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章》载,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含义是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其二级分类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和特殊用地。)
清代末年开禁放垦以前,黑龙江地区人口稀少,仅有齐齐哈尔、墨尔根、瑷珲、宁古塔、三姓、肇州、阿拉楚喀、呼兰等军政驻地作为城镇,农村居民点是以这些城镇和交通驿站为核心分布的,数量不多,占地面积很少。
清末民初全面放垦后,随着中东铁路的开通和汉族垦民的大量涌入,人口从1812年的45万增加至1911年的300万,在铁路沿线和松花江、黑龙江沿岸陆续形成了一批新的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到1929年,黑龙江地区已有设县治的小城镇67个,农村居民点近万个。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黑龙江地区只有哈尔滨一个大城市,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四个小城市,以及沿水陆交通线分布的一些城镇和居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土地、森林、矿产、石油等资源的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黑龙江省的城镇、农村居民点和工矿建设用地数量迅速增加,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到1985年,全省大中小城市发展到16个,建制镇340个,其中县镇63个,农村居民点3.8万个。
据1985年土地资源概查资料,全省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总面积l 743.O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6%,占全国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总面积的5. 8%。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略高于全国平均2. 1%的水平。在全省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总面积中,城乡居民点用地1 402.7万亩,工矿用地307.4万亩,特殊用地(指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32.9万亩。
1985年,全省16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为671.0平方公里,人均86.9平方米。其中10个省辖市建成区面积585平方公里,人均82.5平方米;6个地辖市建成区面积86平方公里,人均137.2平方米。哈尔滨市建成区面积156平方公里,人均69.3平方米,人口密度14 436人/平方公里,是全省人口最稠密地区。
1985年,全省63个县镇建成区面积495.4平方公里,人均172.4平方米;非县镇的建制镇215个,建成区面积l 132. 22平方公里,人均216.5平方米。
农村居民点用地,据省土地利用管理局1984年对全省72个市县34 100个村屯的调查(不含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伊春市和省农垦、劳改、林业系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4 886.O平方公里(732.9万亩),人均占地293.5平方米,户均占地881平方米。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伊春市和省农垦、劳改、林业系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约为2 166.7平方公里(325.0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