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业用地开发
195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1953年,黑龙江省水产公司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立了大型放养场,成为国家投资开发的第一个大面积人工养殖场。与此同时,松江省水产公司在渔业生产上提出了“大力发展淡水养殖”的方针,并在五常、桦川等县进行了群众养鱼试点。1954年,桦川县九区泡子村“五·一”渔业合作社,改造利用67亩天然水泡做放养场,1955年产鱼3 750公斤,为黑龙江省最早出现的一个群众开发天然水面进行人工养鱼的单位。1956年全省新增养鱼水面15 225亩。1957年全省已有31个县市发展了养鱼生产,养鱼水面达到59 970亩。这些水面,一般面积都是在15-300亩经过整修除害的自然池塘。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还新建10处国营养鱼场和养鱼示范场,并由国家投资开始对国营渔场的捕鱼“梁子”进行改造,建设放养场。1959年建立了兴凯湖、镜泊湖、茂兴湖、石人沟、蜿蜒河、江桥(泰来)、连环湖、音河、龙凤山、五大连池10大省属水产基地,建成人工放养场107.7万亩。
1958年以后,全省陆续修建2 411个大、中、小型水库和塘坝,并在一些水库中开始人工养鱼,
1970年1月,在兰西县召开全省水产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以养为主,以群众养鱼为主,大力提倡浅水养鱼”的方针,推动各地大搞养鱼“小土群”,当年养鱼点达到3 680处。1974年,在全国城郊养鱼会议的推动下,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等城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城郊精养鱼塘的建设工作。1978年,黑龙江省被列为国家投资建设全国10大片商品鱼基地之一。在国家扶持下,双城、呼兰、宾县、巴彦、五常、肇东、肇源、宁安、富裕、桦川、哈尔滨、绥化共12个县、市建立了商品鱼基地池塘。到1984年上半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鱼种基地共296个,池塘面积35 424亩,其中鱼种池
27 364亩,越冬池8 060亩。到1985年,全省311个渔场池塘建设面积达67 843亩,其中投产养殖池塘面积62 943亩。
1985年末,全省水产养殖面积达292.0万亩,比1952年扩大了25.5倍。其中:利用池塘水面34.8万亩,利用湖泡水面l,l0.5万亩,利用水库水面111.1万亩,利用沟叉5.6万亩。全省人工养鱼产量达38 205吨,占水产总量的52. 2%,超过了自然捕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