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旗 地
黑龙江地区最早出现的旗地,是1625年(后金天命十年)在宁古塔设置驻防八旗的时候,当时旗地的数量很少。旗地在清初是清廷拨给八旗官兵的随缺地(即职田)、驿站丁地和下层旗人的份地,作为对旗人兵丁为朝廷效力的报酬,代替薪饷,凡赡养家口以及行军之需,皆从此出。职田授地标准依官职而定。据民国时期出版的《宁安县志》记载:“协领六十垧、佐领四十垧,防御、津贴式、骁骑校均三十垧,领催、前锋二十垧,兵十六垧”。清入关后,王公贵族、官员兵丁都领饷俸,旗地变为“厚功臣”和优待旗人的手段,其地增丁不加,减丁不退,官员升迁不加,已故降革不退,成为旗人可以“永世为业”的一种特权。旗地与官地不同,旗地是属于满洲八旗的共同财产,即所谓“旗产”。旗人占有者拥有“永世为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即旗地只允许在旗人之间相互典卖、转让,也允许向民人租佃,但禁止向民人典卖、转让。清初,旗地不纳租赋,自1693年(清康熙三十二年)开始才按每6亩(即1垧)岁征豆一升,草一束,远比汉族的民地为轻。
清入关后,为加强边防、抵制沙俄入侵以及移京师旗人还屯东北的需要,陆续在墨尔根、布特哈、齐齐哈尔、黑龙江城、三姓、阿拉楚喀、呼兰、双城、拉林、五常等地设置了旗地。旗地的多数是从官荒拨出的,拨地的数额不受限制;有些旗地是从兵屯官庄转化来的。驻守黑龙江城(旧瑷珲)官兵在雅克萨战役结束后,大部分移驻墨尔根,随将兵屯官庄的2 000垧官田作为旗地分给驻防八旗官兵及其家属耕种。到雍正年间(1736年以前),黑龙江地区的旗地已发展到18万垧,1780年(清乾隆四十五年)发展到28万垧,到同治年间(1875年以前)发展到近62万垧。
对旗地的经营,清廷虽强调由旗人自耕自用,但有些旗人不善农耕,加之清初八旗兵丁征调频繁无力自耕,主要靠流放到黑龙江地区被分配给旗人为奴的犯人耕作;清代中、后期,受关内和辽沈一带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逐步扩大了雇民耕种的范围,到乾隆年间则发展为招民佃耕租佃制,旗人成为地主,坐收地租。据《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记载:1786年(清乾隆五十一年)三姓舒勒赫屯正红旗穆克登保佐领下披甲兴得保,将旗地40垧、房2间租与内地流民石从德、纪韦国2人,每年纳租粮II石;石、纪2人从乾隆五十八年起,又雇民人袁得星、高忠、李维周为他们做活。石、纪2人既是兴得保的佃户,又是从事雇工剥削的原始富农。旗地雇民耕种和招民佃耕的经营方
式,为汉族农民在东北封禁期间源源不断地进入黑龙江地区进行土地开发打开了一个缺口。汉民雇工和佃户,多借旗田之名,额外开荒,希图存身,旗人亦得以广取租利,巧为护庇。随着佃耕制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旗余地,即旗人在份地之外私自开垦的土地或者民人在旗人名下私垦的土地。按照清廷的规定,旗余地应仿照民地缴纳赋税,并允许象民地一样转卖,这实际上承认了旗余地的私产性质。
清廷为了保持对旗地的垄断,早在1650年(清顺治七年)就发布过《旗民不交产例》,严禁把旗地典卖给民人。此后直至1907年开禁前都重申这一禁令,对私自典卖者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但在下层旗人不断破产的形势下,变相典卖旗地的情况不断扩展,至道光年间已相当普遍。旗人为了逃避典卖之名而以押租的名义将土地交给民人,从民人那里收取相当于典卖的金钱,即称其为押租钱。土地典出后,钱无息利,地无租粮,旗人往往无力回赎,以致“期满烂价”,地转于民。实际上典当即等于卖。据1931年II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黑龙江》一书记载:“咸丰末年……呼兰县管区广大肥沃之地,从事农业之满人耕地总计不过四千五百垧,即此有限之土地尚卖与汉人,因此严办者不止一再。迨汉族农民继续来此,满人遂尽售其所有之土地矣。”随着汉族农民入垦者的增多,旗余地的大量增加,以及佃耕:面积的逐年扩大,旗民交产、旗地自由买卖的趋势已不可阻挡。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吉林将军奏称:“近数十年旗民私自交产,大半归民垦种,而佃户亦辗转兑卖,几至无可根查。故往往考诸司册,户各依然,而产业则已更易数姓矣。“在这种情况下,清廷遂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全面开禁,允许旗地自由买卖了。至此,旗地制度趋于解体。