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土地产权制度
古代,黑龙江地区地旷人稀,土地属于生活在这里的原始人群和后来逐步形成的氏族部落共同所有,共同使用。西汉末年在松嫩平原上建立的夫余国,在牡丹江上游地区建立的渤海国,土地由氏族公有过渡到国王所有。尔后,随着朝代的更迭,黑龙江地区先后实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主要有:辽代的分封领地,金代的计口授地,元代的领地和屯田,明代的屯田,清代的官地、旗地和民地,民国时期的官地和私有土地,东北沦陷时期殖民主义土地制度下的官有和私有土地。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在中国共产党和民主政府领导下,进行了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压在农民头上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起农民所有和国家所有为主要形式的新民主主义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两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先后进行了改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