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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黑龙江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北地区的北部,是全国纬度最高的省份。全省土地总面积45. 4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8%,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次于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四川,居第六位。境内西、北、东三面有逶迤起伏的大、小兴安岭和张广才岭、老爷岭两大山区,矿产种类繁多,森林茂密;东北与西南为一望无际的三江、松嫩两大平原,其中有与乌克兰、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相媲美的黑土地带,沃野千里,水源充足。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绥芬河4大水系的大小河川纵横交错,湖泊泡沼星罗棋布。山地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4. 7%,丘陵占35.8%,平原占37. 0%,水 面和其它占2. 5%。全省地处中温带至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土壤肥沃,黑土、草甸土等宜农土壤占全省土壤总面积的43%。这里自然环境优越,土地资源丰富,为发展工、农、林、牧、渔各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良好条件。
    经过几千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各族人民的共同开发与建设,黑龙江省已经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煤炭、木材、石油、动力、机械生产基地,土地利用率达76. 8%。1985年全省土地总面积68 194.7万亩中(全省土地总面积和其中的园地、林地、牧草地、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均为省土地利用管理局1985年土地资源概查数,耕地为省统计局数。),耕地13 395.5万亩,占19. 6%(按土地资源概查数为17 039.6万亩,占25. 0%);园地(果园等)82.6万亩,占0.1%;林地31 270.1万亩,占45. 8%,其中有林地24 830.9万亩,森林覆盖率36.4%;牧草地(指已用于放牧、割草的)5 634.6万亩,占8.3%;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l 743.O万亩,占2.6%;交通用地686.9 万亩,占1.O%;水域2 358.4万亩,占3.5%,其中苇地312.6万亩;未利用土地9 379.5万亩,占13. 7%,其中荒草地6 194.2万亩,沼泽地l 632.1万亩。与1949年相比,1985年全省耕地面积(按概查数)增加近l倍,城乡居民点和工矿、交通用地增加3倍。
    黑龙江省土地资源的特点:(1)土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多,而土地自然生产力低。全省耕地、林地面积均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首位,宜农荒地居第二位,牧草地居第七位。1985年全省人均耕地4.O亩(按概查数为5.1亩),为全国人均的2.3倍(按概查数为2.9倍);全省人均林地7.4亩,为全国人均的4.3倍;全省人均待开发土地1.9亩,为全国人均的1.8倍。但是,受气温低、热量少、降水量分布不均等地理环境影响,全省按年均温度和年均降水量计算的单位面积生物生产量,仅及黄河流域的1/2左右,省内北部大、小兴安岭地区又仅及省内南部地区的1/2左右,属全国土地自然生产力低值区。(2)土地自然肥力高,而土地质量日渐退化。全省耕地中有82%是土层厚、有机质含量高的黑土、黑钙土、草甸土等土壤,林地中80%左右是肥力较高的暗棕壤。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普遍比南方一些省的土壤高1-3%。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土地由于经营粗放,用养失调,肥力逐步下降,土壤有机质含量由开垦初期的8-12%下降到5%左右,现每年仍以0. 05-0.1%的速度递减。(3)农、林、牧区相对集中,而各区域的用地结构不尽合理。农区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林区主要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和东部山区,牧区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西部的草原地带。这一布局有利于发挥土地资源优势,集中进行长远建设,逐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但平原区垦殖率有的高达60%,而森林覆盖率只有5%;山区森林覆盖率有的达70%,而那里还有大量的宜农、宜牧土地未被开发利用。(4)荒地开发数量大,而城乡建设占用和因灾废弃的耕地多。据省统计局在册数统计,1949年到1985年全省累计开荒8 628.9万亩(按概查数计算为12 273.0万亩),同期城乡建设、改林改牧以及因灾弃耕而减少的耕地面积达3 779.9万亩(年均105万亩),占开荒面积的43. 8%,纯增耕地只有4 849.0万亩(按概查数计算纯增耕地8 493.1万亩)。(5)尚有一定的待开发土地潜力,而开发难度较大。1985年全省还有未利用土地9 300多万亩,其中可利用土地约占2/3。此外,还有无林地5 000多万亩,可养殖水面260多万亩。这些待开发土地资源,为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和用地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利条件。但这些土地多属难开发的土地,主要分布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方,质量较差,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采取防洪排涝、平整土地、水土保持,以及兴修道路、改善交通条件等措施,方能开发利用。
    一
    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历史悠久。但在漫长的古代,受地理环境、民族习俗、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土地开发进展缓慢。
    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始于原始农业。夏商时代,活动在牡丹江流域一带的肃慎族,最先垦殖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造屋建村,开始定居生活。当时土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是生活在那里的原始氏族部落的共同财产,由氏族部落共同使用。公元初年至6世纪,松嫩平原上的奴隶制国家夫余王国,以及公元7至10世纪牡丹江上游的地方政权渤海国,土地都归统治者所有,王室、贵族分别占有各个邑落的土地。由于已开始使用铁制农具,垦殖规模有所扩展。渤海国后期,垦殖区域扩展到牡丹江、绥芬河、穆棱河流域和兴凯湖附近,以及松嫩平原的广大地区,并在宁安一带发展了水田、柞蚕和果树生产,兴建了京城府镇,开辟了通往各方面的道路。渤海国为契丹所灭,人口迫迁,土地荒芜。公元10至12世纪,辽实行“以垦殖立国”的方针和皇帝、贵族领地制度。辽兴宗曾在泰州(今泰来县塔子城)一带设有直辖领地——“窝笃盌斡鲁朶”,诸王、外戚、大臣等也拥有自己的领地。辽的土地开发区域主要在阿什河流域和松嫩平原,其中泰州、肇州(今肇东县八里城)一带农牧业相当发达,同时在驻军地附近发展屯田,在城邑寨堡之间修筑道路。为迁置各族俘奴,辽在邻近今黑龙江省南部的农安、扶余一带,设有黄龙府(今吉林省农安县城)、宁江州(今吉林省扶余境内)、宾州(今吉林省农安县境内)等“投下州”,建有交易市场,对当时黑龙江地区南部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公元12至13世纪,金代实行“实内地”的移民政策和“劝农”垦荒政策,实行土地国有、计口授地制度,土地按奴隶主家族劳动力(含奴隶)或猛安谋克(猛安谋克原为金常设的军事组织,也是军官的称号,谋克为百夫长,猛安为千夫长。金建国后,猛安谋克成为地方的军事与行动相结合的组织,也是军事、行政长官的称号,一般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独立于州县之外,直属各路府管辖。猛安谋克户,是指在猛安谋克统领下的户,一般专指女真族的户。)户人口(含奴隶)和牛犋数量的多少来分配,并征收实物税,故计口授地亦称牛犋税地。授田有限额,在上京(今阿城县)一带最高为40犋,即不超过牛120头,奴隶1 000人,土地160多顷(合今13 590亩)。金代是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兴盛时期,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拉林河、呼兰河和阿什河沿岸的冲积平原被大量地开发起来,据牛犋税地推算,耕地面积达21万顷,约等于现在的l 783.6万亩。金代在黑龙江地区建有300多个较大城邑,上京会宁府(今阿城县白城)人口曾达到30万。金、元之交,战乱不已,辽、金时代所建城邑尽成废墟,大片农田变为蒙古贵族牧场。成吉思汗即大汗位后,把今肇源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西至扎赉特旗、郭尔罗斯前旗和哲里木盟全境的土地,分给其三弟哈布图哈萨尔作为份地;把大兴安岭以东、松花江以北,包括小兴安岭东段布伦山(今伊春境内)在内的广大地区,分给其四弟贴格斡赤斤作为份地。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并平定乃颜诸王叛乱之后,废除份地制,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同时采用“汉法”,实行重农措施,禁毁农田,鼓励开荒,开展屯田。元在肇州、蒲与路(今克东)、失宝赤(今爱辉县霍尔莫津屯)设3个屯田万户府,屯田区主要在今肇东、肇州、绥化、庆安、青冈、望奎、克山、铁力、木兰、五常、拉林、阿城、双城、依兰、汤原、桦川、富锦一带,同时开辟通 往失宝赤、奴儿干(黑龙江口的特林附近)、永明城(今海参崴)3条主要驿道,设置驿站几十处。14世纪末,明统一黑龙江全境,继续实行屯田制进行土地开发,但规模不大,在边远、部族区域“各仍旧俗”,维持其原有的土地制度不变。1409年(明永乐七年)明政府设奴儿干都指挥使司,改善了通往奴儿千的驿道,在乌苏里江口至奴儿干城一段设有23个驿站。
    清代初、中期,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仍局限在部分地区。1644年(清顺治元年)至1667年(清康熙六年),清廷曾多次下令地方官吏,招徕流民,奖励移垦。但从1668年(清康熙七年)起,清廷为保持其“龙兴之地”,又多次下发“停止招民,封禁东北”的禁令,严禁汉人出关垦殖。封禁期间,为保证驻防八旗官兵和驿站对粮食的需要,仅在宁古塔(今宁安)、三姓(今依兰)、阿拉楚喀(今阿城)、齐齐哈尔、黑龙江城(今爱辉)、墨尔根(今嫩江)、呼兰等地进行局部的土地开发。同时为解决在京闲散旗人生计,从1736年至1759年(清乾隆元年至二十四年)两次迁移在京旗人于拉林屯田,1822年至1827年(清道光二年至七年)又移垦在京旗人于双城堡屯田。清代初、中期的土地产权,有官地、旗地和民地3种。官地,包括官庄、官荒、蒙地、围场、森林地、街基、台站、水域、官道等,均属国家所有。其中的官庄,系官府直辖的官田,到1780年(清乾隆四十五年)发展到165处,垦地17 080垧(合今94 446亩);官荒,封禁期间只准八旗官兵、驿站丁及旗人开发;围场是皇帝的御围地,黑龙江地区有两处,一处是蜚克图围场(在今宾县以东地区),一处是东荒围场(在今海伦及其东南地区)。旗地,清初是拨给八旗官兵的随缺地(即职田)、驿站丁地和下层旗人的份地。清入关后,王公贵族、官员、兵丁皆领饷俸,旗地成为 “厚功臣”和优待旗人的手段,成为旗人可以“永世为业”的一种特权。到1780年(清乾隆四十五年)黑龙江地区的旗地发展到18万垧(合今99.5万亩),到1840年鸦片战争前发展到20多万垧(合今110.6万亩)。旗地属于满洲八旗的共同财产,占有者拥有“永世为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1650年(清顺治七年)清廷曾发布《旗民不交产例》,只允许旗地在旗人之间典卖,对私自典卖旗地给民人者治罪,但屡禁不止,至道光年间典卖旗地予民人者已相当普遍。民地,包括封禁前的陈民老地和封禁期间的流民私垦地,系汉族农民私有的土地,允许自由买卖,承担国家田赋义务。黑龙江地区最早出现的民地,是1726年(清雍正四年)见于宁古塔一带。清廷虽一直采取限制民地发展并实行比内地高出几倍的田赋政策,但民地数量仍呈直线上升趋势,增长速度超过旗地增长速度十几倍。鸦片战争前,民地皆由民人自力经营。
     二
    近代是黑龙江地区扩大土地开发和土地产权制度加速变革的重要时期。鸦片战争后,沙皇俄国把黑龙江流域作为其主要的侵略扩张目标。1858年(清咸丰八年)迫使清廷签订了不平等的《中俄瑷珲和约》(即《瑷珲条约》),野蛮地夺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万平方公里土地。1860年(清咸丰十年)沙皇俄国再次迫使清廷签订了不平等的《中俄续增条约》(即《北京条约》),掠夺了乌苏里江以东4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为抵御沙俄继续入侵和摆脱国库与地方财政的困境,清廷不得不放弃长达190多年的封禁政策,对黑龙江地区的土地实行开禁放垦。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首先在呼兰、通肯、凉水泉、双城堡、宾州、三姓、宁古塔等部分地区开禁放垦。随着放垦范围的扩大,清廷为加强垦务和土地管理,于1896年派荒务大臣会同黑龙江将军制定了《垦务章程》十一条,对放荒事务作了统筹规划。《垦务章程》包括:统一设置放荒机构,统一划井开方确定地界,踩占适中地点予留街基、屯基,予留学田地,绘制放荒总图册等。尽管这个章程尚有不尽妥善之处(如丘陵地区受地形限制,不完全适合划井开方等),但在当时和后来的官荒全面放垦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统筹规划的指导思想至今仍有参考价值。至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黑龙江地区共丈放官荒198.3万垧(合今2 193.0万亩)。在通肯地区丈放官荒的初期,仍实行只准旗人领荒和旗领民佃的政策,民人只有佃耕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这种政策实施几年,官府并未收到“垦地筹饷”的实效,因此从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起在全面开禁放垦中,改行“旗民兼放”的方针,允许民人“备交荒价,领地纳租”,同时对过去的“旗领民佃”加以清理,确定民人垦户有土地所有权。到1911年(清宣统三年),又丈放官荒565.7万垧(合今6 256.2万亩),加上部分开禁时期丈放的荒地,共放出荒地764万垧(合今8 449.2万亩),但实垦面积仅300多万垧(合今3 600万亩)。官荒的全面放垦,促进了官庄、旗地加速向民地转化。到清末,官庄、旗地制度趋于解体。在此期间,沙皇俄国借清廷在“甲午战争”中失败之机,攫取了在东北修筑中东铁路等特权,强占官、民土地20万垧(合今221.2万亩),同时以铁路附属地名义在哈尔滨霸占土地万余垧,设地亩处管理,中国人用地则需向地亩处租用或购买。清代末年,黑龙江地区的交通网比以前任何一个朝代都发达,设有10多条驿道和90多个边台、驿站。中东铁路开通后,移垦人数激增,随着农、工、商业的发展,形成了一批新的城镇,主要有哈尔滨、满沟(今肇东)、安达、绥芬河等。
    中华民国建立后,黑龙江地方当局在保护清末民地和一般旗地私有权的同时,为了加速边境地区荒地开发,制定并实施了招垦、催垦、抢垦等一系列鼓励开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包括免收荒价、免除若干年地税、关内移民至垦区车船免费等等,并在关内各省设招垦接待处,对黑龙江这块宝地做了广泛的宣传。这些政策和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不到20年的时间内,实垦耕地面积比清代200多年的垦地面积还多。到1930年垦地面积已达8 760万亩。在清末官荒放垦中出现的一批垄断土地的大地主,在续放余荒过程中又得到进一步发展,有的垄断几千垧、几万垧,甚至十几万垧,形成黑龙江地区特有的土地高度集中的大土地所有形态。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在黑龙江地区实行殖民主义土地制度,日本人有取得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日本关东军和日本移民直接霸占了中国农民的大量土地。从1932年至1945年日本在黑龙江地区建立集团移民区69个,在47个县的398个村建有“开拓团”,入侵移民11.6万人,占地约100万公顷。从哈尔滨到牡丹江铁路沿线,从东宁到密山、虎林、黑河一带,以及有抗日联军活动的地方,许多土地在“国防地带”名义下被关东军强占,强迫当地农民抛弃土地,限期并屯,迁进指定部落,违抗者惨遭杀害,造成大片无人区。日本侵略者出于利用中国农村封建势力统治中国农村的目的,从政治、经济、法律上维护和发展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地主则仰仗日伪反动势力更加苛刻地压榨无地、少 地农民的血汗。据1940年资料,黑龙江地区占有50垧以上土地的地主富农占农村人口的6%,却占有全部耕地的66. 6%,而无地少地农民占农村人口的63. 2%,只占有全部耕地的33. 4%。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春,黑龙江地区在中国共产党和民主政府领导下,在没收、分配敌伪土地的同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3月结束,共平分土地5 000多万亩,平均每人分地7-12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把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变成了现实。平分土地之后,民主政府立即向100多万农户颁发了土地执照,这对于巩固土地改革成果,确认并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建立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加强土地管理,都起了重要作用。1949年黑龙江地区耕地面积为8 546.5万亩,人均耕地8.4亩。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进入了全面土地开发、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逐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新时期。
    全省土地资源得到全面开发和合理利用。1949年到1957年,新建一大批国营农场和移民新村,开荒2 586.1万亩;1958年到1965年,10万转业官兵开发“北大荒”以及社队集体开荒2 510.4万亩;1966年到1975年,知识青年下乡和组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开荒l 866.6万亩;1976年到1985年,国家资助农民开荒和三江平原垦区开荒1 665.8万亩(以上开荒面积均为省统计局数字)。在开荒过程中,及时总结了垦建脱节、掠夺式开发利用土地,导致垦后撂荒的严重教训,使土地开发沿着与土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健康地向前发展。从1949年到1985年,全省累计开发荒地面积8 628。9万亩,扣除城乡建设占用、改林改牧、垦后不适宜耕种和因灾弃耕等原因减少的3 779.9万亩,纯增耕地4 849.0万亩。在全省开荒总面积中,农民开荒占51. 4%,各系统农场开荒占48. 6%。到1985年,全省利用荒山、荒坡、迹地进行人工造林6 684.1万亩,营造防护林l 100.0万亩;全省草原建设611.0万亩,人工栽培牧草164. 82万亩,人工培育羊草面积50.0万亩,飞机播种牧草31.2万亩;全省水产养殖收获面积达291.9万亩,为建国初期的25.2倍。随着工、农、林、牧用地的开发和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全省城镇、工矿、交通用地迅速增加,到1985年大中小城市和 建制镇用地面积达2 298.6平方公里,比1949年扩大4.2倍;铁路、公路用地达241.8万亩,比1949年扩大两倍。1985年全省土地利用率达76. 8%,比1949年增长21.7个百分点。
    土地产权经过变革,实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继土地改革之后,1957年全省土地所有制又经历了一次历史性的变革,即在农业合作化和对城市私营工商业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全民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其原有的耕地归高级社集体所有,由高级社统一经营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8年全省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高级社的土地转归公社所有。建立人民公社初期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随意无偿调拨集体土地的错误倾向,严重挫 伤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及时纠正了这一错误倾向,将基本核算单位退回到生产大队,土地也改为生产大队所有。196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再次对公社体制进行调整,把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土地所有权也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后,地力得到恢复,1965年草荒面积比1962年减少了60%。1982年全省农村开始推行以土地承包经营形式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相分离,承包的土地由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这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 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3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154亿公斤,比1982年增产39亿公斤;1984年又比1983年增加21. 75亿公斤;1985年在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粮食总产量比1982年增长24. 3%。1983年和1984年,全省各系统国营农场开始推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了家庭农场这一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到1985年末,仅省农场总局系统就办起家庭农场13.6万个,承包耕地占当年该总局耕地总面积的84%。国有草原和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和荒水(即“五荒”)也陆续实行承包经营。1985年,松嫩平原各市、县草原承包面积占草原总面积的46.8%,其中割草地已全部承包;全省“五荒”承包面积达1 000万亩以上。
    建立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地政管理。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早在1955年就根据土地开发和加强土地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全国第一个由省人民委员会直属的土地利用管理局(组建当时称土地勘测局)。建局后立即组成近2 000人的勘测队伍,向荒原进军,开展了大面积的荒地勘查和新建国营农场、移民新村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为有计划地开发荒地资源提供了设计蓝图。1958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并入省农业厅,开展了全省土壤普查和部分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政府开始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村生产 建设用地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检查纠正滥占浪费土地的现象。由于当时忽视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产权与地籍的管理,致使各地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农场与农场、农场与社队以及农、林之间不断发生土地产权纠纷。“文化大革命”时期,土地管理机构撤销,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土地开发放任自流,全省重大土地纠纷累计发生1100多起,有的发展成武斗伤人事件,严重影响了安定团结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恢复土地管理机构,着手处理土地纠纷和管理城乡建设用地等事宜。为了明晰土地产权,建立地籍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防止土地纠纷的发生,1975年至1976年,全省在齐齐哈尔 市郊区开展了全面土地划界、确认地权的试点,由齐齐哈尔市革命委员会向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单位颁发了土地证。1977年,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各地土地划界工作全面展开。不久,省革命委员会又在《关于抓紧搞好土地划界工作的指示》中,明确要求在土地划界之后颁发土地证,以加强法制,保障农、林、牧、渔场和社队用地不受侵犯。在全省范围内颁发土地证,当时在全国尚属首创。为解决土地划界中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197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专门召开了第50次常委会议,对20起重大土地纠纷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决议。1979年,省土地划界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试行)。1980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土地划界和解决土地、林权纠纷工作会议,集中解决了28起重大土地、林权纠纷,省政府下发了处理决定。1981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迫切需要,在全国第一个制定并颁布了地方土地法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使全省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为贯彻执行这个条例,省编委核定了市(地)、县、乡(镇)土地管理事业编制,省财政部门确定了土地管理费征收办法,解决了土地管理所需经费问题。国务院领导对黑龙江省通过立法加强土地管理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黑龙江省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的经验,在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于哈尔滨召开的经验交流会 上做了介绍。此后,全省土地划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菜田保护区规划等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和查处违法滥占土地以及土地开发、废弃地利用等工作,都迅速开展起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到1985年,全省农村和城市郊区完成土地划界和登记发证的单位有15 890个,占应划界单位的78%。其中哈尔滨、佳木斯、黑河、巴彦、同江、汤原、龙江、克山、肇州等17个市县已全部完成。通过土地划界确权发证,消除了土地使用中的不安定因素,土地纠纷逐渐减少,为合理利用土地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也为依法、统一、科学管理土地打下了基础。《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通过加强耕地保护和严密用地审批制度, 使基本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明显下降。1982年至1984年,全省年均城乡基本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都在20万亩以下,比《条例》公布前的年均40万亩下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