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官 地
官地,包括官庄、官荒、蒙地、围场、水域、森林地、官道、台站、街基等土地,是清代的国家所有土地,由清廷和地方官吏直接管辖。清代初期,黑龙江地区几乎所有的土地均为官地。到清末,除尚未出放的官荒以及森林地、水域、官道和部分街基仍属官地外,均转化为民地,即转化为私人所有。
一、官
庄
官庄亦称官田。黑龙江地区的官庄,分属黑龙江、吉林两将军管辖,有兵屯官庄和旗屯官庄两种。
1664年(清康熙三年),宁古塔将军在宁古塔设10个官庄,其后在三姓、阿拉楚喀设置一批官庄。黑龙江将军于1684年(清康熙二十三年)在黑龙江城(旧瑷珲,在黑龙江左岸,精奇里江东岸,今俄罗斯维笑勒依村)设立官庄,屯田耕种,以后又在墨尔根(今嫩江)、齐齐哈尔设立官庄。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移奉天开户旗人①于呼兰设屯,1737年(清乾隆二年)在呼兰设立官庄,令盛京将军于入旗开户人内,选能种田壮丁400名携带家口,前往开垦。每壮丁一名拨给地60亩(合今55.3亩),盖草房2间,每10丁编一庄,共编40庄。到1780年(清乾隆四十五年),黑龙江地区共设有兵屯官庄及旗屯官庄165个,其中黑龙江城40个,齐齐哈尔30个,墨尔根15个,呼兰51个,宁古塔13个,三姓10个,阿拉楚喀6个,共有壮丁l 650人,垦地17 080垧。
兵屯官庄是为加强边防、抗击沙俄入侵、就地解决军粮而设,土地由驻防八旗兵开垦耕作,这些八旗兵亦兵亦农,完全处于军事管制之下。黑龙江城所设官庄多属兵屯官庄,其中大多数分布在黑龙江左岸“江东六十四屯”一带,少数分布在右岸东岗子、西岗子、托力木屯一带。
旗屯官庄不属于军事管制范围,每个官庄大体上由10名庄丁(亦称壮丁)组成,其中1人为庄头,每10庄设领催1人,负责监督生产。庄丁多来自“流人”、“开户人”或从发遣的犯人及其随带族人中选拔。每l庄丁给地10垧(60亩)或12垧,每丁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齐齐哈尔、黑龙江城的官庄,每丁每年向官府纳粮租30石,草500束,宁古塔官庄每庄丁岁纳租粮30石,草300束,猪肉1 00斤,炭100斤,石灰300斤,芦苇100束。庄丁一入官庄,便没有离开土地任意迁徙和外出的自由,被强制在土地上劳作,并以《逃人律》约束庄丁的逃亡。庄丁不仅要缴纳实物地租,而且“凡家中所有,悉为官物,衙门有公费,皆取办官庄”。官庄由庄头直接管理。庄头世袭,入旗籍,
出缺时具长子长孙,如无子嗣,将其胞弟又族中能管人者补放。庄头是管制庄丁、剥削与压迫庄丁的“二地主”。
从康熙三年到乾隆六十年的100多年间,黑龙江地区设置的官庄在土地开发、加强边防、减少南粮北运、解决官府开支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嘉庆以后(1796年以后),旗屯官庄的庄丁不堪沉重的租赋负担,以逃亡的方式进行了反抗,致使官庄土地抛荒,纳粮数大减。1812年(清嘉庆十七年)吉林将军奏报,吉林各官庄地亩减少1 800垧,纳粮由15 000石减少到10 680石。官府虽宣布减租,仍无济于事,庄丁继续逃亡。为此,清廷不得不采取招民佃耕、按垧纳租的办法,以补官庄的缺额。在实行佃耕制的同时,庄头利用经理田亩之机扩大私垦地面积。至光绪年间,官庄大部分土地被庄头据为已有。1907年(清光绪
三十二年),三姓15处官庄,额田1 800垧,而庄头私垦地已达18 092垧,为额田10倍多。
二、官
荒
清初,黑龙江地区的千里沃野,除少量辟为耕地外,尽属官荒。官荒为国家所有,由朝廷支配。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开禁放垦之前,在八旗官兵和旗人驻地以及驿站附近,拨出一部分官荒作为官庄地、旗地和台站丁地,部分官荒为旗人和流民私垦。鸦片战争后,清廷出于开荒济用和移民实边的需要,通过1861年的部分解禁和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的全面解禁,由南向北,大规模地丈放官荒。到清末的半个世纪内,黑龙江地区的官荒共丈放出7 640 281垧,其中原黑龙江省辖区5 691 013垧,原吉林省辖区l 949 268垧。
清政府在官荒的开发利用上,长期坚持民族岐视政策,只许旗人领荒,禁止民人领荒,更不准民人私垦禁荒。1823年(清道光三年),1837年(清道光十七年),清廷先后两次对垦种双城堡旗人未开荒地的“流民”进行驱逐,并对失察私垦的现任和历任协领、佐领、骁骑校等官员给予降职、革职处分。直至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清廷还重申外省流民潜往双城堡开荒之禁,也不准当地旗人私自招民代耕租田。
1896年(清光绪二十三年)丈放通肯地段官荒时,仍然实行优先照顾旗人的政策,最肥沃的官荒只准旗人报领,动员省内“各城官兵西丹屯站丁壮人等,……踊跃承领”。为使旗人官兵都能领到荒地,还从每人的饷银中扣交荒价。但这些八旗官兵领荒的积极性并不高,他们自己不打算也无力开荒。针对这种情况,黑龙江将军恩泽于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奏定,“通肯等段旗户领荒招民代垦”,并由招垦行局直接“代招民垦”。领荒旗户实际上成为坐食民租的地主。领荒旗户和代垦民户都由招垦局发给“印契”,承认民人佃户的佃耕权和旗户的土地所有权。在通肯地段实行旗领民佃的同时,其它个别地区也有实行
“旗民兼放”办法的,准许民人备交荒价,领地纳租,承认民人的土地所有权。但就黑龙江地区的绝大多数区域来看,仍在执行旗领民佃的政策,大多数民人只有佃耕权而无土地所有权。如克音地段、巴拜地段和柞树冈地段等,当时实行的都是招民佃耕。
旗领民佃政策经过几年实施,毫无功效。许多领荒旗人还不知道地在何处,东佃两不相认,根本不加经理;有的旗人趁机包览大段荒地转卖于民,这实际上破坏了旗领民佃的政策。更由于实垦地亩不多,官府并未收到“垦地筹饷”的实效。特别是在民垦作用日益显著的情况下,如仍沿袭旗领民佃的老办法,徒然在官、民之间横加旗人于其中,地权仍不免逐渐转入民人之手,既不能使旗人生计富裕,又难禁民人私垦避纳租赋而有碍财源。署黑龙江将军寿山在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8月俄军进攻齐齐哈尔时,以身殉国,临终前遗疏称:“江省之事非开荒无从下手,开荒之举非招民无从下手”,“此地域之大,土地之
沃,如果得人而治,不出十年必能自立。”自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起在全面丈放官荒中,清廷实行了两项有利于官地、旗地向民地转化的政策转变:一是对过去旗领民佃荒地加以清理,确定民人垦户的土地所有权;二是今后新放官荒一律实行“旗民兼放”的方针,不论旗、民每垧交够押租即可报领。此后,民人有了承领官荒之权,然而自耕农承领者极少,大段官荒皆为官吏、富商所攫取,领荒虽多,而实行垦种者十无二、三。大段腴荒于是一举而悉纳诸揽头之手,零星小户无复有插足之余地,一人动辄揽至百余井或数十井。如1908年汤原县已放荒63万余垧,其中42万余垧为齐家瑞、傅忠谓等大户包揽,领荒转卖,从中渔利。包揽官荒者对土地的垄断和投机,造成地价迅速上涨,更使
贫苦的汉族农民无力占有官荒。
为了开发黑龙江地区边境一带的官荒,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巡抚程德全奏准“沿边招垦章程”五章二十四条,对垦边移民实行奖励政策,于汉口、上海、天津、烟台、营口、长春各地设立边垦招待处,派员招民,并减免车船路价,不征押租,垦民到段认垦后,遇有青黄不接,则又有官立银行查核实在人口酌予贷助。
三、围
场
围场是皇帝的御围地,为清皇室和清廷采贡、打牲的特殊需要而设,也是八旗官兵演武骑射之所。东北共有4大围场,其中在黑龙江地区有两处:一是蜚克图围场,一是东荒围场。蜚克图围场全称为“阿拉楚喀所属蜚克图站迤东围场”,1668年(清康熙七年)设,南北200里,东西300里,大致在今宾县、方正、延寿、阿城等县境内,总面积约150万垧。东荒围场设于1687年(清康熙二十六年),北愈通肯河绥楞额山,东逾青山黑山,周围数千里,大致在今海伦、青冈、望奎、绥化、绥棱,庆安等市县境内,总面积221万垧。围场从圈设之日起实行封禁,挖浚壕沟,培筑封堆,标示围场范围,以区别与官荒的界限,严禁旗、民人等潜入。其后,随着八旗官兵大批调入关内,特别是东北开禁后,大规模丈放官荒,围场开始衰落。从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起,蜚克图围场相继开放柳树河子、甬子沟、白石砑一带荒地8万垧。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蜚克图围场和东荒围场宣告废除。
四、蒙
地
蒙地也属于官地.是清廷封给蒙古王公、贵族领有的土地,清廷有支配权。清代黑龙江地区有扎赉特旗(今泰来、龙江和吉林省大安)、杜尔伯特旗(今杜尔伯特、安达、林甸)、郭尔罗斯后旗(今肇源、肇州、肇东)、依克明安旗(今依安、拜泉、明水)4个蒙旗。蒙地的占有形式有3种:一种是执政王公扎萨克(旗长)的领地,作为受扎萨克支配的服役蒙户放牧之用,其面积较大,是主要占有形式;第二种是闲散王公贵族和庙陵领地,供隶属这些贵族和为庙、陵服役的人员放牧之用;第三种是蒙户牧丁的小块份地,即在扎萨克领地和闲散王公领地内拨出1/3,分给本旗蒙古牧丁耕种之用,面积按家口多寡而定。清朝
初期规定,不管哪一种占有形式,其占有范围划定后,都不得私越;各旗不得私辟公地;个人份地可牧可农,他人不得强占,不得招佃、出典或买卖;一律禁止招垦和旗民人等私开地亩,违者从重治罪。
从乾隆年间开始,关内流民不断涌入内蒙古草原地区,私垦佃耕的面积逐年扩大。1814年(清嘉庆十九年)清廷虽连续发布过几道对私开牧场的治罪条例也未能制止,私垦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黑龙江地区的蒙旗。鸦片战争后,为了抵制沙俄入侵,清廷在实行移民实边政策的同时,不得不解除禁止蒙旗招垦的禁令,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命黑龙江将军成立“总理黑龙江扎赉特等部蒙古垦务总局”,主持蒙旗出荒事务。此后陆续丈放嫩江两岸、中东铁路西侧和松花江以北的蒙荒,到清朝末年扎赉特、杜尔伯特、依克明安和郭尔罗斯后旗共放出荒、熟地250多万垧。领谎的佃户,要向官府缴纳“荒价”,并逐年向清廷和蒙旗领主缴纳地租。随着蒙地的开放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各蒙旗王公贵族的领地和一般蒙古牧丁的份地逐步向民地转化。
此外,森林地、江河湖泊水域以及驿道等用地也属于官地,由清廷管辖和支配。部分森林地被划为封禁地区,旗民人等不持有官府发放的票证,不得私自进入采伐、采参或采珠。官办或官商合办的林产公司,只拥有林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