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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未利用土地

(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章》载,未利用土地的含义是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其二级分类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和石砾地、田坎、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省未利用土地约2亿多亩。随着荒地的大面积开垦和城乡建设用地的不断增加,未利用土地日益减少。到1985年,据土地资源概查资料,全省未利用土地尚有9 379.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3. 7%。其中:荒草地6 194.2万亩,占未利用土地的66%;沼泽地l 632.1万亩,占17.4%;沙地78.7万亩,裸岩地917.5万亩,其它土地557.1万亩。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和小兴安岭,按行政区划主要分布在佳木斯市和黑河地区。
    在6 194.2万亩荒草地中,有3 700万亩适宜农业开发,其中1200万亩稍加措施即可用于农业开发,有2 500万亩需采取排水、水土保持措施之后才可进行农业开发。其余荒草地,现阶段适于林、牧业利用。沼泽地可用于育苇或发展养鱼。裸岩地可做为建筑材料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