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园 地
(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章》载,园地的含义为: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园地的二级分类有果园、桑园、其他园地等。)
唐代渤海国时期,在牡丹江宁安一带有少量园地,从事柞蚕、果树生产。清代末年修建中东铁路时,俄国人在铁路沿线引进一些抗寒果树品种,1914-1925年黑龙江地区果园面积扩大到1500亩,1944年达到1.91万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地十分重视发展果树和中药材生产,在重点县建立了果树和药材生产示范场和苗圃,培育和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栽培技术,到1961年全省园地面积达60多万亩。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认真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园地面积逐步扩大。到1985年全省园地面积达82.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0.1%,占全国园地总面积的0.9%。在园地总面积中,果园地49.4万亩,占60.0%;药材园地及其它园地33.2万亩,占40. 0%。全省67%的园地分布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等市(地)的低山丘陵区,30%的园地分布在松花江、绥化地区,其余市(地)面积较少。园地较多的有尚志、宁安、密山、鸡西、宾县、德都、集贤、林口、宝清等市县,宁安县超过10万亩,居全省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