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交通用地
(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章》载,交通用地的含义为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其二级分类包括: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和港口码头。)
黑龙江地区从唐代的渤海国开始,及其以后的辽、金、元、明、清等朝代,均开辟驿道,设置驿站,勾通与中原地区的联系,同时“通达边情,布宣号令”。清朝末年修筑了中东铁路,在黑龙江地区境内的总长度为999公里。此后在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陆续修筑铁路3 635公里,公路15 500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森工、煤炭、石油、农业生产的发展,增修了铁路新线2 190公里,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45 487公里。
据1985年土地资源概查资料,全省交通用地总面积为686.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 0%。其中:铁路用地84.2万亩,公路用地157.6万亩,农村和林区道路以及民用机场等用地445.1万亩。
1985年铁路正线延展里程6 096公里,全省平均每平方公里拥有铁路里程0. 01公里,比1949年增长25%。在铁路用地总面积中,区间占地48.7万亩,站区用地24.6万亩,专用线用地10.9万亩。
1985年公路通车里程45 487公里,全省平均每平方公里拥有公路里程0.1公里,比1949年增长14.6倍。其中:一级公路32公里,二级公路158公里,三级公路9 964公里,四级公路33 067公里,余为等外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