假,并报 销往返车船费。
    (三)休养
    休养所和疗养所是以营养调剂和文体健身活动疗法为主,药疗、理疗为辅的短期集中进 行康复的场所。
    1951年上半年,黑龙江省仅有1所业余休养所、床位20张,工作人员4人。1953年9月,省 总工会召开了全省工厂企业及基本建设单位集体福利事业会议。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工会 、铁路工会介绍了办业余休养所的经验。省总工会要求全省各级工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 进一步开办集体福利事业——休养、疗养所。
    1953年底统计,共举办工人业余休养所47所,床位980张。其中包括哈尔滨市24所、床位 693张;松江省7所、床位190张:黑龙江省16所、床位327张。
    1954年6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制定《黑龙江省基层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暂行办法》(草 案),规定:各工人业余休养所一般应接收不需入医院治疗,但患有轻度慢性病、职业病或 病伤治疗后需在本企业不脱产继续疗养的职工,经过营养、药物治疗,在短期内恢复他们的 健康。疗养期限为30天至40天。劳动模范、工作模范及转入本企业的战斗英雄享受优先疗养 权。
    1959年全省业余休养所达到74所,床位3571张,休养员达14013人。
    1961年,齐齐哈尔市和平机器厂工会组织一批肝炎、浮肿、胃病、肺结核患者,到郊区 扎龙、昂昂溪渔场等地,开办临时疗养所,一边组织休养员打猎、打鱼,一边进行积极治疗 ,效果很好。疗养员们反映说:过去是“疗养疗养,吃完一躺;闲着没事,胡思乱想”。这 里是劳疗结合,一边治疗,一边做些轻微劳动,一心无挂、心情舒畅。不到两个月,平均每 人体重增加七八斤。
    “文化大革命”中,全省业余疗养事业受到冲击和破坏。
    1980年到1984年,休养所由74所增加到105所,床位由3571张,增加到7607张,接收休养 员增加到31400人。业余休养所实行业余时间集中食宿治疗,保证休养员吃好、睡好、休息好 、治疗好,深受广大职工和家属的欢迎。
    职工疗养院是国家、省、市和各产业系统工会以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和管理的。这 些疗养院,医疗设备和医疗手段较为完善,医疗人员配备较为齐全,疗养制度和医务行政管 理较为健全和正规,办院条件和环境较好。黑龙江省最早一家疗养院,是1950年在尚志县一 面坡兴建的铁路疗养院。1952年松江省委组织部建立了省干部疗养院和省森工局建立了森工 疗养院。1954年,哈尔滨市建立了工人疗养院。经过不断发展,到1965年全省有56所疗养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疗养院被迫停办。人员被调走,房屋被占用,设备被拿走或破坏。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80年疗养院恢复到51所。1985年,全省有疗养院74所,工作 人员3405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54人,床位7170张。这些疗养院大多集中在哈尔滨大阳岛 、德都五大连池、宁安镜泊湖和齐齐哈尔嫩江东岸浏园等4个疗养区内。在太阳岛区内有疗养 院25所,工作人员892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339人,床位2000余张,其中著名的有哈尔滨工 人疗养院和黑龙江省干部疗养院;五大连池有38所疗养院,工作人员1936人,其中卫生技术 人员969人,有床位4200张,规模较大的有哈铁矿泉疗养院、省政府机关矿泉疗养所;镜泊湖 区有9所疗养院,工作人员41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00人,床位600张,主要是夏季接待疗 养员;齐齐哈尔嫩江浏园胡家泡疗养区,有齐市干部疗养院和齐市工人疗养院,有工作人员 16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6人,有床位370张。
    四、养老事业
    (一)城市社会福利院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于1948年9月接收了慈善总会、白万字会、红万字 会等慈善团体,依靠自筹经费,办起残老院、孤儿院、妇孺救济所等。佳木斯市于1949年, 由社会募集现款东北币10亿多元(折新人民币10526元),成立救济院(后改为生产教养院) 。牡丹江市以民办公助形式,于1951年1月组成生产教养院,收容残老、孤儿等114人。双城 、阿城、巴彦等县成立安老抚幼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改称生产教养院。1951年松 江省共有生产教养院6处,收容所10处,收容残老849人,孤儿421人。黑龙江省除原有5处生 产教养院、5处收容所外,1952年增设19处生产教养院,共收容残老2195人,孤儿418人。院 民供给标准按工薪分计算,每人每月60分(政府发40分、教养院生产解决20分)。生产教养 院的经费,原由财政拨款补助和社会捐助,不足部分由生产收入中解决。
    1954年4月,按新的供给标准,伙食费每人每月6万元(折新人民币6元):服装费每人每 月3万元(折新人民币3元),全年统一使用。每人每年单衣、衬衣各1套、棉衣2/3套、棉鞋 2双、棉帽1顶,棉袜1双、单袜1双。各院设立医务室,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工作。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省两省合并。全省有生产教养院18处、收容所20处、在院(所 )院民2324人。
    1954年,经中苏两国政府协商,将哈尔滨苏联侨民会主办的苏联人养老院移交中国政府 接管。当时在院老人400多人,男性占22.7%,女性占77.3%。外侨老人在院的生活标准,每 人每月人民币25万元(折新人民币25元),其中伙食费14万元(折新人民币14元)。
    1955年对教养院进行整顿。撤销了泰来、青冈、肇东、肇州、望奎、北安、拜泉、依安 生产教养院和全部收容所;成立了黑河、巴彦生产教养院。全省共有生产教养院13处(包括 外侨养老院1处)、工作人员116人,收容人员3015人。1958年初,生产教养院改称养老院。 4月,全省残老、儿童教养工作会议提出养老院“以养为主”的方针,要求在原来吃饱、穿暖 、住好的基础上,每月增加一定数量的细粮,年节增加副食品。各养老院整修庭院,栽种了 果树和花木。有的院设置澡塘、理发所,寝室安装了有线广播,有的院设置了游艺室和简易 图书室,大大改善了老人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1962年,根据内务部指示精神,将克山、阿城、海伦养老院下放所在县民政科领导。到 1964年,全省养老院调整为15处,有职工231人,在院老人2742人。其中外侨养老院在院外侨 老人20多人。
    1979年11月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重新明确养老院“以养为主”的 工作方针。为改善养老院居住条件,省民政厅每年安排事业费100万元,用于对养老院的院舍 进行翻修改建,由筒子房、大火炕,改成小房间、单人床。同时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 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时势政治,参加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劳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生活费标准 由1974年的每人每月9元至11元,提高到13元至15元,服装费由3元提高到5元、医药费由1. 30元提高到2元,并增加0.3元文体费。外侨养老院的老人生活费调整为44.5元,其中伙食费 30元。
    自1985年1月1日起,将养老院(外侨养老院除外)改称社会福利院。全省共有社会福利 院14处,在院人数2558人(其中外侨老人14人)。各院设置单人床、床头柜,彻底改变了筒 子屋、泥土炕的居住条件。增添了收音机、电视机,各院普遍开展了千步走、健身操、门球 、气功、歌咏和周末晚会等活动,丰富了老人的生活,增进了老人的身心健康。实行了院长 负责制,职工招聘制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服务同奖金挂钩的达标活动,调动了广大职工 积极性。老人生活标准普遍提高。伙食标准由1979年每月15元提高到25元。并从生产收益中 ,每人每月提出1元,“五一”、新年、端午节、中秋节各提出0.5元,国庆节、春节各提出 1元,用以改善集体伙食。视农副业生产收入情况,发给老人津贴(零用钱)每人每月1元至 7元。外侨养老院老人生活费标准提高到58.35元,其中伙食费43.85元,年生活费达700元, 高于普通养老院老人生活费54%。
    (二)农村敬老院
    农村敬老院收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 ,由集体经济实行供养。黑龙江省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一些地方开始兴办小型简易的“ 老人之家”、“幸福之家”、“晚年之家”。1957年在拜泉县兴国乡诞生了全省第一个农村 敬老院(始称幸福院)。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敬老养老的原则,是 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安度晚年的生活场所。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的影响下,大多数人民公社都建立了敬老院。到年底,全省敬老 院总数达到981处,入院五保户15600余人。但是,由于敬老院发展过快,公社实行三级核算 制后,敬老院的经费没有解决好,有些敬老院解散了。到1959年末,全省有敬老院623处,入 院五保对象10051人。1960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巩固提高和开展敬老院工作指示 》,要求做到社社有敬老院。到1961年底,全省共有敬老院658处,入院“五保”对象达到1 64万人。农村敬老院在院老人的生活供给和经费开支,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公益金解决, 每年秋收分配时一次缴清;贯彻“以养为主”的方针,适当组织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以丰 富老人生活。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省敬老院受到严重的冲击和破坏。1972年10月,全国民政工作 会议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办好敬老院。到1978年末全省有敬老院445处,收养“五保” 对象10066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普遍地开展了创建“六好”敬老院的活动(院 长领导好、思想政治工作好、环境卫生好、民主办院好、老人生活好、勤俭办院好),到19 81年末全省敬老院发展到555处,入院“五保”对象12715人,敬老院普遍配了专任院长、炊 事员和服务员,有的院还配上了卫生员。有20多个市、县达到社社有敬老院。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以后,改变了原有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法。给“五保 ”户供养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广大干部、群众要求办敬老院的呼声十分强烈,“五保 ”对象要求人敬老院的心情非常迫切。1982年,各级民政部门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 则,采取依靠集体经济筹集为主、国家适当资助、群众帮工以及社会各方面支持的办法,巩 固现有敬老院,积极筹建、扩建了一批敬老院。1983年12月,召开了全省敬老院工作会议, 确定“大力普及敬老院,争取两年内实现社社有敬老院”。从1983年至1985年,全省共筹集 资金3102万元,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筹集2308万元,国家资助(民政拨款)326万元,企业单位 支援264万元,群众捐助(包括帮工折款)204万元。3年时间共新建敬老院388处,扩建120处 。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乡(镇)敬老院962处,占应建敬老院的乡(镇)总数的98.2%,基 本实现了一乡(镇)一院的目标。黑龙江省成为我国第二个(继吉林省之后)实现一乡一院 的省份。入院五保对象达到22640人(其中老人19993人、残疾人1823人、孤儿824人)。
    大部分敬老院,在庭院中栽植树木、花草,实现了花园化;房舍基本砖瓦化;老人宿舍 单间化;用餐食堂化,并增设了活动室,设有彩电、录音机;有一部分敬老院安装了暖气, 修了洗澡间。有些敬老院为人院的孤老烈属设立了“光荣间”,为老夫妇设立了“夫妻间” 。敬老院的经费,均由乡(镇)统筹,1985年全省共统筹供养金8518万元。年人均供养费36 0元,最高达550元,普遍高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
    敬老院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到1985年,全省敬老院共有畜力车633台、机动车317台; 耕种土地70744亩,种植小麦、大豆、杂粮和亚麻、甜菜、向日葵等粮食和经济作物;修养鱼 池165处,建林木苗圃82处;养大牲畜2098头(其中奶牛241头),养羊2538只、养猪5723头 ,养家禽3.34万只;开办豆腐坊、粉坊、酒坊、米面加工厂等作坊937处,创办各种经济实 体115个。全省敬老院副业生产总收入达1315万元,实现利润537万元。用于补助“五保”对 象生活256万元,平均每人113元;用于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74万元;用于购置设备57万元; 用于扩大再生产150万元。
    五、残疾人福利
    在中国封建社会和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盲聋哑人普遍受到歧视,没有政治地位,没有 生活保障。在些盲人因生活所迫,从事算命和“弹弦”卖唱,甚至流落街头靠乞讨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盲聋哑人同所有劳动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悲惨的命运 一去不复返了。家居农村的和广大贫下中农一样分得土地、房屋和耕畜;家居城镇生活有困 难的,有的组织起来生产,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政府给予定期救济,年老的送入养 老院,让他们安度晚年。
    1958年,大中城市和较大城镇大力组织盲人、聋哑人参加生产,并创办了盲人工厂、聋 哑人工厂和盲人按摩诊所等,安置一批盲人聋哑人就业。1959年5月,在肇州县召开全省盲人 、聋哑人工作现场会。据会议统计:全省有盲人、聋哑人集中生产的单位22处,就业人员12 50人。现场会议之后,经过全省各地民政部门的努力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到1963年10 月,除农村安排适合盲人、聋哑人生理特点的各项劳动生产外,在全省城镇共办起盲人、聋 哑人占一定比例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56处,就业人员1586人(其中盲人聋哑人生产单位13处 ,317人;与健全人联合的生产单位43处,1260人)。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创办的盲人按摩诊所 ,有盲人医生9人,占全所人员的69.2%。
    人民政权建立后,只接管了1所聋哑学校。1957年发展到3所,学生420名。到1961年,全 省各市、县城镇共办起盲聋哑小学65所,就学儿童2700多人。根据巩固提高的要求,经过调 整和整顿,到1963年全省共有盲人聋哑人学校58所,在校学生2099名,教职员工348名。这一 年盲聋哑学校由民政部门移交教育部门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把安置盲聋哑人员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劳动部 门统一安排就业、民政部门积极举办社会福利生产工厂,以及街道办厂和家长所在单位包干 安置等多种渠道,到1983年底,全省有32个市、县有劳动能力的盲人、聋哑人,已基本安置 完毕;有25个市、县安置了70%左右;其余市、县的安置比例在50%左右。为解决盲人就业难 问题,哈尔滨市盲人聋哑人协会创办了1所盲人按摩医院,有15名盲人走上了按摩医疗工作岗 位。省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同哈尔滨教育局、盲聋哑学校联合举办了盲人按摩训练班, 招收30名有文化、政治、身体素质比较好的城镇盲人待业青年,经过两年按摩技术培训,由 省卫生厅发给证书,允许个体开业或集中办院、办所。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 斯4个城市的统计,盲人按摩医院(所、部)有13处,盲医64名,占职工总数的61.3%。
    为给盲聋哑人创造就业条件,举办家用电器修理、裁剪缝纫、钟表刻字等7个联合职业培 训班,培训学员300余名。大庆市到1985年底,共安置620名残疾人就业。全市有14个大型企 业、6个街道办事处办起了社会福利工厂。还帮助31名残疾人办理了个体开业执照。阿城继电 器厂等6个大型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青年500余名。到1985年底,据10个地级市的调 查统计,85%以上的残疾人都得到了就业安置。
    盲人聋哑人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盲聋哑人的群众组织。1958年9月黑龙江省盲人聋哑人 协会筹备委员会和哈尔滨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同时成立,合署办公,设事业编制4人 。省筹委会成立后,一些市、县陆续成立了盲人聋哑人协会组织。1963年11月5日,在哈尔滨 市召开了黑龙江省第一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107人,其中盲人代表46人,聋 哑人代表47人,省直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代表9人,从事盲聋哑人工作的代表5人。副省长李 延禄代表省委、省政府到会讲了话。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盲人聋哑人协会章程》,选 举产生了省第一届盲聋哑人协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市、县 协会被解散,干部被下放,协会工作被迫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在哈尔滨 召开。全省有盲人聋哑人28299人,共选出出席会议的盲人代表40人,聋哑人代表71人,省直 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及从事盲人聋哑人工作的代表22人。副省长卫之民代表省委、省人大和 省政府讲了话。省民政局长省协会筹备组组长贾成文作了工作报告。会议讨论通过了协会章 程,选举了贾成文等31人组成的第二届协会委员会。委员会推选了11人组成的常委会,并选 举了协会主席、副主席。
    1984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会议选举了张伸羽、孙德仁、刘晓 清等12人为出席中国盲人聋哑人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提名张伸羽、孙德仁、刘晓清 为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哈尔滨、齐齐哈尔、肇东、勃利等盲人聋哑人较 多的19个市、县都召开了协会代表会议,并建立了92个基层分会。
    1985年全省各类残疾人员达70万人,而盲聋哑人仅占总数的10%左右,许多残疾人要求有 代表各类残疾人权益的组织。经省政府决定,于10月15日至16日,在哈尔滨召开了黑龙江省 盲人聋哑人协会三届二次委员扩大会议暨黑龙江残疾人协会成立会议。副省长何首伦、省人 大副主任张若先、省政协副主席包琮等出席了会议。会议修改并通过了《黑龙江省残疾人协 会章程》,选举丁淑珍等50人组成的黑龙江省残疾人协会委员会,推选刁文生等18人组成常 务委员会。到1985年底,全省25个市、县成立了盲人聋哑人协会,其中七台河市和海林县成 立了残疾人协会。
    六、精神病人治疗
    黑龙江省为了收容城市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1953年,由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在市郊建立精神病人收容所,到1954年底,共收容本市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的精神病人90名。 1956年哈尔滨市民政局也建立了收容本市精神病人的收容所。1957年10月,省民政厅在海伦 县利用原儿童学院房舍旧址,建立海伦精神病人收容所,收容全省城镇无依无靠、无家可归 、无生活来源(简称三无)的精神病人。1959年改建为黑龙江省精神病人疗养院,这是黑龙 江省第一个社会福利事业性质的精神病疗养院。省编委正式核准设6个病房和医务科、办公室 ,编制109人,其中医护人员60人。收容城镇“三无”精神病患者近200人,其中病史在8年至 15年的占50%。精神病人疗养院,实行养治结合的方针,既是疗养场所也是安置场所。同年, 哈尔滨市精神病人收容所也扩建为疗养院。其他部分市、县也先后建立了精神病人疗养院或 收容所,到1959年,全省共有民政部门举办的精神病人收容机构16处,收容“三无”精神病 人907人。
    举办精神病人疗养院(所)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均采取封闭型医疗管理方法。1959年 下半年,学习外地经验,省海伦精神病人疗养院对病人试行开放管理,逐步培养患者自理生 活和集体疗养习惯。根据不同对象开展“文娱、劳动、医疗”三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疗,促进 了病情缓解,增强了理智恢复。绝大多数病人能同护理人员合作,有规律地参加疗养生活、 精神面貌和身体素质显著好转。1961年,“三结合”发展成为“劳动、医疗、文娱、教育” 四结合疗法,并建立了患者参加劳动的工疗基地农场。除对个别症状明显躁动不安的病人进 行药物控制和适当约束外,对绝大多数的病人逐步实行开放管理。组织病情缓解的患者参加 文体活动、清扫卫生、美化院庭、拆洗被褥、帮厨帮工、参加工疗基地劳动。恢复理智的患 者,能扶犁、点种、唱歌、赛跑、打篮球和登台表演合唱。1962年“四结合疗法”在全省疗 养院推广。并得到内务部的肯定,认为“这是一个真正执行党和政府对精神病人疗养政策的 具体典范”,并向全国推广。
    1964年底,对精神病疗养院所作了整顿。到1966年底,全省保留海伦、哈尔滨、宁安3处 精神病人疗养院,分别接收黑河和绥化地区、松花江地区、牡丹江和合江地区的精神病人。 原嫩江地区精神病疗养院撤销,由儿童教养院接收嫩江地区精神病人。齐齐哈尔市保留昂昂 溪精神病人收容所。全省收容“三无”精神病人增加到1248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疗养院领导干部被“揪斗”,“四结合”治疗法遭到破坏。
    1968年将省属海伦精神病人疗养院下放给海伦县革命委员会管理,省儿童教养院下放给 富裕县革命委员会管理,正式改为精神病人疗养院。1973年因“三无”精神病人被清理出院 ,一些大厂的精神病人无法看管,按齐齐哈尔市革命委员会决定,采取大厂集资、国家拨款 相结合的办法重建昂昂溪精神病人疗养院,到1974年建成投入使用。这时,全省共有民政部 门举办的精神病人疗养院5处,收容精神病患者1441人,共有工作人员703人,与患者的比例 为1:2。并逐步恢复“四结合”疗法。1979年全省5处精神病人疗养院收容患者增加到1879人 ,工作人员增加到882人。同年,全国城市社会救济福利工作会议确定,对精神病人实行“养 治结合”的方针,实行适当劳动、文娱、教育和药物控治的综合疗法。1979年11月调整了患 者的生活费标准,伙食费从每月每人12元提高到16元。
    到1981年,鸡西新建1处精神病人疗养院。省民政厅逐年增加拨款,改善和扩建房舍,修 筑院墙,添置X光机、心电机等医疗设备,同时,在保证收容“三无”对象的前提下,为缓解 社会矛盾,充分利用床位逐步向社会开放,收容自费患者。
    到1985年,全省有精神病人疗养院6处,床位2250张,职工1207人,其中医务人员737人 (中、初级职称266人),收养患者22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