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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地开发

  一、天然林地
    古代黑龙江地区素有“窝集”(通古斯语,意为大森林)之称。1860年(清咸丰十年),何秋涛所著《朔方备乘》中的《艮维窝集考》一文载,当时东北地区共有“窝集”48处,(含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的原属中国领土),其中属今黑龙江省辖区的有1 7处。1898年沙俄修筑中东铁路以后,在从满洲里到绥芬河长达1 000多公里的铁路沿线建伐木场30多处,大肆掠夺两侧50-100公里以内的森林资源,修建长达500多公里的铁路岔线,大面积砍伐森林。仅20年多间,铁 路沿线两侧50-100公里内的森林资源被一扫而光,砍伐殆尽。到1929年黑龙江地区森林面积比19世纪末减少2 100多万亩,森林蓄积量减少4亿立方米。
    东北沦陷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对黑龙江地区森林的掠夺比沙俄更甚,日伪修建12条总长884.3公里的森林铁路,建立百余个采伐作业所,除大兴安岭和伊春林区北部未来得及大面积采伐外,凡交通方便及有水运条件的地方,都进行过“拔大毛”式的掠夺性采伐。1935年伪满实业部公布的森林面积为41 085万亩,比1929年减少6 400多万亩;森林蓄积量为31.2亿立方米,比1929年减少约5亿立方米。1937年伪满实业部航空调查,黑龙江地区的森林面积又减少到37 000多万亩,森林覆盖率下降到54%。1945年森林面积减少到28 000多万亩,森林覆盖率降为42%。日伪统治14年,掠夺和破坏的森林面积约9 000万亩,造成广大地区水土流失、生态失调、森林资源枯竭的严重后果。
    据东北人民政府林务总局资料,1949年黑龙江地区林地总面积为36 41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3. 4%。其中有林地25 061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68. 8%,森林覆盖率为36. 7%;疏林地3 270万亩,占9%;无林地8 085万亩,占22.2%。
    1950-1957年,全省主要林区处于初期开发阶段,森林资源长消基本平衡。1958年“大跃进”以后,国家对木材需要量急剧增长,采伐量迅速上升,年采伐量由1957年的940万立方米猛增到1959年的l 460万立方米,上升55%。采伐作业多集中在已有道路的周围,进行大面积皆伐,采伐迹地更新缓慢,造成大面积迹地。据当时林业部门统计,伐后更新跟不上的迹地(包括火灾地)面积达6 000万亩。
    1962年黑龙江省林地总面积为36 596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7 129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74. 1%,比1949年增加2 068万亩,森林覆盖率39.8%;疏林地2 820万亩,占7.7%;无林地6 647万亩,占18. 2%。此后,在国有林区采伐量大于生长量,采伐面积大于造林、育林面积的情况下,森林资源面积锐减。1979年全省有林地面积为24 725万亩,1980年为24 600万亩,1983年为23 880万亩,1983年比1962年减少3 249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55万亩。林区出现林地缩小,林缘后退,林业资源质量降低,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
    二、人工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绿化造林活动,除对天然林实行封山育林外,还因地制宜地进行了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等林地的开发,人工林面积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省人工造林面积为6 684.1万亩。 (一)农田防护林用地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营造东北西部、内蒙古东部防护林带的决定》,将黑龙江省南部8个县(现有7个县已划归吉林省,仅泰来县归黑龙江省管辖)为防护林县,以后又扩大到龙江、甘南、富裕、景星、林甸、肇东、肇州、肇源、安达、杜尔伯特、齐齐哈尔11个市、县,共12个市、县。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规划设计防护林网,营造农田、牧野防护林。1973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西部农田防护林复查设计工作的通知》,并将大庆、双城、兰西、青冈、明水、依安、拜泉、克山、克东、讷河10个市、县纳入西部防护林区域以内。至此,全省共有22个市县营造防护林。截止1977年末,防护林保存面积仅360万亩,占造林总面积的1/3。1978年,国务院决定在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建设“三北”防护林带。黑龙江省有甘南、龙江、泰来、林甸、杜尔伯特、讷河、拜泉、克山、克东、依安、富裕、齐齐哈尔、兰西、青冈、明水、安达、大庆、肇东、肇州、肇源、望奎、绥化、海伦、呼兰、双城、阿城、宾具、巴彦、哈尔滨共29个市、县划入“三北”防护林营造区域之内。黑龙江省的“三北”防护林建设从1978年开始,到1985年完成第一期工程,防护林保存面积达357.7万亩。其中,农田防护林267.3万亩,防风固沙林35.3万亩,水土保持林55.1万亩。黑龙江省的“三北”农田防护林带总长1 300多万米,构成了7万多个网络,共保护农田1 020万亩,使这些地区的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5.3%增加到11%,初步起到防风固沙的生态屏障作用。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东部的三江平原地区也开始建设农田防护林。1976年,在1200万亩耕地上营造农田防护林3万亩,1977年7.9万亩。到1985年,三江平原地区累计营造农田防护林33.1万亩。 (二)水土保持林用地
    1957年黑龙江省林业厅、水利厅提出在嫩江地区东部、绥化地区北部以及合江、牡丹江、松花江地区的水土流失区域共30个水土流失重点县营造水土保持林。196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退耕还林的几项规定》后,全省营造水土保持林的工作进展加快。1974年,各地开始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营造水土保持林。到1985年全省共营造水土保持林(包括水源涵养林)444.3万亩。 (三)用材林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大搞封山育林、培育扩大森林资源。东部山区、半山区在实行以村为单位营造落叶松、水曲柳等用材林的同时,积极创办国营林场,在荒山秃岭上营造用材林。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重点创办国营林场,积极发展社队林场。1960年,国营林场与社队林场共发展到2 097处,每年营造用材林20多万亩。到1985年,全省共营造用材林4 966.2万亩,其中国营林场造林2 134.8万亩,集体造林2 304.0万亩,个人造林527.4万亩。 (四)薪炭林用地
    为解决农村烧柴不足问题,198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抓好营造薪炭林工作的通知》,要求缺烧柴的县份,充分挖掘土地潜力,给每个农户划出2-3亩薪炭林用地,经实地丈量,登记造册,一次到户,户造户管户有,地权属集体,林权归个人,长期不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执照。到1985年,全省共营造薪炭林785.9万亩。 (五)经济林用地
    黑龙江省气候寒冷,历来经济林品种少,面积不大,仅有部分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果树。60年代开始,由部分社队集体和国营林场建立果园75处。80年代,果园面积逐年扩大。到1985年,全省共营造经济林达66. 85万亩。
    黑龙江省通过对年度计划采伐量的调整和加强人工林地的开发,1985年黑龙江省林地面积比1983年增加949万亩,即增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