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资源利用状况
黑龙江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渤海国和金代的土地开发利用,有过繁荣、兴盛时期,开发区域主要在牡丹江、绥芬河流域,并扩展到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广大区域,但不久就被契丹和元的战火所毁灭,田园变荒野,城邑变废墟。到19世纪中叶清代开禁放垦之前,黑龙江地区人口稀少,土地开发利用仅限于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军事据点以及交通驿站附近的局部地区,开发规模不大。清代末年和民国初年的全面放垦,汉族人民大量涌入黑龙江地区,土地开发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并在交通沿线出现了一批新的城镇。随后沙俄、日本殖民者对黑龙江地区的土地、森林、矿产等资源进行了疯狂地掠夺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土地回到人民手中,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30多年的全面开发和建设,到1985年耕地面积比1949年扩大近l倍,城乡居民点、工矿用地增加4倍多,铁路、公路等交通用地增加两倍多,土地利用率(已利用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达76. 8%,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基本合理,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根据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黑龙江省的全部土地资源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8大类。据1985年土地资源概查资料,在全省土地总面积68 194.7万亩中:
耕地13 393.2万亩(此为省统计局数,土地资源概查数为17 039.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9.6%(按概查数,占25.0%);
园地82.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1%;
林地31 270.1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5. 8%;
牧草地5 634.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3%;
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743.O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
交通用地686.9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0%;
水域2 358.4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5%;
未利用土地9 379.5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